恒升案的警示:没有把关人,自己把好关

    备受关注的恒升公司诉消费者王洪网上言论侵害名誉权案,终于在上世纪尾端落下帷幕。舆论对于终审法院的判决总的评价是积极的。包括王洪在内的被判构成侵权的三方被告和他们的代理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判决表示了肯定和理解。作为我国首例消费者因为在互联网上抨击厂商被认为超越了法律允许的界限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个案,今后将会不断地被引用,在学术文章、专著、教材里被评说,它的价值超过判赔的标的。

    诚如舆论认为的那样,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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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报刊如何利用业外资本需要规范

    有一本以汽车为主题的期刊,刊龄已有五年,在汽车族里拥有一批读者。可是读者也许不会知道,在印刷精美的画页背后,正在进行着一场激烈的讼战。

    这本期刊的主办者是某研究所,创刊时找到一家广告公司为合作伙伴,两家负责人分任期刊社的正副社长。按协议,广告公司向期刊社“提供”数百万资金和设备投入,纯利润由期刊社提取12~15%,其余归广告公司所有。期刊发展顺利,到第三年终了,据说已有上万份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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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对他人发布诽谤言论的注意义务:“明显属于”

    10月下旬,南京市判决了一起网上言论侵害名誉权案:被告蒋姓姐弟在某网站的“论坛”上发出帖子指责某福利院副院长,后来又被网站作为焦点事件放置首页,引起众多网民议论指责这位副院长,后者起诉蒋氏姐弟,法院认定蒋氏文章内容严重失实,还使用了一些侮辱、诽谤语言,构成侵权,承担道歉、赔偿等民事责任。网上诽谤案件还不很多,而经过一段时间以来的议论,人们对网上言论同样要受普通法的调整基本达成共识,所以本案反响不大。就在此案前不久国务院发布的《信息条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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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份无效“委托书”看传播者权的错位

    三十二位作者诉中国戏剧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日前已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据法院查明,中国戏剧出版社(本文简称“中戏”)出版的《第三只眼睛透视京城》,署名为“王某编著”,书中有42篇作品是三十二位原告分别在《北京纪事》杂志上发表的文章,被告出版社在使用前未征得作者许可,在使用后未支付作者报酬,而且没有署上作者姓名,还擅自对有些文章作了改动,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获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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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犯罪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怎样维护公共利益

  有一家法制期刊遵照法院判决刊登了一则侵权道歉启事,同时介绍了这起他们败诉的"新闻官司"的案情:该刊在去年2月刊登通讯,披露一家集体企业的一位财务人员因举报企业法人代表和他的妻子、企业主管会计偷逃税款的行为却被关押的遭遇,文中自然要涉及这对被举报的夫妻的问题。3月,他们起诉该刊侵害他们的名誉权。5月,法院对该企业及其负责人偷税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这对夫妻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但是期刊的名誉侵权案并未就此了结,今年4月当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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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报纸突然“失踪”不是小事

  8月8日出版的《法制日报》因为刊登有批评山东省临沭县某些领导的新闻而在该县"失踪",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已经两月有余,据最新报道,至今还是一个谜。人们由此联想到1987年收缴《武威报》的事件,在今年早些时候南京发生《现代快报》等被没收的事件,不久前四川某县发生收回并烧毁《农民日报》的事件,等等。有一家报纸以"公民的权利不容剥夺"为标题报道了人们的评说。那么这类事件到底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不错,报纸是一种产品,就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因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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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人命案给媒介提出新问题

魏永征

  一家杂志刊登了一则专治胆结石的中药方,河南一位张姓读者按照此方到药店抓了药给久患胆结石病的妻子服用,不想妻子服下后当晚暴亡。后来查明药方中的一些药物剂量严重超额,以致患者中毒而死。张某遂将杂志社、撰文推荐药方者和审稿者推上了被告席。

  眼下对此案的若干具体情节还不清楚,比如有关药物剂量的错误是怎么造成的,涉及法律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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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被无偿使用七年又蒙抄袭恶名

魏永征

他在1991年写了一篇题为《苦柚》的散文,发表后颇获好评,还获得了全国性的奖励。到前年,忽被指为抄袭之作,并且言之凿凿,是抄自小学语文课本第八册。他赶紧找来课本一看,这可不是他的《苦柚》!事实不是他抄袭了课本,而是课本"悄悄地"收入了他的作品却"遗漏"了他的署名。

这位名不见经传的业余作者从此开始了同出版社的漫长交涉。是非很清楚,错在出版社,后者也向作者道了歉。但是事情并未迅速了结,双方争议要点简单说:就是出版社愿意支付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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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为何成为“大口袋”

魏永征

山东电视台记者孙震博状告山东省海阳市政府侵害名誉权获胜,使得每个新闻工作者都有一种扬眉吐气的兴奋感。同为新闻界中人,我又何能例外。但出于职业习惯,在本案判决出来之时我却又抱有一点疑问。最近,被告方面已将赔偿款送交孙君,此案完全成为历史。这样来写文章探讨就只具有学术上的意义。

我的疑问是此案是不是属于名誉权案件。据报道,海阳市府被判定侵害了孙君名誉权的言论,是写给山东电视台的一封信,同时抄报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广电厅、烟台市政府、电视台《道德与法制》栏目负责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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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违法广告媒介有责

魏永征

7月26日《法治评论》头版报道了Motorola"形象大使"安翅的肖像权案件。引人注目的是这个案件的被告有三家:除了广告公司和广告主外,还有一家媒体──"云南省某报社"。不知是它本来就认为这场纠纷与己无关,还是估量自己的身价犯不着到一个区法院同一个个体演员对簿于公堂,它压根就不出庭。

二十年来广告业是全国发展最快的产业,但是问题也实在不少,各种违法广告可以说是此伏彼起,难以根治。7月24日《解放日报》就报道浙江杭州主要媒介今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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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名誉权官司打了也白打

魏永征

一年多以前,在某地一家高等学府开过一次新闻与司法研讨会,会上有一个议题就是法院可不可以成为起诉新闻媒介侵害名誉权的主体,人们把法官因为他审的案子受到批评而引发的纠纷也算做这一类,因为作判决的是法院而不是个人。主流的意见是倾向于不可以。会上讲的那些道理很学术,而最近发生的一起案子倒是把学者们说的矛盾生活化了。

据报道,浙江的《律师与法制》登了一篇文章批评某市中级法院审判并执行的一起经济案件,主审法官就以个人的名义向他的住所地的该市某区法院对《律师与法制》提起名誉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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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俐阿姨”广告风波的反思

魏永征

 

“巩俐阿姨”广告引起的风波,经广告主登门同中国青基会秘书长沟通,达成谅解。双方本着宜粗不宜细的精神,对于其中的是是非非,付诸不了之了,这是应该的。但这类纠纷在传媒界颇有代表性,需将其中过节说明,以便预防。

这场风波起于网上。先有某网友挂出帖子,质疑巩俐弄虚作假。青基会做的比较慎重,专门作了调查,查明所属希望小学并没有接受过 "巩俐阿姨"送的盖中盖,方才提起交涉。那一边,广告商很委屈的样子,说是巩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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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说恒升案:网上言论有待规范

魏永征

这确是一个前沿的问题,因为至今没有明确规范。我说的规范不是指内容,而是谁负责任。按公认原则,谁的言论谁负责,没有问题。但是网络传播有其特点,在许多情况下,"没有人知道我是一条狗",找谁去?网站老板会说,我只是提供了一个传播的场所,好比开酒吧,有人喝醉酒骂人,难道要酒吧老板负责吗?再有,进入门户网站周游列国,人们完全可能看到本国法律不允许的东西,难道把网站关了?至于个人网页留言板责任问题,似乎连议题也还来不及提上来。

纵观世界各国,对这个责任问题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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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说恒升案:原告必须证明损失

魏永征

恒升笔记本电脑案二审开庭,上诉人王洪上诉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辩称自己的言辞并没有给恒升造成什么损失。按照他的说法,首先,当年恒升的经营业绩并没有发生异常,甚至是上升了。其次,所发生的几次退货,按照恒升方面提交的证据分析,也是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而不是涉讼文字造成的损失。我以为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理由。

虽然法律规定法人和自然人都有名誉权,但是两者有很大的不同。法人不是人,而是拟制人,法人没有自然人所特有的精神活动,所以法人名誉权也不同于自然人纯粹的精神权利,在实质上是一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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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恒升案:关键还是查明事实

魏永征

 

恒升公司名誉权案,打了一审打二审,由于占了好几项首例,赢得举国瞩目。但我始终不太明白,就是这个所谓"王洪事件"的事实真相究竟如何?那个该死的(仅仅从引起这么大的纠纷而言)笔记本电脑,到底好不好使?有没有拿来检验一下?王洪指责恒升的文章,所述经过到底有没有捏造情节或者有重大失实?

可能有些人会说,王洪不是骂人家是"垃圾"、"娇气得象豆腐"吗?好端端的电脑怎么会是垃圾或豆腐呢,这还用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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