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为何成为“大口袋”

魏永征

山东电视台记者孙震博状告山东省海阳市政府侵害名誉权获胜,使得每个新闻工作者都有一种扬眉吐气的兴奋感。同为新闻界中人,我又何能例外。但出于职业习惯,在本案判决出来之时我却又抱有一点疑问。最近,被告方面已将赔偿款送交孙君,此案完全成为历史。这样来写文章探讨就只具有学术上的意义。

我的疑问是此案是不是属于名誉权案件。据报道,海阳市府被判定侵害了孙君名誉权的言论,是写给山东电视台的一封信,同时抄报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广电厅、烟台市政府、电视台《道德与法制》栏目负责人以及烟台市技术监督局。就是说,这不是一封公开信,它的数量有限,它的传播范围是在领导部门之间。没有见到海阳市府拿了这封信向更广的范围散布。我们知道诽谤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公开,虽有只要为第三人知悉即为公开之说,但是官方内部的文书往来不算公开也是公认的原则。这就是诽谤法对于官方内部言论的特许权。我们有司法解释规定"内参"不受侵害名誉权指控,这封信比"内参"的范围显然还要小些。

这样海阳市府与孙君的这起纠纷是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也就有了问题。海阳市府的言论传播方式不是大众传播、人际传播,而是组织传播,组织传播是凭借组织系统的力量(权力以及其他)进行的传播,它的一个特征就是等级性。海阳市府是以一级政府的名义去向孙君所在的单位要求处理他,孙君无论对于传者还是受传者都只是普通公民对"组织"的关系,没有平等可言。只是有三个偶然因素掩盖了这种不平等:第一,海阳市府不知出于什么考虑送了一个副本给孙君,它完全可以不给,甚至孙君去索取也可以借口这是组织之间的事情而不给(这种情况很多),这样孙君要起诉就没有了依据。第二,海阳只是个县级市,如果它的级别更高一些,这种不平等就会凸显出来。第三,孙君的单位和其他领导部门都没有理睬这封信,只要有哪一位领导批一个"查"字,孙君还能够起诉吗?

当然海阳市府的行为完全是错误的,对孙君的正当权利构成了侵犯,但侵犯的不是人身权利,而是民主权利。海阳市府这封信的用意是抵制舆论监督,颠倒是非,不仅偏袒本地不法企业,而且意欲加害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的记者,从这个角度说,它的行为具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性质。

那么孙君可不可以直接请求保护舆论监督权利、追究海阳市府压制批评和打击报复的责任呢?很难。且不说按现有法规承担打击报复法律责任的主体只是个人而不是组织,也不说通常把打击报复视为"结果犯",只有行为(写信)没有损害结果很难追究,最重要的是,孙君对于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没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现行《宪法》虽然在规定了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的同时规定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但是在相应的法规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制裁措施时只有行政手段(《刑法》规定的报复陷害罪是另一个性质的问题)。所以,孙君只能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请求查处海阳市府负责人的打击报复问题,而不可能向法院诉请保护舆论监督权、制裁抵制舆论监督的非法行为,法院没有哪个法庭可以受理这种案子,受理了也没有法律可以作为审判的依据。行政行为实行积极主义,当事人处于被动地位,司法行为实行消极主义,当事人处于主动地位,孙君打官司,法院审判结果毫不含糊,如果是向行政"反映",就难说了。

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各种民主权利,大多处于这种状况。作为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在规定公民民主权利的品种方面,那是远远超过了有些国家。但是这些权利几乎都不具有直接的可诉讼性。比方说,言论出版自由是一项举世公认的重要民主权利,但是谁的言论出版自由遭到了侵犯,他能够向法院起诉吗?侵犯言论出版自由(以及由此引申的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舆论监督权等等)属于违宪行为,但是享有宪法权利的人对于违宪行为却无能为力。

于是名誉权就成了一个"大口袋",当人们发现自己的某种权利不可能直接起诉时,就转弯抹角的同名誉权挂上钩,以此来求得司法救济。

所以我佩服孙震博君的睿智、果断,如果换了我,先在概念、法理中间纠缠不清,那就寸步难行了。

刊《检察日报》200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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