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播法学》导言(下)

(二)以法律位阶等级区分
不同的法律由于制定者权限的差异,其效力也存在差异,这称为法的位阶。法的位阶是法的不同渊源造成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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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播法学》导言(上)

魏永征、张鸿霞主编的《大众传播法学》已于日前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该书系中国传媒大学人文社科研究专项任务项目。全书分上下两编,上编论述表达自由、信息公开和国家秘密、大众传播和司法、禁止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大众传播和人格权、商务信息披露、传媒和著作权、传媒产业等传播法基本问题;下编分别介绍出版、广播电视、电影、音像制品、互联网、广告等媒体的运行规范。各章作者还有徐迅、李丹林、林琳、王四新、匡敦校、涂昌波、赵浩、王军、徐明等。全书65万字。本文是本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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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业的他律与自律导言

关于自律(autonomy)和他律(heteronomy)的问题,最初出于大哲学家康德(Immanuel K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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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席上的记者》第七章(上)

第七章 新闻侵权纠纷法律关系的两重性
            及对新闻权利的宪法保护

  既要依法支持舆论监督,又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司法机关审理“新闻官司”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不仅是“新闻官司”审判实践的基本指导方针,而且触及到在新闻侵权纠纷中两种不同权利的平衡问题,具有很高的理论开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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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席上的记者〉第七章(下)

2. 从宪法精神看“新闻官司”

  中国和美国等西方国家社会制度不同,文化传统也有极大的差异。那里的新闻法制归根到底是为维护和发展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服务的,并不适合社会主义中国的国情。在新闻诽谤问题上,他们经过长时期的摸索,根据本国资产阶级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需要,遵照宪法高于普通法的原则,力求实现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公民人身权利两者之间的平衡,这个具体经验还是值得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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