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2025年十大传媒法事例发布会上评论
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网信办、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是保护个人信息中的敏感信息即生物识别信息相关权益的重要规定。
进入数据时代以来,个人信息成为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新型个人权益。2021年《民法典》把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并列为“人格权”内的一章,将适用民法保护属于隐私的“私密信息”与其它非私密的个人信息区分开来,规定后者由其他法律规定。2022年《个人信息保护法》则专节就“敏感个人信息”作出规定,其中列于首位的就是“生物识别信息”。2021年最高法院根据《民法典》制定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的规定》明确了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只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裁判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不是基本法律《民法典》的下位法,不在私法部门;而属于兼有公法加私法性质的经济法部门。所以这部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依据而制定的部门规章具有落实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时承担保护“人脸信息”法定职责或义务的性质。
这部规章重要亮点,就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不得过度”处理的原则,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作出严格限制:“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这就是说,如果某项业务以往一贯使用出示身份证件、有效票据等方法辨认当事人身份,行而有效,并没有发生有害后果,那就不需要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