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文化法学推动广播电视立法
在华东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讨会的发言
本次论坛围绕今年4月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的文件提出加强文化法学学科建设和6月国务院本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广播电视法(草案)》列入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而展开,对于文化法学研究和广播电视法治建设都很有意义。
2021年3月广电总局公布征求意见稿,今年4月在京开会看到一个修改稿,不知何时。还没有见到国务院文件提到的“草案”文本。我的发言主要依据征求意见稿,必要时会提到修改稿。有关议题,在座专家已有很多卓论专著,我只有陋见三点,抛砖引玉:
一、广播电视法治研究在文化法学中的地位
传统上,广播电视法是传播法或稱传媒法研究的重要内容。关于文化法学和传播法学两者关系,我以为:文化法学并不是文化领域各个行业、门类有关法律解说的叠加,而具有总体性、交互性、宏观性等特点。文化法学属于理论法学,而传播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属于应用法学。文化法学研究不能也不可能取代业已在学界公认、并有广泛影响而成为教学课程的传播法学、网络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学科研究。当然,文化法学的理论創造将会推动相关应用法学的提升和深化;而后者的成果也有利于拓展文化法学的视野和深度。有关广播电视法研究,是传播法学不可或缺的内容;同时它与文化法学也具有这样的互动关系。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