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附则”中的顿号与标点符号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在今年元旦起实施。当人们学习和研究这部涵盖全面、内容浩瀚的新中国第一部法典时,也许较少注意它的“附则”,即法典的最后两条: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无疑,这两条作为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施法典的重要规则,不能因为它只是附则而加以忽略。而本文还关注到:条文在连续使用并且表示并列关系的引号和书名号之间,都一笔不苟地打上了顿号。
权威文献为何不接受“国标”
近年来,大多数书报刊和网络文章在连续使用引号和书名号的词语之间不再使用顿号。在此类情况使用了顿号的文稿、书稿上,编辑会毫不犹豫并且不征求作者意见就予以删除;甚至逗号,可能还会殃及分号。例如本人刊出的文章中就曾经出现这样的文字: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