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学”与传播法研究
(第四届舆情治理与传播法规研讨会发言稿·北京)
今年2月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繁荣法学理论的行动纲领,在我记忆中,就某个学科发布这样等级的中央文件,似乎还是第一次。其中许多警句,如“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方位占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阵地改革完善法学院校体系”;“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等等,对于所有社会科学领域都有重要指导意义。而在我们传播法研究等领域,人们尤其注意到其中提出“加强立法学、文化法学、教育法学、国家安全法学、区际法学等学科建设”中的“文化法学”概念。3月,北京、上海等地相关院校,相继就“文化法学”问题举行了研讨会。我以为学科建设和“文化法学”概念,是《意见》的部分内容,需要完整学习《意见》的基础上才能领会其中的要旨深义。本人学习《意见》不够,只就“文化法学”与传播法研究提出一些问题给各位参考。
一、如何定义 “文化”?
公认“文化”是一个多义词,据说其定义有200多种。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