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师师2024年网络内容治理报告的评点

(2025年“新闻传播小春晚”,1月10日)

刚才师师的报告梳理了2024年我国网络内容治理及其相关研究的最重要三个方面,人工智能、平台和数据,连带介绍了某些重要的国际背景,视野开阔,也有一定理论深度。她用“连贯成型”与“找回社会”两个词组来概括这一年网络内容治理的发展,我以为是很恰当的。我说一点学习体会。

可以用人工智能治理发展来说明师师说的“连贯成型”。公认AI三要素:算法、数据、算力,其实也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上世纪60年代问世的作为互联网雏形阿帕网,也就凭借这三要素。有这三要素,就有自动化。据说artificial intelligence最早出现在上世纪50年代,但是那时没有数据、网络,不知道是指什么。1997年有机器人战胜了棋王,现在说是人工智能发展的里程碑。但那时既没有当下的人工智能概念,更提不上治理二字。算法到何种程度可以算是达到人工智能,恐怕是一个难以划定的界线。我国2021年下发关于算法治理的指导意见,正式提出以主流价值导向驾驭算法。然后在2022年施行“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3年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暂行办法”,这样,人工智能概念正式进入我国的法律层面。这在去年的网络内容治理报告里有简单回顾。那么到2024年,在如今报告里,我们看到随着国际上欧盟通过《人工智能法》,我国发布了“人工智能法”的两个专家建议稿版本,国家也已将“人工智能法”列入立法计划,这可不可以说标志着人工智能治理走向成型化?成型的还有一个标志是明确了人工智能治理的基本原则和基础伦理,这就是“以人为本”,这是联合国文件、欧盟人工智能法以及我国两件专家建议稿都在总则地位作出突出规定的。以人为本的核心问题是未来的人工智能体或者说机器人,是不是可能获得与人平起平坐的同等地位?这就是去年在有些出版物上谈论所谓人工智能体是不是属于和能不能成为所谓主体特别是法律主体的潜在含义。我的看法当然是否定的、没有意义的。在这个角度,我同意小春晚在北京第一天举行时陈力丹关于人工智能讨论的基本评价。以人为本,就是要确保人类始终能够驾驭自己创造的智能体,防止和消除任何反噬倾向和现象,即智能体凌驾于人类哪怕只是少部分人之上,控制和主使人类,这在哲学上称为异化(alienation)。防止和克服异化,是马克思主义学说形成的开端。当然,未来是漫长的、无止境的。在非常非常遥远的将来,会不会出现类似于奥威尔小说《1984》中的“老大哥”(Big Brother)那样的智能体,这就同如今气候变暖、环境污染会不会导致人类迁移到另外的星球上一样的遥远。所以我也同意师师所引用的一篇论著的说法,谈论此类问题实在是“为时过早”。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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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说《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在中国传媒大学2024年十大传媒法发布会上的评点发言

我就国家网信办、公安部等四个部门2024年4月发布的部门规章《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讲一点学习体会。
网络暴力是互联网问世以来,特别是随着网络搜索功能以及用户发布机制的简易化,发生集中对特定人进行攻击、羞辱、诋毁的现象。世纪之初就有所谓“虐猫”、“铜须门”等事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甚至发展为人身伤害后果,与实际生活中的强暴行为无异,这样就形成了“网络暴力”的概念。初期网络暴力的受害人主要是根据现行法律寻求救济,如被称为“网暴第一案”的2008年北京市民王菲隐私、名誉权案,最高法院列为典型案例。至本世纪二十年代之交,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正式提出“反对网络暴力行为”。此后,官方阐述有关法律文件时也屡屡涉及反对“网络暴力”。(如国家网信办负责人2019年12月就部门规章《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答记者问、2022年7月就部门规章《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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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中国式网络空间治理研究

今年是我国接入国际互联网30周年;而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即已在科研、教育等领域着手建设信息网络,某些特定局域网在境内开展了社会应用,如1990年沪深两地证交所相继成立当即将网络作为交易活动的基础平台。发展至今,拥有10亿中国网民的网络空间,已经与现实社会空间交融一体,成为社会生活、生产、交易、传播、交往、娱乐等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书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我国网络空间治理进行系统回顾和阐述,论证“中国式网络空间治理”方向和道路,无疑是一件很有意义的研究成果。

网络科技和网络空间发展历程事实本身,就证明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引起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这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所以本书首先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视角,梳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科技发展、新闻舆论传播、社会治理等论述,以寻求中国网络空间治理的理论渊源与发展脉络。在阐述建网以来中央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建设和管理方针的基础上,书中着重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重要思想的理论体系和行动方针,以及他有关网络空间治理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进行阐释;特別就提出和实施网络强国战略、统筹布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关键领域、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等方面进行了体系化综述和归纳。这不仅有助于读者进一步系统学习和理解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理论发展历程和深刻内容,而且对于全书准确、系统、完整地阐述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一系列举措和成就,具有高屋建瓴的意味。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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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成立20周年暨李丹林退休仪式的讲话

今天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成立20周年暨李丹林教授荣休仪式。这两件事从我的视角来说,可以说是同一件事。为什么?我从头说起。

我与中国传媒大学结缘是在21年前,当时叫北京广播学院,是全国新闻传播学仅有三个博士点之一。那时我退休后到香港任教。这份原始日记表明:北广第一位与我有话语交往的是当时北广政法学院高慧燃院长,在2003年3月5日打电话给我商讨如何前来建设媒介法教学研究问题。一个月後,香港SARS流行,全境停课,我乘此机会直飞北京,丹林老师到机场接我,这是我第一位认识的北广法律系老师,当时她是法律教研室主任,还没有法律系。

半年后,我正式受聘为北广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校研究生部周华斌主任到场颁发刘继南校长签发的聘书,高慧燃院长以及张、冯、齐三位副院长都到了。安排这天是因为我来北京参加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一个研讨会,提前一天抵达举行仪式。法学所这个会丹林也去了,是第一次我与她共同参加学术活动。就在会议间隙,学生朱志鹏联络河北电视台记者对我进行如何建设传媒法的访谈,这个视频留存至今,有3分多钟。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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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业面对AI技术怎样行动?(《当代传播》卷首语)

近来人工智能(AI)成为关注热点:3月份一周之间,联合国和欧洲议会相继通过了有关决议[1]或法案[2];紧接着我国专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3]。4月份,我国另一组专家在去年草拟发布的《人工智能示范法(建议稿)1.1》[4]后又发布了2.0版[5]。5月初,国务院公布立法计划,人工智能法草案再次列入预备提请审议项目。

AI的应用涉及各行各业。我们知道机器人应用于新闻媒体也已有10年之久,如“快笔小新”、“梦幻写手”等,那么对新闻业未来的影响将会如何呢?

就我狭窄的闻知范围,大致见到:

有学者对AI如何影响新闻生产创新作了较为广泛的考察,我读后突出的印象是指AI应用“主要扮演辅助工具角色”,即用于处理数据、写作评论、语音交互、编写摘要、制作标题、提供插图或视频(文生图)等,“还很少见到新闻媒体直接运用人工智能‘无中生有’地生成正式的新闻报道”[6]。

还有学者专门考察了AI主播是否可能代替真人主播的问题,结论是“AI主播播报新闻在可信度、新闻代入感、受众喜爱度、整体质量方面均低于真人主播”[7]。按文中表述,AI主播的内容是事先草拟并经过审核;这当然是完全必要的。

我还看见网上消息:近来先后有一家中央级和一家省级新闻机构就本单位AI应用规则制定了文件,我分别通过朋友索取全文,但都没有得到。朋友表示抱歉,我说你不能给我也就是传递了一条信息:还不成熟。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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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和网络传播内容治理

第三届传媒法会议(宁波)发言稿
今年3月可称为“人工智能月”。一周之内,联合国和欧洲议会相继通过了有关决议[1] 或法案[2] ;紧接着我国专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3] 。此前2023年9月已有《人工智能示范法1.1(专家建议稿)》[4] ,4月中旬又发布了2.0版[5] 。人工智能一时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涉及各行各业。注意无论是联合国文件、欧盟法案还是我国所有的专家法律建议稿,都在总则地位突出规定了“以人为本”(human centric,put people first)[6] ,用我们习用语说,这是AI运营的“纲”。其意义就是防范和制止“异化”(alienation)[7] :人类创造了AI,就是用来造福自己,而绝不能让它反过来损害人类,危害人所固有的尊严乃至健康和生命,甚至有人描绘的AI机器霸凌人类的可怕前景。有代表性的阐述见《人工智能示范法(专家建议稿)》2.0版:“应当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确保人类能够始终监督和控制人工智能,始终以促进人类福祉为最终目标。”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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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在中国传媒大学2023年十大传媒法发布会上的评点发言

我就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说说粗浅体会。

此件在2023年6月征求意见,9月正式发布,共4部分20条,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其延续2022年11月中央网信办政策性文件《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精神,从政法层面就惩治网暴作出完整规定,有若干内容是对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发展。简要说几点:

1.网络暴力是基于网络传播的匿名性、随意性、易复制性以及群体极化等效应而形成的以语言和其他信息形态集中攻击特定人的“软暴力”。打从“人人拥有麦克风”以来,许多网暴事件和案件及其危害为大家熟知,随着网民数量激增,传播手段日益丰富、简便、快速,已经成为社会公害,必须强化治理。最高法发言人在此件发布会上列举数字指出当前审理侮辱诽谤案件存在“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有罪判决极少”的巨大反差,表示了对时隐时现的所谓“诽谤除罪化”说法的明确立场。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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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和力度:当前网络内容治理新跨越

华东政法大学第七届东方传播法研讨会、

西北政法大学第七届网络空间治理与传媒法治建设论坛发言

自上届东方传播法论坛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理网络内容,形成了一个集中立法的态势。

网络内容法治建设按照依法治网的基本点,保障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稳步推进。

互联网深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2022年至今国家制定或修订的法律40多部,约有20部涉网,其中《反电讯网络诈骗法》以及修订的《反垄断法》、《反间谍法》等对于网络法治、网络安全都有十分重要意义。新订专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一年多来也有二十多件,其中如《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等,都是网络内容治理的专门规范。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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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文化法学推动广播电视立法

在华东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讨会的发言

本次论坛围绕今年4月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的文件提出加强文化法学学科建设和6月国务院本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广播电视法(草案)》列入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而展开,对于文化法学研究和广播电视法治建设都很有意义。

2021年3月广电总局公布征求意见稿,今年4月在京开会看到一个修改稿,不知何时。还没有见到国务院文件提到的“草案”文本。我的发言主要依据征求意见稿,必要时会提到修改稿。有关议题,在座专家已有很多卓论专著,我只有陋见三点,抛砖引玉:

一、广播电视法治研究在文化法学中的地位

传统上,广播电视法是传播法或稱传媒法研究的重要内容。关于文化法学和传播法学两者关系,我以为:文化法学并不是文化领域各个行业、门类有关法律解说的叠加,而具有总体性、交互性、宏观性等特点。文化法学属于理论法学,而传播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属于应用法学。文化法学研究不能也不可能取代业已在学界公认、并有广泛影响而成为教学课程的传播法学、网络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学科研究。当然,文化法学的理论創造将会推动相关应用法学的提升和深化;而后者的成果也有利于拓展文化法学的视野和深度。有关广播电视法研究,是传播法学不可或缺的内容;同时它与文化法学也具有这样的互动关系。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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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治理的刑法边界》序言

本书以网络信息治理为主题,重点研究刑法应该和可以到达的边界。

互联网问世以来,经历了从通讯工具到媒体到基本生活设施这样的发展过程,至今已全面介入了人类的社会生活。正如本书回顾的那样,世界各国对于互联网的规制大都有先后相继从基础设施进到信息内容这样的历程。

通读本书,可以了解我国网络信息治理基本历程:我国自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起,即制定行政法规构建对境内网络系统特别是网络安全的管理规范,其中就有关于传输信息内容的界定。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提出禁止“有害信息”的概念,申明国家刑法所禁止的传输各类“有害信息”行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其他责任人员则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以此为上位法依据,国家陆续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以及若干部门规章,对网络信息予以规制。及至本世纪第一、二两个十年之交,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传统建构的单一、线性的信息传播形态遭到彻底颠覆,网络内容安全形势复杂严峻,甚至形成舆论乱象。国家及时果断采取各种法治措施,在2016年颁行《网络安全法》,为保障网络安全奠立了基础性系统性的法律。在制止有害、违法信息方面,一是通过对原有刑法罪名进行司法解释,将与网络有关的传播有害内容而构成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规定的罪名之下,如2013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人大常委会行使修正《刑法》的权力创立新的罪名,如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依据上位法,各主管部门纷纷出台有关规范以及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治理行动,在各种综合措施下,网络生态持续向好,推动意识形态领域取得全局性、根本性的改变。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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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法治:以媒介融合为视角》序言

媒体融合(Media Convergence),是上世纪末期随着互联网等传播科技的发展,西方传播学者对印刷、电影、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呈现多功能一体化趋势的描述;在本世纪初我国学者亦有引进发挥。而经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8月19日全国宣传工作会议讲话就此作出阐述,并在当年11月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整合新闻媒体资源,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列入其中第38条“健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体制机制”,从而正式成为中央的一项重要媒体政策。2014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18年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领导小组”改为“委员会”)又一次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此为据,中办、国办以及各家主管部门屡屡分别制定有关“媒体融合”的文件落实各项贯彻措施。可见“媒体融合”虽然是个外来术语,但在我国已经超越了描述传播形态变迁的学术范畴,而成为党和国家推进传媒法治的一项基本政策和战略部署。

本书第一作者李丹林教授在本世纪第一个十年末就关注媒体融合与传媒法治的相关问题,屡有论作发表。2013年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媒介融合背景下我国媒体政策与法律研究”立项,成果评级“优秀”。她在此基础上与长期研究政策理论和中国传媒政策史的何勇副教授合作完成这部著作,自是颇具功力和特色。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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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学”与传播法研究

(第四届舆情治理与传播法规研讨会发言稿·北京)

今年2月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繁荣法学理论的行动纲领,在我记忆中,就某个学科发布这样等级的中央文件,似乎还是第一次。其中许多警句,如“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方位占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阵地改革完善法学院校体系”;“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等等,对于所有社会科学领域都有重要指导意义。而在我们传播法研究等领域,人们尤其注意到其中提出“加强立法学、文化法学、教育法学、国家安全法学、区际法学等学科建设”中的“文化法学”概念。3月,北京、上海等地相关院校,相继就“文化法学”问题举行了研讨会。我以为学科建设和“文化法学”概念,是《意见》的部分内容,需要完整学习《意见》的基础上才能领会其中的要旨深义。本人学习《意见》不够,只就“文化法学”与传播法研究提出一些问题给各位参考。

一、如何定义 “文化”?

公认“文化”是一个多义词,据说其定义有200多种。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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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闻与传播学院文化法学和传播法学建设研讨会的发言

今年2月,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繁荣法学理论的行动纲领,在我记忆中,就某个学科发布这样等级的中央文件,似乎还是第一次。3月,我们中国政法大学召开高层次座谈会,中央依法治国办和国家立法、司法部门许多领导以及学校的胡书记、马校长等多位领导出席会议并发言。今天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召集的座谈会,正是响应、落实学校贯彻“两办”文件的一项积极举措。

“两办”文件中提出“加强立法学、文化法学、教育法学、国家安全法学、区际法学等学科建设”,其中“文化法学”的概念特别引起新闻传播学界研究传播法的学人的注意。说说我的学习体会。

1.“文化法学”是一门研究文化领域法律现象的学科。

“两办”文件这句话提出的五门学科,除了“区际法学”是研究一国内部不同地区法制的管辖沟通关系(如中国存在一国四地区三法系)因而有其特殊性外,其他三门学科都有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为主要依据,如教育法学:《教育法》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通过颁行,目前有高教法、教师法、职教法和学位条例等8部配套专门法以及据此制定的法规、规章等,还有其它法律中与教育相关的内容。其它两门学科也是如此。当然法学研究还有推进立法的使命,如立法学在1990年前就有专著出版,到2000年九届人大才通过颁行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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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形势根本性转变与网络法治建设

在西北外国语大学第二届传媒法治高峰论坛主题演讲

我们这次盛会在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后举行。这里向大家报告我学习为二十大精神奠定思想基础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党的百年奋斗成就和历史经验决议的一点体会。

决议指出党高度重视互联网这个意识形态斗争的主阵地、主战场、最前沿,健全互联网领导和管理体制,坚持依法管网治网。决议认为曾经出现过网络舆论乱象丛生的现象;而十八大以来,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发生了全局性、根本性转变。我理解这种转变主要体现在网络空间,在中央采取的各种有效措施中,当然包括了网络法治建设,从而网络法治也得到了健全和发展。

在本世纪一、二两个十年之交,移动互联网勃兴,传统的单一、线性的传播形态被彻底颠覆,传统媒体的覆盖力、影响力一度遭到严重冲击,这是网络舆论乱象的客观背景。2013年9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讲话,开宗明义就提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指出“互联网已经成为舆论斗争的主战场”,要求“尽快掌握这个舆论战场的主动权”。而当时网络法制尚处于起步状态。2015年国家网信办汇编的《中国互联网法规汇编》第一版,收录我国现行互联网专门立法只有86件,其中法律位阶只有《电子签名法》和人大常委会的两个决定。当时先行措施就是通过解释原有法律来解决网络信息内容的法律问题,2013年9月“两高”发布关于网络诽谤等刑案的司法解释,以此为依据打掉了一批兴风作浪的“网络大V”,2014年6月最高法发布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对审理当时大幅上升的网络内容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2015年刑法第九修正案设立了几个涉网犯罪新罪名,到2016年我们制定了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网络安全法》,接着又有了《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法,并以此为依据出台了一大批下位阶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至今已经形成了以这些专门法和其他像《国安法》《反恐法》《英烈法》《民法典》等法律中适用于网络的规定以及许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互联网法律体系,查北大法宝,可见这些文件数以千计。其中涉及网络信息内容有多少件?难以统计。我写作修订《新闻传播法教程》已20年,这张表上就是7个版本引用的互联网专门法数字,虽然不算完备,但可以看出,其中主要部分正是在2013年即十八大以后的新时代出台实施的。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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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治新闻发展的若干问题

首届“何微法治新闻奖”评审会专题发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法治新闻从内容到形态都有了新的重大发展。法治新闻,广义是指一切宣传和阐述、体现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新闻报道,狭义是指有关制定、实施和遵行各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规定的新闻报道,此处说的是狭义。

所有法治新闻,当然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具体说就是在新闻傳播法或传媒法的框架内运行。

十年来法治新闻的发展主要基于两个背景:

一是党和国家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取得重大成果。从新闻工作的视角看,根据《新闻传播法教程(第7版)》附录,十年来与之有密切关系的除了2018年修宪增立黨的領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对于新闻工作具有根本指导意义的规定外,还制定或修改了多部含有与新闻工作相关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文件,仅就法律这一位阶,就有新颁15部、修订24部,共39部(其中包括《刑法》2015、2017、2020三次修正案)。

对于新闻工作有重要關係的新法,包括《国家安全法》(2015)、《网络安全法》(2016)、《英烈保护法》(2018),《民法典》(2020),《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等;新修订的有《著作权法》(2020)、《未成年人保护法》、《广告法》(2021)等;以及《刑法》新设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等。

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那就更多了。為健全网络法治,各家主管部门根据上位法出台了许多件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及枚举。

与所有法律相关的事实都可以是法治新闻报道的对象;而以上提到法律中有关内容不仅是新闻报道的对象,而且是新闻报道必须遵循的准则。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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