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业面对AI技术怎样行动?

近来人工智能(AI)成为关注热点:3月11日和13日,联合国和欧洲议会相继通过了有关人工智能的决议或法案;18日,我国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为首的一批专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4月1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为首的另一批专家在去年9月草拟发布的《人工智能示范法(建议稿)1.1》基础上经过修订又发布了2.0版。5月初,国务院公布立法计划,人工智能法草案再次列入预备提请审议项目。
AI的应用涉及各行各业。我们知道机器人应用于新闻媒体在我国也已有10年之久,如“快笔小新”、“梦幻写手”(Dreamwriter)等,它们的工作方式大致是运用算法程序向数据库学习运算生成文字,然后经过审核发布。那么当下新闻业利用AI技术又有怎样的进展呢?这些新的文献也可以看作是新的研究成果,对于新闻业又有怎样的启示呢?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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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在中国传媒大学2023年十大传媒法发布会上的评点发言

我就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说说粗浅体会。

此件在2023年6月征求意见,9月正式发布,共4部分20条,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其延续2022年11月中央网信办政策性文件《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精神,从政法层面就惩治网暴作出完整规定,有若干内容是对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发展。简要说几点:

1.网络暴力是基于网络传播的匿名性、随意性、易复制性以及群体极化等效应而形成的以语言和其他信息形态集中攻击特定人的“软暴力”。打从“人人拥有麦克风”以来,许多网暴事件和案件及其危害为大家熟知,随着网民数量激增,传播手段日益丰富、简便、快速,已经成为社会公害,必须强化治理。最高法发言人在此件发布会上列举数字指出当前审理侮辱诽谤案件存在“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有罪判决极少”的巨大反差,表示了对时隐时现的所谓“诽谤除罪化”说法的明确立场。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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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和力度:当前网络内容治理新跨越

华东政法大学第七届东方传播法研讨会、

西北政法大学第七届网络空间治理与传媒法治建设论坛发言

自上届东方传播法论坛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理网络内容,形成了一个集中立法的态势。

网络内容法治建设按照依法治网的基本点,保障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稳步推进。

互联网深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2022年至今国家制定或修订的法律40多部,约有20部涉网,其中《反电讯网络诈骗法》以及修订的《反垄断法》、《反间谍法》等对于网络法治、网络安全都有十分重要意义。新订专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一年多来也有二十多件,其中如《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等,都是网络内容治理的专门规范。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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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文化法学推动广播电视立法

在华东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讨会的发言

本次论坛围绕今年4月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的文件提出加强文化法学学科建设和6月国务院本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广播电视法(草案)》列入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而展开,对于文化法学研究和广播电视法治建设都很有意义。

2021年3月广电总局公布征求意见稿,今年4月在京开会看到一个修改稿,不知何时。还没有见到国务院文件提到的“草案”文本。我的发言主要依据征求意见稿,必要时会提到修改稿。有关议题,在座专家已有很多卓论专著,我只有陋见三点,抛砖引玉:

一、广播电视法治研究在文化法学中的地位

传统上,广播电视法是传播法或稱传媒法研究的重要内容。关于文化法学和传播法学两者关系,我以为:文化法学并不是文化领域各个行业、门类有关法律解说的叠加,而具有总体性、交互性、宏观性等特点。文化法学属于理论法学,而传播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属于应用法学。文化法学研究不能也不可能取代业已在学界公认、并有广泛影响而成为教学课程的传播法学、网络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学科研究。当然,文化法学的理论創造将会推动相关应用法学的提升和深化;而后者的成果也有利于拓展文化法学的视野和深度。有关广播电视法研究,是传播法学不可或缺的内容;同时它与文化法学也具有这样的互动关系。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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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治理的刑法边界》序言

本书以网络信息治理为主题,重点研究刑法应该和可以到达的边界。

互联网问世以来,经历了从通讯工具到媒体到基本生活设施这样的发展过程,至今已全面介入了人类的社会生活。正如本书回顾的那样,世界各国对于互联网的规制大都有先后相继从基础设施进到信息内容这样的历程。

通读本书,可以了解我国网络信息治理基本历程:我国自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起,即制定行政法规构建对境内网络系统特别是网络安全的管理规范,其中就有关于传输信息内容的界定。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提出禁止“有害信息”的概念,申明国家刑法所禁止的传输各类“有害信息”行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其他责任人员则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以此为上位法依据,国家陆续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以及若干部门规章,对网络信息予以规制。及至本世纪第一、二两个十年之交,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传统建构的单一、线性的信息传播形态遭到彻底颠覆,网络内容安全形势复杂严峻,甚至形成舆论乱象。国家及时果断采取各种法治措施,在2016年颁行《网络安全法》,为保障网络安全奠立了基础性系统性的法律。在制止有害、违法信息方面,一是通过对原有刑法罪名进行司法解释,将与网络有关的传播有害内容而构成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规定的罪名之下,如2013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人大常委会行使修正《刑法》的权力创立新的罪名,如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依据上位法,各主管部门纷纷出台有关规范以及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治理行动,在各种综合措施下,网络生态持续向好,推动意识形态领域取得全局性、根本性的改变。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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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法治:以媒介融合为视角》序言

媒体融合(Media Convergence),是上世纪末期随着互联网等传播科技的发展,西方传播学者对印刷、电影、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呈现多功能一体化趋势的描述;在本世纪初我国学者亦有引进发挥。而经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8月19日全国宣传工作会议讲话就此作出阐述,并在当年11月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整合新闻媒体资源,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列入其中第38条“健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体制机制”,从而正式成为中央的一项重要媒体政策。2014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18年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领导小组”改为“委员会”)又一次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此为据,中办、国办以及各家主管部门屡屡分别制定有关“媒体融合”的文件落实各项贯彻措施。可见“媒体融合”虽然是个外来术语,但在我国已经超越了描述传播形态变迁的学术范畴,而成为党和国家推进传媒法治的一项基本政策和战略部署。

本书第一作者李丹林教授在本世纪第一个十年末就关注媒体融合与传媒法治的相关问题,屡有论作发表。2013年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媒介融合背景下我国媒体政策与法律研究”立项,成果评级“优秀”。她在此基础上与长期研究政策理论和中国传媒政策史的何勇副教授合作完成这部著作,自是颇具功力和特色。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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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学”与传播法研究

(第四届舆情治理与传播法规研讨会发言稿·北京)

今年2月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繁荣法学理论的行动纲领,在我记忆中,就某个学科发布这样等级的中央文件,似乎还是第一次。其中许多警句,如“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方位占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阵地改革完善法学院校体系”;“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等等,对于所有社会科学领域都有重要指导意义。而在我们传播法研究等领域,人们尤其注意到其中提出“加强立法学、文化法学、教育法学、国家安全法学、区际法学等学科建设”中的“文化法学”概念。3月,北京、上海等地相关院校,相继就“文化法学”问题举行了研讨会。我以为学科建设和“文化法学”概念,是《意见》的部分内容,需要完整学习《意见》的基础上才能领会其中的要旨深义。本人学习《意见》不够,只就“文化法学”与传播法研究提出一些问题给各位参考。

一、如何定义 “文化”?

公认“文化”是一个多义词,据说其定义有200多种。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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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闻与传播学院文化法学和传播法学建设研讨会的发言

今年2月,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繁荣法学理论的行动纲领,在我记忆中,就某个学科发布这样等级的中央文件,似乎还是第一次。3月,我们中国政法大学召开高层次座谈会,中央依法治国办和国家立法、司法部门许多领导以及学校的胡书记、马校长等多位领导出席会议并发言。今天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召集的座谈会,正是响应、落实学校贯彻“两办”文件的一项积极举措。

“两办”文件中提出“加强立法学、文化法学、教育法学、国家安全法学、区际法学等学科建设”,其中“文化法学”的概念特别引起新闻传播学界研究传播法的学人的注意。说说我的学习体会。

1.“文化法学”是一门研究文化领域法律现象的学科。

“两办”文件这句话提出的五门学科,除了“区际法学”是研究一国内部不同地区法制的管辖沟通关系(如中国存在一国四地区三法系)因而有其特殊性外,其他三门学科都有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为主要依据,如教育法学:《教育法》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通过颁行,目前有高教法、教师法、职教法和学位条例等8部配套专门法以及据此制定的法规、规章等,还有其它法律中与教育相关的内容。其它两门学科也是如此。当然法学研究还有推进立法的使命,如立法学在1990年前就有专著出版,到2000年九届人大才通过颁行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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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形势根本性转变与网络法治建设

在西北外国语大学第二届传媒法治高峰论坛主题演讲

我们这次盛会在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后举行。这里向大家报告我学习为二十大精神奠定思想基础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党的百年奋斗成就和历史经验决议的一点体会。

决议指出党高度重视互联网这个意识形态斗争的主阵地、主战场、最前沿,健全互联网领导和管理体制,坚持依法管网治网。决议认为曾经出现过网络舆论乱象丛生的现象;而十八大以来,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发生了全局性、根本性转变。我理解这种转变主要体现在网络空间,在中央采取的各种有效措施中,当然包括了网络法治建设,从而网络法治也得到了健全和发展。

在本世纪一、二两个十年之交,移动互联网勃兴,传统的单一、线性的传播形态被彻底颠覆,传统媒体的覆盖力、影响力一度遭到严重冲击,这是网络舆论乱象的客观背景。2013年9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讲话,开宗明义就提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指出“互联网已经成为舆论斗争的主战场”,要求“尽快掌握这个舆论战场的主动权”。而当时网络法制尚处于起步状态。2015年国家网信办汇编的《中国互联网法规汇编》第一版,收录我国现行互联网专门立法只有86件,其中法律位阶只有《电子签名法》和人大常委会的两个决定。当时先行措施就是通过解释原有法律来解决网络信息内容的法律问题,2013年9月“两高”发布关于网络诽谤等刑案的司法解释,以此为依据打掉了一批兴风作浪的“网络大V”,2014年6月最高法发布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对审理当时大幅上升的网络内容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2015年刑法第九修正案设立了几个涉网犯罪新罪名,到2016年我们制定了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网络安全法》,接着又有了《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法,并以此为依据出台了一大批下位阶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至今已经形成了以这些专门法和其他像《国安法》《反恐法》《英烈法》《民法典》等法律中适用于网络的规定以及许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互联网法律体系,查北大法宝,可见这些文件数以千计。其中涉及网络信息内容有多少件?难以统计。我写作修订《新闻传播法教程》已20年,这张表上就是7个版本引用的互联网专门法数字,虽然不算完备,但可以看出,其中主要部分正是在2013年即十八大以后的新时代出台实施的。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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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治新闻发展的若干问题

首届“何微法治新闻奖”评审会专题发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法治新闻从内容到形态都有了新的重大发展。法治新闻,广义是指一切宣传和阐述、体现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新闻报道,狭义是指有关制定、实施和遵行各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规定的新闻报道,此处说的是狭义。

所有法治新闻,当然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具体说就是在新闻傳播法或传媒法的框架内运行。

十年来法治新闻的发展主要基于两个背景:

一是党和国家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取得重大成果。从新闻工作的视角看,根据《新闻传播法教程(第7版)》附录,十年来与之有密切关系的除了2018年修宪增立黨的領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对于新闻工作具有根本指导意义的规定外,还制定或修改了多部含有与新闻工作相关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文件,仅就法律这一位阶,就有新颁15部、修订24部,共39部(其中包括《刑法》2015、2017、2020三次修正案)。

对于新闻工作有重要關係的新法,包括《国家安全法》(2015)、《网络安全法》(2016)、《英烈保护法》(2018),《民法典》(2020),《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等;新修订的有《著作权法》(2020)、《未成年人保护法》、《广告法》(2021)等;以及《刑法》新设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等。

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那就更多了。為健全网络法治,各家主管部门根据上位法出台了许多件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及枚举。

与所有法律相关的事实都可以是法治新闻报道的对象;而以上提到法律中有关内容不仅是新闻报道的对象,而且是新闻报道必须遵循的准则。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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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永征:永远在征途上的“两栖学者”

徐琼   邓宇航

魏永征,浙江宁波人,1941年出生于上海。1959-1964年在复旦大学新闻系接受大学本科教育,留校在新闻系任教。1978年调上海社会科学院,历任新闻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员和硕士生导师。1980年起兼任《民主与法制》杂志(当时属于上海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主办)编辑。1985年参与创办《消费报》兼任编委。1987年至1998年兼任《新闻记者》杂志常务副主编、主编。2001年至2010年,任香港树仁大学专任教授。2003年至2016年,任中国传媒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2010年至2017年,任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讲座教授及硕士生导师。

他从事新闻实务、教育和学术研究超过半个世纪,以传播法研究而在圈内广为人知。他笔耕不辍,著述甚丰,现在查“知网”(CNKI)可见287篇,而在未与“知网”挂钩的或境外的出版物发表、或以笔名发表的,则连他本人也无从统计。2002年初版的《新闻传播法教程》是“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中的精品教材,现已修订至第七版。他参与创办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政策与法规专业,在中国传媒大学、汕头大学培养传媒政策与法规方向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同时兼任国内多家传媒法教学、研究机构的学术顾问。2016年荣获“中国传媒法影响力人物”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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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法架构的不变和变

 

在第六届东方传播法论坛主旨发言

昨天我们享受了一整天的学术盛宴。感谢会议的主办方,邀请了多位多学科的大咖,多媒体业的主将,讲述了许多重要题目,我们受益匪浅。主持人彭桂兵教授说,我们这还是传播法论坛,收到几十篇传播法论文,今天相互交流,让我起个头。我问:讲什么呢?彭教授说,就讲传播法的不变和变吧。

这有个缘起:这个月,我先后参加过两部传播法著作的云上读书推介活动,一次就是彭教授主持的,推介美国大众传媒法,45年来不断更新,但基本架构不变,现在中文本出版的是第19版,而英文已经出到第22版,各章标题依然没有动。第二次推介一部中国的新闻传播法教程,20年来出版7版,架构也没有动。

为什么?不是作者偷懒、保守,而是這兩部書都是面向年轻学子的普及性、入门性的传播法教材,主要讲清楚传播法是什么,把现行有效的传播法调整对象和内容介绍给大家,有一个总体概念,为深造打基础。架構不變,就是表明,传播法调整哪些对象或者說客体,如属于公共权益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属于私人权益的人格权、著作权等等,是不变的。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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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新闻传播法教程》第7版

刘鹏
魏永征、周丽娜老师合著的《新闻传播法教程》第7版最近修订出版,这是国内享有盛誉的一种新闻传播专业教材,使用范围很广。今天有幸邀请到两位作者和两位在教学中一直使用“教程”的年轻学者,围绕新闻传播法规和伦理教学及科研,展开一场学术对话。
我们国家目前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新闻传播法,那么在怎样意义上来理解和讨论“新闻传播法”呢?同时,这本“教程”不断修订,已经出到第7版,在国内非常少见。为什么需要如此频繁的修订?新版教材补充修改了哪些内容?先请本书的作者之一中国传媒大学周丽娜副研究员给我们介绍一下。
周丽娜
一、何为“新闻传播法”?
我在一些平台上看读者反馈,有的读者提出:我国并没有制定《新闻法》,那“新闻传播法”又是什么法呢?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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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推介《美国大众传媒法》(第19版)云上直播的呼应谈话

剛才張金玺博士分享了她翻译《美国大众传媒法》的经过及其主要内容,特别是她对美国大众传媒法的认识,很全面,很生动,也有相当深刻的独到见解,体现了她的学术水准。她讲的三条:1. 传媒法是涉及传播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2. 美国传媒法是生长于美国的一项基本社会存在,理解美国传媒法离不开对美国的法律体系、社会制度、文化传统、意识形态、时代背景等等整体了解;3. 传媒法就是协调、平衡言论新闻出版自由与其他权利益。不仅是对美国传媒法概括,也是对所有传媒法的概括,对我们进一步学习、研究传媒法很有启发和帮助。

本来不需要我再噜嗉了,但奉翟江虹人文副社长和彭桂兵主持人之命,总得讲几句,就算我聆听了张金玺博士演讲的体会吧。

第一,传媒法、传播法以及新闻法确实都不是一部法律的名称,而是涉及传播领域各种法律规范的集纳和归纳,呈现为一种法律群,有称为“领域法”的。但是这种集纳和归纳,不是无序的,而是按照传播活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予以取舍和整理、排列的。

金玺讲了这部美国的《大众传播法》1977年初版40年以来已经出了22版,十分罕见。每次重版,都有相当的补充和修改。例如这2015年出版的第19版,比起十多年前2005年她与赵刚先生共同翻译、展江教授校正的原版2003年、中译2005年第13版,就有很大变化。金玺在前言说,原先打算就在原先译本上增删一些段落案例,一看不行,非得整部重译不可。特别是新增了大量互联网的内容,按照原作者前言罗列就有37条,其实不止,很多涉网案例穿插在各章节里头。这部《大众传媒法》的历程说明,传媒法研究必须与时俱进。因为1.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的;2.传播科技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传播形态也是在不断变迁的,特别是本世纪以来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以往以机构发起的、以单向、线性为特征的大众传播发生了颠覆性改变,有关调整手段和方式当然也必须与时俱进。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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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七版答问

魏永征  周丽娜

20年來与时俱进、7次更新;

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

补充三年来颁行民法典、著作权法(修订)、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内容;

以法律体系为框架,“说法”结合讲解政策、道德等规范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七版)》日前已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上市,承蒙读者厚爱,提了一些问题,归纳回答如下:

一问:《新闻传播法教程》(简称“教程”)初版至今20年,已经出了7个版本,人们大致估算,每版更动都达到全书三分之一甚至更多,为什么要这样频繁修订呢?

答:“教程”是在本世纪初为新闻传播专业的师生教学有关新闻传播领域的法律等行为规范而撰写的,书中把新闻传播法定义为调整新闻传播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群。我们知道,新闻传播随着传播科技的发展,特别是世纪之交以来网络传播的发展,其业态发生巨变,被认为是具有颠覆性的。同时,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国家持续推进法制建设,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础上,正在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迈进,每年都有新的法律出台,其中不少内容与新闻传播相关;依照法律规定,还频繁发布或修订与新闻传播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以对于新闻传播法的阐释,必定要随着新闻传播业态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而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在我们视野里,适时屡次修订也是许多国家新闻传播法、大众传播法著作的常态。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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