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闻与传播学院文化法学和传播法学建设研讨会的发言

今年2月,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繁荣法学理论的行动纲领,在我记忆中,就某个学科发布这样等级的中央文件,似乎还是第一次。3月,我们中国政法大学召开高层次座谈会,中央依法治国办和国家立法、司法部门许多领导以及学校的胡书记、马校长等多位领导出席会议并发言。今天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召集的座谈会,正是响应、落实学校贯彻“两办”文件的一项积极举措。

“两办”文件中提出“加强立法学、文化法学、教育法学、国家安全法学、区际法学等学科建设”,其中“文化法学”的概念特别引起新闻传播学界研究传播法的学人的注意。说说我的学习体会。

1.“文化法学”是一门研究文化领域法律现象的学科。

“两办”文件这句话提出的五门学科,除了“区际法学”是研究一国内部不同地区法制的管辖沟通关系(如中国存在一国四地区三法系)因而有其特殊性外,其他三门学科都有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为主要依据,如教育法学:《教育法》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通过颁行,目前有高教法、教师法、职教法和学位条例等8部配套专门法以及据此制定的法规、规章等,还有其它法律中与教育相关的内容。其它两门学科也是如此。当然法学研究还有推进立法的使命,如立法学在1990年前就有专著出版,到2000年九届人大才通过颁行立法法。


文化法学与这三门学科不同。文化领域现在已有多部法律,宪法有关法部门的国旗国歌国徽法所保护的标志,属于代表国家形象的文化形态,英烈法所保护的英烈精神,属于社会主义文化、革命文化的核心内容,都有崇高地位。民商法部门的著作权法、商标法;行政法部门的公共图书馆法、文物保护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经济法部门的广告法、旅游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以及有关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信息等多部行政法规和规章等:都可以归于文化法的领域。那么有没有或者是不是可以制定一部文化基本法呢?至少目前立法计划里没有。个人以为,要把整个社会复杂而多样的文化现象统起来制定一部法律,恐怕是很难的。

这有点像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按照《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共有7项客体再加兜底条款。第一项“作品”有《著作权法》。其他各项也分别有其他法律如《商标法》《专利法》或制定法规加以保护。这三部法律公认是知识产权法的主干,而目前也没有设想要制定一部涵盖全面的“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学的专著和教材早有多部,有的水平很高,发行很广。研究文化法学的文献早先有过,但专著到2017年才出版过一部,近年又有两部,相信在“两办”文件之后会有更加成熟的专著问世。

这种专就某个领域法律现象的研究,学界有“领域法”的称谓。传播法、传媒法,也是这种情况。

2.注意文化法领域法律的有序安排。

由于文化现象的广泛性、复杂性,“文化法学”的概念一问世,从事特定方面研究的学人往往会想到自己专擅的业务,有的想到娱乐法,有的想到旅游法,有的想到文化遗产保护法,等等。对不对呢?都对。但是都不代表文化法的全部,或者说还不是文化法的前列部分。

文化法领域的各门法律或者说需要法律调整的门类,远远比知识产权法广泛,所以应该是有序的,存在主次、前后之分。什么依据?最权威的当然是宪法规定。看宪法第22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

本条,以“特别列举加其他”的句式举出了最重要的文化事业和其他文化事业。这里说的“事业”,当然不是国家编制制度的事业概念,而是指特定的文化活动、机构和产品的总和。我们看到,新闻广播电视、出版发行都在列举之中,本条二款还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规定。没有提到的,如旅游、娱乐等,则以“其他”加以总括。

另一个权威依据便是国家统计局2018年《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第三版。其“文化核心领域”,共有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6大类,下列25项。其中第一大类“新闻信息服务”,有新闻服务、报纸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4个中类,第二大类“内容创作生产”,前两个中类是出版服务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在“文化传播渠道”大类中,还有出版物发行、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等中类,不详说了。这样安排与宪法第22条的精神完全一致。

注意:这最前列的六项正是新闻与传播行业的主要内容。

也就是说,如果说到法律调整的对象,那么文化法学的前列内容与传播法、传媒法研究对象是基本重合的。我编写《新闻传播法教程》,从2006年第二版起就引用了“分类”2004年第一版来说明调整门类,后来“分类”的主要变动就是把互联网服务提升到前列地位,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作为核心文化行业的前列地位始终不变。

3.文化法学学科沟建了传播法研究进入法学的通道。

从90年代起,我国几家著名的政法大学先后建立了新闻传播专业或学院,当然应该有法学的特色。我记得最初是侧重法制新闻,但法制新闻只是一类新闻内容,发展空间不大,后来先后转向传播法、传媒法发展。但是从学科安排到学位名称,基本还都是在新闻传播学范围,具体说,学生无论修读了多少法学课程,写了多好的传播法研究论文,取得的学位依然是文学学士、硕士,不能进入法学的门槛。好比国际上Doctor of Laws与PhD也有严格区别。

这同国家的学科体制有关:我国的学科体系,有人才培养、科研分类和图书文献目录三种设置。人才培养学科设立由国务院学位委和教育部根据高教法和学位条例制定的部门规章《学科目录设置和管理办法》,设立了13个学科门类再加1个其他。法学是其中的第3门类,下设法学等10个一级学科,在2011年公布了法学一级学科下10个专业,以后未再公布。科研分类现在有效文本是国家质监委和标管委2009版国标《学科分类与代码》,法学是编号820的一级学科,下设5门二级学科,其下各有若干门三级学科。以上两类设置,无论在哪一类哪一级,都没有传播法学或传媒法学。根据高教法第33条,符合条件的高校可以“依法自主设置学科、专业”,但是在法学界,像杨立新教授这样关注传播法研究的可谓凤毛麟角,多数学人尚未顾及传播法属于法学学科,所以全国只有很少高校在法学学科下自主设置了传播法专业,据2020年统计只有3家。

现在 “两办”文件提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战略目标,“文化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列入法学门类已无悬念,按照构建自主设置与引导设置相结合的学科专业建设新机制,学科设置会有重大调整。4月初,教育部等5部门又就调整优化高校学科专业设置下达了方案。对于政法大学的新闻传播学院来说,最理想的当然是推动在法学门类或文化法学学科下设立传播法专业,虽然文件中有关推进法学各类交叉学科融合发展的列举中没有提到新闻传播学,不过这是非穷尽列举。实际上传播法研究作为法学和传播学的交叉学科研究已经存在多年,并且是高校新闻传播专业里的必修课,至今已经出版了多部相关教材,光明新闻传播学院老师编撰的新闻传播法律和政策的研究生教材已经完成了文稿。

就光明新闻传播学院,我作为局外人还可以提一条思路:我院非但有诸多学者发表了有影响的传播法、网络法论作,而且建立广播电视政策法规研究基地已有4年之久,为修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制定广播电视法做了很多工作。如前所述,广播电视服务、节目制作等正是文化行业的重要前列项目。因此,即使不从整体上开展 “文化法学”的教学和研究,也可以以广播电视法研究、推动广播电视立法作为文化法学科的前列专业进入法学门类。经过三网融合和媒体融合的不断推进,全国以广播电视台为主的2800个县级融媒体基本建立,中央已经部署地市级融媒体的建设和发展,而前几年直播、短视频异军突起,广播电视概念已经超越了传统理解,这次会上提供的广播电视法稿本虽然还是2021年版,但已将前两稿中的调整对象“媒体”改为“广播电视活动”,体现了根据现行部门规章进一步调整相关视听内容趋向,所以我们学院就广播电视业培养法务管理、宣传人才,向上级提供相关政策建议,向社会发表各种学术成果,推进作为文化法的前列法律广播电视法及早出台,等等,是大有可为的。

机不可失,建议学院遵循校部部署,与各方沟通,经过通盘研究,提出可行方案,进一步办好光明新闻传播学院。

以上想法不一定正确,请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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