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学”与传播法研究

(第四届舆情治理与传播法规研讨会发言稿·北京)

今年2月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繁荣法学理论的行动纲领,在我记忆中,就某个学科发布这样等级的中央文件,似乎还是第一次。其中许多警句,如“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方位占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阵地改革完善法学院校体系”;“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等等,对于所有社会科学领域都有重要指导意义。而在我们传播法研究等领域,人们尤其注意到其中提出“加强立法学、文化法学、教育法学、国家安全法学、区际法学等学科建设”中的“文化法学”概念。3月,北京、上海等地相关院校,相继就“文化法学”问题举行了研讨会。我以为学科建设和“文化法学”概念,是《意见》的部分内容,需要完整学习《意见》的基础上才能领会其中的要旨深义。本人学习《意见》不够,只就“文化法学”与传播法研究提出一些问题给各位参考。

一、如何定义 “文化”?

公认“文化”是一个多义词,据说其定义有200多种。

中国《辞海》的“文化”词条就作了多种解释。其中说到“广义”是指人类物质、精神生产能力和财富的总和,“狭义”是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而说“有时”又专指教、科、文、艺、卫、体的知识和设施,接着又指文化具有继承性、阶级性、民族性、地域性、多样性等。

《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线上版》的Culture定义,指文化包括语言、思想、信仰、习俗、规则、制度、工具、技术、艺术作品、仪式等等,更要宽泛。

我们谈论的“文化法学”中的“文化”,与这两条最普通解释都有相当距离。下面会看到,按我国法制现状,教、科、体、卫是不包括的。也许我们在实际操作上可以大致把握“文化法学”中“文化”的邊界,但是作为建构具有科学性严谨性确定性的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关键性概念,就要像《国家安全法》对“国家安全”的完整定义那样,“文化法学”开卷如何定义“文化”,有待規範论证和构建。

二、如何界定“法”涵蓋“文化”的範圍?

依宪立法,我国宪法关于文化问题有多处重要规定。人们熟知最重要的是第22条和第47条:
第22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不应忽略,涉及文化的条文还有第2、4、19、24、35、48条等。如第35条规定了公民有出版自由。

这些条文不仅确定了我国文化的方向、性质和相关权利,而且创立了文化活动、文化活动权利(或自由)、文化事业、历史文化遗产、文化教育等基本概念,以“列举个别+其他”的句式明确了最重要的文化事业和文化活动。宪法里提的“事业”,当然不是我国特有的编制管理概念。

但是宪法条文毕竟是高度概括的非穷尽列举,还需要参照其它权威文件。右边举了二十大报告,其中提及“文化”有58处,出现次数最多的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民族文化、中华文化”,其次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说明党所要求和提倡的“文化”从来不是抽象的,而是具有明确方向和具体内容的。此外则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和旅游”等,还可以注意的是“文化安全”和“法律文化”两个概念。

以上种种“文化”,哪些属于“法”所涵盖的范围,也要好好推敲。

三、“文化法学”与别的法学有何不同?

前举《意见》提出加强五门法学学科建设中,“区际法学”是研究一国内部不同法制的管辖沟通关系(如中国存在的一国四地区三法系的状态)因而有其特殊性,本图仅就立法学、文化法学、教育法学、国家安全法学四门学科作一比较。

我们看到:“立法学”、“教育法学”、“国家安全法学”,都拥有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作为立论基本依据,而“文化法学”没有,目前立法计划也没有文化法这一项。前三法都以基本法律为核心制定了配套的法律法规,还要注意这还没有包括其它法律中与之相关的条款。文化领域的法律雖然也不少,其中国旗国歌国徽法所保护的标志,属于代表国家形象的文化形态,英烈法所保护的英烈精神,属于社会主义文化、革命文化的核心内容,都有崇高地位。但是若干重要的文化领域,现在还只有低位阶的管理法规。前三门法学归属于宪法有关法、行政法部门,即公法部门,而文化领域从现有法律看,就分别归属于宪法有关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商法等,横跨公私两大法域,在学术上或可称为“领域法”。从学术成果来说,立法法学和教育法学两类专著或教材都在上世纪就有出版,相当成熟。当然法学不能搞成法释义学,并非先要有法律才能构建,恰恰相反,法学研究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推进作用。立法学著作在立法法出台前10年起就陆续有多部问世,对制定立法法作出了贡献。而有关文化法的学术著作刚在近几年起步。

所以相对而言,文化法学的学科建设任务特别艰巨,非但要研究已有法律的实施,特别是要承担推动文化领域立法、补充文化领域法制空缺、完善文化法制的使命,需要有个长期深入研究的过程,匆忙从事是不行的。

四、如何安排“文化法学”的逻辑体系?

国家统计局2018年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第三版,将文化产业分为文化核心领域和相关领域两大部分。核心领域共有6大类25项。由于文化行业产业化的推进,绝大多数事业编制的文化单位都建立了相关产业,所以这份目录可以认为基本包括了所有文化行业(相当于宪法提的文化事业)。处于最前列的新闻服务、报纸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出版服务,与宪法第22条列举基本一致,地位重要,涵盖广泛,集中反映现实社会文化的内容、形态、走向和趋势,可以说是文化行业的五巨头。限于空间篇幅,此图没有显示03创意设计服务(内含广告服务等)、04文化传播渠道(内含出版物发行、广电节目传输、影视放映、互联网娱乐平台等)、05文化投资运营这三大类。对照前图,可以看到现在已有广告、旅游、电影产业、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图书馆、公共文化服务这些行业制定了法律。而“文化五巨头”至今还只有行政法规,其中有些版本还是20多年前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又都是明文列于宪法的核心文化事业,文化法学理应就相关内容作出研究和论述,推动立法进展。这些内容短缺,这门学科的学术构建就是不完整的。

学术上还按照文化活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来进行排列分类。仅仅按照行业构建文化法学很容易成为一部文化管理法学,有一种意见主张文化法学属于公法,主要是行政法,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宪法那么明确而庄重地规定了文化权利和自由,理应成为文化法学需要阐明的头部内容。文化安全概念是中央在本世纪初提出的,尔后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观,在新版《国家安全法》有专条规定,当然也是文化法学不可或缺的内容。因而文化权利与文化安全两者如何实现合理的平衡,也是文化法学重要议题。如此等等。随着传播科技的发展,国际和区际文化交流日益普遍而经常化,如何建立合理的法律规范,并且不冲突相关国际法,这是中国这样的文化大国理应具备的。
正在制定中的《广播电视法》属于前者结构,《文化产业促进法》属于后者结构。

这两种结构安排存在交叉。在具体内容上如“九不准”及后来又有增加的一些“不准”,属于文化安全范围,现在许多行政法规、规章都有重复规定;或者意思相同,表述不一。一部完整的文化法学专著如何全面而清晰体现相关内容,既准确阐述现有的法律,又周密论证空缺而急需的法律,这需要周密筹划。

五、如何确定“文化法学”的学科位置?

我国的学科体系,有人才培养、科研分类和图书文献目录三种设置,这里讨论前两种。
根据高教法和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了部门规章《学科目录设置和管理办法》。据此制定的目录将学科分为三级:门类;学科(一级学科);专业(二级学科)。法学是14个门类的第3类。在法学门类下设置了约10个一级学科,其中有的如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与法学实际上相去甚远,但学生取得的学位也是法学类。法学学科下设立的专业在2011年公布的目录有法学理论、法律史等10门,以后未再公布。根据高教法,高校可以依法也就是依照上述部门规章规定程序自主设置专业。据2020年公布,有63所高校在法学学科下设置目录外专业56个,其中35所高校设有知识产权法学,至少3所高校设有传播法学、网络法学,1所高校设有文化法学,就是中南大学。按这个框架,文化法学定位也就是二级学科。

现行《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是2009年制定的,实行三级制的学科层次,法学是一级学科编号820,下设5门二级学科,图中详列的是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两门,因为文化法学不可能归属为法律史学或国际法学下的三级学科。那么它放在哪个二级学科之下呢?从现在议论的文化法学内容大量属于文化行业规范看,与法理学、法哲学、比较法学等理论含量存在距离,似难成为理论学科。但是它横跨公法私法,有些内容与其他三级学科交叉,也不能简单在部门法学设立某个单一学科。那么也许就只能归于第五门其它学科了。

目前设置的社会科学学科体系显然已经落后,“两办”文件中提出加强和加快发展的约10门法学新学科在目前设置中都不存在,变革势在必行。現在教育部、发改委等已經启动全国高校的学科调整。国际上学科和学位制度源远流长,体现一种特有的文化,本应也属于文化法学涵盖范围,但是既已单独设立了“教育法学”,那就让它去研究吧。不过有志于构建和发展文化法学的学人,也不妨把我国社会科学学科体系改革连带作为关注和研究的内容。

六、“文化法学”是不是应该包含法律文化的研究?

法律制度公认属于文化现象,法律文化学形成较早,是比较法学不可或缺的基础学科。同样的法律概念或判断,在不同国家、不同社会的不同文化背景下往往出现不同的理解和后果,是常见的。十多年前我与张鸿霞博士合作的论文就曾以“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水土异也”说明美国诽谤法“公众人物”概念进入中国产生的变异。如今Rule of law翻译为中文“法治”在中国实施,当然也不能用西方文化的原意来解释这个概念。

文化领域的法律现象当然会受到社会文化及其发展变迁更为直接的影响,文化法与法文化结合研究,将会有更多的发现和创见。

七、提出“文化法学”学科建设为推进传播法研究提供了契机。

Culture is communication, communication is culture.

文化即传播,传播即文化。

美国学者Edward Hall提出的这条命题在国际传播学界得到相当的认同。

从广泛意义上说,“文化”是人类生活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有机存在。交往是人类社会化的前提,而交往与传播在事实上所指相同,在马克思以及西方一些学者著作中这两个词往往是交替使用的。从远古的手势、呼喊、符号到形成文明开端的语言、文字,从莎草、石刻、甲骨到纸张,直至各种现代媒介,将不同群体的人类连接为社会,体现出色彩缤纷的文化。而各种传播方式及其载体也成为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与传播具有同质性;至少从前面的概叙可以确定,关于传播及传播法的研究是关于文化及文化法的研究的中坚部分。

我国传播法研究以新闻法为起点始于上世纪80年代,我在两年前 “中国传播法研究的源流与前景”会上发言,列举了40年来最重要的研究成果,在座很多朋友都有贡献。文化法研究与传播法研究应该相互借鉴,相互推动。特别如今网络时代,人工智能快速发展,传播方式发生颠覆性变化,文化形态和内容也呈现各种新貌,有待我们从法的视角及时跟进,加以深入观察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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