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推介《美国大众传媒法》(第19版)云上直播的呼应谈话

剛才張金玺博士分享了她翻译《美国大众传媒法》的经过及其主要内容,特别是她对美国大众传媒法的认识,很全面,很生动,也有相当深刻的独到见解,体现了她的学术水准。她讲的三条:1. 传媒法是涉及传播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2. 美国传媒法是生长于美国的一项基本社会存在,理解美国传媒法离不开对美国的法律体系、社会制度、文化传统、意识形态、时代背景等等整体了解;3. 传媒法就是协调、平衡言论新闻出版自由与其他权利益。不仅是对美国传媒法概括,也是对所有传媒法的概括,对我们进一步学习、研究传媒法很有启发和帮助。

本来不需要我再噜嗉了,但奉翟江虹人文副社长和彭桂兵主持人之命,总得讲几句,就算我聆听了张金玺博士演讲的体会吧。

第一,传媒法、传播法以及新闻法确实都不是一部法律的名称,而是涉及传播领域各种法律规范的集纳和归纳,呈现为一种法律群,有称为“领域法”的。但是这种集纳和归纳,不是无序的,而是按照传播活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予以取舍和整理、排列的。

金玺讲了这部美国的《大众传播法》1977年初版40年以来已经出了22版,十分罕见。每次重版,都有相当的补充和修改。例如这2015年出版的第19版,比起十多年前2005年她与赵刚先生共同翻译、展江教授校正的原版2003年、中译2005年第13版,就有很大变化。金玺在前言说,原先打算就在原先译本上增删一些段落案例,一看不行,非得整部重译不可。特别是新增了大量互联网的内容,按照原作者前言罗列就有37条,其实不止,很多涉网案例穿插在各章节里头。这部《大众传媒法》的历程说明,传媒法研究必须与时俱进。因为1.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的;2.传播科技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传播形态也是在不断变迁的,特别是本世纪以来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以往以机构发起的、以单向、线性为特征的大众传播发生了颠覆性改变,有关调整手段和方式当然也必须与时俱进。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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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七版答问

魏永征  周丽娜

20年來与时俱进、7次更新;

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

补充三年来颁行民法典、著作权法(修订)、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内容;

以法律体系为框架,“说法”结合讲解政策、道德等规范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七版)》日前已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上市,承蒙读者厚爱,提了一些问题,归纳回答如下:

一问:《新闻传播法教程》(简称“教程”)初版至今20年,已经出了7个版本,人们大致估算,每版更动都达到全书三分之一甚至更多,为什么要这样频繁修订呢?

答:“教程”是在本世纪初为新闻传播专业的师生教学有关新闻传播领域的法律等行为规范而撰写的,书中把新闻传播法定义为调整新闻传播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群。我们知道,新闻传播随着传播科技的发展,特别是世纪之交以来网络传播的发展,其业态发生巨变,被认为是具有颠覆性的。同时,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国家持续推进法制建设,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础上,正在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迈进,每年都有新的法律出台,其中不少内容与新闻传播相关;依照法律规定,还频繁发布或修订与新闻传播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以对于新闻传播法的阐释,必定要随着新闻传播业态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而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在我们视野里,适时屡次修订也是许多国家新闻传播法、大众传播法著作的常态。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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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家算法治理的决策部署

魏永征   周丽娜

当下算法治理研究成为一个热点话题,有国家网络法制建设背景,去年九月国家网信办、中宣部等九部委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三年左右建立健全完善的算法综合治理格局;年终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又发布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就同广大用户关系最为密切的算法推荐服务建立了规管制度,网络界和学界反映强烈,认为是国家开展算法综合治理的良好开局。

算法入法并不自如今始。可以查到最早提到“算法”的法律是2004年《电子签名法》。下位法那就更早,如1999年《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不过这些文件只是将算法列为一种应用,谈不上规制或治理。

而算法应用可以说是时刻与上网相伴随的,常见如搜索引擎。用户与平台之间就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一个著名案例就是2015年南京发生的所謂cookie引發隐私权纠纷第一案:用户朱烨从百度进行搜索后就会被推送相关广告,为此起诉,一审胜诉,二审法院认为平台在留存用户搜索信息时已经与个人分离,就是已经匿名化,并无公开用户信息行为,改判驳回起诉。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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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争议引发名誉权案与《民法典》规定的具体化

去年年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案号[2020]沪0115民初38990号)。这件案件的可关注点,一是两位医学专家就某种药物疗效的学术争议引起的纠纷,二是本案属于在《民法典》即将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发纠纷而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下判的案件。

学术争议也会引发名誉权纠纷

学术争议畸变为名誉权纠纷,早已有之。1994年有两位都姓周的造船工程师和教授由造船理论争辩演变为各自发表文章攻击对方,被判相互侵权相互赔礼道歉。2014年方是民与崔永元因爭論转基因而导致相互辱骂,相互起诉和反诉,被判相互赔偿损失,是众所皆知的。不过本案的结果则是法院判定属于正当学术争议,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求。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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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私密信息到敏感信息

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则解读与对媒体的影响,我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新闻媒体在内容发布上具有新的规范。

由于新闻媒体现在都在网络运行,所以与用户存在着互动关系,在新闻传播和同用户互动的过程当中,会发生个人信息的问题。特别涉及到有些重要的、有影响的新闻,往往会形成一种人肉搜索的现象。

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过程中,网上用户来阅读新闻的时候,会留下数字脚印,这类数据是一个资源,那么这个资源怎么收集,如何使用,包括怎么利用这个信息进行算法推送,这在个信法里有具体的规定。个信法还规定权利人有多个权利,这些权利都有请求权,那么媒体作为信息处理者,有履行权利人请求的义务,这些都有各方面的要求,值得媒体很好的学习和加以贯彻。

在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正式通过颁布以后,学界对于敏感信息概念有很多讨论,民法典里面讲的是私密信息,没有提到敏感信息,而个信法里边提到的是敏感信息,那么就有不同的意见,这两者到底是什么关系?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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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七版修订和传播法研究展望

在东方传播法第五届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新闻传播法教程》(简称“教程”)于2002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以后基本上是每三年修订一次,按照国家法制建设进程和传播形态的变革有所增删。至今是我国在这个学术领域内唯一不断修订的专业教材。在2019年修订第六版起邀请周丽娜博士参加。2021年初与出版社签订2022年出版合同,与周丽娜合作修订第七版。目前已经初步完成,向各位做一个汇报。

传播法作为传播领域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法学与新闻学和传播学的跨学科研究,其立足点是法学,但是其应用则是在新闻和传播领域。所以对于传播法的教学和研究,既要反映国家法制的发展,又要适应传播方式和形态的变迁。“教程”问世二十年来,一是中国基本建成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并且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种法律规范日益健全,二是随着传播科技的发展,传播形态发生颠覆性变革,新闻的生产和传播主体和新闻的界定也产生人们实际感知的变化,这不能不要求教材涵盖范围不断有所扩充和调整。由于是同一部教材的不断再版,书名不能更改,只能从2016年第六版起附上英文名称:The Law of Journalism and Mass Communication in China,以体现本书“新闻传播”这个词语不是偏正结构而是联合结构。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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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惩罚性赔偿打击盗版侵权

2020年版《著作权法》因应传播科技发展的新形势,全面加强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关于出版业,虽然没有专门增加或者修订新的条款,但新法的基本精神同样有利于出版业。

新《著作权法》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相衔接,正式确立了对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第五十四条先规定了侵权行为赔偿数额可以选择三种计算方式:一是按照权利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二是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是这两项难以计算的,参照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接着规定对故意侵权而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这条规定与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和2020年《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互相呼应,形成了一条保护知识产权的高压线。对于出版业,无疑是明显的利好规定。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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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传媒法发展的历史记录

Mass Media Law 第19版张金玺中译本序言

这部美国的《大众传媒法》是张金玺博士第二次翻译成中文。上一次是在2004年,她是第一译者,底本是2003年出版的第13版,印售颇多,成为国人了解美国大众传媒法律制度的首选书籍。十多年过去了,有关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此书在美国也屡次修订重版,应出版社之约,她又翻译了这部于2015年出版的第19版。据信这也是最新近的外国传媒法著作的中译本。

此书作者Don R. Pember博士,我在第13版中译本序言中已经介绍过:乃华盛顿大学传播学院教授,美国著名传播学和传媒法学者。此书初版于1977年,三十八年间版行十九次,是我所见到的至今版次最多的一部美国传媒法著作。时光荏苒,Pember已在本世纪初退休。从第14版起,他邀请Clay Calvert博士参加此书的修订。现在第19版原序告诉读者,这是Pember在此书上最后一次署名,以后他将把凝结了自己半生心血的这部著作移交给Calvert,由后者继续修订下去。可算是学坛的一段佳话。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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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国家主管行政部门在官网公开发布《广播电视法》文稿(以下简称“文稿”)征求意见,是我国传媒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现在响应主管部门要求,提出意见如下:

目前我国在传媒领域,对于传媒制定系统专门规范的有《网络安全法》和《电影产业促进法》,但是前一部并不是仅仅规范网络传播的,后一部主要是从产业角度对电影进行规范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定《广播电视法》可以说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共传播的法律位阶的完整的专门法。

从体系层面上说,文稿基于网络传播的时代背景,与时俱进,遵循全媒体思维原则,其中亮点颇多,试举其要: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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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绘就“传媒法研究著作一览图”

在“中国传媒法研究的源流与前景”高峰论坛作主旨发言

杨林、周丽娜整理
在7月8日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传媒与法学院举行的“中国传媒法研究的源流与前景”高峰论坛上,国内著名传媒法学者魏永征教授应邀作了题为《传媒法研究著作一览图》,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版的传媒法学术专著为主线,梳理中国传媒法四十年来取得的学术研究成果。魏永征教授通过power point制图(略),显示各部图书,从人格权、表达权和舆论监督、传媒法框架、广播影视法、网络传播、域外研究、法与道德七个方面,对传媒法的历史发展进行回顾和综述。

以下为魏永征的主旨发言内容:

很荣幸参加此次高峰论坛,我的发言卑之而无高论,就是摆一个图书架看看传媒法研究和发展。先做一个解释:新闻法、新闻传播法、传播法、传媒法、媒体法,这些称谓通用,不必深究。再有,现在传媒法研究中的传播,以前专指大众传播。如今,在网络空间,除了大众传播外,还有向公众传播(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社会化传播(social communication)等新形态;而这些传播形态的共同特点是具有社会影响,所以需要有法律规制。还要说明:传播是指信息流动的形态,而不区分信息的内容;诸如新闻、文艺、学术、娱乐等,那是以内容为区分的,任何内容在社会流动,都需要经过传播,从而也需要有一定传播媒介。我今天讲的传媒法或传播法,是调整所有具有社会影响的传播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传媒法研究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国家组织进行的《新闻法》立法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是传媒法研究的发源地,我国最早一批有关传媒法研究文章就发表在该所出版的《新闻法通讯》上,共出版20多期,70万字,涉及当时有关传媒法研究的主要问题,表达自由、诽谤、更正和答辩、注册制还是许可制等等问题,都有讨论。不过有人说,这是我国唯一的有关传媒法研究的专门刊物,这就不对了。请看:这是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策划出版的《传媒法与法制新闻研究》,自孙江担任院长以后,由原来的《法制新闻研究》改版,2016年以来每年出版一卷。这是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和政策研究中心推出的电子刊物《传媒法律与政策通讯》,双月刊,8年内共出版了48期,可惜到去年停刊。另外,近年还有陈绚先后与她的几位博士生编撰的传媒法年报,收集记载每年重要的传媒法事件。

关于已出版的传媒法研究的著作,为了介绍方便,按照形成先后,做了七块图。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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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传媒法和伦理治学的重要基础

行为规范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具体个案。规范往往来自各类个案的总结和提升,而实施规范则需要用个案来示范和充实。在法制层面,以往普通法系国家的法源主要就是判例法(case law),而大陆法系国家法源主要是成文法,但也辅之以判例。我国的法律形态都是成文法,但是司法机关也不时公布典型案例提供参考,近年来则正式实行指导性案例的制度。至于道德伦理领域,通过讲述具体个案来向公众说明和普及推广有关规范,更是古今中外常见的方式。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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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理《新闻传播共同体传播伦理》序

数年前听见江作苏教授说出“传播即伦理”这句话,觉得眼前一亮,似乎洞开一所窗户。但是我至今还无缘读到江教授对“传播即伦理”的系统论述,近来获悉他专门论述“传播即伦理”的专著即将出版,真是翘首以待。

本书作者李理博士,曾经多年在江作苏教授领导下工作并在其研究项目中担任助手,我有幸成为此书的第一读者,从而窥见“传播即伦理”若干脉络和线索,有助于对“传播即伦理”的理解和探讨。

全书以“新闻传播共同体”为基础概念,揭示了当下互联网时代传播现象的深刻变化:传播者与接收者的身份经常转换而成为一种新常态,传受关系已被互联网彻底融通和交互,传媒业边界正在消失。而将媒介伦理固化为一种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的习惯思维,必然会割裂传受双方在整个传播活动中所形成的整体性特征。这便是作者观察当下传播现象的基本见解。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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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网络法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地带。我们国家一贯重视推进互联网领域法治,持续而及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这一组论文,就是以网络法治为主题的。

互联网是人类的共同家园,但在全球范围内,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的问题始终存在,大国博弈十分激烈。李彦博士的《中国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制度建构的观念及话语实践》一文,以话语制度主义为理论框架,聚焦于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研究中被忽视的话语因素,探究了“网络主权”概念的动态形成过程,从观念和话语两个层面阐述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治网理念,以及与美国主导的所谓“互联网自由”概念的分歧和冲突。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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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发性骚扰引发诽谤案与民案举证制度的演进

提要 本文就当前关注的因揭发性骚扰而引发诽谤案件,回顾我国民事案件举证制度发展,指出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诽谤案件在诉讼过程中,经过双方举证都不能确证事实真伪的情况下,应由控方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关键词:性骚扰、诽谤、证据、举证责任

反对性骚扰,是一个多年的国际性话题,近年在美国兴起所谓me too运动,就是呼吁社会关注此类受害女性。虽然很多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都有保护妇女、禁止性骚扰的立法(男性也可能遭受性骚扰,此处不论),但是依法治理的难点在于事涉隐秘,取证困难。有的遭受性骚扰的女性诉诸舆论,反而被控诽谤。十多年前有一位女演员发布博客文章称遭受男导演性骚扰,被控侵害名誉权(诽谤),承担侵权责任,我当时就有专文批评。[1]当下又有类似案件,引起舆论关注。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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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附则”中的顿号与标点符号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在今年元旦起实施。当人们学习和研究这部涵盖全面、内容浩瀚的新中国第一部法典时,也许较少注意它的“附则”,即法典的最后两条: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无疑,这两条作为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施法典的重要规则,不能因为它只是附则而加以忽略。而本文还关注到:条文在连续使用并且表示并列关系的引号和书名号之间,都一笔不苟地打上了顿号。

权威文献为何不接受“国标”

近年来,大多数书报刊和网络文章在连续使用引号和书名号的词语之间不再使用顿号。在此类情况使用了顿号的文稿、书稿上,编辑会毫不犹豫并且不征求作者意见就予以删除;甚至逗号,可能还会殃及分号。例如本人刊出的文章中就曾经出现这样的文字: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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