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推介《美国大众传媒法》(第19版)云上直播的呼应谈话
剛才張金玺博士分享了她翻译《美国大众传媒法》的经过及其主要内容,特别是她对美国大众传媒法的认识,很全面,很生动,也有相当深刻的独到见解,体现了她的学术水准。她讲的三条:1. 传媒法是涉及传播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2. 美国传媒法是生长于美国的一项基本社会存在,理解美国传媒法离不开对美国的法律体系、社会制度、文化传统、意识形态、时代背景等等整体了解;3. 传媒法就是协调、平衡言论新闻出版自由与其他权利益。不仅是对美国传媒法概括,也是对所有传媒法的概括,对我们进一步学习、研究传媒法很有启发和帮助。
本来不需要我再噜嗉了,但奉翟江虹人文副社长和彭桂兵主持人之命,总得讲几句,就算我聆听了张金玺博士演讲的体会吧。
第一,传媒法、传播法以及新闻法确实都不是一部法律的名称,而是涉及传播领域各种法律规范的集纳和归纳,呈现为一种法律群,有称为“领域法”的。但是这种集纳和归纳,不是无序的,而是按照传播活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予以取舍和整理、排列的。
金玺讲了这部美国的《大众传播法》1977年初版40年以来已经出了22版,十分罕见。每次重版,都有相当的补充和修改。例如这2015年出版的第19版,比起十多年前2005年她与赵刚先生共同翻译、展江教授校正的原版2003年、中译2005年第13版,就有很大变化。金玺在前言说,原先打算就在原先译本上增删一些段落案例,一看不行,非得整部重译不可。特别是新增了大量互联网的内容,按照原作者前言罗列就有37条,其实不止,很多涉网案例穿插在各章节里头。这部《大众传媒法》的历程说明,传媒法研究必须与时俱进。因为1.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的;2.传播科技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传播形态也是在不断变迁的,特别是本世纪以来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以往以机构发起的、以单向、线性为特征的大众传播发生了颠覆性改变,有关调整手段和方式当然也必须与时俱进。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