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七版答问

魏永征  周丽娜

20年來与时俱进、7次更新;

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

补充三年来颁行民法典、著作权法(修订)、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内容;

以法律体系为框架,“说法”结合讲解政策、道德等规范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七版)》日前已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上市,承蒙读者厚爱,提了一些问题,归纳回答如下:

一问:《新闻传播法教程》(简称“教程”)初版至今20年,已经出了7个版本,人们大致估算,每版更动都达到全书三分之一甚至更多,为什么要这样频繁修订呢?

答:“教程”是在本世纪初为新闻传播专业的师生教学有关新闻传播领域的法律等行为规范而撰写的,书中把新闻传播法定义为调整新闻传播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群。我们知道,新闻传播随着传播科技的发展,特别是世纪之交以来网络传播的发展,其业态发生巨变,被认为是具有颠覆性的。同时,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国家持续推进法制建设,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础上,正在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迈进,每年都有新的法律出台,其中不少内容与新闻传播相关;依照法律规定,还频繁发布或修订与新闻传播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以对于新闻传播法的阐释,必定要随着新闻传播业态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而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在我们视野里,适时屡次修订也是许多国家新闻传播法、大众传播法著作的常态。

二问:“教程”如何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闻传播法?

答:我们知道,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我国新闻媒体历来被称为党的喉舌、即党的宣传思想阵地,党管媒体始终是我国新闻事业管理体制的核心原则。党的领导更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就是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我们在撰写和修订“教程”过程中,努力学习党的有关文献,贯彻和体现党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教程”此后历次修订,努力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及时反映和阐述与新闻传播领域相关的新立法律规范和个案,适应新闻传播业态的最新变革。具体做法之一,就是努力将党的有关指示精神与法律规定结合起来讲解。例如《宪法》第35条、第41条有关言论出版自由和公民批评建议权的规定在新闻传播领域具有根本法的地位,而本世纪以来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或中央全会文献则将相关权利表述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我们领会中央的这一表述是领导人民贯彻宪法相关规定的具体体现,使得宪法有关原则更加明确化和逻辑化,第一章“宪法原则”就按照表达权、知情权和舆论监督的结构进行论述。

三问:新闻传播活动需要遵循的规范除了法律以外,还有政策、纪律、职业道德等,这部“教程”能够包括吗?

答:是的。在最初写“教程”确实只是“说法”。但是在撰写过程中,就感到只限于“说法”很难把“新闻传播法”的具体规范说明说透。“教程”是提供教学使用的,不同于严格的学术专著。在学科上,法律、政策、道德,分属于法学、政治学、哲学这些不同学科,需要也必須进行分别的独立的深入的研究和阐述;但是从应用层面说,这些规范存在着难以分割的联系。政策和道德规范,往往是法律规范的本源。法律的实施,离不开政策的指导和细化。而道德又可以认为是法律在社会意识层面的延伸,法律规范得到社会意识的认同,才能夠得到全面实施。更不必说,各家组织、机构制定的纪律,总是依照法律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而设置的。“教材”在“导言”中就新闻传播领域这些不同行为规范的联系和区分作了说明。在各章中,也结合法律的具体情况,阐述相关的政策、道德等规范。

在新闻政策方面,除了许多章节往往是将法律与党的政策结合起来阐述外,还有法律未能涵盖的问题,那就以阐述相关政策为主,例如第九章“新闻信息产业”,由于新闻传播行业具有意识形态属性,主要受党的政策调整,有关政策自世纪之交以来一直在不断丰富发展,本章在概叙文化体制改革中新闻產业改革历史之后,专门就“媒体融合”政策的提出和发展作了阐述。

在新闻职业道德方面,在“导言”中介绍了我国新闻行业的基础规范性文件《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在有些章节中专就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作了阐述,如第一章“宪法原则”专设“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责任”一段,为了阐述如何落实相关宪法原则,就需要阐述若干重大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在另一些章节中也结合插叙了有关道德规范,我国新闻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新闻真实性、反对“有偿新闻”、避免“媒介审判”以及业界关注的隐性采访等都有相当讲述。

总之,“教程”是以国家确认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框架,论述新闻传播活动法律规范为主体,同时结合講解有关政策、职业道德等规范。全书“导论”具有提纲挈领的功能。这样安排的缺点是未能介绍新闻伦理道德、新闻政策的基础理论。我们也看到有的同类著作将法律、道德和政策分篇阐述,这当然也是一种架构安排,但可能存在相同议题前后重复的不足。有关著作不同安排可以并存,由师生选择。

 

四问:第七版主要修訂些什么内容?

答:2019年第六版问世三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又有重大进展。

受到全社会和我们业界关注的就是2020年《民法典》(法律名称省略国号,下同)制定并于2021年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基本法律,其中“总则”、“人格权”、“侵权责任”等编的有关内容,直接关涉调整新闻传播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人格权”编对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及其保护和限制作了系统规定,特别是明文就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作出专条规定,确立了以往法律尚未规定而只是以司法解释加以明确或仅仅在司法案例中体现的许多规则,实现了调整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与人格权益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化。本次修订根据《民法典》对书中篇幅最长的第六章“新闻传播活动与人格权”作了重新改写,力求完整体现法典的有关内容。

与新闻传播密切相关的《著作权法》在2020年进行了出台30年以来的第三次修订。新法因应传播业态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其修订范围涉及著作权的若干定义、权利的保护和侵权归责原则等诸多方面,第七章“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作了大幅修改。

当下传播业态发展主要体现在网络领域。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成为新闻传播的主渠道,网络法治发展不断推进。除了《民法典》《著作权法》中都有许多涉网内容外,三年来更有若干专门涉网法律法规问世。如与《网络安全法》配套的《数据安全法》以及据此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保护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个人信息为对象,规范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相关规章、司法解释,同时,随着各种新型传播形态如音视频、直播等兴起,主管部门不断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制,近年来又在单项管理基础上制定综合性、系统化规范,如2019年《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21年《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意见》等,特別是2021年有关部门就作为网络传播形态底层建构并成为网络信息分发重要范式的“算法”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治理的指导意见》并首次发布相关部门规章,有关章节都就这些内容作了介绍和阐述。前面说了,有关“媒体融合”政策的发展,也在本次修订中占有相当篇幅。

五问:回顾“教程”20年来的历次版本,虽然有许多修改,但是基本结构框架似乎没有变动,对此你们是怎么考虑的呢?

答:我想您指的是在全书“导论”+10章的结构基本没有变化,这是出于这样的考虑:

第一,所谓“新闻传播法”是指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行为人行使新闻传播的权利必须予以保障,而行使相关权利必须处理好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司法审判以及与自然人、法人权益的关系,这个原则不仅体现于我国宪法,也为国际人权公约所公认。而新闻传播活动通常需要通过机构进行,所以还要阐述对这些机构的行政管理和产业管理的规范。这就是这10章架构的由来。随着社会和传播科技发展,调整这些关系的法律规范会有很多变化发展,如根据互联网传播及其法治的进展,第五版在第三章“保障社会正常秩序”增加了“严惩造谣犯罪”的内容,第六版在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增写了“保障网络安全”并置为第一节。其他各章也有类似的情况。就是说,上述法律关系的内容会有发展,而议题本身是不变的。

第二,虽然新闻传播形态包括新闻生产、传播和接受等方式以及学术上对“新闻”的界定都发生了极大变化,但是国家以“党管媒体”为核心原则的对新闻行业、新闻体制和新闻机构(单位)及其工作者的定位和要求并未改变。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制,广播电视的政府台制和新闻记者证的行政许可制坚持至今;在互联网领域则实行只有上述新闻机构才能取得采编发布新闻信息资质、而商业网站只能申请转载新闻信息资质的“两类资质”的制度。近年来发展县级融媒体中心,也是整合原有广播电视、报刊等资源建立起来的。“教程”面向大学生、研究生普及国家新闻传播领域的法律制度,应该将如实介绍和阐述国家有效规范置于首要地位。所以一贯是按照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的顺序阐述有关新闻传播的权利和义务、机构创设、行业管理、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法律和政策规范。当然在教学时可以结合专业要求予以调整。

第三,新闻传播法、传播法的研究属于法学和新闻学与传播学的交叉学科研究,对新闻传播的研究历来是大众传播研究的主体。如今网络传播包含了以往所有的传播形态,还会产生新的传播形态,大众传播理论已经难以全面阐述其形态特征。国际国内传播学界也已不乏有学人建立新概念来阐述新媒体条件下的传播理论,但还没有见到公认合适的体系化架构或专著。而无论怎样变化,公开性仍然是各种新闻传播形态的基本特征。从法的角度说,只有公开的、发生社会影响的传播才需要对内容承担法律责任,纯粹个人对个人的传播即“点对点”传播属于“通信”范畴,其秘密受宪法保护。而用户通过社交媒体经过多次转发形成病毒式复制的传播,在传播学中可以研究其形态特征,而如果产生损害后果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也是以公开为条件的。“教程”借用国际版权公约已经沿用近百年并且在互联网产生以后专用于网络传播的概念“向公众传播”(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来涵盖法律需要规制的传播行为,从而既不更动全书架构又将视野从大众传播特有的“机构传播”扩展至更为宽广的范围。

六问:刚才您提到“教程”是面向大学生、研究生的,那么究竟是适用于哪一类学生的教材呢?

答:原则上都可以适用。“教程”纯字数40万,涵盖了新闻传播法的主要问题,引用了200多件党的文献和法律文件,用以阐释的案例200多个,全部来自裁判文书或官方公告,以法为据、就法释义、用案论法,不在学术上展开过多阐述,主要让师生和其他读者知所遵循,同时留下充分的思考和探讨空间。因此在教学上对于不同层级的学生主要是简繁之分。我们对研究生上课就是使用此书,有的新闻传播学教授也将此书同时列入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推荐书目。

不过,对于新闻传播专业以传播法研究为方向的研究生,“教程”就不够了。“教程”主要讲解国家现有新闻传播领域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不讨论还没有正式设立的规定。而法律总是对事实的追认。相关的研究,不仅要讨论已有法律的实施,更需要就传播科技最新发展提出的相关法制建设进行前瞻性探讨。“教程”只能帮助传播法专业方向的研究生了解国家现行相关法制概貌,他们更应进一步深入学习更多的相关学术专著,完成学业。

七问:此次第七版修订,学界盼望已久。随着国家法治建设与传播形态的发展,以后还会有第八、第九版吗?

答:“教程”承蒙读者厚爱,在2021年就有读者询问第七版何时出版。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本版出版晚了一些,十分抱歉。借此机会说明:以往多次再版,策划编辑、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文分社翟江虹副社长,责任编辑王宏霞编审与她的夫君李学伟先生,都提供了极大的支持和帮助,每次书稿审核,王、李二位都把书稿中引用的法律条文和最后的附录重新核对一遍,保证准确无误,我们深切感谢。“教程”最初作者魏永征,年事已高,所以从第六版就邀请周丽娜参与修订;这一版,周丽娜担负了其中工作量最大的第六、第七等章的修订。以后,只要社会需要,我们将把“教程”继续修订下去。

(本文原刊《新闻记者》杂志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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