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推介《美国大众传媒法》(第19版)云上直播的呼应谈话

剛才張金玺博士分享了她翻译《美国大众传媒法》的经过及其主要内容,特别是她对美国大众传媒法的认识,很全面,很生动,也有相当深刻的独到见解,体现了她的学术水准。她讲的三条:1. 传媒法是涉及传播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2. 美国传媒法是生长于美国的一项基本社会存在,理解美国传媒法离不开对美国的法律体系、社会制度、文化传统、意识形态、时代背景等等整体了解;3. 传媒法就是协调、平衡言论新闻出版自由与其他权利益。不仅是对美国传媒法概括,也是对所有传媒法的概括,对我们进一步学习、研究传媒法很有启发和帮助。

本来不需要我再噜嗉了,但奉翟江虹人文副社长和彭桂兵主持人之命,总得讲几句,就算我聆听了张金玺博士演讲的体会吧。

第一,传媒法、传播法以及新闻法确实都不是一部法律的名称,而是涉及传播领域各种法律规范的集纳和归纳,呈现为一种法律群,有称为“领域法”的。但是这种集纳和归纳,不是无序的,而是按照传播活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予以取舍和整理、排列的。

金玺讲了这部美国的《大众传播法》1977年初版40年以来已经出了22版,十分罕见。每次重版,都有相当的补充和修改。例如这2015年出版的第19版,比起十多年前2005年她与赵刚先生共同翻译、展江教授校正的原版2003年、中译2005年第13版,就有很大变化。金玺在前言说,原先打算就在原先译本上增删一些段落案例,一看不行,非得整部重译不可。特别是新增了大量互联网的内容,按照原作者前言罗列就有37条,其实不止,很多涉网案例穿插在各章节里头。这部《大众传媒法》的历程说明,传媒法研究必须与时俱进。因为1.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的;2.传播科技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传播形态也是在不断变迁的,特别是本世纪以来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以往以机构发起的、以单向、线性为特征的大众传播发生了颠覆性改变,有关调整手段和方式当然也必须与时俱进。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尽管如此,这部《大众传媒法》架构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看视图左边,上部是2020年第21版的结构,继续维持现在我们19版的这16章,下部是2022年第22版,仍然是16章。我在为19版译本写推荐序言时考察了这部书以前的版本,发现自本世纪以来都是这样的16章结构:美国法律制度、宪法、诽谤、 隐私、采集信息、法庭报道、淫秽色情、版权、广告、电信规管,意味着传媒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在这样一些内容。视图右上部另一部美国的《传播法》,也曾经有金玺与赵刚先生合译展江校正,2006年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原版是2004年第4版,共12章。而这里展示的是1997年版,有13章,作者在第4版把第13章“赛博空间”删除了,不是不讲了,而是把其中内容分散到前面美国法律制度、宪法、公共安全、名誉、隐私、近用信息、司法报道、知识产权等等各章里面去了。如果我们把这两部书结构作横向比较,是不是也差不多?人说彭伯这部书里没有讲公共安全,其实是有的,在宪法这两章里,讲了对于煽动、保守国家秘密等方面的规制,只是没有单列章目而已。右下部这本书是美国的一本通俗的媒体实用手册,同样要涉及言论自由、诽谤、隐私、信息公开等内容。所以传媒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基本上是共同的。基本结构不改并不是作者偷懒或者保守。

而这些法律关系的内容和调整原则则是在变化发展的。特别是像美国这样的判例法制度下,有时一个判例就会改写一项重大法律规则。比如《大众传媒法》说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了新闻出版自由基本原则,但是对不同媒体的保护程度是不一样的,其中对互联网传播予以最高保护。在第13版里有案例:1997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通信端正法》(CDA)有关禁止互联网传播色情内容的规定违宪,1998年联邦地区法院又判决《儿童在线保护法》( COPA)类似规定违宪,而在19版里,我们看到了最高法院判决《儿童互联网保护法》(CIPA)有关限制对儿童有害信息的规定合宪这样的案例。我们还没有看到的第21、22版的内容介绍里,增添了有关制裁假新闻(fake news)的内容,这不单是美国,也是各国网络规制的一个热门话题。从这里是不是可以看出美国互联网传媒法的某些走向呢?

第二,金玺说到法律与社会是互相诠释的。美国传媒法是生长于美国的一项基本社会存在,理解美国传媒法离不开对美国的整体了解,包括美国的法律体系、社会制度、文化传统、意识形态、时代背景等等。这是非常正确也非常重要的见解。按照唯物史观基本原理,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部分,一定是要同本国的经济形态、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相适应的。了解和研究某个国家的传播法,应该首先了解它的整体,然后才谈得上对某个具体部分以至典型案例作深入的研究。很多情况,同样的法条,同样的案情,但是不同国家处理就是不一样,这是很正常的。有一种不好的学风,就是仅仅看到一个判例,或者一个条文,觉得不错,就拿来說可以引進,以为这就是借鉴,中外案例一锅煮,这是不对的。正常的研讨、借鉴,应该是建立在了解他国整个法律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的前提下。说得直白些,你要研究美国传媒法某个问题,就至少先把这本书读一遍,特别是第一章美国的法律制度,你们看金玺说起来如数家珍;否则免谈。

这张视图左边是金玺2016年在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她有了两部美国传媒法著作第一翻译者的底气,所以她对美国“公共诽谤”的研究就很扎实。“公共诽谤”就是涉及公共事务的言论引发的诽谤纠纷,大家都知道的判例就是上世纪60年代警官沙利文起诉纽约时报诽谤案,最高法院通过本案及其他案例确立了公职官员和公众人物起诉媒体诽谤必须证明媒体具有“实际恶意”的归责原则。这本30万字的著作,把这个原则形成的理论基础、发展过程、有关争议以及难以解决的问题作了系统介绍。那麽她有没有主张把这个判例原则搬到中国来呢?没有。相反,我们读了这部书,就认识到美国這個判例的依據、背景、理念和形成過程与中国完全不同。了解沙利文案对于我们主要是具有比较法上的认识价值,就是美国在诽谤案件中强化保护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论,而现在我国在《民法典》也规定了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涉及侵权纠纷时的保护,但是两国关于公共利益的内容、性质、理念以及保护的途径是存在众所周知的非常大的差别的。金玺刚才说到,即使公众人物起诉诽谤也并不总是败诉,也有胜诉的案例。我们也看到近年来,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托马斯对于“实际恶意”归责标准提出了异议,引起了一定反响。所以沙利文案有关原则就是在美国也并不是绝对的、永恒的。我们有的学者从沙利文案(这是诽谤案即名誉权案)简单推理出所谓公众人物人格权益(名誉权只是其中一项)保护“克减”、“弱化”的说法,并且主张在中国实施,这是根本做不到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没有从整体上对美国法律体系做过系统的了解。

视图右边的这本书,是中国政法大学刘文杰教授研究成果:网络服务者作为中介人的责任,也出版于2016年。如今很热门的话题就是平台责任。这本书从美国的《通信端正法》(CDA)《版权法》(DMCA)有关内容铺开,与德国法和中国法的有关内容进行比较研究,对网络服务者义务作了深入探讨。我这里要说的是;作者在后记说明,他也正是从阅读这部《大众传媒法》入门的。另外,他在德国访学两年,也为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那麽中国人可不可以对外国传媒法进行整体描述和研究?视图上是中国传媒大学李丹林教授领衔的团队不久前出版的《英国传媒监管研究》,我们把这部中国人写的英国传媒法的书与张金玺翻译的美国人写的本国传媒法的书对照着看,也是非常有意思的。同一个法系的两个国家,一个国家的法律最初还是来自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如今在内容上竟然存在这么大的差异!且看右边:作者除了在英国访学亲身目击了世界新闻报事件在议会的震荡,将近10年来每年要为这部《英国蓝皮书》提交一篇英国传媒业报告,这部整体性著作正是在这样积累中完成的。这对于我们学人也是一个强有力的激励。

第三,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一部美国书,而且是作为美国的国家制度一部分的有关法律制度的书。当下中美关系由于美国方面的原因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在筹划的时候曾经担心眼下谈论这样的美国书是不是有些敏感。你们说敏感吗?金玺的讲演、我的呼应,有敏感的地方吗?

平视,是我们如今面对世界、面对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国家的基本立场。今天讨论金玺翻译的这部书,涉及如何对待外国包括西方国家的学术和文化成果,我们应该遵循的准则正是:平视。既不是仰视,也不是藐视,更不是无视,也不需要敌视。平视,是一种态度,也是一种力量,一种自信的力量。文化交流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世界发展的重要动力。各种文化和学术成果都是人类劳动和智慧的结晶,都值得尊重,都应该了解,都需要研究。我们对自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道路、理论、文化有充分的自信,有能力、有底气平视他国的文化学术成果,而不怕被非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扰乱了我们的阵脚。能不能平視,就問你有沒有自信。这里当然是指真正的有价值的成果,像这部40年间重版了20多次的专著。金玺对于这部出版和流行的时间与自己年龄相等的著作,就其内容、背景、沿革,与美国社会和国家制度的密切关系以及对我们的启示,侃侃而谈,条分缕析,正是一种平视的态度。传播,是世界联络的主要手段,了解一些国家的传播制度,对于开拓传媒舞台的视野,发展国际间的文化和传媒的交流,无疑是有好处的。

传媒法是一门較小的边缘学科研究。外国传媒法的著作,我所见到的,在此书之前,出版了7部,不包括有些单个专题如隐私法、诽谤法或广播法之类的译作。是不是可能还有,各位知道的请补充,其底本都在世纪初甚至上世纪,而且集中在美国。今后,这方面著作的译介,是不是可以均匀一些。一是时间上,出版就大家都來,不出版了就一片空白,希望不要出现一部书从译成到出版其书稿要流转几年这样的情况。二是国别上,要选一些这本书这样的代表作,特别要注意译介另外的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著作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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