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私密信息到敏感信息

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则解读与对媒体的影响,我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新闻媒体在内容发布上具有新的规范。

由于新闻媒体现在都在网络运行,所以与用户存在着互动关系,在新闻传播和同用户互动的过程当中,会发生个人信息的问题。特别涉及到有些重要的、有影响的新闻,往往会形成一种人肉搜索的现象。

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过程中,网上用户来阅读新闻的时候,会留下数字脚印,这类数据是一个资源,那么这个资源怎么收集,如何使用,包括怎么利用这个信息进行算法推送,这在个信法里有具体的规定。个信法还规定权利人有多个权利,这些权利都有请求权,那么媒体作为信息处理者,有履行权利人请求的义务,这些都有各方面的要求,值得媒体很好的学习和加以贯彻。

在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正式通过颁布以后,学界对于敏感信息概念有很多讨论,民法典里面讲的是私密信息,没有提到敏感信息,而个信法里边提到的是敏感信息,那么就有不同的意见,这两者到底是什么关系?

一种意见说这两者是一样的,或者说民法典与个信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还有意见说这两者是前法和后法的关系。民法典在先颁布,先生效,个信法是今年刚刚生效,那么后法优于先法。这些看法我认为都是不对的。

民法典对个人、对私密信息,虽然没有定义,但它放在隐私里边,这里的条文具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特点。

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对敏感个人信息有一个完整的定义: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这两个概念我认为是交叉的。对私密信息从民法典的角度来说,是因为民法典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私密信息是以个人意愿为视角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带有一种资源的性质,所以敏感信息的定义是以客观造成的损害为视角。这两种概念并不完全重合,是有交叉的,它們都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但是在不同场合下它有不同的内涵。

例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互联网典型案例,一名乘客航空信息被泄露,他起诉航空公司和售票公司,当时一审法院判驳回他的起诉,但是二审法院判他胜诉,认定航空公司和售票公司承担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礼道歉。

这个案件当时民法典和个信法都没有颁布实施,是按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加以判断。用今天的眼光来看,里边涉及的信息,姓名、电话和飞行航班,在通常情况下,从权利人自己角度来说,一般不会把它当作私密信息的,但按照个人信息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定情况下就成为敏感信息,即行踪信息。为什么是敏感信息呢?因为这个信息被不法之徒拿到了,以此来侵害当事人权益,所以当事人才提起诉讼。所以这个案件虽然是在民法典和个信法以前的案件,但是今天来说我觉得非常切合今天的法律规定,也可以说明私密信息和敏感信息的关系。

同时,这个案件的二审判决在今天也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一是应用了盖然性原则,根据双方举证,被告存在泄露航空信息的高度可能性。

第二是说被告并未举证,证明采取了专门有效措施,违背了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服务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的义务。

所以这个案件我认为是说明私密信息和敏感信息是有区别的。而现在个信法明确规定,个信处理者如果发生侵权纠纷,实行推定过错归责原则。

另一个案件,前几年发生在杭州。这个案件原告姓徐,他同楼上好几家邻居打官司,发生了诉讼,都市快报就报道了这个案件,但是报道的案件里边披露了他的一些信息,这些信息他认为是侵害了他的隐私。

他举了四点,第一点公布了原告姓徐,没有说名字。而第二点是把原告的住址公布了。按照这两点,就把原告锁定了,使他成为一个可识别的对象,非但没有匿名化的处理,而且把它明确化。后面两点公布房屋面积八十多平方米,每一个平方米是一点八万元,公布原告的月收入是过万。但是法院判决他败诉,认为这些都不属于他的隐私,所以不构成侵犯。

今天在个信法公布、实施以后,我们再来看原告的经济状况,它的房屋的、房产的价格、收入,虽然个信法里边没有具体规定,但它也属于敏感信息。参照2020年新的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第一项就是个人财产信息。这是敏感信息的第一项,个人财产信息其中就有房产信息,包括房子的价格以及它的单价,也包括个人收入。所以在今天来说,徐先生告都市快报是不是会败诉,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这个问题就值得考虑了。如果不披露他的房产信息、不披露他的工资收入,案件照样可以报道,因为他跟邻里纠纷和房子的收入没有关系。那么这里就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

新闻媒体在以往的习惯性思维,都希望把采访到的事实报道的越详细越好,这使得报道很生动,也增加了报告的趣味性和生动性。但是在今天来说,涉及到有关问题,我们要考虑个人信息的保护,特别是敏感信息的保护,要加以匿名化处理。

最后,民法典和个信法,不是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更不是前法与后法的关系,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包括媒体在内的处理者,必须兼顾遵循。

鉴于民法典和个信法毕竟存在一定的差异,民法典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而个信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比如说根据民法典一零三四条第三款,披露私密信息应该适用一般过错规则的原则。在私密信息之外的其他的个人信息,包括不属于私密信息的敏感信息,就应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过错规则原则,这个问题恐怕在司法机关上还需要有进一步的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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