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七版修订和传播法研究展望

在东方传播法第五届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新闻传播法教程》(简称“教程”)于2002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以后基本上是每三年修订一次,按照国家法制建设进程和传播形态的变革有所增删。至今是我国在这个学术领域内唯一不断修订的专业教材。在2019年修订第六版起邀请周丽娜博士参加。2021年初与出版社签订2022年出版合同,与周丽娜合作修订第七版。目前已经初步完成,向各位做一个汇报。

传播法作为传播领域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法学与新闻学和传播学的跨学科研究,其立足点是法学,但是其应用则是在新闻和传播领域。所以对于传播法的教学和研究,既要反映国家法制的发展,又要适应传播方式和形态的变迁。“教程”问世二十年来,一是中国基本建成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并且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种法律规范日益健全,二是随着传播科技的发展,传播形态发生颠覆性变革,新闻的生产和传播主体和新闻的界定也产生人们实际感知的变化,这不能不要求教材涵盖范围不断有所扩充和调整。由于是同一部教材的不断再版,书名不能更改,只能从2016年第六版起附上英文名称:The Law of Journalism and Mass Communication in China,以体现本书“新闻传播”这个词语不是偏正结构而是联合结构。

自2019年第六版出版至今三年,我国法制建设成果丰硕,与传播法相关的有:《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颁行,《著作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幅修订,在互联网领域,《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相繼出臺,主管部门继续发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七版修订主要就是补充这些新修法律、法规。

1.以传播法为视角,紧扣调整新闻传播行为与其它各方利益、权利之间法律关系这条主线。

新近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都不是规制传播行为的专门法。“教程”必须从传播行为的角度对有关法律内容有所取舍。如《民法典》同新闻传播有关的主要就是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而“教程”也不是单纯阐述人格权或侵权责任,而是说明新闻和传播行为与人格权的冲突、平衡和调整。《民法典》明文就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作出规定,确立了以往法律尚未规定而只是在民法理论中予以阐述的许多规范,从而结束了四十年来法院以《民法通则》和五件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学理裁判“新闻侵权纠纷”的历史,实现了调整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与人格权益之间关系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教程”力图对此有所概括,第六章“新闻传播与人格权”成为此次修订的重点。同样的道理,《个人信息保护法》全方位规范个人信息保护,而教程只是讲解新闻和传播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所以还是放在第六章里按照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体制予以讲解。

2.述而不作,重在讲解法条,适当参考学理。

这是教程一贯的体例,因为教程是供学生学习的,学生学了以后是要应用到将来工作的。“教程”就是讲解法条,不是学术讨论的场合。比如诽谤方式侵害名誉权,我们只能根据现行法条的规定,说明诽谤基础要件就是“捏造、歪曲事实”、“严重失实”,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及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对于侵害人格权行为除侵犯个人信息现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实行推定过错归责之外,并无特殊规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只能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是否有证据证明涉讼内容虚假和行为人主观过错进行判断,而不应以作为被告的行为人“不能证明事实的真实”判断诽谤成立。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法院有分配诉讼两造举证责任的权力,其伸缩余地只是在于盖然性原则,这有司法解释规定,就是说,面对被指控诽谤内容的事实真假争议,法院可以按盖然性原则予以判断,而不同于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排除合理怀疑。

3.突出有关法律规范的发展和进步。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新制定法律,有许多全新的规定,如首次就名誉、隐私、肖像、个人信息等概念作出法定定义,就新闻报道行为免责事由、民事主体对于侵权行为请求权作出规定等,“教程”都予以突出阐述。《著作权法》是历经20年后修订的我国第三部《著作权法》,其中开宗明义首次对著作权保护对象“作品”作出定义,或者说,将过去由行政法规定义提到了法律,但是作出了重大修改,就是将以前习用的“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修改为“能以一定形式表现”,这个修改是具有纲领性的。“教程”第七章引用案例对这个修改作了集中讲解。再如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实施12年后重大修订,主要表现为明文规定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实行常态化,以及取消了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限制等,反映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和公民知情权的扩大。

4.显示党的政策的主导地位。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由于传播领域特殊的意识形态功能,在这个领域历来实行“党管媒体”的原则,历版“教程”都在第一章宪法原则突出了“党管媒体”原则。因此,与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不同,党的政策在这个领域要全过程发挥主导功能。例如“媒体融合”,是党在互联网时代的重要政策,是“党管媒体”原则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中央在2014年提出媒体融合的指导意见,主导了网络空间一系列措施和法律文件的出台,而到2020年,中央再次提出推进深度媒体融合的指导意见。那么这样时隔六年两次提出媒体融合究竟有什么不同意义?“教程”第六版已就第一次提出“媒体融合”的主要措施作了反映,第七版则以这两个文件为指导,力求系统综合这些年来媒体融合的进展和当前的相关举措。

5.展现当前法制,适当回顾历史。

“教程”问世20年,实际上记录了上世纪至今我国传播法发展的历史。每一项重要的法律组合,书中都简要回顾其发展的历史。第九章新闻产业涵盖了新闻作为一种产业的提出、形成和发展,是每次都要修订的内容。此次修订,我曾经打算完全删除新闻媒体从事业单位转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这一节,丽娜说“别”,这段历史今天年青人已经不了解,应该留着。于是按照她的意见作了尽可能的删节。最近发改委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新闻业准入六条,引起很大反响,有指责违宪违法的。其实教程早就介绍了国务院2005年关于非公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决定,基本界限早就确定了,发改委这六条并不是新规定。可见让人们了解历史也确实十分重要。

经过这次修订,我对今后传播法研究有如下体会:

1.关注法律的实施

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定出一部好的法律还只是开始,法律的精义只有在实施当中才能得到展示和阐释。比如新闻报道行为人,这条线究竟划在何处?上周网信办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1358家中,列有中央政务发布平台80家和省级政务发布平台31家,这是首次官方将非专业新闻单位列入新闻业务圈。司法审判如何掌握,还要观察。再有,去年可以说是公民权利丰收年,个人信息保护法,就列有知情权、决定权、限制或拒绝权、查阅权、复制权、转移权、删除权、请求解释权等等,这里每一种权利都是一篇大文章。应该说政府主管部门对于保护个人信息是尽职的,工信部从去年起对APP违规处理个人信息其中主要的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进行专项治理,到今年10月据公布共处理了700多个违规APP,这当然是值得点赞的成绩。但是根据消费者协会的一项调查,我国APP有90%存在过度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而我国现有APP总数是300万。可见单靠行政部门治理是不够的,还需要启动私力救济,那么权利人通过何种程序行使这些权利,政府和个人信息处理者怎么保证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利人和义务方发生争议如何处理等等,都值得去观察、研究。

2.重视学习传播新科技

对于新传播科技,我们两人是弱项。我们看到了新科技对于传播形态引起的颠覆性变化,这是因为我们多少还参与了自媒体、社交媒体的运作。年初我参加讨论广播电视法文稿,看到文稿把涵盖层面发展到所有音视频、直播,我就在微信视频号上发布了一个我唱京剧的短视频,点赞颇多,从而亲身感知,按照文稿,我这个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广播电视法调整的对象。而对于当前兴起的热门传播手段,对于大数据、算法、区块链、PR/AI等等,我们都缺乏了解。比如在有关AI作品引发著作权纠纷时只能客观介绍第一起法院判决腾讯公司胜诉的案件,同时列举了有的案件并不承认AI控制者享有AI作品的著作权。可以想见,今后还可能发生AI内容侵害人格权甚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如何处理,我们完全无知。所以看到此次会议有涉及新传播科技的论文,我以非常欣喜的心情欢迎和期待。

3.注意宏观层面传媒架构制度的发展

“教程”修订至今,在章的层面上基本架构并未变动。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国家新闻媒体建构和管理体制架构没有变动。至今的新闻生产传播体制,还是按照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然后才是互联网。所谓新媒体,就主流媒体而言,绝大多数是传统媒体的延伸。这说明在很大程度上,网络并不被当作独立的新闻媒体。如记者证,2019年底全国发放23万个,而新闻网站只有1500个。当下,这个局面正在悄然改变。一类资质的网络新闻服务项,已由2018年的1263项,发展到2021年的11081项,增项中有相当一批是县级融媒体。最近网信办发布规范稿源共1358家,比2016年430家大幅度增加,而且不但如前所说,列入政务平台,还吸收了10家县级融媒体。主管当局采取这种媒体下沉方式,将内容发布和与用户互动涵盖到最基层的群众,这对于取得和扩展网络空间舆论主导权具有很大意义。县级融媒体绝大多数是依托县广播电视台组成的,眼下县级报纸只有十几家。如果未来的广播电视法将视听传播全部纳入广播电视范畴,那么整个媒体架构就将转移到广播电视为中心,行政管理和产业体制也将发生很大的变化,那时如果再修订“教程”,基本架构也会需要更动。

4.合理借鉴外国传播法

世纪之交,我们翻译出版了一批外国传播法著作,这对于拓展我们视野很有意义。如今我们并非没有注意外国的情况,欧盟的GDPR甚至成为一项热点。但是总的说来有点沉寂。有的学者研究外国媒体规管的著作,有的学者翻译外国传媒法著作,都三四年了还出版不了。这影响了我们研究,引用有些国外资料过于陈旧,成为一种装饰,对于当前国际互联网法制特点和走势缺乏总体性了解。好在我们年轻一代学人都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可以直接使用外国文库资料,充实自己的研究。看到此次论坛的论文中,很多采取了比较法方法,这是值得肯定的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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