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惩罚性赔偿打击盗版侵权

2020年版《著作权法》因应传播科技发展的新形势,全面加强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关于出版业,虽然没有专门增加或者修订新的条款,但新法的基本精神同样有利于出版业。

新《著作权法》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相衔接,正式确立了对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第五十四条先规定了侵权行为赔偿数额可以选择三种计算方式:一是按照权利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二是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是这两项难以计算的,参照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接着规定对故意侵权而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这条规定与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和2020年《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互相呼应,形成了一条保护知识产权的高压线。对于出版业,无疑是明显的利好规定。

出版业是版权产业的长老行业。在上世纪铅与火的印刷术年代,盗取复制合法出版物的侵权行为虽然也有发生,但是需要繁复的制作过程,不那么容易;而进入数据时代盗版几乎成为举手之劳。特别是千万学子人人必备的教材,盗版现象一度猖獗。新版教科书上市转眼就出现“网络版”,支付低价即可下载。更有不法之徒,将一些知名教材加以肢解割裂,断章摘句,拼凑成各种“辅导读物”、“读书笔记”、“习题解答”和“考研指导”之类,在网上大肆招摇,非法牟利,严重损害了出版者与作者的合法权益。此类非法出版物也不利于学子获取正确知识还会遭到误导。被侵权人虽可依法采取各种维权措施,但此类侵权行为还是此伏彼起,未能彻底遏止。

按新版《著作权法》规定衡量:此类盗版行为,显然是出于故意。至于是否情节严重,具体界线虽然尚待司法解释规定,但是通常不外于考虑出版物及作者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侵权出版物及其非法所得数量、实施侵权行为次数、持续时间、涵盖范围、社会危害等标准,上述盗版行为有很大可能达标,适用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大提升了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对侵权行为形成沉重打击。按照原先制度,盗版侵权人只要把违法所得退出来或者赔付被侵权人可证明的损失就没有事了。被侵权人在明处,侵权人在暗处,被侵权人监督市场也要支付相当成本,即使如此也不可能完全掌握侵权行为动向和提交依法履行举证责任所必须的证据,侵权人总有得手的时候或被侵权人未能掌握的侵权情事,这样在总体上往往仍然有利可图,这是此类盗版侵权行为未能根绝的重要因素。惩罚性赔偿既具有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弥补可能遗漏部分的功能,在实质上还具有以剥夺侵权人自有财产的方式以制裁其不法侵权行为的作用,打消其再次从事侵权行为的违法意图和条件。

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有利于激励、推动被侵权人维权。此类盗版现象的受害方不仅是出版者,还有作者。作者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仅遭受盗版行为的财产权损害,而且由于作品被非法歪曲篡改而遭受人身权损害。出版者一般属于取得作品的专有出版权,盗版行为侵害的是它的出版者权。即或作者授予出版者专有出版权,但也只属于财产权范围,并未授予人身权。而盗版行为往往同时侵害了作者的人身权。如果涉讼,是两类案由两个案;盗版行为人须分别承担两个侵权责任支付两笔赔偿金。但是当下作者起而维权的却不多见,个人精力有限、忙于教学、缺乏应对经验,以及不在乎所蒙受的损失等都是其中的因素。本文以为,面对盗版侵权,出版者与作者具有共同的利益基础,可以联合行动。首先是互通信息。出版者在应对盗版侵权行为的行动中应该听取作者意见,吸收作者参与。同时,出版者可以向作者提供自身机构力量的支持,例如一般的法律咨询,使作者避免孤军作战;作者则可以向出版者提供自己作品遭到歪曲、篡改、剽窃的准确证据。一旦形成诉讼,双方就是互为证人。胜诉后各自获得的惩罚性赔偿金,就是对联合行动的最好慰劳。

惩罚性赔偿制度还有利于被侵权人通过非讼途径进行维权。被侵权人对侵权人行使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权可以有诉讼和非讼两种方式,通常情况下,对于情节并不复杂的侵权行为,采取非讼方式可以免于复杂的诉讼程序,在短时间内即可制止侵权行为并获取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支持被侵权人维权、增强被侵权人底气的功能。可以说,惩罚性赔偿制度犹如悬挂在侵权人头上具有强大震慑作用的利剑,迫使侵权人在侵权行为被发现、被侵权人提起交涉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早接受被侵权人提出的其它要求,以避免招致更严重的不利后果。

法理上对于民事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有不同的阐释。虽然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仍然在于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但是按照民事主体的平等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应拥有对另一方给以实际损失赔偿以外的惩罚的权力,所以有些学者认为在民法中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实际上引进了类似刑法、行政法、经济法一类的公法原则。这是由于时代的演进,人类社会活动的复杂化,包括著作权在新型传播科技条件下的行使、保护以及遭受侵害,都呈现更加纷繁复杂的局面,为了维护正常运行秩序,需要公共权力更多介入。多年来,著作权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盗版侵权等专项行动保持高压不懈。现在进一步健全法制,除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外,新版《著作权法》还增订了著作权主管部门行使权力的条款;其后不久通过的《刑法》第11修正案又将侵犯著作权罪的最高刑期从原来的七年提高到十年。表明国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也为出版业在新形势下发展提供了一个日益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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