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永征:永远在征途上的“两栖学者”

徐琼   邓宇航

魏永征,浙江宁波人,1941年出生于上海。1959-1964年在复旦大学新闻系接受大学本科教育,留校在新闻系任教。1978年调上海社会科学院,历任新闻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员和硕士生导师。1980年起兼任《民主与法制》杂志(当时属于上海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主办)编辑。1985年参与创办《消费报》兼任编委。1987年至1998年兼任《新闻记者》杂志常务副主编、主编。2001年至2010年,任香港树仁大学专任教授。2003年至2016年,任中国传媒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2010年至2017年,任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讲座教授及硕士生导师。

他从事新闻实务、教育和学术研究超过半个世纪,以传播法研究而在圈内广为人知。他笔耕不辍,著述甚丰,现在查“知网”(CNKI)可见287篇,而在未与“知网”挂钩的或境外的出版物发表、或以笔名发表的,则连他本人也无从统计。2002年初版的《新闻传播法教程》是“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中的精品教材,现已修订至第七版。他参与创办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政策与法规专业,在中国传媒大学、汕头大学培养传媒政策与法规方向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同时兼任国内多家传媒法教学、研究机构的学术顾问。2016年荣获“中国传媒法影响力人物”称号。

一系列“兩栖”历练

魏永征出生于浙东的文化世家。14-15岁在中国福利会少年宫当过小记者,高中毕业考上了当时全国仅有两家大学新闻系之一的复旦大学新闻系。1959年至1964年沒有重大政治运动,学校得以完整执行教学计划。“两典一笔”的办系思路,引导师生研读马列经典著作和中国文史经典,勤练笔头,夯实了他的理论根底和文史修养。各占一学期的参加编辑出版工厂报纸和省级党报实习,得以参与了一张报纸从采写编校到铅排、拼版(如今已经绝迹)和发行的实践全过程。

魏永征1980年起兼任当时拥有280万读者的《民主与法制》杂志社编辑,在上海司法界几位资深人士指导下处理读者投诉、编写普法读物,开始了新闻与法律的“两栖”生涯。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展,国家曾经试图就新闻工作制定专门法,魏永征曾是上海起草小组中的一员,成为他耕耘于新闻传播学与法学的交叉地带的起点。

1987年接办《新闻记者》杂志[1]时,他还拥有杂志社法人代表的身份。主办单位上海社科院新闻所要求除三位编辑领取本所在编工资外,杂志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包括支付聘用人员工资或津贴、奖金,这就必须履行企业法人登记。在大多数媒体还都是事业单位“吃皇粮”的时候,他办杂志既要管内容还要管经营。这段经历使他成为在新闻传播研究领域较早关注并研究新闻媒体的产业性质及相关政策的学者。在一项对CSSCI、CNKI两个数据库新闻传播学论文1978~2007年30年引用数据统计中,他在2001年发表的论文《中国传媒业利用业外资本合法性研究》[2]引用率位列前50名之中。[3]

2001年他应香港爱国老人胡鸿烈、锺期荣之邀赴任树仁学院(后来正名为大学)新闻与传播系专任教授,讲授媒介伦理(Media Ethics)、中国新闻(China Reporter)、大众媒介与社会(Mass Media and Society)等课程,并为学校的《树仁学报》撰稿、审稿。还参与香港大學、浸会大学等校的研究项目。而2003年他又应北京广播学院(现中国传媒大学)之邀(经树仁校长批准)担任传媒法规和政策方向博士生指导教授等兼职,连同在上海新闻所继续指导硕士研究生,经常频频往返于京沪港之间。这段看似地理上的“两栖”经历,重要的是使他对于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新闻体制、新闻规范、新闻理念有了切身体会,深谙法律、道德等作为行为规范必须与特定社会制度相适应的基本规律。

在传媒法研究领域探索前行

作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传媒体制改革的亲历者,魏永征的研究也与中国传媒领域的法治化进程同步,不断回应新闻传播实践和新闻传播法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国家立法保护公民的名誉权等人身权利,新闻侵害名誉权等纠纷频发,新中国第一起新闻记者诽谤案就发生在他所兼职的《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接着该社陷入侵权诉讼一度同时有六七件之多。虽然杂志社委托代理律师负责应诉,但他身在其境,认识当事人,了解事实经过,也能接触到案情材料,促使他思考这些新闻领域新出现的法律问题。

90年代起,他在《新闻记者》杂志上开辟“新闻法研究”专栏,连续刊登有影响的涉媒案例报道和评论,成为杂志一大特色。1991年、1993年和1996年,在新闻出版署属下的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他本人也是这个中心的研究员)支持和引领下,新闻记者杂志社和其他新闻单位联合举办了3 次“新闻纠纷和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这是现代中国第一批新闻与法律两个领域的业界与学界人士聚首研究讨论新闻报道与人格权益有关法律问题的学术会议,《新闻记者》杂志成为公认的研讨新闻与法的重要园地。这为魏永征的后任将这本以新闻业务交流为主的杂志向新闻传播学术期刊转型打下了基础。

现任《新闻记者》杂志主编刘鹏认为,魏永征老师主持杂志阶段(1987-1998),有三个比较重要的特色:一是更加重视学术研讨,特别是新闻业态改革、新闻法治方面的探讨。二是遵循杂志创始人、文汇报总编辑马达先生对杂志的定位,面向全国,放眼国际,这体现在选题、作者队伍及影响范围等方面。三是编研结合的工作要求。现在,编辑部依然保持了这种学术性、前沿性的特色和定位,全体编辑人员也以魏老师为榜样,在做好学刊编辑工作的同时,尽量参加相关的学术研究,产出学术成果。

魏永征在组织文稿和学术活动的同时,从未中断自从业以来撰写各种题材的通讯、评论和论文。仅在传播法研究领域,1990年至1991年,他在陕西日报主办的《新闻知识》杂志连载20篇《“新闻官司”面面谈》。1994年出版《被告席上的记者——新闻侵权论》,成为中国大陆第一部研究新闻侵权与诉讼的专著,也是第一部传媒法领域的专著。陈力丹教授认为该书案例典型、引证丰富,文笔生动、分析透辟,对普及新闻法律知识,提高新闻工作者法律素养和伦理修养大有裨益。[4]

世纪之交,针对业界在传媒法治、舆论监督等问题上的误解和争议,魏永征在《新闻记者》、《新闻与传播研究》、《中国记者》、《新闻界》等学术刊物屡屡发表文章,结合典型案例,阐述“新闻法”的内涵、我国新闻法律规范架构、言论自由、舆论监督及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传媒法理论与实务问题。这些文章,后来他自选了一部分收入文集《新闻法新论》(2002)、《传媒规范简论》(2015)和《法律素养:记者的必修课》(2017)里。1999年出版的《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系统阐述了我国新闻传播活动现行法律规范,成为流行教材《新闻传播法教程》的前身。其后,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从法制、管理和自律三方面对西方传媒法规与伦理进行框架性的比较研究。2005年,他与李丹林共同主编的《影视法导论》系统阐释了中国影视产业法。2006年,他与张鸿霞共同主编的《大众传播法学》系统阐释了大众传播法学的基本原理和体系构成,被誉为当时我国大众传播法学体系建构的最高成果[5]。新媒体崛起,他又把研究视野转移至互联网领域,聚焦网络法及其最新案例研究。

在传播法领域耕耘40多年,魏永征对传播法研究有许多思考与大家分享。例如,他澄清人们以为“新闻法”是一部专门法律的误解,提出新闻传播法是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的概念[6],拓展了传媒法学人的施展舞台。2021年7月,在“中国传媒法研究的源流与前景”高峰论坛上,他说: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力在于实施。当前传播法建设和研究创新首先需要更多关注已经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实施问题;其次要紧跟传播科技的发展开展研究;三要重视对新型新闻传播工作者的行为规范的研究。

话说版行了七次的传播法教材

2002年初版、至今已修订到第七版的《新闻传播法教程》(简称“教程”),集中体现了魏永征的传播法教育理念和他在传媒实践和学术研究中的积累。“教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框架,以阐述新闻传播活动法律规范为主体,同时结合阐释有关政策、纪律、职业道德等规范,系统呈现了“公民有自由,媒体归国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传播规范体系。此书入选“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中的精品教材,成为高校新闻传播法教学的首选教材、了解中国传播法的必读书和多所重点院校指定的考研参考书。截至第六版,累计印刷26次,发行13.6万册。

在本文作者与魏永征网聊中,他谈了对此书的一些想法:

首先,这是一部讲中国法律的书。这就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立足本土,按照中国已经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阐述我国新闻传播领域的有关规范。对外国相关规范可以介绍一点,这只是为了了解和比较、借鉴,不能盲目主张照搬、“引进”。

例如在传播法研究中,上世纪60年代美国的警官沙利文诉纽约时报诽谤案是人们熟知的一个重要案例,此案确立了“公众人物”起诉媒体诽谤必须证明媒体具有“实际恶意”的归责原则,这对媒体自然大大有利。我国学界不乏有人主张将这个原则“引进”到中国来,还以此推论出“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应该“弱化”、“克减”。魏永征在《被告席上的记者》中就已对此是否适合中国新闻体制提出怀疑。2007年,他与当时在他指导下从事博士学位研究的张鸿霞合作发表论文[7],论证这个判例原则不符合中国国情。此后魏永征屡屡发表文章批评公众人物权益“弱化”的论点。

第二,这是一部写给学生学习的书。他认为,新闻传播专业的绝大多数学生学习传播法并不是要去研究,而是要懂得现在国家有些什么规范,将来能够用所学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再说,“教程”是提供教学使用的,不同于严格的学术专著。法律、政策、道德,分属于法学、政治学、哲学这些不同学科,需要也必須进行分别的独立的深入的研究和阐述;但是从应用层面说,这些规范存在着难以分割的联系,所以在讲述新闻传播活动法律规范过程中,应该结合講解有关政策、职业道德等规范。书中不涉及尚在学术研究层面探讨而并未正式确立的规则,对于相关研究中涉及现行法律、政策规范及解释的不同意见,需要提及的则在注释中说明。他把这样的体例称为“述而不作”。

就像前述美国沙利文案引出“公众人物”人格权益保护“弱化”论的争议,在“教程”以往版本中也只是通过注释提供参考。只是在第七版,为了说明《民法典》第998条关于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应该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各项因素的规定,方才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网络侵害人身权8个典型案件中有6个案件的当事人属于“公众人物”,而处理结果各不相同,说明根本不存在一律的“弱化”、“克减”。

第三,这是一部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的书。魏永征不无感慨地回顾,本书初版于本世纪初,我国新闻与传播业态还是以传统媒体为主体,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在构建之中。如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不断取得进展。而随着移动互联网成为新闻信息传播的主要场域,传统建构单一的、线性的传播形态已遭到彻底颠覆。“教程”理应随着新闻传播业态和法治建设的发展而与时俱进。

20年来,“教程”保持总体架构不变,基本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成为我国传播法领域唯一不断修订的专业教材。魏永征用中国京剧改革“移步不换形”来形容。“新闻传播法”的书名是不可更改的,改了就等于出新书了。但为了适应网络时代“新闻泛化”的嬗变,他从第五版起了一个英文书名:The Law of Journalism and Mass Communication in China,以此表示本书涵盖范围正在扩充至整个传播法。今年7月出版的第七版补充了近三年来颁行的《民法典》、《著作权法(修订)》、《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内容。

从第六版开始,他邀请自己的关门弟子、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周丽娜参与修订《新闻传播法教程》,当然是考虑将教材的后续更新任务逐步移交给她。教材修订过程也是一种学术传承。周丽娜感慨,老师不仅学问渊博,记忆力好,且实时更新前沿知识,在教材编写方面的思考给她很多指导和启发。比如,魏老师强调,教材供教学使用,不同于严格的学术专著。传播法教材应该让所有人都能看懂,看明白,能应用。重写人格权这一章时,他要求以学生的视角改了好几次。上海疫情告急之时,他抓紧修订,赶在快递停运前把1.8公斤的第七版终校版样从墙洞里交给小哥寄出,保证了新书如期送审,顺利出版。

致力于传播法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

魏永征在上海社科院任职期间,就曾在上海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多所大学担任兼职教授以及本世纪在香港、北京、汕头等地任教。

2003年,魏永征受聘担任北京广播学院(后改名中国传媒大学)特聘教授,同时任媒体法规与政策研究中心顾问、博士生导师,成为新中国首位“传媒法规与政策”方向的博士生和硕士生导师。就这所以新闻传播学为主业的高校里如何办好法律专业或法律系提出建议,使该校法学学科明确了“办成以传媒领域的法律作为特色”的这一跨学科发展方向。这一专业建设方向的确立在当时具有探索和创新意义。此后,他不辞辛苦,每年往返香港北京,参与授课、指导学生,组织该校法律系教师团队编写传媒法研究著作。在本世纪第二个10年间,指导审定《中国传媒法治年度报告》在《新闻记者》发表,制作了48期电子刊物《传媒法律与政策通讯》,对中国传媒大学媒体与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举办的年度传媒法十大事例的评选等活动切实发挥顾问作用。魏永征付出的心血为中国传媒大学的传媒法学科建设及骨干人才的培养做出重要贡献,由此也奠定了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法研究领域的地位。

魏永征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受到师生好评。树仁大学创始人胡鸿烈先生曾评价魏永征“学识渊博又肯从事研究,是一位难能可贵的好教授”。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传播学院前任院长范东升称他是学院教学的“顶梁柱”,做他的学生是非常幸福的。在树仁大学任教时,他在授课之余,还参与指导学生社团的学术研讨、新闻实践,并率领学生前往北京、上海等地进行考察活动,增进香港学生对祖国大陆的了解。在中国传媒大学和汕头大学担任特聘教授期间,魏永征培养的博士和硕士均以“传媒政策与法规”为研究方向,现在国内知名的传媒法研究专家和新秀多出自他门下。如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丹林,南京大学教授白净、中国记协一级调研员阚敬侠、智库期刊《社会治理》第一副主编刘逸帆,以及张鸿霞、王伟亮、路鹃、王晋、周丽娜等中青年传媒法教学研究生力军。

白净说,自己之所以攻读传媒法方向的博士研究正缘于魏老师的鼓励。如愿考上后,老师为她制定了特定的培养方案,由于当时自己在香港媒体工作,基于一国两制,从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国家层面的传媒比较法研究应该具有优势,还可以兼顾工作和学业,确定以诽谤法为视角。为确保她的博士论文如期完成,魏老师坐大巴车6个多小时从香港到汕头“督战”。论文如期完成且获得了校内外专家的充分肯定,后来正式出版。

李丹林教授说,在魏永征担任媒体法规与政策研究中心顾问期间,她作为该中心主任,有得天独厚的接受导师教导的条件,导师严谨的治学态度、悉心的指导、时刻处于一种思考和研究的状态,给她极大的影响和激励,使她受益良多,她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获得优秀。如今魏老师依然参与指导李丹林教授指导的博士生的培养,时刻关心“隔代”学生们的学业。

魏永征还热诚对待其他有志于传媒法研究的学者。他曾为多部传媒法著作或译作写序。本世纪二十年来,传媒法学界的多数后辈学人都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获得过魏老师的学术提携、帮助和支持。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教授彭桂兵说,自己对传播法的研究兴趣,除了归因于导师展江教授,主要因为魏老师对晚生后学的持续鼓励。

《新闻记者》现任主编刘鹏说,魏永征老师退休后一直作为刊物的“特聘顾问”,支持期刊工作。一些重要的选题、吃不准的问题,往往头一个想到向他请教。对年轻学者的求教,专业文章的审稿,他都是尽力应承。除了总体意见之外,他会在全文留下很细致的批注,包括具体法条的引用、语言修辞的斟酌等等。还担心批评意见说重了,年轻人不好接受,总想着怎么说更好些。这些年,刘鹏的学术论文,几乎每篇在定稿之前都请魏老师看过,他每次都认真提出意见。

2015年至今,魏永征先后在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等多所学院和学术组织担任特聘教授或学术顾问。他积极参加传媒法研究工作坊、会议、讲座等活动,发表学术演讲,对相关研究给予鼓励和建议,甘为人梯,毫不藏私。

举轻若重 学而不已

魏永征常说,做事要“举轻若重”。这体现在他一贯的写作风格和发言中。不管参加哪种类型的研讨会,他都以做研究的态度准备,PPT中有照片、有数据,言之有据,绝不敷衍。

1998年,57岁的魏永征在同辈学者中率先触网,在“浙江在线”开通个人学术主页“老魏说法”。从此,博客成为他发表相关评论和学术观点的重要平台。他的博文往往第一时间回应新闻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释疑解惑,指导实践,引导舆论,乃至引领相关研究。2003年后,因工作需要他率先使用Skype软件在香港给中传学子上网课,并组织学生在博客上开展讨论,成为中国最早开展网络教学的教师之一。他经常在社交平台分享传媒法领域的最新案例和学术动态,通过会议软件参加或旁听各种学术会议和讲座。这种思想和行动上的“年轻态”,令不少年轻人自愧不如。

2019年修订《新闻传播法教程》时,魏永征发现,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中有关“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的规定不符合中国标点符号区分不同功能的传统原则,让引号这一“标号”同时承担了“点号”——顿号的功能。他与责任编辑商议,果断恢复在表示并列关系的两个引号之间采用顿号。现在许多重要文献和高规格出版物、官方正式报道都坚持这种场合使用顿号。魏永征说:“小小一个顿号,但事关祖国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推广而言,涉及国家和民族的文化水准和文化尊严,不能算小。”[8]

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姚泽金教授说,在中国从事传播法研究是一项伟大的事业,也是一项布满荆棘、饱含艰辛的事业,但是魏永征教授在四十多年的研究中,将其变成了一个美妙的事业,一个充满了无限乐趣和享受的事业,给后学提供了丰富的精神营养。面对类似的赞誉,魏永征多次强调,自己走入传媒法研究领域是一个个偶然促成,他并不觉得自己有什么了不起的功业:“时代离我太远、太大了。我只是一颗很小的沙子而已。”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有人说,他是中国传媒法研究与教育当之无愧的拓荒者和奠基人,而他更愿意称自己是一名仍永远在征途上的“两栖学者”。

今天,年逾八旬的魏永征教授依然健步行走在新中国新闻法治建设和传媒法教育、研究的最前沿,继续为中国传媒法教育和研究指引方向,贡献力量。他是莘莘学子眼中可亲可敬的“魏老师”、“魏爷爷”,更是后辈敬重的学术标杆和引路人。正如李丹林教授所言,他“谦逊的品格、严谨的治学态度、与同道广泛而纯粹的学术交流、对后辈的关心关爱、对授业弟子的倾心指导,赢得了圈中广泛的尊重和敬仰,也成为中国传媒法研究中最重要的历史和现实的一部分”。

(衷心感谢魏永征教授、刘鹏主编、李丹林教授、白净教授、周丽娜副教授于百忙中接受采访、提供资料,指导写作)

说明:
1.传媒法、传播法,虽然有争论,但是鉴于不同文献不同提法,本文以同义对待。
2.香港学校的课程名称,中英文并称,但有时并不对应,如媒介伦理(Media Ethics)、中国新闻(China Reporter),前对后不对,照录。

[1] 《新闻记者》杂志1983年由上海文汇报社创办,1987年转归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主办,1996年由上海新民晚报社与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合办。经过上海报业的改制重组,现直属上海报业集团主办,并与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合办。
[2] 魏永征:《中国传媒业利用业外资本合法性研究》,《新闻与传播研究》2001年第2期。
[3] 徐剑、蒋宏:《中国新闻传播学高影响论文评介》,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4] 陈力丹.新闻法知识——记者防身的武器——读魏永征《被告席上的记者——新闻侵权论》[J].新疆新闻界,1995(05):39-41.
[5] 罗斌.传播法学的源流、对象、范畴与体系——传播法学体系研究(上)[J].当代传播,2022(03):95-100.
[6] 参见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页。
[7] 魏永征、张鸿霞:《考察“公众人物”概念在中国大众媒介诽谤案件中的应用》,《中国传媒报告》(香港),2007年第4期。
[8]魏永征.《民法典》“附则”中的顿号与标点符号规范化[J].青年记者,2021(05):51-52.

原载《中国新闻传播教育年鉴(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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