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传媒法和伦理治学的重要基础

行为规范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具体个案。规范往往来自各类个案的总结和提升,而实施规范则需要用个案来示范和充实。在法制层面,以往普通法系国家的法源主要就是判例法(case law),而大陆法系国家法源主要是成文法,但也辅之以判例。我国的法律形态都是成文法,但是司法机关也不时公布典型案例提供参考,近年来则正式实行指导性案例的制度。至于道德伦理领域,通过讲述具体个案来向公众说明和普及推广有关规范,更是古今中外常见的方式。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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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理《新闻传播共同体传播伦理》序

数年前听见江作苏教授说出“传播即伦理”这句话,觉得眼前一亮,似乎洞开一所窗户。但是我至今还无缘读到江教授对“传播即伦理”的系统论述,近来获悉他专门论述“传播即伦理”的专著即将出版,真是翘首以待。

本书作者李理博士,曾经多年在江作苏教授领导下工作并在其研究项目中担任助手,我有幸成为此书的第一读者,从而窥见“传播即伦理”若干脉络和线索,有助于对“传播即伦理”的理解和探讨。

全书以“新闻传播共同体”为基础概念,揭示了当下互联网时代传播现象的深刻变化:传播者与接收者的身份经常转换而成为一种新常态,传受关系已被互联网彻底融通和交互,传媒业边界正在消失。而将媒介伦理固化为一种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的习惯思维,必然会割裂传受双方在整个传播活动中所形成的整体性特征。这便是作者观察当下传播现象的基本见解。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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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网络法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地带。我们国家一贯重视推进互联网领域法治,持续而及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这一组论文,就是以网络法治为主题的。

互联网是人类的共同家园,但在全球范围内,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的问题始终存在,大国博弈十分激烈。李彦博士的《中国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制度建构的观念及话语实践》一文,以话语制度主义为理论框架,聚焦于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研究中被忽视的话语因素,探究了“网络主权”概念的动态形成过程,从观念和话语两个层面阐述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治网理念,以及与美国主导的所谓“互联网自由”概念的分歧和冲突。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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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发性骚扰引发诽谤案与民案举证制度的演进

提要 本文就当前关注的因揭发性骚扰而引发诽谤案件,回顾我国民事案件举证制度发展,指出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诽谤案件在诉讼过程中,经过双方举证都不能确证事实真伪的情况下,应由控方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关键词:性骚扰、诽谤、证据、举证责任

反对性骚扰,是一个多年的国际性话题,近年在美国兴起所谓me too运动,就是呼吁社会关注此类受害女性。虽然很多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都有保护妇女、禁止性骚扰的立法(男性也可能遭受性骚扰,此处不论),但是依法治理的难点在于事涉隐秘,取证困难。有的遭受性骚扰的女性诉诸舆论,反而被控诽谤。十多年前有一位女演员发布博客文章称遭受男导演性骚扰,被控侵害名誉权(诽谤),承担侵权责任,我当时就有专文批评。[1]当下又有类似案件,引起舆论关注。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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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附则”中的顿号与标点符号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在今年元旦起实施。当人们学习和研究这部涵盖全面、内容浩瀚的新中国第一部法典时,也许较少注意它的“附则”,即法典的最后两条: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无疑,这两条作为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施法典的重要规则,不能因为它只是附则而加以忽略。而本文还关注到:条文在连续使用并且表示并列关系的引号和书名号之间,都一笔不苟地打上了顿号。

权威文献为何不接受“国标”

近年来,大多数书报刊和网络文章在连续使用引号和书名号的词语之间不再使用顿号。在此类情况使用了顿号的文稿、书稿上,编辑会毫不犹豫并且不征求作者意见就予以删除;甚至逗号,可能还会殃及分号。例如本人刊出的文章中就曾经出现这样的文字: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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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刘心武揭秘说到周汝昌新证

入眠前有阅读或聆听一些休闲作品的习惯,最近听刘心武十数年前关于“红楼梦探秘”的广播节目音频,勾起了数十年前的兴趣。我初看《红楼梦》还是上小学的时候,十几岁时又复看了几遍,也看过少许老式读红著作如《红楼梦类索》之类,所以对这部古典名著很熟悉,有若干诗句至今还背得下来。不过也就是欣赏而已,没有去思考和探讨其中的什么意义或价值,更没有写过什么文字,如“评《水浒》”那样。

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有所谓“批‘浒’评‘红’”的工作,出版部门印发了一些资料,从胡适、俞平伯、周汝昌的著作到李希凡、蓝翎以及所谓“工农兵评红”,我也都翻过,但是没有记得住。也知道九十年代刘心武评“红”的事情,但当时忙于本职工作,没有接触。现在听了刘心武的音频,索性就把那些资料翻出来浏览一遍。年岁大了,不久就会忘记,就留几句感想。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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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调整新闻报道与人格权益关系的总结和创新

2021年元旦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或法典),是PRC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基本法律,其全面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确立了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权利法典”之称。

新闻传播业界和学界以及关注新闻传播业的法学界人士特别注意到《民法典》明文就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作出规定,从法律层面上肯定、充实、确立了学界称为“新闻侵权法”、“媒介侵权法”的主要内容,实现了调整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与人格权益之间关系法律规范的系统化。

(1)总结了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司法审理新闻报道与人格权益纠纷的丰富实践和30年来学界就此的广泛探索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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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为公共利益”体现了对主流媒体的倾斜保护

“东方传播法”工作坊人物专访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元旦起实施。《民法典》受到新闻业界的广泛注意,不只是因为在其第四编“人格权”的部分条文明确写上“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内容,而且综合《民法典》全编的普适性规定连同第一编“总则”、第七篇“侵权责任”中有关规定等,系统建立了调整新闻报道行为和民事主体人格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

围绕“民法典与新闻报道”,传院融媒体中心记者于11月20日下午对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特聘教授魏永征进行了专访。
记者:我国关于新闻法的制定,长期以来一直都处于空白状态。而此次民法典的出台,使得新闻传播中的很多权利和责任有了界定。未来,关于新闻传播相关权利和责任的界定,是否会扩展到其他相关的类型法呢?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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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民法典》回望 新闻侵权纠纷审理和研究的历史

在第15期东方明珠大讲坛上演讲(2020年10月27日)

(附录杨立新:《民法典》对媒体行为的规范)

尊敬的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暨新闻传播学院的领导,尊敬的杨立新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刚才杨教授全面的讲述《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内容与新闻传播的关系,这是一场非常难得的学习。杨教授是从最高院法官,后来转到检察官,在最高检的厅级领导岗位上,主动投身到民法学研究中,从上个世纪90年代,杨教授就关注新闻传播领域的法律问题,从事多个项目的新闻侵权、媒体侵权研究,还直接参与过新闻侵权案件的处理,是一位非常关注新闻传播领域法律事务的法学家。

刚才杨教授已经将《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有关新闻传播的问题进行系统全面的讲授,我没有什么补充。由于本次讲座题目是《民法典与新闻传播法研究的过去与未来》,我就讲一讲过去,为大家更好的理解民法典和杨教授今天的讲座提供一些背景。题目是《从<民法典>回望新闻侵权纠纷审理和研究的历史》。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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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四届东方传播法工作坊的点评发言

刚才李丹林教授对于六篇论文逐一作了点评,我就集中说一说早上开幕致辞说的“再出发”。

上午民法典专题六篇论文,关于名誉权的只有一篇,其余五篇都是讨论个人信息保护的,李老师以为不够均衡,这也对;但是我还觉得这可能反映了传播法研究趋势的变化。

请允许我最简单回顾一下传播法研究的历史。

传播法研究发源地是在北京,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当时叫新闻法研究。而新闻传播与人格权益冲突的爆发,则是在上海。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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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组织权:融媒时代版权保护的一个焦点

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赵双阁教授领衔的新著《三网融合背景下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及管理机制比较研究》已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这是赵双阁在2017年出版的《三网融合背景下中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的姐妹作。

比较这两部书名关键词的增减组合,就可以发现作者三年来治学足迹的延伸:由于不再有“中国”一词而表明作者把视野扩展到整个世界,“广播组织权利”词组体现了作者的论述从作为邻接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广播组织权”延伸到广播组织所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制”一语则表明对于广播组织权利的考察从静态的内容描述进到动态的维护机制研究。

纵览全书,可以得出这样几点印象: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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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传播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卢家银新著《群己权界新论》评介

《群己权界新论》(商务印书馆出版)是中山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卢家银博士的新作。他以“群己权界新论”来命题他从事传播法研究收获的最新成果,体现了他对于传播法的思考和理解。

“群己权界论”,是我国近代启蒙思想家、翻译家严复(1854-1921)在1903年将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J.密尔(1806-1873)于1859年出版的重要论著《论自由》(On Liberty,我国上世纪50年代再次汉译出版则使用现名)译为汉语出版时所起的书名。在我国思想史和翻译史研究中,对这个典故众说纷纭,评价不一。一般说来,人们认为在字面上“群己权界”与“自由”虽然相去甚远,然而体现了译者对于原著议题的认识和阐释,即自由的实质乃在厘清个人权益(己)和群体、社会(群)权益之间的界限。作者撷取这个百余年前的古色词组作为此书主标题,而赋以当代传播法的新意。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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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孩子们在良好的媒介环境中成长

正如本书(《未成年人保护视域下广电媒体新闻责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开头所言:未成年人代表人类的未来和希望。如果说,每个人的成长和存在总是有赖于两个环境:亲身经历的环境和媒介环境,那么,前者往往有一定限度,而后者则可以呈现更为广袤而深邃的世界,对于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拥有的知识及能力产生尤其重大的影响。而每个人降世之后,最先通过媒介获取的信息形态并不是也不可能是文字而是音像。所以,作者选择广电媒体与未成年人保护这个课题加以研究,确实独具深意。

本书以许多篇幅和事实揭示了当下广电媒体难以适应未成年人成长需求的诸多差距,其根本原因在于现代传播科技带来的传播形态的颠覆性改变。传统的广播电视的传播是单向、线性的,一般说来孩子们往往会同家里成年人一起收听收看。网络传播则是交互性的,个人可以在自己选定的地点和时间收取各种信息包括广电节目。至于移动互联网成为信息的主要传播渠道,更是结束了以往家庭成员共同接收广电节目的局面,每个人包括孩子们都可以独立持有自己的接收终端,选择自己需要和喜欢的内容。成年人对孩子获取信息的最后把关不复存在。据2020年4月CNNIC第45次报告显示,在我国现有9.04亿网民中,10岁以下的小网民占了3.9%,我们不妨想象这数千万娃娃拿着手机或平板获取信息的壮观,他们当然不会去浏览那些长篇大论,而主要是音像或游戏,并且通常不会与大人共享。本书正确地把广电媒体定义为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传统媒体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所创设的基于PC端或移动端的互联网网站、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客户端等新媒体。书中显示,在众口喧哗的网络空间,作为主流媒体的电台电视台的覆盖率、影响力大有衰退之势,为了争夺受众(用户),迎合某些不正当的趣味和需求,广电节目质量和品位出现下降的趋势。书中列举目前广电节目中与未成年人相关内容存在的种种问题,包括缺乏对未成年人独立人格的尊重、可能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这些问题发生在人人都在线上拥有单独获取内容能力的传播环境中,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具有颇大的尖锐性和警示性。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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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新闻侵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或法典)受到新闻业界的广泛注意,不只是因为在其第四编“人格权”的部分条文明文写上“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并明确赋以权利,而且综合全编的普适性规定连同第一编“总则”、第七篇“侵权责任”中有关规定等,系统建立了调整新闻报道行为和民事主体人格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

上世纪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的同时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从某种意义上说,新闻业界正是从处理新闻报道与人格权益的纠纷走入法治的。1983年上海《民主与法制》发表通讯《二十年疯女之谜》引发首例新闻报道诽谤案并于1988年终审判决[1]以后,因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纠纷案件连绵不断,受到新闻业界以及新闻传播学界和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并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议题。1991、1993、1996年,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等单位三次举行全国性的新闻纠纷和法律责任研讨会[2]。1993年由新闻出版署副署长、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王强华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舆论监督与新闻纠纷问题研究”立项,1997年成功结项[3]。1994年有三部以“新闻侵权”为题的专著先后出版。1997年时任华东政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撰文创议加强“新闻侵权法”的研究[4]。至今以“新闻侵权”、“媒体侵权”、“传播侵权”为题目或议题[5]出版的专著、案例评析集编、研究报告等数以百计,最近出版的一部是罗斌的80万字巨著《传播侵权研究》[6]。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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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的媒介景观与传播治理网上会议点评发言

8月17日上午

我套用一句宋词开头:“一年疫(春)事都来几?早过了,三之二。”(欧阳修:《青玉案》)

这八个月来,面对浦江——我窗外就是上海的黄浦江,心系楚天——武汉有我的许多朋友,其中有一位的友谊已经维系了65年。尽管我们多数时间是宅在家里,但是依赖现代传播科技,我们还是信息相通,情感相应。在这段岁月里,在很大程度上,我们的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是依靠传播科技就是网络在维系的。这样,疫情期间的传播很自然就成为人们特别是我们传播学界关注的中心。我在昨天8月16日从知网的文献栏目以“疫情传播”为主题搜索的结果:2020年共得394篇,而自2001年-2019年的文献总共为416篇,完全可以预计今年这个关键词为主题的文献肯定将超过前19年总和。这390多篇中,有80多篇是讲作为传染病的疫情传播及相关管理的,与传播学、传媒无关。其余300多篇,都是关于信息传播问题的。而像《新闻界》《青年记者》等新闻学术期刊,还设置了有关疫情传播研究的专栏,发表了许多有质量的研究成果。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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