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附则”中的顿号与标点符号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在今年元旦起实施。当人们学习和研究这部涵盖全面、内容浩瀚的新中国第一部法典时,也许较少注意它的“附则”,即法典的最后两条: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无疑,这两条作为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施法典的重要规则,不能因为它只是附则而加以忽略。而本文还关注到:条文在连续使用并且表示并列关系的引号和书名号之间,都一笔不苟地打上了顿号。

权威文献为何不接受“国标”

近年来,大多数书报刊和网络文章在连续使用引号和书名号的词语之间不再使用顿号。在此类情况使用了顿号的文稿、书稿上,编辑会毫不犹豫并且不征求作者意见就予以删除;甚至逗号,可能还会殃及分号。例如本人刊出的文章中就曾经出现这样的文字:

……领导同志提出兼顾“五对关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

这是我学习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文章,文中引用了领导同志在2014年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兼顾“五对关系”的论述,这五个短语都是领导同志的原话,当然必须打上引号。在原稿中,在每对引号之间打上了逗号(严格说来,由于五个短语中间都有逗号,使用分号更为得体)。但是,文章刊出后,逗号不见了,成为上面这样子。

为什么要这样做?从事编辑工作的朋友告诉我,这是遵照新版的标点符号“国标”(国家标准)。我找到了2011年发布、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的《标点符号用法》。上面标明“国家标准(GB/T 15834-2011)”,并说明本标准起草人是北京大学,列有沈阳为首的起草人姓名(下文简称“2011国标”)。其中4.5.3.5.规定:

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入的(如引号后还有括号)宜用顿号。

示例1:“日”“月”构成“明”字。
示例2:店里挂着“顾客就是上帝”“质量就是生命”等横幅。
示例3:《红楼梦》《西游记》《三国演义》《水浒传》,是我国长篇小说的四大名著。

……

这就是近年来引号和书名号之间顿号消失的依据。至于我那段文字的引号之间连同逗号也一起消失,那是“超标”了;而这样“超标”也并不是我这一例,其它例子不难找到,兹不列举。

不知人们是否注意到,非但《民法典》,在另一些权威文献之中,“2011国标”也并未得到采用。我已有多项积累,这里只举最近的两例:

2020年12月31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报道“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央企业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意见》、《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

2021年1月1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刊登“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二一年新年贺词”:……我国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率先实现正增长,预计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迈上百万亿元新台阶。粮食生产喜获“十七连丰”。“天问一号”、“嫦娥五号”、“奋斗者”号等科学探测实现重大突破。……

怎么这里的“国标”不管用了?请注意这个“国标”的编号标志GB/T。这里的T是推荐性标准的缩写,强制性国家标准没有这个T字。根据2017年修订的《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而“推荐性标准”,是“鼓励采用”。权威文献当然可以选择不接受“2011国标”“推荐”、“鼓励”,那么为什么普通文章必须接受“推荐”、“鼓励”呢?

“2011国标”与语法存在冲突

法律条款和权威文献不接受“2011国标”“推荐”、“鼓励”,是有道理的、值得思考的。因为这种做法与汉语语文法则存在冲突,例证就可以分析“不接受‘2011国标’‘推荐’、‘鼓励’”这段短语本身。须知在汉语中,两对以上引号内的语词并非一定是并列成分,它们还可能是名动结构、动宾结构以及某些偏正结构。“推荐”和“鼓励”都是《标准化法》里的术语,“2011国标”则是我临时起的称号,所以都得加上引号。“2011国标”与“推荐”、“鼓励”,成为一个名词-动词结构,不是并列成分,当中不能加任何标点;“推荐”和“鼓励”都是“2011国标”的动词,两个词属于并列成分,应该用顿号隔开(这个名动结构成为前面“不接受”的宾语,这里不论)。而如果按照“2011国标”,把两个动词中间的顿号去掉,这三个词语之间的不同关系就无以区分,不去从上下文考察,“推荐”“鼓励”在语法上就可以被解读为联动结构或者动宾结构而不是并列成分。

这就是说,在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词语之间取消顿号,就会同标有引号的非并列成分的词语因而不可以使用顿号的表述发生混淆。

不妨回顾一下历史:汉字行文原初是没有标点符号的,使用标点符号是在二十世纪初以来的事情,其间有过许多探索和争论,慢慢在使用中有了比较统一的用法。这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过程。新中国建立以后,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发布过一件“标点符号用法”,1990年国家语委、新闻出版署又修订发布了“标点符号用法”,连同国家语委的1996年“国家标准”(GB/T 15834-1995),共有三件,都没有“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不用顿号”的规则。这是因为,制定部门明确表示遵循“约定俗成”原则;而人们并没有这样用法。

各种标点符号使用也构成一种体系,不同标点符号的功能是不可混淆的。1996年“国标”对各类标点符号功能进行归纳,把标点符号区分为“点号”和“标号”。“点号”有逗号、句号等,作用在于点断,主要标明说话时的停顿和语气,顿号只表示句子内部并列成分的停顿,属于点号。“标号”有引号、书名号等,作用在于标明,主要标明语句的性质和作用,引号就是表示内容具有特定来源、特定含义等,并无表示停顿和并列的功能。所以,在标有引号的非并列关系词语之间不能使用任何点号,而标有引号的并列关系词语之间必须用标点点开:引号内若是单词或短语使用顿号,句子使用逗号,等等。现在再要赋予引号停顿和并列的意思,那就是要“标号”同时担负“点号”的功能,这是“2011国标”起草人对业已形成的标点符号使用规则体系无知,草率而为。其影响就是使人们误以为引号本身也具有点断的作用,这样,引号与引号之间,非但顿号,连同逗号甚至分号,都可以一概免除了;这势必造成混乱。

“2011国标”带来了难题

“2011国标”人为地改变多年约定俗成的规则,不但造成了如今权威文献与普通行文对顿号不同用法的并存局面,而且还带来了无法处理多年积累的历史文献的难题。数十年来制定的权威文书,出版的经典著作,都是按照传统规则,在表示并列关系的引号的词语之间使用顿号,如今如果需要重印、再版,或者撰写、出版的文字加以引用,能够擅自把其中的顿号删除吗?当然不行。我曾经为撰写书评而通读了一部论述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150万字巨著,就不无遗憾地发现作者行文中引号之间不用顿号(显然是出版时被删除的),而引用马克思恩格斯的原话,由于是中央编译局的权威版本,不能擅改,有关顿号只能予以保留,在同一部著作中标点符号不能统一使用,这无论如何不能说是正常的。说得更现实一点,眼下撰写文章若要引用《民法典》第1259条和第1260条,能够把其中的顿号擅自删除吗?
看起来,小小一个顿号,但事关祖国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推广而言,涉及国家和民族的文化水准和文化尊严,不能算小。

结 语

《民法典》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上位法高于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的下位法无效,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推荐性国标不是法,属于有关行业内的推荐性规范,更应该向法律看齐,与法律保持一致。《民法典》和权威文献对顿号的用法,在事实上宣示了2011年《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4.5.3.5.条款不能成立,不宜“推荐”、“鼓励”。有关部门应该果断宣告停止实施2011年《标点符号用法》这个条款,同时启动对此“国标”的修改程序,以免这种乱象延续蔓延而造成难以纠正的局面。

刊《青年记者》2021年3月上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