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四届东方传播法工作坊的点评发言
刚才李丹林教授对于六篇论文逐一作了点评,我就集中说一说早上开幕致辞说的“再出发”。
上午民法典专题六篇论文,关于名誉权的只有一篇,其余五篇都是讨论个人信息保护的,李老师以为不够均衡,这也对;但是我还觉得这可能反映了传播法研究趋势的变化。
请允许我最简单回顾一下传播法研究的历史。
传播法研究发源地是在北京,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当时叫新闻法研究。而新闻传播与人格权益冲突的爆发,则是在上海。
我使用“爆发”这个词,是形容我们新闻业界和学界对于这种冲突的震惊。这并不奇怪。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集中当时法学界主要学者编写的,1000多条目100多万字,但是上面没有人格尊严,没有名誉权、肖像权,没有诽谤、侮辱等条目。有一个人身权条目,里头只有提到人身自由和生命权、健康权,没有今天称为精神性人格权的哪些权利。我绝没有责怪我们可尊敬的法学界前辈的意思,这只是时代留下的烙印,可以说这个领域当时是一块不毛之地。那么在我们新闻业界和学界就更加不会有这样的概念、观念。所以80年代第一起新闻报道引发的新闻诽谤案件引起的震惊就是不难想象的。这个案件正是发生在上海。由于民法通则没有关于新闻报道的规定,各地法院处理这类纠纷就会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件批复形式的司法解释,也是发给上海的,那是在1988年1月。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规定形式的的司法解释,也是先来上海调研,然后起草颁布,这就是1993年关于名誉权案件的司法解释。我还要说,第一批集中研究讨论新闻报道与人格权益有关法律问题的学术会议,是北京的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主导召集的,会议的基地也是在上海,这就是1991、1993、1996年三次新闻纠纷和法律责任研讨会,参加的有新闻学界和业界,法学界,以及行政、司法的公职人员,还有法官。在此后,关于所谓“新闻侵权”“媒介侵权”的研究成为热门话题、成为所谓“显学”,有关专著林林总总,全国出版了几十部,有的说有上百部。
从这个意义上说,上海在传播法研究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包括我们华政的老院长、老校长曹建明教授发出过加强“新闻侵权法”研究的创议,对当时学人是一种动员。这就是我早上说的天时地利人和中的地利的意思。
那么到了如今,就像今天,名誉权研究论文为什么只有一篇呢?我觉得反映了传播法研究热点有所变化。名誉权纠纷,已经不再构成对于新闻报道的主要威胁。罗斌教授的专著显示,曾经的热门话题、新闻媒体在名誉权纠纷中败诉率,已经降低到我加以平均大约只有25%左右。而网络社交媒体、自媒体等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则是专业媒体的几倍(可能将近10倍)之多。当然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五章对于我们传播法来说,仍然有许多需要深入研究的议题。但是现在人们关注点,集中到随着网络科技发展,更具有尖锐性和迫切性的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上来,也是合情合理的。
今天的论文显示:尽管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相当全面的规定,但是许多问题有待深入探讨:两篇论文探讨的同意、告知,同样,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什么是“合法、正当、必要”,研究为什么还要加上“不得过度处理”,如何行使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等等。其次,我们发现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已经不再是像新闻侵害名誉权那样只是新闻媒体了,它大量涉及的是网络平台,特别是网络商务平台以及相应的应用,就像今天两篇论文都涉及画像以及与其相关的杀熟等问题。第三,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开始于公法,人大常委会2012年决定、网络安全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等,如今民法典又以私法作为民事权益作了更完整的规定。所以保护个人信息体现公法与私法的交集,有一位今天没有到场的也是少壮派学人在文章里说保护个人信息主要有赖公法,那么公法与私法如何相互配合呼应,也是有待探讨的重要问题。最后,传播科技飞速发展,我们很难预料今后还会发生和提出怎么样的新的研究问题。
传播法研究风向这个变化,对于我们学人来说,则是意味着机会。就是说,我们将会有更多的研究议题,将可以写作更多的论文,将可能申请更广泛的研究项目,以及,可以向社会贡献更多的传播法研究的成果。
这就是今天我们传播法研究面临的再出发。
地处上海的华东政法大学的东方传播法论坛工作坊,凭借如今再出发的机遇,今后完全有可能成为有影响的传播法研究的基地和中心!
2020年11月12日中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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