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组织权:融媒时代版权保护的一个焦点

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赵双阁教授领衔的新著《三网融合背景下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及管理机制比较研究》已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这是赵双阁在2017年出版的《三网融合背景下中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的姐妹作。

比较这两部书名关键词的增减组合,就可以发现作者三年来治学足迹的延伸:由于不再有“中国”一词而表明作者把视野扩展到整个世界,“广播组织权利”词组体现了作者的论述从作为邻接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广播组织权”延伸到广播组织所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制”一语则表明对于广播组织权利的考察从静态的内容描述进到动态的维护机制研究。

纵览全书,可以得出这样几点印象:

首先,本书系统揭示了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传播兴起,媒体融合发展,广播网和通信网通过互联网双向进入,广播组织权利面临着全面挑战。面对日益猖獗的盗播现象,广播和广播组织的界定,广播组织权利的主体和客体,广播组织权利的范围,乃至广播组织的管理体制,都需要重新界定和调整。

书中一方面回溯了《罗马公约》《布鲁塞尔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国际公约中有关广播组织权规定的内容及其历史局限,另一方面详细梳理了上世纪末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及其下属的“版权和有关权(邻接权)常设委员会”(SCCR)为因应互联网的挑战作出一系列协商和探讨,特别是2006年SCCR第14届会议形成《保护广播组织基础提案草案》以来有关文件和一些国家提案的情况,直至2014年第27届会议,在诸如将广播定义从无线广播延伸到有线广播和卫星广播、确认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载有节目的信号而不及于节目、将广播组织权利视为一个开放的权利系统并列入发行权等一些新权利等方面基本上达成共识。但在广播组织权向互联网“扩张”问题上却举步维艰。可以为一些国家接受的是将传统的广播组织(即电台电视台)的互联网传输纳入广播组织权保护范围,而对于将广播组织“扩张”到包括互联网上设立的网播组织(cablecasting organization),主流意见一直是持排斥态度;据本人查阅SCCR官网,直至2019年10月的第39届会议,有关草案仍未形成协议。

本书也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以及不同国家的广播组织权制度进行了综述和比较,在广播组织权“扩张”问题上,各国做法不一。可注意的是书中列举有些国家明确将“向公众传播权”(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列为广播组织权利的一个权项。这正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第8条有关互联网特有的交互性传播的规定,书中在介绍英国版权法时指出按照英美法系传统对作者和传播者一体予以版权保护,广播组织属于版权人的一类,明确规定享有向公众传播权,作者指出这正是回应网络新技术的应用,将交互性传播的利益保护纳入广播组织权利的范围。

其次,本书对广播组织权“扩张”所遭遇的困难进行了深层次分析。作者明确主张广播组织权应该“扩张”,互联网上兴起的网播组织应该视为广播组织,与传统的广播组织享有同等的广播组织权利,但要实现这一点,从技术上到利益分配上都存在难点。

书中在对与广播相关的概念体系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传统的无线、有线和卫星广播都是点对面的以及单向的、线性的非交互性传播,而网络传播则是点对点的,并且有非交互性和交互性的区别,交互性传播在形态上与传统广播的定义相距甚远。由此在利益分配方面也带来一系列新问题:传统广播无论是无线广播还是卫星广播,其覆盖总有一定范围,而网络传播在理论上可以到达地球的每个角落,并且交互性的网播可以由用户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节目,不像传统广播稍纵即逝,这样新兴的网播组织与传统的广播组织的利益冲突是显而易见的。而不同形态的网播组织,例如直接播送视听节目的组织(ICP)和仅仅提供平台而由用户播送视听节目的组织(ISP),也存在利益冲突。至于像中国那样,由于广播和电信两大行业的不同利益诉求,“三网融合”提出20余年来进展缓慢,更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书中进而指出,网播的兴起和介入,也引起版权人的警惕,认为广播组织和网播组织既不创作也不拥有节目所以不应该享受经济权利的意见,始终有一定影响,这也导致许多版权收费组织认为网播组织一旦介入广播组织就会打破版权保护的常态,削减版权人的利益。而在用户方面,鉴于广播组织权制度事实上造成使用作品需要获得版权人和广播组织的两个许可,有可能限制不受版权保护和进入共有领域作品的使用以及合理使用,所以也对广播组织权扩张持有不同程度的保留。不过书中同时指出,网播组织与传统的广播组织在成本收益上存在相反趋势,传统广播的受众不受限制,受众越多成本收益越高,而网播恰好相反,成本与用户数量成正比例增长,用户越多就必须支付更多的服务器和带宽费用,从这个角度说,网播组织的利益应该予以更多的关注。

可以说,诸如此类的利益分析方法贯穿于全书。如书中在介绍和比较各国技术保护措施时,既肯定在数字传播条件下确立技术保护措施规范的合理性,同时也指出它与表达自由、合理使用、权利穷竭等都存在着冲突,需要加以合理平衡。我们知道,利益平衡是版权制度创始以来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即为了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的繁荣,必须对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实行合理的平衡。广播组织权制度只有在利益平衡原则的指导下才能走向逐步完善。

其三,本书对媒体融合背景下各国广播组织管理制度变革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和管理机制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书中指出,随着广播和电信双向进入互联网,各国对这些产业的监管也必然逐步走向融合,实现从以产业为划分的纵向监管体制向以功能划分为基础的横向竞争体系转变。

本书设立专章叙述了中国“三网融合”管理的进程,同时介绍了美国、英国、欧盟、日本以及其它一些国家融合监管政策和制度。作者指出现今多数发达国家都已实现了对广播、电信和互联网三个产业的融合监管,可以分为完全融合监管体制和相对融合监管体制。前者是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监管,后者是不成立统一的专门机构,而是在法律和体制框架内对不同行业进行调控。

借鉴他国经验,作者具体分析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信条例》等行政法规的缺陷,提出要顺应通信与传播科技汇流的趋势,健全对广播组织的权利和管理体制的立法。书中尖锐指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制度的缺陷:有关“广播权”的规定没有包括有线广播组织直接播放节目的版权;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由于没有包括非交互传播而难以控制网络直播;有关电台电视台播放的邻接权的规定没有延伸到信息网络传播权而造成制裁网络盗播无法可依。书中还对我国现行广播和电信双轨制造成的缺失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系统的改进建议。

虽然版权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但是作品的传播离不开媒体,对作品的使用和交易必定要涉及产业和市场,涉及行政监管制度,作者的思路从知识产权法部门进入行政法部门,从私法进入公法,确有必要,而成为本书的一个特色。

由此我们可以产生这样的联想:

版权起源于现代媒体。最初的媒体是书报,接着有照片、唱片,尔后是广播电视,如今互联网成为席卷世界的新媒体。传播载体从纸张、胶片、磁带到电波、到数字。传播符号从静态的文字图画,到动态的声音,到声形并茂、可视可听的图像,并且可以融为一体。传播方式则从单向、线性传播发展到交互性传播,受众变为用户,既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也可以利用软件在平台上自行发布视听内容,传播主动权从媒体转移到用户。这就是媒体融合的传播形态。200多年以来传播形态的每一步发展,都对版权保护提出新问题,要求在原有版权规则的基础上发展新的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广播组织权虽然只是整个版权体系中的一项邻接权,但却可以说是集中了当下融合媒体的崭新传播形态中版权保护诸多问题的一个聚焦点。作者近年来对这个议题锲而不舍,孜孜以求,确有深意存焉。

今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后,又一次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在这份草案中,广播权的定义得到了完善,涵盖了无线和有线的所有方式。作为邻接权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增加了一项“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可以注意到这个提法并未限于交互性传播,应该认为包含了网络的非交互性传播,而这项邻接权的客体则明文规定为“载有节目的信号”。虽然草案未能提及网播组织,这是由我国特有的电台电视台制度所决定的,应可理解;但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2007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对“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有专条规定,广电总局2017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中第一类就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其下包括5种服务,从事此类服务的网播组织是否可以适用这项邻接权保护,有待解释明确,或者在草案修改时增入补充条文。总之,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取得这个进步,自然与包括本书作者在内的诸多学者多年研究、论证、建议、呼吁密不可分。相信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版权制度和广播组织权利保护与管理机制一定可以不断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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