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传播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卢家银新著《群己权界新论》评介

《群己权界新论》(商务印书馆出版)是中山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卢家银博士的新作。他以“群己权界新论”来命题他从事传播法研究收获的最新成果,体现了他对于传播法的思考和理解。

“群己权界论”,是我国近代启蒙思想家、翻译家严复(1854-1921)在1903年将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J.密尔(1806-1873)于1859年出版的重要论著《论自由》(On Liberty,我国上世纪50年代再次汉译出版则使用现名)译为汉语出版时所起的书名。在我国思想史和翻译史研究中,对这个典故众说纷纭,评价不一。一般说来,人们认为在字面上“群己权界”与“自由”虽然相去甚远,然而体现了译者对于原著议题的认识和阐释,即自由的实质乃在厘清个人权益(己)和群体、社会(群)权益之间的界限。作者撷取这个百余年前的古色词组作为此书主标题,而赋以当代传播法的新意。

信息传播,是人类维系社会运作的一项基本活动。而从事传播活动的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必定会同他人、社会及其各种群体和组织以及国家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这正是传播法(或称传媒法、媒体法,因为现代社会的主要传播活动必须经过媒体)所要调整的对象。传播活动主体的权利,国际上通称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在我国,宪法里称为言论、出版自由,政策和学术层面上较多称为表达权,这些称谓的所指其实并无不同。而传播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社会及其各种群体和组织的乃至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也是举世公认的基本原则。传播法就是要调整两者之间的关系,设定合理的界限以及对任何一方逾越界限行为的制裁。这也就是此书英文书名(On Liberty & Regulation: Comparative Communication Law)所说的:自由和规制。由于传播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传播法不可能只是制定单一的一部法律,传播法的规范会涉及多种法律和——用大陆法系概念来说——法的部门(branch of law),包括传统所说的公法和私法。本书的架构正是体现了这样的特征。作者在第一章“基本权利”阐述了表达自由或表达权之后,再以十二章的篇幅分叙法律为了保护其他各类权益,对传播主体基本权利所设定的限制:如果说,像“煽动犯罪”、“淫秽色情”、“亵渎宗教”、“种族仇视”等主要体现了调整传播行为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那么,像“名誉侵权”、“隐私保护”、“真实威胁”、“数据迁移”等则更多着眼于调整传播行为与公民、法人权益之间的关系,从而系统体现了作者在传播法上的“群己权界”观。

如果说本书这十三章的设计主要是展现了传播活动中从权利到责任的纵向结构,那么此书各章内对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就本章研究对象所作的“比较”则体现了一种横向结构,也就是此书的副题:“传播法比较研究”。传播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相同或相似的,但是由于不同国家社会形态和制度、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等等的差异,各国建立的法制、规范和准则以及它们的形态则会有很大的不同,甚至同样的法律命题或概念,在不同国家不同社会的实施中也会出现很大的差别,就像上述传播者的权利在不同国家不同场合就有不同表述和解释那样。为此,在法学研究中,比较法(comparative law)是经常使用的、不可或缺的方法(由于其重要地位有的学者主张比较法应该是一门学科)。比较法就是对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为此,离不开法系(family of laws, legal family, etc.)的比较。法系是按照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共同传统、共同特征对各国法制所作的归类,学界各家有关区分或有详略之别。按照我国法学前辈学者沈宗灵先生(1923-2012)在上世纪末的论述,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以及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还有伊斯兰法、印度法等,也有其独立的地位(沈宗灵:《比较法研究》,1998)。本书以大陆法、英美法及我们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传播法的比较为主,而对其它法系的国家也有涉及,如“煽动犯罪”、“种族仇恨”这些章内,都介绍了印度的有关法制。第五章“宗教亵渎”,专门比较了主要信奉基督教国家(包含分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英国、美国和意大利)、伊斯兰教国家(埃及和巴基斯坦等)和佛教国家(泰国、斯里兰卡和柬埔寨),对于制裁亵渎宗教行为的不同法律规范和案例,中国以无神论为主流观念,而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教自由和不信教自由,传播法研究很少涉及亵渎宗教的问题,本章案例大多零碎见于报章,从法制层面加以综合讨论,足以拓展国人见识。当然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也会存在很大差别。如在“名誉侵权”、“隐私保护”等章里我们可以看到,尽管英国与美国属于同一法系,美国法起源于英国法,但是历经两百余年的发展,两国的许多规范已经存在不容忽视的差异。这种比较甚至还可以深入一个国家的内部,如我国香港地区,按照“一国两制”原则,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框架下基本保留原有英治时代的法律而不实行中国内地的绝大多数社会主义法律,但又须按照“基本法”的要求对原有法律作出修改或制定新的法律,所以也不能绝对说香港法的形态属于英美法系,在此书有的章节就涉及香港“基本法”和原有法律的关系问题。对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传播法作这样比较研究,并非着眼于它们谁优孰劣,法律制度总是要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相适应的,各地的不同法制对于本地通常都具有合理性。比较法研究的主要启示是,他国的传播法制对于我们主要在于理论上的认识和借鉴意义,由于社会制度等诸多方面的不同,简单主张搬用他国规范有可能造成南橘北枳的效果。

传播法总是处于发展之中。有些国家的传播法、传媒法著作往往每隔数年就要修订一次,有的驰名著作已修订达20版以上。这不仅是由于法律制度虽然具有稳定性,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在不同的法律部门往往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或修改原有法律,而传播法如上所说,总是涉及众多法律部门,这种发展或修改往往会涉及传播法。更为重要的是,传播科技发展往往是社会发展的前驱。世纪之交以来,互联网的发展已经颠覆了原有的传统传播形态,由此带来网络空间“群己权界”发生新的变动。为了保障网络安全,规制网络传播,各国纷纷制定有关法律规范。本书在论述传播法那些固有议题如煽动、亵渎、名誉、隐私等时,也注意发掘网络时代的新动态新变化新案例,同时还以专章论述了随着网络传播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新的传播法议题如“真实威胁”(true threats)、“数据迁移”(data portability)、“青少年在线保护”等。其中“数据迁移权”或译为数据可携带权,是2018年生效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首次确立的数据主体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适应社交网络兴起的需要而形成的。作者及时注意到这种新型权利加以研究,撰写论文发表(《论隐私自治:数据迁移权的起源、挑战与利益平衡》,《新闻与传播研究》2019年第8期),又经扩充而成为本书第十二章,论述了这个权利的内涵、起源,对现实的挑战以及与国家、社会、个人等各方利益的平衡等,介绍了欧洲各国的落实措施和其它国家的借鉴,并就我国如何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这足以表明本书具有的前沿性。

传播法内容广泛,国际上有的传播法著作篇幅宏大。本书既然着眼于比较研究,就不可能面面俱到。如“名誉侵权”,本身就是一部专著的选题,国内研究成果数以百计,本章就只是集中于讨论不同国家对死者、政府、公众人物等主体的名誉权益的比较研究,而不再泛论诸如侵权构成、抗辩事由、责任形态等问题。另外,全书主要关注于传播内容的法律规范,而并未涉及诸如纸媒(书报刊)、广播、电视、电影、网络等不同传播媒体的特定权利、责任和法律规制以至各类传媒产业等问题,这也许是作者将本书称为“传播法”研究而不是“传媒法”研究的一个理由。这样说,并非指本书存在不足,而只是想借此说明,本书的出版意味作者多年的传播法研究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而在未来还有新的发展空间,期待作者有更多的成果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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