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孩子们在良好的媒介环境中成长

正如本书(《未成年人保护视域下广电媒体新闻责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开头所言:未成年人代表人类的未来和希望。如果说,每个人的成长和存在总是有赖于两个环境:亲身经历的环境和媒介环境,那么,前者往往有一定限度,而后者则可以呈现更为广袤而深邃的世界,对于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拥有的知识及能力产生尤其重大的影响。而每个人降世之后,最先通过媒介获取的信息形态并不是也不可能是文字而是音像。所以,作者选择广电媒体与未成年人保护这个课题加以研究,确实独具深意。

本书以许多篇幅和事实揭示了当下广电媒体难以适应未成年人成长需求的诸多差距,其根本原因在于现代传播科技带来的传播形态的颠覆性改变。传统的广播电视的传播是单向、线性的,一般说来孩子们往往会同家里成年人一起收听收看。网络传播则是交互性的,个人可以在自己选定的地点和时间收取各种信息包括广电节目。至于移动互联网成为信息的主要传播渠道,更是结束了以往家庭成员共同接收广电节目的局面,每个人包括孩子们都可以独立持有自己的接收终端,选择自己需要和喜欢的内容。成年人对孩子获取信息的最后把关不复存在。据2020年4月CNNIC第45次报告显示,在我国现有9.04亿网民中,10岁以下的小网民占了3.9%,我们不妨想象这数千万娃娃拿着手机或平板获取信息的壮观,他们当然不会去浏览那些长篇大论,而主要是音像或游戏,并且通常不会与大人共享。本书正确地把广电媒体定义为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传统媒体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所创设的基于PC端或移动端的互联网网站、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客户端等新媒体。书中显示,在众口喧哗的网络空间,作为主流媒体的电台电视台的覆盖率、影响力大有衰退之势,为了争夺受众(用户),迎合某些不正当的趣味和需求,广电节目质量和品位出现下降的趋势。书中列举目前广电节目中与未成年人相关内容存在的种种问题,包括缺乏对未成年人独立人格的尊重、可能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这些问题发生在人人都在线上拥有单独获取内容能力的传播环境中,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具有颇大的尖锐性和警示性。

本书将广电媒体的社会责任置于改进和提升广电媒体品位的理论依据地位。在国际上,媒介社会责任理论系统化已有80年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也已为我国新闻与传播学界广泛介绍,本书有所综述而赋以全新的含义。其中很有价值的内容就是系统介绍了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委会在2015年发布的GB/T36000系列社会责任国家标准,包括《社会责任指南》《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和《社会责任绩效分类指引》,特别是其中与新闻传播、广播电视业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内容。虽然这三个文件都属于推荐性国标,按照《标准化法》并不具有法定的强制性,但是其出台背景高远,这就是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承担社会责任作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措施之一,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责任立法。这三件国标正是贯彻中央决定而编制的,虽然对国际标准化组织(ISO)2014年制定的《社会责任指南》有所借鉴,但在指导思想上则与西方社会责任理论存在原则区别,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按照中央要求,中央电视台自2013年起每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就履行正确开展新闻报道职责、提供社会服务责任、人文关怀责任、繁荣发展社会文化职责、遵守职业规范责任等诸方面向社会提交报告,本书一连介绍了6年。在肯定央视重视社会责任,积极履行对未成年人关爱保护的媒体责任的同时,也指出保护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标准尚待建立的缺陷。书中以上有关社会责任的内容,对于广播电视行业具有显著的启示意义。

从法治的视角来论证强化广电行业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是本书又一重要内容。在国际法层面,本书主要对1989年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公约”定义儿童为18岁以下,与我国“未成年人”同义)作了梳理和介绍。指出“公约”标志儿童权利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是宣传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最全面的人权条约和法律文书。书中列举了儿童权利的最大利益原则、非歧视原则、尊重儿童原则、多重责任原则,阐述了公约中对儿童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以及其它基本自由和权利的规定,特别结合大众媒体和广电媒体的特点,对这些原则和权利作了说明。书中指出,《儿童权利公约》至今已有162个国家和地区批准生效,是联合国制定的国际公约中加入成员最多的公约,可见无论国家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文化传统不同,种族肤色不同,保护儿童是全人类的共识。在国内法层面,本书主要以制定于1996年、在2006年作了较大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中心,结合其它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网络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特别阐述了其中涉及新闻媒体、广播电视的内容,要求媒体既承担不向未成年人传播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内容的“消极义务”,又履行向未成年人提供有利于健康成长的丰富文化产品的“积极义务”。书中也披露,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和修改时间都已时隔多年,亟待修改增补以适应新的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启动再次修订程序。本书定稿于2019年秋天,而在2019年11月和202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并且向公众公布征求意见。从第二次审议稿看,从原法的7章72条增加到9章130条。其中特别是增加了“网络保护”专章共计18条,对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预防网络沉迷、安装保护未成年人网络软件,以及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等均有所规定。另外,还增加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客观、审慎、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等规定。可以说,修订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在新形势下加强新闻和广电媒体保护未成年人的规范,将是一次新的飞跃。不过鉴于目前审议稿并不是有效法律文件,在修订过程中还可能有新的修改变动,所以笔者不建议作者匆忙将这些内容加入书中。而本书有关我国现行有效法制中对未成年人保护规范以及有关论述,在原则和方向上同未来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完全一致的,有些观点将会在新法中得到体现。

诚然,法律只是为行为划定最后底线,而道德则是为行为规划追求目标。广电媒体要真正做到其内容让未成年人喜闻乐见,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能仅仅满足于不违法,而有大量工作要做,需要整个行业、各家媒体及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为此,新闻和广电行业规范对于提升广电内容的水准具有重要意义。本书将各类有关新闻、广电和网络的职业道德规范、行业准则集中予以介绍,是又一重要内容。其中有12件中国新闻界、广电界和网络界制定的守则、公约,同时介绍了16个国家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有关广电行业、新闻行业的行业规范,另外还专门介绍了英国广电媒体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行业准则。由于界别不同、国家(地区) 不同、价值观不同,有些规则自难照搬照抄,不过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通过行业自律的手段来提升广电节目和其他内容的质量,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作者在通过理论的、法律的、行业的广电规范深入研究基础上,对广电媒体与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观作出了归纳,并且以附录的方式发表了他们起草的《广电媒体报道与未成年人相关新闻的准则(建议稿)》。作为他们的最终研究成果,想必可以给广电行业提供有益的参考。

作者王伟亮博士和刘逸帆博士,既有横跨媒体实务和媒体教学的两栖经历,又有兼顾新闻传播学和法学的跨学科探索,他们将书稿见示,浏览之后,颇有收益,乃简述内容与体会于上,以就教于诸位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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