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典(草案)》增加保护正当批评规定的建议

2019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谨响应人大常委会号召,对其中一些条文提出意见。

对“草案”第1025条意见

原文: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事实、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建议:

在第(三)项之前增加“超越正当批评意见、”一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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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典(草案)》“新闻报道”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异议

2019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谨响应人大常委会号召,对其中一些条文提出意见。

对“草案”第1026条意见

原文: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审查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效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审查能力和审查成本。

行为人应当就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建议:

删除1026条末款“行为人应当就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在第一款“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审查义务”之前加上“人民法院”主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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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树枚和他的赵启正研究

在我班同学中,贾树枚是个特别人物。他工作岗位换得最多,恐怕在班上三十多位同学中没有第二个:先是在复旦做政工干部并任教,后来到光明日报做记者和记者站长、在文摘报做主编,接着到上海文汇报做副总,80年代起,30多年来在上海市的新闻出版宣传管理部门轮轴儿地担任领导职务:新闻出版局、广电局、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宣办和市府新闻办,最后在上海解放日报报业集团社长任上退休,还捎带了多年上海记协主席,大概除了后来设置的网信办以外,没有一家宣传部门的交椅没有坐过了。

不过要是以为他就是一个新闻官,那就大错特错了。倒不是因为他一向是出名的没有官架子,而是他在官位上还是一直念念不忘在学校里学到(以及在工作中继续学习)的那些新闻业务,老是不安本分地要做业务。而他介入新闻业务也是全方位的:报道、评论、散文、编辑、摄影、新闻传播理论,全涉及了。去年(2018年)又在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一部重要作品《中国故事 国际表达/赵启正新闻传播案例》,由于我旁观了编辑和写作过程,而此书内容在当前显得格外重要,理应来做一点介绍。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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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望京SOHO诉神棍公司侵害名誉权案

在中国传媒大学2019十大传媒法事件评论会演讲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原告望京SOHO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被告神棍科技公司开设了一个名叫“神棍局”的专讲风水的公众号,这家公号发表文章说望京位于某地的房产风水不好,有煞气,会遭遇滑铁卢,等等。望京起诉神棍侵害名誉权,北京朝阳法院判决侵权成立,神棍赔偿望京因此蒙受的经济损失20万元。我们知道,看风水本来就是骗人的鬼话,神棍局公开散布毫无根据的言论无端攻击望京公司,构成侵权,案情本身不会有什么争议。

可以讨论的是法院判决,判词对于被告行为违法的论证:说被告言辞并没有提供事实依据,有的用语有贬损性,所以具有侮辱、诽谤的违法性。

我以为这样说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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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法治与“新闻”定义

在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新闻工作者权益研讨会上的主题演讲

仲少华、李佳  整理

魏永征教授的演讲题目为《传媒法治与“新闻”定义/关注<民法典•人格权编>“新闻报道四条款”》。

魏永征教授列举《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三稿有四个条款提到“新闻报道”,简称之为“新闻报道四条款”,认为这些规定与新闻工作者权益密切相关。

他说: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全国除港澳基本法共有51部法律中63处条款提到“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术语,但这些条文大多是一种宣示性条款,法律规范所必需的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很不完备,很难具有可操作性。《人格权编》“新闻报道四条款”一旦生效,一是位阶最高的基本法律;二是明确调整新闻报道行为与被报道对象人格权益之间的关系,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在强化人格权保护基础上赋予新闻报道一定特权。例如关于肖像权保护,《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都限于禁止营利性使用,但《民法典》规定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闻报道”就是例外之一。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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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复民的“内参”和中国新闻记者的职能

吴复民的系列回忆文章,从一个独特视角揭示了中国新闻记者的独特职能。

现代社会必须有新闻记者这门职业,而不同社会的新闻记者的职能各有不同。

我在香港讲授“新闻伦理”课程,遵循的是香港亦即英美那一套新闻体制和价值观。在课堂上推介的记者如扒粪运动的斯蒂芬斯,水门事件的伯恩斯坦和伍德瓦德;现实取材则有《纽约时报》女記者朱迪•米勒,她在伊拉克战争前后遵照白宫提供的口径进行报道,遭到同行谴责;而在此后一起新闻泄密案件中,她拒绝向大检察官供述消息来源,入狱84天,出来后却成为广受推崇的英雄。

为什么是这样的?在西方,新闻记者被认为握有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的“第四权”(the fourth estate),享有新闻自由的权利,同公权力抗衡体现了他们的价值观。西方社会制度需要有这样的新闻记者。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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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传媒监管研究》序言

李丹林教授领衔撰写的《英国传媒监管研究》,是一部有特色的传媒法领域的新作。

英国是言论自由理念的发祥地。自十七世纪四十年代弥尔顿提出出版自由概念起,历经洛克、边沁、密尔父子等思想家论证发扬,与法国、北美等地思想家遥相呼应,形成新闻自由、表达自由等概念,成为世界性的理念和传媒法的一个核心规范。但同时,英国也以对传媒监管之严而著称于世,诽谤法、叛国罪、渎神法等在十九世纪曾被经典作家指为出版事业的沉重负担;在二十世纪,其广播业一台垄断、商界不得染指的制度延续了二三十年。

本书是从监管的角度来研究讨论英国的传媒法。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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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我们批真理报

这本微微泛黄的复写手抄本,封面端端正正写着“真理报向何处去”六个红色美术字。下方标记“1964.6.”,距今已55年。全文60页,按照书籍出版不扣除空白计算,计有3万字。这便是我们从复旦大学新闻系本科毕业的论文,与通常毕业论文必须个人完成不同,这篇论文是4位同学合作(以姓为序):陈金桂、顾南龙、高若海、魏永征。

论文的题目是系里提出的,指导教师是有延安经历的余家宏教授。随着1963年苏共中央发表《给苏联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的公开信》,中方在毛泽东亲自主持下连续发表文章反驳(即著名的“九评”),中苏论战进入白热化,反修斗争成为全党全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也许学校和教育部门对于教学科研会有相关要求下达,系里组织毕业论文时,考虑到资料室有苏联领事馆赠阅的《真理报》,认为可以借此做一个“反修批修”课题,就组织我们四位俄语较好的同学,合作完成这个选题。高若海是组长。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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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传播形态的颠覆和新闻传播法的架构

写于《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六版出版之际

《新闻传播法教程》(简称“教程”)自2002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初版以来,三年一修已成习惯。第五版在2015年修订并于2016年出版以后的三年来,因互联网发展自本世纪第二个十年前后开始的新闻传播形态的变化完全显性化。CNNIC在2017年发布《互联网新闻市场研究报告》一开头就提出“原有单一、线性的传播形态彻底被颠覆”的论断并作了系统论证。另有若干学术文献对网络新闻传播的新形态、新特点也作出类似描述。

那么,第六版“教程”应该如何修订呢?

新闻传播形态的颠覆性变革

综合CNNIC这份报告和其他文献的观点,新闻传播形态的改变突出表现为: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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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时代新闻专业系统的调整

随着移动互联网成为新闻信息传播的主渠道 ,新闻传播形态发生了颠覆性的变革。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从以传媒为中心转变为以用户为中心,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评论员,言论自由的空间得到极大的扩展,难免鱼龙混杂,泥沙聚下。新闻专业队伍不是可有可无了,而是更加重要了。

为更好发挥新闻专业队伍报道真相、正确引导舆论等功能,本文在目前国家实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两类资质”架构的基础上,就如何确认网络空间的专业新闻组织(机构、单位),划分专业的新闻工作者,从而进一步完善新闻专业系统进行探讨。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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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的悖论

法和倫理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在法律中,我這裡主要是指刑法中,向法庭陳述自己知道的情況是公民的義務。作者引用我關於記者拒證權的文章,是說在美國,記者可否拒絕上法庭作證爭論了多年。換句話說,普通公民是不可以拒絕作證的。違者可能按藐視法庭處理。但是在倫理上,社會上又認為向官方透露有關他人的劣跡是一種告密甚至出賣。這裡反映了法和倫理的衝突。所以紐時記者Judith一面吃了官司,一面被新聞界視為英雄。
作者說的這部電影,我沒有看過。按此情節,當然算不上刑事罪過。但是這樣對待校長,嚴重侵犯師長尊嚴,從這個角度說,這種行為理應加以揭露,教育犯者。但是從同學哥們友誼來說,把犯事同學說出來,似乎很不仗義,是一種告密。從這個意義上說,此題無解。
但是這種倫理衝突只是限於兩種不同的然而是正當的利益之間的抗衡。那種對正當和正義的行為為了迎合當權者的需要而去檢舉告發,這種貨真價實的告密行為無疑應該收到社會的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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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传播形态颠覆以后……

顶级新闻媒体报道少年自杀视频的思考

4月17日,上海卢浦大桥上发生一名17岁少年奔出汽车跳桥自杀事件,摄下全过程的监控录像迅速被传上腾讯视频平台。一些社交媒体和自媒体转发,一些新闻媒体也很快作了报道,转发了视频或者其中主要片段或截图(少年跳桥和母亲扑地悲泣),其中包括有些顶级新闻媒体的客户端和公众号。媒体公然传播这种惨烈视频进行报道遭到舆论批评,有的批评文章点击达到10万+,跟帖评论无数。腾讯视频当即从平台上撤下了这个录像。但是一些新闻媒体终端的自杀视频一直在网上存在,有的到现在还搜得到。

一、此类报道的违法性和反伦理性

违法毫无疑问。今年4月初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禁载内容,其第十项就是“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及游戏项目等”。而“未成年人节目”定义为“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这件展示未成年人自杀过程的视频正属于这种情况。不过,部门规章只是国务院所属机关依法制定的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规范,广电总局管不到与它平行而不属于它管辖的顶级媒体机构,难以执行这些规定。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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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永征教授讲授“洗稿”与自媒体

【“修辞与传播”暑期学校专题讲座】

王也、张贺琼、赵晗阳整理

7月23日下午2:30,山东大学威海校区“修辞与传播”研究生暑期学校第十二讲在翻译学院316会议室开讲。国内著名新闻传播法学者魏永征教授应邀向文化传播学院、翻译学院师生讲授《洗稿——自媒体和专业媒体的博弈》主题讲座。

《甘柴劣火》引出强烈争议

魏永征教授由《甘柴劣火》风波切入主题:自2016-2019年,财新网在其付费新闻网站发布多篇有关甘肃武威抓记者事件的报道。2019年1月11日,财新网发布《甘肃武威原“火书记”被双开,曾制造抓记者事件》报道,当天稍晚时候,自媒体公众号“呦呦鹿鸣”发布题为《甘柴劣火》的长文对“火书记”事件进行报道,其中多处使用了财新网付费报道的内容。财新网报道主要作者、调查记者王和岩当即在朋友圈发帖提出强烈不满。财新传媒主编凌华薇表示:“此文当然不是洗稿,而是涉嫌赤裸裸的抄袭和侵权。”“呦呦鹿鸣”博主黄志杰发布声明,辩称其文章并没有抄袭,而是有18个不同信源,包括1988年4月1日《中国青年报》关于武威领导压制新闻的报道。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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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求仙入海处有感

秦始皇歷來是一個有爭議的歷史人物。

在中共中央的一次會議上,林彪說,秦始皇焚書坑儒。毛澤東立即給以反駁:秦始皇只坑了400個儒,我們比秦始皇厲害幾百倍!他批郭沫若詩勸君少罵秦始皇,也是大家熟知的。但就是毛澤東,也從來沒有肯定過秦始皇求仙,驅趕一批童男童女去茫茫大海尋找不死藥。

李白詩篇寫道:秦皇掃六合,虎視何雄哉!接著就嘲諷他:尚採不死藥,茫然使心哀。最後説:但見九泉下,金棺葬寒灰!

花了大把銀子,圈佔大塊良田,平地製造假古董,為秦皇做的一件蠢事(且不問這些童男童女的生死歸宿)樹碑立傳,讓老百姓去膜拜所謂的長壽石,這說明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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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和践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

——陈力丹主编《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百科全书》述评

陈力丹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百科全书》,是一部150余万字、厚达670页的巨著。全书共有575条词目,分列理论思想、观点术语、人物活动、论著文件、媒体组织、历史事件六个部分;每条词目约有2000字左右,不少内容属于对词义或事实的溯源考证。

陈力丹是我国当前活跃于新闻传播学术领域成果最丰硕、影响很广泛的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研究专家。他在撰写《马克思主义新闻思想概论》(2003)、《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思想体系》(2006)、《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程》(2011、2015)等著作的基础上,主持这个宏大项目,以中国人民大学、暨南大学相关专业的师生为主体,全国45个单位、168位教师和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参加撰稿,历时7年有余方得完成。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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