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新闻报道”行为的主体
“新闻报道”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受到新闻媒体业界的广泛注意。有关条文都在第四编“人格权”里,最醒目的是两条:
第999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025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后款略)”。
此外,第1026条关于核实义务的规定是第1025条的延续;还有第1020条关于肖像合理使用的规定,第1028条关于报道失实侵害名誉权补救的规定,也都是直接提到新闻报道行为的条款。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