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典(草案)》增加保护正当批评规定的建议
2019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谨响应人大常委会号召,对其中一些条文提出意见。
对“草案”第1025条意见
原文: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事实、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