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新闻报道”行为的主体

“新闻报道”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受到新闻媒体业界的广泛注意。有关条文都在第四编“人格权”里,最醒目的是两条:

第999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025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后款略)”。

此外,第1026条关于核实义务的规定是第1025条的延续;还有第1020条关于肖像合理使用的规定,第1028条关于报道失实侵害名誉权补救的规定,也都是直接提到新闻报道行为的条款。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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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和依法惩谣

对最高检十批妨害疫情防控典型案例通报的分析

这次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可以说是从打击谣言开始的。举世皆知的“8名散布谣言者被依法处理”这条官微通报在今年元旦下午17时38分发布,人民日报官微在18时25分即予报道,三个小时后新华社20时36分正式报道了这条新闻,次日央视也作了报道,从网上可以看到CCTV13频道就有多个不同主持人报道的切图,这些主持人还应该有重播。央媒这样处理可以说是非同寻常,这就向全国发出了打击疫情造谣的强烈信号。一月下旬,全国惩处疫情传播谣言形成一定规模,我们至今还可以从网上找到一些省市的通报。其中确实有造谣的,加以惩处有利维护社会稳定;但也有打错的,形成了影响很大的舆情。

1月23日武汉封城后,疫情防控全面开展。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法发[2020]7号文件”,对惩处疫情中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面部署。按照两高两部这个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意见”,惩处造谣犯罪就只是文件罗列的九大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罪名(共有30条罪名)中的一类,包括4条罪名,主要是前面2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网络寻衅滋事罪。文件后面规定了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其中包括“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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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的传媒法治建设

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2017年6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是我国网络领域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安全的基础性法律 ,对于网络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网络法与传媒法存在着交叉关系,网络是一种重要的传媒,号称第四媒体、新媒体,虽然网络发展至今已经成为社会的重要生活设施,“互联网+”延伸拓展的许多行业不属于传媒领域,但是网络作为传媒运行所遵循的法律规范显然是传媒法的组成部分并且显得愈益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法律位阶的传媒专门法,当前移动互联网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主渠道 ,《网络安全法》的颁行意味着传媒法治建设登上了一个新台阶。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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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治理网络谣言的行政处罚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回顾疫情防控工作中打击网络散布谣言的行政行为,在肯定其必要和成效的基础上,以我国行政法制度及其基础理论为指导,着重探讨须受行政处罚网络造谣行为的构成要件,重点回答:“不经核实”是不是就是“造谣”?在特定群体范围传递消息是不是“散布”?谁负有对“造谣”行为的证明责任?“训诫”依据的是什么规范性文件?对此类行为可否实行司法救济?结尾指出采取放手让主流媒体以真实客观及时的权威信息引导舆论等措施,是减少、消除谣言及其不利影响的最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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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丽莉:微博“热搜榜”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规制

一、微博“热搜榜”:网络信息服务新样态

据《2018微博用户发展报告》显示,新浪微博月活跃用户达到4.62亿,日活跃用户达到2亿,被公认是国内最有影响力的社交媒体平台之一。微博还是新闻媒体实现媒介融合的重要平台。据人民网研究院对全国主要媒体融合传播情况的考察,2018年报纸、广播和电视台的微博入驻率已分别达到93.3%、67.8%和97.1%。

“微博热搜”是新浪微博上线以后推出的一项应用功能,它显示的是新浪微博在特定时间段内被大量搜索和关注的热点事件或热点词汇。微博“热搜榜”会实时显示50条热搜内容,并按照热度,即搜索量进行排名;每分钟更新一次。由于新浪微博庞大的用户群体,以及几乎囊括了最重要的新闻媒体,因此其显示的用户最新关注的热点信息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在微博上搜索相关信息,本来只是用户获取信息的行为。但“微博热搜”利用信息技术将用户的搜索内容进行统计排列,形成了“热搜榜”,用户获取信息的行为被信息化,搜索行为就具有了信息生产的属性。用户行为在无意识中成为“热搜榜”的信息来源,产生了“热搜榜”这样的网络信息新样态。在传统媒介环境下,议程设置都由媒体完成;而“热搜榜”通过对用户搜索行为的大数据运算,即时告知用户目前哪些信息是用户搜索最多也就是最为关注的议题,从而在用户集体无意识的状态下向用户提供了他们自己产生的议程设置,具有公众议程(public agenda)的属性。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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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典(草案)》增加保护正当批评规定的建议

2019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谨响应人大常委会号召,对其中一些条文提出意见。

对“草案”第1025条意见

原文: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事实、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建议:

在第(三)项之前增加“超越正当批评意见、”一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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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典(草案)》“新闻报道”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异议

2019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谨响应人大常委会号召,对其中一些条文提出意见。

对“草案”第1026条意见

原文: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审查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效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审查能力和审查成本。

行为人应当就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建议:

删除1026条末款“行为人应当就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在第一款“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审查义务”之前加上“人民法院”主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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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树枚和他的赵启正研究

在我班同学中,贾树枚是个特别人物。他工作岗位换得最多,恐怕在班上三十多位同学中没有第二个:先是在复旦做政工干部并任教,后来到光明日报做记者和记者站长、在文摘报做主编,接着到上海文汇报做副总,80年代起,30多年来在上海市的新闻出版宣传管理部门轮轴儿地担任领导职务:新闻出版局、广电局、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宣办和市府新闻办,最后在上海解放日报报业集团社长任上退休,还捎带了多年上海记协主席,大概除了后来设置的网信办以外,没有一家宣传部门的交椅没有坐过了。

不过要是以为他就是一个新闻官,那就大错特错了。倒不是因为他一向是出名的没有官架子,而是他在官位上还是一直念念不忘在学校里学到(以及在工作中继续学习)的那些新闻业务,老是不安本分地要做业务。而他介入新闻业务也是全方位的:报道、评论、散文、编辑、摄影、新闻传播理论,全涉及了。去年(2018年)又在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一部重要作品《中国故事 国际表达/赵启正新闻传播案例》,由于我旁观了编辑和写作过程,而此书内容在当前显得格外重要,理应来做一点介绍。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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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望京SOHO诉神棍公司侵害名誉权案

在中国传媒大学2019十大传媒法事件评论会演讲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原告望京SOHO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被告神棍科技公司开设了一个名叫“神棍局”的专讲风水的公众号,这家公号发表文章说望京位于某地的房产风水不好,有煞气,会遭遇滑铁卢,等等。望京起诉神棍侵害名誉权,北京朝阳法院判决侵权成立,神棍赔偿望京因此蒙受的经济损失20万元。我们知道,看风水本来就是骗人的鬼话,神棍局公开散布毫无根据的言论无端攻击望京公司,构成侵权,案情本身不会有什么争议。

可以讨论的是法院判决,判词对于被告行为违法的论证:说被告言辞并没有提供事实依据,有的用语有贬损性,所以具有侮辱、诽谤的违法性。

我以为这样说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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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法治与“新闻”定义

在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新闻工作者权益研讨会上的主题演讲

仲少华、李佳  整理

魏永征教授的演讲题目为《传媒法治与“新闻”定义/关注<民法典•人格权编>“新闻报道四条款”》。

魏永征教授列举《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三稿有四个条款提到“新闻报道”,简称之为“新闻报道四条款”,认为这些规定与新闻工作者权益密切相关。

他说: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全国除港澳基本法共有51部法律中63处条款提到“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术语,但这些条文大多是一种宣示性条款,法律规范所必需的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很不完备,很难具有可操作性。《人格权编》“新闻报道四条款”一旦生效,一是位阶最高的基本法律;二是明确调整新闻报道行为与被报道对象人格权益之间的关系,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在强化人格权保护基础上赋予新闻报道一定特权。例如关于肖像权保护,《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都限于禁止营利性使用,但《民法典》规定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闻报道”就是例外之一。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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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复民的“内参”和中国新闻记者的职能

吴复民的系列回忆文章,从一个独特视角揭示了中国新闻记者的独特职能。

现代社会必须有新闻记者这门职业,而不同社会的新闻记者的职能各有不同。

我在香港讲授“新闻伦理”课程,遵循的是香港亦即英美那一套新闻体制和价值观。在课堂上推介的记者如扒粪运动的斯蒂芬斯,水门事件的伯恩斯坦和伍德瓦德;现实取材则有《纽约时报》女記者朱迪•米勒,她在伊拉克战争前后遵照白宫提供的口径进行报道,遭到同行谴责;而在此后一起新闻泄密案件中,她拒绝向大检察官供述消息来源,入狱84天,出来后却成为广受推崇的英雄。

为什么是这样的?在西方,新闻记者被认为握有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的“第四权”(the fourth estate),享有新闻自由的权利,同公权力抗衡体现了他们的价值观。西方社会制度需要有这样的新闻记者。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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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传媒监管研究》序言

李丹林教授领衔撰写的《英国传媒监管研究》,是一部有特色的传媒法领域的新作。

英国是言论自由理念的发祥地。自十七世纪四十年代弥尔顿提出出版自由概念起,历经洛克、边沁、密尔父子等思想家论证发扬,与法国、北美等地思想家遥相呼应,形成新闻自由、表达自由等概念,成为世界性的理念和传媒法的一个核心规范。但同时,英国也以对传媒监管之严而著称于世,诽谤法、叛国罪、渎神法等在十九世纪曾被经典作家指为出版事业的沉重负担;在二十世纪,其广播业一台垄断、商界不得染指的制度延续了二三十年。

本书是从监管的角度来研究讨论英国的传媒法。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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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我们批真理报

这本微微泛黄的复写手抄本,封面端端正正写着“真理报向何处去”六个红色美术字。下方标记“1964.6.”,距今已55年。全文60页,按照书籍出版不扣除空白计算,计有3万字。这便是我们从复旦大学新闻系本科毕业的论文,与通常毕业论文必须个人完成不同,这篇论文是4位同学合作(以姓为序):陈金桂、顾南龙、高若海、魏永征。

论文的题目是系里提出的,指导教师是有延安经历的余家宏教授。随着1963年苏共中央发表《给苏联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的公开信》,中方在毛泽东亲自主持下连续发表文章反驳(即著名的“九评”),中苏论战进入白热化,反修斗争成为全党全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也许学校和教育部门对于教学科研会有相关要求下达,系里组织毕业论文时,考虑到资料室有苏联领事馆赠阅的《真理报》,认为可以借此做一个“反修批修”课题,就组织我们四位俄语较好的同学,合作完成这个选题。高若海是组长。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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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传播形态的颠覆和新闻传播法的架构

写于《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六版出版之际

《新闻传播法教程》(简称“教程”)自2002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初版以来,三年一修已成习惯。第五版在2015年修订并于2016年出版以后的三年来,因互联网发展自本世纪第二个十年前后开始的新闻传播形态的变化完全显性化。CNNIC在2017年发布《互联网新闻市场研究报告》一开头就提出“原有单一、线性的传播形态彻底被颠覆”的论断并作了系统论证。另有若干学术文献对网络新闻传播的新形态、新特点也作出类似描述。

那么,第六版“教程”应该如何修订呢?

新闻传播形态的颠覆性变革

综合CNNIC这份报告和其他文献的观点,新闻传播形态的改变突出表现为: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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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时代新闻专业系统的调整

随着移动互联网成为新闻信息传播的主渠道 ,新闻传播形态发生了颠覆性的变革。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从以传媒为中心转变为以用户为中心,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评论员,言论自由的空间得到极大的扩展,难免鱼龙混杂,泥沙聚下。新闻专业队伍不是可有可无了,而是更加重要了。

为更好发挥新闻专业队伍报道真相、正确引导舆论等功能,本文在目前国家实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两类资质”架构的基础上,就如何确认网络空间的专业新闻组织(机构、单位),划分专业的新闻工作者,从而进一步完善新闻专业系统进行探讨。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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