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传媒监管研究》序言

李丹林教授领衔撰写的《英国传媒监管研究》,是一部有特色的传媒法领域的新作。

英国是言论自由理念的发祥地。自十七世纪四十年代弥尔顿提出出版自由概念起,历经洛克、边沁、密尔父子等思想家论证发扬,与法国、北美等地思想家遥相呼应,形成新闻自由、表达自由等概念,成为世界性的理念和传媒法的一个核心规范。但同时,英国也以对传媒监管之严而著称于世,诽谤法、叛国罪、渎神法等在十九世纪曾被经典作家指为出版事业的沉重负担;在二十世纪,其广播业一台垄断、商界不得染指的制度延续了二三十年。

本书是从监管的角度来研究讨论英国的传媒法。

此书列数英国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广告等各类媒体行业的监管制度的变迁及其现状,如果说,报刊是以自律为主,那么在广播电视行业则是针对公共广播和商业广播实行不同方式的共律(共同规制)制度,到如今互联网时代,书中通过叙述视频点播行业从自我规制到共同规制、如今又回归政府规制的变迁,说明互联网并非不要监管,而是处于探索调整之中。而报刊自律,书中表明,以2011年《世界新闻报》案件为转折点,其形态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此书无论对不同传媒或是对于需要规管的不同内容如诽谤、侵犯隐私、淫秽色情等,都采取了在历史回顾的基础上阐明当前制度的方法。如英国诽谤法历史悠久,举世闻名,书中在回顾了从中世纪诋毁权贵法到近代诽谤法制的形成,以及当代民事诽谤诉辩规则的完善和刑事诽谤的撤销这样的发展历程之后,着重介绍了当前以2013年《诽谤法》为代表的诽谤法的改革并列举了数个典型判例,使读者对这个问题有一个全面的把握。

此书对于英国传媒法的有关常用理念,如新闻自由、公共服务、共同规制、公共利益等,着眼于通过社会背景来阐述其实际内涵,表明这些理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制度变迁而变化的。好比书中指出,公共利益概念的出现在历史上比言论自由要早得多,其功能就是为了维护某项法规、政策、判决等正义性、合法性、必要性,而在中世纪,维护王室尊严、教会权威被视为公共利益的核心,到了十九世纪中叶以后,在尊重个人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公共利益则成为限制和防范政府权力滥用的理据。而在不同领域和场合,公共利益仍然具有不同的内容。书中在报刊监管、广播电视监管以及诽谤法、隐私法的侵权抗辩事由中,都有对公共利益的阐述,其中显示的差异值得我们细细品味。

综上,自由和监管本来就是辩证的对立统一。自由不能没有监管,监管正是为了保障社会多数人的各种必要的自由和权利。横看成岭侧成峰。本书乃是从监管的角度对英国传媒法律制度作了客观的描述性研究。我们可以看到,自由和监管的界线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或者单向发展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需要从不同取向进行不断调整的。如果说,在诽谤规制领域内,发展趋势是通过完善和改革抗辩事由,提升侵权构成的门槛,以此拓展媒体的自由空间;那么在保护隐私领域内,则是要强化对隐私和个人数据的保护,健全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和媒体自律,那当然会限制媒体的较多自由。通过阅读本书我们可以见到,这两种貌似相反其实相成的趋向,在当下的英国社会都自有其合理性。

我们国家正在构建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传媒法治,并且卓有成效。在此前提下,当然需要了解世界各国的相关情况。不是要搬用,而是重在开拓视野,促进思考。由于历史的因素,有关美国的传媒法论著在我国出版较多,受到业界较多关注,以至于有人误以为美国的有关规则、政策、判决等等都具有“普世”意义,动辄提议“引进”,这种“唯美”倾向是不足取的。通过阅读本书可以见到,英美两国非但同属一个法系,而且英国法正是美国法的历史来源,但是在传媒领域内,两国奉行的规则却有着相当的差别。英国拥有比美国更为悠久的文明史,经历了从中世纪到现代的完整转型,从这个角度说,其传媒史和传媒法制史可能比一步跨入现代的美国更具有某种典型意义。当然我们同样需要了解欧洲大陆各国,乃至亚、非、澳等各国的传媒制度,使我们的见闻建立在更加宽广的基础上。这自然将是一个很大的工程。

数年前丹林在牛津大学访学期间,每天从电视上观看《世界新闻报》案件在英国国会发生的剧烈震荡,对英国传媒监管的变革有着亲临感受。现在她率领团队完成的这部专著,虽然只是擷取英国传媒监管的主要问题,但是体系合理,论述完整,资料丰富而新鲜,并且附有若干最近案例,阅读流畅而易领会。爰弁赘述,用资推介。

魏永征

2018年4月18日于上海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