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的媒介景观与传播治理网上会议点评发言

8月17日上午

我套用一句宋词开头:“一年疫(春)事都来几?早过了,三之二。”(欧阳修:《青玉案》)

这八个月来,面对浦江——我窗外就是上海的黄浦江,心系楚天——武汉有我的许多朋友,其中有一位的友谊已经维系了65年。尽管我们多数时间是宅在家里,但是依赖现代传播科技,我们还是信息相通,情感相应。在这段岁月里,在很大程度上,我们的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是依靠传播科技就是网络在维系的。这样,疫情期间的传播很自然就成为人们特别是我们传播学界关注的中心。我在昨天8月16日从知网的文献栏目以“疫情传播”为主题搜索的结果:2020年共得394篇,而自2001年-2019年的文献总共为416篇,完全可以预计今年这个关键词为主题的文献肯定将超过前19年总和。这390多篇中,有80多篇是讲作为传染病的疫情传播及相关管理的,与传播学、传媒无关。其余300多篇,都是关于信息传播问题的。而像《新闻界》《青年记者》等新闻学术期刊,还设置了有关疫情传播研究的专栏,发表了许多有质量的研究成果。

这一场四位发言。两位的主题是谈伦理道德,一位讲传媒监管,另一位讨论疫情中的隐私保护。

顾理平教授近年把研究重点转入网络隐私,完成了国家社科重点项目“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保护研究”,成为这个领域的一位学术带头人。他近年发表的“无感伤害”、“个人隐私数据二次使用的边界”等论文,都获得2500以上的下载量。本次发言,他把新冠防控作为一个经典个案,根据数字化是当今时代最典型的特征,从小小的口罩切入,指出当下数据时代数据挖掘能力提升与隐私保护这两个期待之间的悖论和公私边界正在消融的趋势,提出整合性隐私和无感伤害这两个重要概念并加以论证,就如何防止和规制进行了思考,具有高度的前沿性、理论性和针对性。

江作苏教授是一位优秀新闻工作者和著名媒体伦理学家,他在担任湖北日报领导工作期间提出“责任造就公信力”的理念,造就了全国第一个拥有百万分报纸和百万分期刊的双百万集团。他的代表学术著作《传播即伦理》即将出版。数年来,他还一直以每年20-30多篇的产量发表论作。这篇发言以马克思使用过的“异化”(alienation)概念观察国际传播伦理的变局,指出必须正视国际传播的相对稳态已被打破的现实,揭露了西方某些政治家对传播伦理的歪曲否定,提出必须以建设性姿态来面对百年大变局,视野宽阔,思考深刻。

李丹林教授长期从事传媒法和政策的研究,去年以优秀的成绩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媒介融合背景下的我国媒体政策与法律研究”,此外她还每年主持撰写发布英国传媒及监管报告已经连续五年。这篇疫情期间的调查报告,对当前传媒关系、传媒机制、传媒产权、传媒系统、传媒结构以及主流媒体、商业媒体、各类机构和自然人新媒体的社会功能和作用作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描述了当前传媒景观的巨变,对传媒监管制度提出了系统的设想,资料丰富,思考缜密。

林凌教授主要从事网络舆论和传媒法研究,主持完成国家社科课题“网络舆论引导规律研究”等。她的发言虽然与江总都是说国际传播,但是主要是以道德倾销的概念分析西方在疫情传播中将他们的价值观强加给我们的表现和我们的对策,给人的重要启示。

按照江作苏教授提出的“传播即伦理”的理念,上述论述其实都涉及广义的传播伦理。倫,人倫,就是人與人之間的交往與關係。理,就是道理。伦理就是调整各种人际关系的道理。就举江教授刚才提到的的美國著名媒介伦理学家C.G. Christians,他所著Media Ethics有多版中译本,其中列舉了五種主要倫理學說,绝对命令,功利主义,人类之爱,中庸之道,罗尔斯学说,其蕴含的都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原则,其内涵就是人际各种利益的平衡。比如罗尔斯《正义论》的正义两原则:第一個原則要求平等分配各種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二個原則認為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只有社會中得益最少成員的利益得到補償,那才是正義的。

伦理要求处理好个人与他人,与各种群体和各种机构,与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群体、机构、社会之间的关系;就是同一个主体之内,这个利益与那个利益,也有一个关系的处理,也就是利益的平衡。每个人的不同利益,也要有平衡。生命健康和隐私,都是重要的人格利益,疫情当前,哪个更重要?自然是前者。整个社会和国家的不同利益,也要有平衡。打好疫情防控战是社会和国家的重要利益,但是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也是重大的利益所在。疫情当前,我们不能不停止或延缓某些经济活动,第一季度GDP同比-6.8%,第二季度+3.2%,但整个上半年还是-1.6%。记忆中中常委专门开会研究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社会运行的问题就已经三次,还不包括其它场合提到这两者关系的问题。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维护这两者之间的合理平衡,引领社会安全而稳定地发展。

各种人际关系及其运行都是人所创建的,如果既有关系凌驾于人之上,人屈从于这些关系而无法做出必要调整而失控,导致社会的整体利益遭到损害,这就是江教授刚才说的异化。林凌教授也提及异化概念,实际上对当前有的外国处于这种严重异化状态作了很好的描述,她们提出人本主义传播伦理观与马克思说的“人的复归”、“人的解放”是相通的。

8月17日下午

下午4篇主题发言,3篇是涉及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1篇关于公益传播。

徐敬宏教授主要从事媒体政策和网络管理的研究,近年主持国家社科课题“社交网络中的隐私侵权研究”等,他的两篇有关用户付费行为研究的论文,每篇下载量高达5000。今天的演讲,是一篇富有特色的研究,在回顾我国法律制度和网络服务商隐私保护政策基础上,以15款有关疫情防控的app和小程序为蓝本,按照信息生命周期进程,对信息创建、收集、储存、流动、使用的不同阶段的特点及其保护进行阐述,整体上没有达到合规性、完整性要求,视角新颖,论证全面,富有现实意义。

路鹃副教授的学术道路以研究网络隐私权为起点,长期从事传媒法和伦理规范的研究。本次发言对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起点和基础原则“告知-同意”(我国用语为“明示-同意”),回顾了此原则的起源和发展,就中西(主要是GDPR)两地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了现行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的缺陷,综述了民法典的有关内容,具有前沿性和尖锐性。

廖秉宜副教授长年从事广告产业研究方面,近年进入研究网络传播。本次发言对疫情期间的公益传播作了描述,并且对各种主体提出了改进意见,具有很好的认识价值。

卢家银副教授长期研究传媒法和政治传播,近年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迁移等研究方面卓有成就,论文下载量从2000-3000。他的发言指出人工智能虽然还处于较低阶段,但是已经构成对个人信息的威胁,通过国外和国内的比较,特别是介绍了外国的一些规则,对合理隐私期待作了论证,指出法律保护基本框架没有变化,具有相当的前瞻性。

昨天我在知网文献主题键入“疫情”和“个人信息保护”两个关键词,搜到今年已有47篇文献,而在此以前全部只有5篇,可以见得在疫情防控中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陡然得到了人们的重视。为了防疫需要,我们不得不向各种机构交出许多个人信息:身份证、手机号码、健康码、行踪、即时体温,以及人脸识别、面容数据。收集机构包括居住小区、上班场所、学校、医院、公园、机场、火车站、公交、旅游景点甚至超市、商场等等。正如上午顾教授所说,大量的个人数据就这样被挖掘出来。这就发生这么海量的个人数据如何妥善处理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可能发生“无感伤害”。近来我本人手机收到的各种垃圾短信陡然增加,不知道各位是否同感。

疫情期间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应该认为是在非常形势下的特殊做法,这当然是完全必要的。而保护个人信息,就如路鹃发言中列举那样,现行有关法律至少有《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居民身份证法》《反恐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总则》等等以及那些特定的执业人士法,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标准大约有4个以上的指导性和推荐性国标。而疫情防控的文件依据,主要是一些国务院部委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一类的文件。在疫情防控和治理进入稳定化、经常化之后,我们需要根据《立法法》和行政法部门的基本法对于各级位阶法律文件权限的系统规定,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化。

两个月前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典》将于明年实施,其中第四编第六章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这将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有关法治。我记得江作苏教授是最早撰文提议新闻传播学界关注和学习《民法典》的一位。刚才路鹃做了概述,我这里简单举出法典中过去法律没有的首次规定:

1.第一次规定了隐私的定义:自然人隐私的定义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1032条2款)前者以往受到忽视,今后以电话、短信、电邮等打扰他人将构成违法。

2.第一次规定了隐私权是一项绝对权和侵权行为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权(1032条1款),以及以列举加兜底方式规定法律特别禁止的6项侵权行为。(1033条)

3.扩大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在《网络安全法》第76条“个人信息”定义基础上增加了“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这样三项。(1034条)

4.用“处理”概括了所有“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1035条3款)。在重申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后,第一次规定“不得过度处理”(1035条)。何谓“过度处理”?值得研究。

5.规定了自然人向信息处理者的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等,前两个权利是第一次见于法律。(1037条)

6.由于隐私和个人信息是交叉关系,个人信息涉及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两个方面,仅仅以人格权保护是不够的。法典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1034条)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了立法空间。

以上非常简要说明给各位参考。

华中师范大学和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和伦理委员会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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