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证的悖论

法和倫理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在法律中,我這裡主要是指刑法中,向法庭陳述自己知道的情況是公民的義務。作者引用我關於記者拒證權的文章,是說在美國,記者可否拒絕上法庭作證爭論了多年。換句話說,普通公民是不可以拒絕作證的。違者可能按藐視法庭處理。但是在倫理上,社會上又認為向官方透露有關他人的劣跡是一種告密甚至出賣。這裡反映了法和倫理的衝突。所以紐時記者Judith一面吃了官司,一面被新聞界視為英雄。
作者說的這部電影,我沒有看過。按此情節,當然算不上刑事罪過。但是這樣對待校長,嚴重侵犯師長尊嚴,從這個角度說,這種行為理應加以揭露,教育犯者。但是從同學哥們友誼來說,把犯事同學說出來,似乎很不仗義,是一種告密。從這個意義上說,此題無解。
但是這種倫理衝突只是限於兩種不同的然而是正當的利益之間的抗衡。那種對正當和正義的行為為了迎合當權者的需要而去檢舉告發,這種貨真價實的告密行為無疑應該收到社會的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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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传播形态颠覆以后……

顶级新闻媒体报道少年自杀视频的思考

4月17日,上海卢浦大桥上发生一名17岁少年奔出汽车跳桥自杀事件,摄下全过程的监控录像迅速被传上腾讯视频平台。一些社交媒体和自媒体转发,一些新闻媒体也很快作了报道,转发了视频或者其中主要片段或截图(少年跳桥和母亲扑地悲泣),其中包括有些顶级新闻媒体的客户端和公众号。媒体公然传播这种惨烈视频进行报道遭到舆论批评,有的批评文章点击达到10万+,跟帖评论无数。腾讯视频当即从平台上撤下了这个录像。但是一些新闻媒体终端的自杀视频一直在网上存在,有的到现在还搜得到。

一、此类报道的违法性和反伦理性

违法毫无疑问。今年4月初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禁载内容,其第十项就是“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及游戏项目等”。而“未成年人节目”定义为“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这件展示未成年人自杀过程的视频正属于这种情况。不过,部门规章只是国务院所属机关依法制定的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规范,广电总局管不到与它平行而不属于它管辖的顶级媒体机构,难以执行这些规定。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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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永征教授讲授“洗稿”与自媒体

【“修辞与传播”暑期学校专题讲座】

王也、张贺琼、赵晗阳整理

7月23日下午2:30,山东大学威海校区“修辞与传播”研究生暑期学校第十二讲在翻译学院316会议室开讲。国内著名新闻传播法学者魏永征教授应邀向文化传播学院、翻译学院师生讲授《洗稿——自媒体和专业媒体的博弈》主题讲座。

《甘柴劣火》引出强烈争议

魏永征教授由《甘柴劣火》风波切入主题:自2016-2019年,财新网在其付费新闻网站发布多篇有关甘肃武威抓记者事件的报道。2019年1月11日,财新网发布《甘肃武威原“火书记”被双开,曾制造抓记者事件》报道,当天稍晚时候,自媒体公众号“呦呦鹿鸣”发布题为《甘柴劣火》的长文对“火书记”事件进行报道,其中多处使用了财新网付费报道的内容。财新网报道主要作者、调查记者王和岩当即在朋友圈发帖提出强烈不满。财新传媒主编凌华薇表示:“此文当然不是洗稿,而是涉嫌赤裸裸的抄袭和侵权。”“呦呦鹿鸣”博主黄志杰发布声明,辩称其文章并没有抄袭,而是有18个不同信源,包括1988年4月1日《中国青年报》关于武威领导压制新闻的报道。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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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求仙入海处有感

秦始皇歷來是一個有爭議的歷史人物。

在中共中央的一次會議上,林彪說,秦始皇焚書坑儒。毛澤東立即給以反駁:秦始皇只坑了400個儒,我們比秦始皇厲害幾百倍!他批郭沫若詩勸君少罵秦始皇,也是大家熟知的。但就是毛澤東,也從來沒有肯定過秦始皇求仙,驅趕一批童男童女去茫茫大海尋找不死藥。

李白詩篇寫道:秦皇掃六合,虎視何雄哉!接著就嘲諷他:尚採不死藥,茫然使心哀。最後説:但見九泉下,金棺葬寒灰!

花了大把銀子,圈佔大塊良田,平地製造假古董,為秦皇做的一件蠢事(且不問這些童男童女的生死歸宿)樹碑立傳,讓老百姓去膜拜所謂的長壽石,這說明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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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和践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

——陈力丹主编《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百科全书》述评

陈力丹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百科全书》,是一部150余万字、厚达670页的巨著。全书共有575条词目,分列理论思想、观点术语、人物活动、论著文件、媒体组织、历史事件六个部分;每条词目约有2000字左右,不少内容属于对词义或事实的溯源考证。

陈力丹是我国当前活跃于新闻传播学术领域成果最丰硕、影响很广泛的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研究专家。他在撰写《马克思主义新闻思想概论》(2003)、《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思想体系》(2006)、《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程》(2011、2015)等著作的基础上,主持这个宏大项目,以中国人民大学、暨南大学相关专业的师生为主体,全国45个单位、168位教师和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参加撰稿,历时7年有余方得完成。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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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讲从传媒法到版权法

2019年5月26日,在本世纪初法律系建系时曾受聘来此任教和指导学生的魏永征教授重返故地,应邀为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师生作了题为“从传媒法到网络法”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法律系副教授张鸿霞主持。

讲座伊始,魏老师首先介绍了传媒和传媒法的概念。他讲到,大众传媒的概念最初产生于一百多年前,也就是上世纪20年代以后,传播学的产生形成了传媒这个概念,数百年来从印刷术、报纸、照相、电报发展到电影、无线电广播、电视等,人们发现这些媒体具有共同特点,即由特定组织发起、经过特定介质、向不特定公众传播。这就是大众传播(Mass Communication)。大众传播在人类文明史上产生了重大的革命作用,而它的基本特征是从传者到受者,单向、线性。控制传者也就控制了传播的内容和走向。在我国,传媒法调整的基本关系可以归纳为一句话:公民有自由,媒体归国家。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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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专业期刊组稿收取版面费犯法吗?

就非法出版案答财新网记者问

案情:

被告人C等,2014年10月成立吉考公司,与维普公司签订维普电子期刊版面合作协议,维普委托吉考对其名下的九类连续型电子期刊(多为科技类)进行宣传、收稿、初审等。此后C等私自成立多个“编辑部”,以维普名义进行组稿,当征稿数量满一期後,即将论文排版送交维普终审并刊登于维普网。然后C等将此文档导出添加封面、目录和版权页,至印刷厂印成纸质期刊邮寄给论文作者,收取版面费。至案发,他们对维普名下电子期刊组稿共达1000余期,收取版面费、排版费、印刷费共计近5300万元,印刷期刊总数22万余册。

检方以C等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新闻出版署办公厅证明维普公司出版的各类电子期刊取得许可,但鉴定吉考公司印制的纸质出版物属于非法出版物。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称自己印制的纸质期刊只是送给作者评定职称使用,并未到市场销售,不属于非法出版。

法院一审认定C等行为属于《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出版单位,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出版物”的情况,构成非法出版,且经营数额达数千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有的缓刑)、罚金等刑罚。(据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赣0424刑初280号)

问:此案应该如何认定?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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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与文件为何不一致?

标点符号使用的乱象应即纠正

1月14日见报的中共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会公报提出: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而一家中央大报在旁边配发的评论员文章则写作:“打虎”“拍蝇”“猎狐”……。前者在引号之间加上顿号,后者没有。为什么有这样不一致呢?

本文说的是关于标点符号使用而且只是顿号、引号使用中发生的问题,看起来是一件小事。但是事关祖国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推广而言,涉及国家和民族的文化水准和文化尊严,不能算小。

大概具有小学文化水平的人们都懂得:顿号的意思是“并列”,即在一个句子里共同成分的语词或短语之间表示它们之间的并列关系。

引号的意思是“引用”,引用他人的话语,包括引用某些特殊的词语、概念。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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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洗稿

洗稿,是新闻业界的专门术语,就是以更换一定的表达方式(句式、词汇、结构等)来将他人新闻作品内容(事实和观点)变成自己作品的行为。

在前互联网时代,在有的地方如香港,出于人手缺乏等原因,同行之间相互洗稿(炒稿)得到默许和宽容;但限于比较简单的事实消息。而到了互联网时代,由于信息流通的快捷性和交互性,洗稿如今成为一种公害。

洗稿只是重复别人(单个或多个)作品的内容。用一位教授的话说,没有信息增量。正常的引用他人作品内容(当然要有一定规范),那是为了说明自己。好比哪怕是简单的综述,也要进行一定分类,引用他人作品内容就是用来说明这些类别;但洗稿不是这样。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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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英烈法

在2018年度十大传媒法事例发布会的演说,2019年1月5日
理解《英雄烈士保护法》要回溯到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目标。这里“法治体系”,是有别于“法律体系”的全新提法,其定义可以去读“决定”。《英烈保护法》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步骤。
第一,《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刚才徐迅教授已经讲了,英烈法属于宪法相关法部门,表明它不是民商法部门,也不是行政法部门,这是与宪法配套、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调整国家政治关系的法律规范。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本法的说明,为什么要制定英烈法呢?这是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捍卫英雄烈士、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措施。所以对于《英烈保护法》,我们要从这个高度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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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融合与舆论主导权

——以我国官方政策为视角

“媒体融合”是近年传媒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也已经成为传媒业界的一个流行词语。检索“知网”可知,自2015年以来,以“媒体融合”为主题的文献每年都超过3,000篇。而可注意的是,在本世纪第一个10年,有关“媒体融合”文献每年只有数十篇,最多一年不超过200篇(2009年)。2013年有239篇,而在2014年突然跃升达1,537篇,增长6倍,至2015年再翻一番,超越3千大关。1

这个态势显然与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媒体融合”和2014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在此期间习近平同志的有关讲话精神同步。

“媒体融合”(media convergence)是上世纪70年代国际学术界提出的概念,本世纪初被中国学者引进而引起关注。2但是正如学界所概叙的那样,在学术上,媒体融合主要是针对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推进,从不同媒体的传播技术、产品形态、表现方式、资源配置到资本运作等诸多方面的合作和融通来研究并阐述的;而到了中国,一旦进入官方视野以后,这个概念就成为带有强烈政治和政策色彩的举措。由此成为学界和业界乃至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反映了这个概念的“中国特色”。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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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所在传媒法治研究的开创业绩

各位早上好,祝贺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简称新闻所)成立40周年!我讲的题目是《新闻所在传媒法治研究的开创业绩》。传媒法治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新闻所是从新闻政策和新闻法研究入手的。当时还没有法治、传媒这样的概念,就叫做新闻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所建立以后的前十年,1978年到1988年间,三代学者:戴邦、钱辛波;孙旭培、陈力丹、张宗厚;宋小卫、张西明、朱晓明、廖晓英、王晋闽等,共同开创了新闻传播学科当中前所未有,然而是极为重要的研究领域。新闻所开创了许多新的研究领域,例如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研究、传播学研究,而传媒法治研究也是其中的一个崭新领域。

新闻传媒法治的研究从研究中国共产党的新闻政策入手。1980年新闻所编选出版了中国共产党新闻政策文件汇编三卷本,收入建党以来到1949年前300多件有关新闻工作的文件,经过中办批准出版。这些文件都是极为宝贵的文献。同时,也要研究外国的新闻传媒法。孙旭培主编两本外国新闻法选编,包括法国、瑞典的《新闻自由法》以及其他一些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新闻法,那个时候苏联的《大众传播法》还没有出来,1990 年出台后由徐耀魁翻译,但是已经来不及放进去。还有钱辛波先生主编的《各国广播电视法选辑》,收入一些国家的广播法或通讯法。无疑,这些文献现在也已非常难得而珍贵。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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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现状与走向

在中国新闻史学会传媒法规和伦理分会首届“悖论与责任:新时代的媒介法规和伦理研究”年会上主旨发言(2018年9月14日)

华中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研究生董晟记录整理

一、 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悖论”

对于悖论和责任的理解,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这是一对矛盾。法律和伦理实际上都是要解决悖论的,已故彭真委员长说过一句话:法律就是在矛盾中间砍一刀,这句话讲得非常深刻。我想,我们确实面临着大量的悖论,现在我们个人的信息保护就是一个悖论。个人信息在三种社会形态中的进化转变,农业社会,人民老死不相往来;工业社会,开始提出隐私权,当时的基本要求是“不打扰”,或称“独处权”,right to be let alone;信息社会,自己信息自己控制。我们购物、旅游、聊天、阅读等各种活动,都会留下个人的数据与信息,因为我们处在网络时代。我们非但不能离开互联网,反而卷入互联网越来越深。用李彦宏的话来说就是我们用户是自愿把隐私拿出来的。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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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传播学的另类著作

介绍《中国故事 国际表达——赵启正新闻传播案例》

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进入传媒业界的人们,没有一个不知道赵启正。

人们知道他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任期最久的一位主任。国新办成立于1991年,至今27年,历任主任已有7位。他这个主任从1998年做到2005年,共计7年半。国新办还有一个名称就是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党的外宣机构。这种“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体制,现在人们是越来越熟悉了。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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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业务许可与新闻自由

2017年5月初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第一号令发布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引起一些网络用户的关注,有的网站以“下月起微信公号未经许可禁发新闻”为标题报道有关消息[1]。国家网信办作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办事机构终于获得部门规章制定权,而它发布的第一个规章就是规制新闻服务,可见对此重视。但是这件规章并非横空出世,而是对以前部门规章在新形势下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本文对此作一简要回顾和评述。

设置互联网新闻业务许可的回顾

“党管媒体”是我国新闻媒体制度的一贯传统。在前互联网时代,所有新闻媒体都直接隶属于各级党委、政府部门或党领导下的工、青、妇等组织。互联网兴起以后,最先入网的也是官方的传统新闻媒体[2]。在本世纪初的一些重大新闻事件如国内的南丹矿难、国际的美国911恐袭事件等,网络新闻传播都产生了非常广泛的、传统媒体所不能企及的影响。与此同时,一些商业网站也加入了传播新闻的行列,由于它们与网民联系广泛、机制灵活,在新闻传播上甚至有后来居上之势。如1999年4月一架韩航货机在上海虹桥起飞时失事坠毁,新浪网十数分钟后就发布了简要消息。[3]此后搜狐、网易等也都各有建树,甚至还发生过某件事哪家网站报道领先的争执。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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