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法治与“新闻”定义
在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新闻工作者权益研讨会上的主题演讲
仲少华、李佳 整理
魏永征教授的演讲题目为《传媒法治与“新闻”定义/关注<民法典•人格权编>“新闻报道四条款”》。
魏永征教授列举《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三稿有四个条款提到“新闻报道”,简称之为“新闻报道四条款”,认为这些规定与新闻工作者权益密切相关。
他说: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全国除港澳基本法共有51部法律中63处条款提到“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术语,但这些条文大多是一种宣示性条款,法律规范所必需的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很不完备,很难具有可操作性。《人格权编》“新闻报道四条款”一旦生效,一是位阶最高的基本法律;二是明确调整新闻报道行为与被报道对象人格权益之间的关系,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在强化人格权保护基础上赋予新闻报道一定特权。例如关于肖像权保护,《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都限于禁止营利性使用,但《民法典》规定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闻报道”就是例外之一。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