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洗稿

洗稿,是新闻业界的专门术语,就是以更换一定的表达方式(句式、词汇、结构等)来将他人新闻作品内容(事实和观点)变成自己作品的行为。

在前互联网时代,在有的地方如香港,出于人手缺乏等原因,同行之间相互洗稿(炒稿)得到默许和宽容;但限于比较简单的事实消息。而到了互联网时代,由于信息流通的快捷性和交互性,洗稿如今成为一种公害。

洗稿只是重复别人(单个或多个)作品的内容。用一位教授的话说,没有信息增量。正常的引用他人作品内容(当然要有一定规范),那是为了说明自己。好比哪怕是简单的综述,也要进行一定分类,引用他人作品内容就是用来说明这些类别;但洗稿不是这样。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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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英烈法

在2018年度十大传媒法事例发布会的演说,2019年1月5日
理解《英雄烈士保护法》要回溯到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目标。这里“法治体系”,是有别于“法律体系”的全新提法,其定义可以去读“决定”。《英烈保护法》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步骤。
第一,《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刚才徐迅教授已经讲了,英烈法属于宪法相关法部门,表明它不是民商法部门,也不是行政法部门,这是与宪法配套、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调整国家政治关系的法律规范。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本法的说明,为什么要制定英烈法呢?这是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捍卫英雄烈士、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措施。所以对于《英烈保护法》,我们要从这个高度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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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融合与舆论主导权

——以我国官方政策为视角

“媒体融合”是近年传媒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也已经成为传媒业界的一个流行词语。检索“知网”可知,自2015年以来,以“媒体融合”为主题的文献每年都超过3,000篇。而可注意的是,在本世纪第一个10年,有关“媒体融合”文献每年只有数十篇,最多一年不超过200篇(2009年)。2013年有239篇,而在2014年突然跃升达1,537篇,增长6倍,至2015年再翻一番,超越3千大关。1

这个态势显然与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媒体融合”和2014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在此期间习近平同志的有关讲话精神同步。

“媒体融合”(media convergence)是上世纪70年代国际学术界提出的概念,本世纪初被中国学者引进而引起关注。2但是正如学界所概叙的那样,在学术上,媒体融合主要是针对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推进,从不同媒体的传播技术、产品形态、表现方式、资源配置到资本运作等诸多方面的合作和融通来研究并阐述的;而到了中国,一旦进入官方视野以后,这个概念就成为带有强烈政治和政策色彩的举措。由此成为学界和业界乃至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反映了这个概念的“中国特色”。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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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所在传媒法治研究的开创业绩

各位早上好,祝贺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简称新闻所)成立40周年!我讲的题目是《新闻所在传媒法治研究的开创业绩》。传媒法治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新闻所是从新闻政策和新闻法研究入手的。当时还没有法治、传媒这样的概念,就叫做新闻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所建立以后的前十年,1978年到1988年间,三代学者:戴邦、钱辛波;孙旭培、陈力丹、张宗厚;宋小卫、张西明、朱晓明、廖晓英、王晋闽等,共同开创了新闻传播学科当中前所未有,然而是极为重要的研究领域。新闻所开创了许多新的研究领域,例如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研究、传播学研究,而传媒法治研究也是其中的一个崭新领域。

新闻传媒法治的研究从研究中国共产党的新闻政策入手。1980年新闻所编选出版了中国共产党新闻政策文件汇编三卷本,收入建党以来到1949年前300多件有关新闻工作的文件,经过中办批准出版。这些文件都是极为宝贵的文献。同时,也要研究外国的新闻传媒法。孙旭培主编两本外国新闻法选编,包括法国、瑞典的《新闻自由法》以及其他一些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新闻法,那个时候苏联的《大众传播法》还没有出来,1990 年出台后由徐耀魁翻译,但是已经来不及放进去。还有钱辛波先生主编的《各国广播电视法选辑》,收入一些国家的广播法或通讯法。无疑,这些文献现在也已非常难得而珍贵。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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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现状与走向

在中国新闻史学会传媒法规和伦理分会首届“悖论与责任:新时代的媒介法规和伦理研究”年会上主旨发言(2018年9月14日)

华中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研究生董晟记录整理

一、 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悖论”

对于悖论和责任的理解,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这是一对矛盾。法律和伦理实际上都是要解决悖论的,已故彭真委员长说过一句话:法律就是在矛盾中间砍一刀,这句话讲得非常深刻。我想,我们确实面临着大量的悖论,现在我们个人的信息保护就是一个悖论。个人信息在三种社会形态中的进化转变,农业社会,人民老死不相往来;工业社会,开始提出隐私权,当时的基本要求是“不打扰”,或称“独处权”,right to be let alone;信息社会,自己信息自己控制。我们购物、旅游、聊天、阅读等各种活动,都会留下个人的数据与信息,因为我们处在网络时代。我们非但不能离开互联网,反而卷入互联网越来越深。用李彦宏的话来说就是我们用户是自愿把隐私拿出来的。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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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传播学的另类著作

介绍《中国故事 国际表达——赵启正新闻传播案例》

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进入传媒业界的人们,没有一个不知道赵启正。

人们知道他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任期最久的一位主任。国新办成立于1991年,至今27年,历任主任已有7位。他这个主任从1998年做到2005年,共计7年半。国新办还有一个名称就是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党的外宣机构。这种“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体制,现在人们是越来越熟悉了。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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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业务许可与新闻自由

2017年5月初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第一号令发布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引起一些网络用户的关注,有的网站以“下月起微信公号未经许可禁发新闻”为标题报道有关消息[1]。国家网信办作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办事机构终于获得部门规章制定权,而它发布的第一个规章就是规制新闻服务,可见对此重视。但是这件规章并非横空出世,而是对以前部门规章在新形势下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本文对此作一简要回顾和评述。

设置互联网新闻业务许可的回顾

“党管媒体”是我国新闻媒体制度的一贯传统。在前互联网时代,所有新闻媒体都直接隶属于各级党委、政府部门或党领导下的工、青、妇等组织。互联网兴起以后,最先入网的也是官方的传统新闻媒体[2]。在本世纪初的一些重大新闻事件如国内的南丹矿难、国际的美国911恐袭事件等,网络新闻传播都产生了非常广泛的、传统媒体所不能企及的影响。与此同时,一些商业网站也加入了传播新闻的行列,由于它们与网民联系广泛、机制灵活,在新闻传播上甚至有后来居上之势。如1999年4月一架韩航货机在上海虹桥起飞时失事坠毁,新浪网十数分钟后就发布了简要消息。[3]此后搜狐、网易等也都各有建树,甚至还发生过某件事哪家网站报道领先的争执。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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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对:在“洗稿”名目下的剽窃

一位周姓女子的公号文章被揭发为抄袭,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我注意到,在网络圈内对于此类行为有一个说法曰“洗稿”,其实抄袭、剽窃与“洗稿”在先前并不是一回事。

“洗稿”,或称“炒稿”,出于香港新闻界。我在香港教书时,我的学生或者在报社实习或者就业,往往会进行这类操作。这就是对于某个新闻事件,没有到现场采访,就从广播电视或网上的报道里获取已经发生的事实,然后写成文稿发表。有时在同行之间会相互交换文稿,同类事件好几个,分身乏术,大家分头采访,各人据别人报道的事实写稿在本报发表。这类“洗稿”,或许有偷懒的成分,肯定写不出亲眼目睹的生动文稿,但是也有人手不够的难处。行内习以为常,并没有发生非议。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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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故意伤害案”的舆论表达与规范

中国传媒大学2017年十大传媒法事例点评

就于欢故意伤害案中舆论对司法的影响,有以下三点看法:

第一,这是司法领域互联网监督的一个典型。“互联网监督”是习近平总书记在著名的2016年4月19日讲话提出的概念,他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发挥舆论监督包括互联网监督的作用,还说对互联网监督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南方周末》发表《刺死辱母者》是在3月23日,但是舆论爆发是在3月25日,至少有三个舆论检测报告指出了存在着所谓两天沉默期,我使用“今日头条实验室”进行检索证实了这点。为什么会沉默两天?就是报纸影响已经很小,直到25日文章转载上了新闻客户端,然后进入了社交媒体平台,这才引起广大网民的关注、转发、评论。大数据统计表明,数以亿计的评论有96%–97%是两微上的。这表明互联网监督现在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社交媒体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平台。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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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安全法》到《网络安全法》

学习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

 

《网络安全法》于2016年11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17年6月起实施,被称为我国网络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也是我国传媒法领域的第一部法律。而它同时又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一部重要法律,被认为是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安全法》的一部主要配套法律[1]。虽然这两部法律位阶相同,但存在着源流种属和配合依存关系,它们都是习近平同志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具体体现和实施。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对传统国家安全观的创造性发展

我国曾于1993年制定《国家安全法》。传统对国家安全的理解,主要指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不受威胁和侵犯。在当时国际国内形势下,此法主要任务是防范和打击境外和境内外敌对势力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间谍活动;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其保护客体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实施机构是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并就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法律制裁作了规定。20余年间,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事业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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咏宁坠落视频警示:媒体不应以图像展示死亡

吴咏宁攀楼高空陨落殉身的消息,引起了公众极大震惊和悲痛。随之而来的是死者家属以未经同意就公布死者坠落的视频提出抗议和媒体公开道歉。但是我以为此事可能还忽略了另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媒体以图像公布一条鲜活的年青生命(他还有着长远的未来呵!)在瞬息之间就要粉身碎骨的经过画面,对于公众来说,合适吗?

毫无疑问,这件不幸事件是应该报道的,借以提醒极限运功爱好者千万注意安全,不要把生命来作冒险一搏。也提醒社会应该对此类运动有所规范,我不知道有没有此类组织或相应制度,如果还没有,应该及时建立起来。但是报道有不同的方式,文字是最普遍的,图像不是不可以,比如拍摄悲剧发生的高楼,离开地面多少米,给人们一个惊险的印象,也是可以的。至于直接表现一个人的高空坠落,即使没有展现尸体,人们闭起眼睛一想,那也是十分惨烈的情景。不是亲友,也是同类,生命就此灰飞烟灭,那真是惨不忍睹,你忍心想下去吗?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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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没有专门法,但还是要依法运行

与南京大学《新记者》公号的对话

对于很多新闻学专业的学生,最开始接触“魏永征”这个名字,可能是《新闻传播法教程》一书。这本被誉为中国首部概括了中国媒介法体系的专著,至2016年已推出第五版。魏本人认为我国法制建设和传播科技发展太快,如今这个版本已有许多地方亟待补充和修订。
在中国,新闻与法结缘,还只有三十年光景。魏永征是中国第一批研究新闻法制的学者之一,1964年从复旦大学新闻学专业毕业后,他机缘巧合来到《民主与法制》杂志,担任专栏主编,从此踏上新闻与法结合的道路。
上世纪80 年代后期,国家曾经考虑要就新闻传播制定专门法,魏永征也参与了此次工作。虽然后来这项工作未能进行下去,但魏就此进入了传媒法的研究领域。
家庭聚餐就是开学术研讨会
Q:你可以跟我们讲讲你退休后的生活吗?
A:我正式退休有两次:一次是在上海,一次是在香港。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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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智慧还是群体极化? 于欢案中的舆论变化及引导

在2017年的传媒法治事件中,山东冠县青年于欢故意伤害罪案应该列入首选。[1] 这不仅因为新闻媒介最初以“刺死辱母者”这样一些将法律与伦理冲突予以尖锐集中的标题向群众披露案情,批评一审判决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引发强烈舆情,以至“举国哗然”[2] ,更重要的是司法当局在第一时间迅速反应,经过二审程序,依法将被告人从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改判防卫过当故意伤害,处有期徒刑5年,社会效应良好。用一句现在常说的话来说就是:人民群众在这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和正义[3] 。

这是一起对于司法审判开展舆论监督的成功个案。

社交媒体成为舆论监督的主战场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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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净:平衡传者与受者利益是永远不会过期的话题

人民网近日三批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算法推荐资讯服务,认为存在价值观缺失、制造信息茧房、竞争手段无底线三大问题。

从媒体的角度,这个问题并不新鲜,自从媒体诞生以来,就存在这样一个古老命题,读者需要什么?媒体应该为读者提供什么?当读者的需要超出了法律和伦理的范畴,媒体是否应该受到一定的约束?

从商业媒体的角度,读者需要什么,媒体就提供什么,似乎天经地义。但媒体作为具有一定公共属性的机构,还被赋予教化引导人民、塑造良好公众品味的期望,因此,即便是商业媒体,也与一般的商业机构有所不同,无形中受到的更多的关注与约束。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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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

中国古文里头第三人称代词是没有主格的,就是说没有“他”。主语要用第三人称,或者直接称名,或者索性空缺。四书五经,史记汉书,都是这样。

第三人称代词宾格是“之”,“杀之”,“食之”,就是杀了他,吃了他。

“其”是第三人称代词所有格,就是“他的”。“杀其人”,“食其肉”,这里的“其”不是宾语,而是后面“人”、“肉”的定语,指称代词。

到宋以后,语言复杂化了,没有第三人称代词不行了,就使用“彼”、“渠”,用于主格,也可以用于宾格。而“其”仍然是所有格,“他的”。“问渠那得清如许”,不可以写作“问其那得清如许”。这里的“渠”是问的宾语,同时又是“清”的主语,所以也不能用“之”,“之”不可以做主语。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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