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专业期刊组稿收取版面费犯法吗?

就非法出版案答财新网记者问

案情:

被告人C等,2014年10月成立吉考公司,与维普公司签订维普电子期刊版面合作协议,维普委托吉考对其名下的九类连续型电子期刊(多为科技类)进行宣传、收稿、初审等。此后C等私自成立多个“编辑部”,以维普名义进行组稿,当征稿数量满一期後,即将论文排版送交维普终审并刊登于维普网。然后C等将此文档导出添加封面、目录和版权页,至印刷厂印成纸质期刊邮寄给论文作者,收取版面费。至案发,他们对维普名下电子期刊组稿共达1000余期,收取版面费、排版费、印刷费共计近5300万元,印刷期刊总数22万余册。

检方以C等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新闻出版署办公厅证明维普公司出版的各类电子期刊取得许可,但鉴定吉考公司印制的纸质出版物属于非法出版物。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称自己印制的纸质期刊只是送给作者评定职称使用,并未到市场销售,不属于非法出版。

法院一审认定C等行为属于《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出版单位,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出版物”的情况,构成非法出版,且经营数额达数千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有的缓刑)、罚金等刑罚。(据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赣0424刑初280号)

问:此案应该如何认定?

魏永征答:

本案反映了我们学界和学术论文发表秩序混乱,“代理发表服务”(有的还有“代写服务”)专业论文形成不法之徒牟利的产业链,严重影响了学界声誉,不可忽视。近来见到人民网、凤凰网等媒体已有系统揭露和批判,本案是又一个典型。

个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行为不法是肯定的。我国出版实行许可制度,书报刊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网络出版等,都必须分别取得许可,不能相互贯通。虽然案中的维普公司有电子出版物合法许可,被告人等也与公司签订了组稿等合作协议,有关文稿在维普网发表是合法的。但是行为人将电子出版物印刷成为并未取得合法许可的纸质刊物,是一种伪造行为,成为非法出版物。这与作者自印少量论文集分发给老师同行交流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被告人凭什么收取版面费呢?就是因为这种印刷品具有专业期刊的外观形式,可以作为“研究成果”,充当评定职称的凭证。作者才愿意支付这笔费用。这种伪造合法期刊赚钱的行为当然属于非法牟利。最高法院关于非法经营罪有司法解释,其中对非法出版从构成特征和非法所得数额都有明确规定,法院正是按照这个司法解释分别对各个被告人量刑的。

至于案中各被告人的具体情节,是否还有酌情从轻从宽之处,还可以由二审判定。

此案并未显示拥有电子期刊合法许可的维普公司对C等所收取版面费分成,也就是说,维普本身并没有收取版面费的行为。但是众多作者却视付版面费为常态,说明眼下专业期刊、学术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现象相当普遍,成为理所当然的做法。以至於即使刊物自身並不收費,而組稿人却可以上下其手,从中渔利。实际情况是,眼下除了少数高质量的学术期刊有国家基金资助外,许多学术期刊、专业期刊由于印数有限,确实存在经费上的问题,有的就以向作者收版面费来维持生存。作者为了发表论文、评定职称,也愿意支付。但这样做不仅难以保证论文质量,交了钱就可以发表,显然会影响专业水准,也成为上述不法产业链的温床。我觉得,与其这样暗中交易,不如索性公开向作者收取印刷纸张等成本费,形成规范。据我所知,外国有的学术刊物也有这样做的。至少可以列出这样几条:一、刊物经费确有困难,经过审批;二、论文须经专家评审通过;三、收支单列,仅用于贴补成本,不得牟利,如有结余,可用来奖励优秀论文等;四、尊重作者知识产权,不得再将论文以其它方式传播获利。希望有关部门注意研究解决,从根子上铲除这种不法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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