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与文件为何不一致?

标点符号使用的乱象应即纠正

1月14日见报的中共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会公报提出: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而一家中央大报在旁边配发的评论员文章则写作:“打虎”“拍蝇”“猎狐”……。前者在引号之间加上顿号,后者没有。为什么有这样不一致呢?

本文说的是关于标点符号使用而且只是顿号、引号使用中发生的问题,看起来是一件小事。但是事关祖国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推广而言,涉及国家和民族的文化水准和文化尊严,不能算小。

大概具有小学文化水平的人们都懂得:顿号的意思是“并列”,即在一个句子里共同成分的语词或短语之间表示它们之间的并列关系。

引号的意思是“引用”,引用他人的话语,包括引用某些特殊的词语、概念。

如果并列使用引用的语词或短语,那么就引号、顿号一起用。比如,我们要列举历史上的政治运动,会写: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曾经发生过“反右派”、“大跃进”、“文化大革命”。

这几个词语都是从前的概念,今天理解又都是负面的,所以必须加引号;又是列举,必须再加顿号。

这里顿号是不能省的,因为顿号里头的语词是并列的。如果碰上不是列举的情况,那就没有顿号了。比如要批评如今有个别人还在说“文化大革命”的好话:

有人居然认为“文化大革命”“具有探索意义”。

这两对引号之间无疑是不能加顿号的,因为这两对引号里的短语连起来构成了一个主谓结构,成为“认为”的宾语,表达了某种完整的意思,并非并列关系。

多少年来我们就是一直这样书写的。但是近年来,老写手遇上了新问题。

2016年和2017年,我先后在两地的两家出版社出版了两本书。在校样过程中,两家责任编辑都告诉我,几个连续使用引号的并列词语,中间不能再有顿号。这是新规定,上面要来检查的。擅自使用顿号会被认为是编校质量问题,要担责任的。对于编辑的意见,我只好同意、服从,因为我不愿意已经成为忘年交的编辑朋友遭遇挨批评、扣奖金之类。

这样书出版后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1985年,河北省女作家刘真,认为《秦皇岛日报》报道职员王发英与不正之风作斗争的通讯《蔷薇怨》内容不实,撰写了“及时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发英》,声称“要展览一下王发英”,称王是“专门的营私者”“摘桃子的人”“出产在江西的特号产品”“一个政治骗子”“扒手”“诈骗犯”“一贯的恶霸”“造反派”“流氓”“一条疯狗”“大妖怪”“小妖精”“南方怪味鸡”“打斗演员”“小辣椒”等等。先后在《女子文学》等四家刊物发表和转载。王发英起诉。法院认为刘真的作品侮辱了王发英的人格,侵害了王发英的名誉权,判决刘真及《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2016年出版的书中举的案例,引号中是案件中被告人撰文辱骂他人的词语。此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经典案例。我在此书的前几版都引用此案,在引用的词语之间加顿号(无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刊登这个案例时,有关情况也使用了顿号)。这一版,顿号被去掉了。

9月25日,《财经时报》在网站发布公告,称被上级主管机关认定为违反了“媒体不得异地监督”“新闻采访需履行正规采访手续”“重大、敏感新闻稿件刊登前需与被报道方进一步核实、交换意见”等新闻宣传纪律,“决定对财经时报实施停刊整顿三个月的处罚”。

这是2017年出版的书中的内容,说的是一个行政管理的案例。这引号内的三条纪律原文也是用顿号隔开的。

再后来,我遇上了表示并列关系的引号与引号之间的逗号也被去掉的情况:

他提出兼顾“五对关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

这是我2018年初在一家理论刊物上发表的文章。这里引用的是习近平同志论述有关国家安全的“五对关系”,这五个短语是他的原话,必须使用引号,原先我是用逗号隔开的(严格说来,由于引文内已经有了逗号,应该使用分号),但是编辑却把引号之间的逗号也去掉了。引号的功用被再一次扩展,不仅代替了顿号的句子内部“并列”功能,而且具有逗号在分句之间“停顿”功能。事先,刊物编辑没有同我商量,我也无法追问为什么这样处理。

坦率说,看着出版物这样表现,我很不爽。是不是我们这种古稀之人,真的“日暮途穷”、“气息奄奄”(这两个成语,前一个引自《伍子胥列传》,后一个引自《陈情表》,来自不同典籍,又是并列关系,必须引号加顿号),跟不上“时代前进的步伐”了?

但是,不少官方文件可不是这样。我发现,习近平同志代表中央在十九大做的政治报告,就没有在引号之间废除顿号:

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必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

我们坚持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澳力量,……

我读了十九大报告全文,没有发现并列的引号与引号之间删去顿号甚至逗号的情况,当然,读十九大报告,主要不是着眼于标点符号。

后来(2018年7月),看到国务院发布的一个文件,在并列的引号与引号之间全面使用了顿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

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地方和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托平台创新政务服务模式,“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等改革措施不断涌现,政务服务平台已成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重要支撑,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

坚持协同共享。……深入推进“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

坚持优化流程。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梳理企业和群众办事的“难点”、“堵点”、“痛点”,聚焦需要反复跑、窗口排队长的事项和“进多站、跑多网”等问题,充分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发展成果,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

……积极推进覆盖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推动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这样,在标点符号使用方面就出现了两种不同情况:民间使用时,表示并列关系的引号与引号之间不用顿号,官方文件则依然使用顿号。

甚至在同一份出版物(报纸)的同一个版面上,也出现了这种不一致的情况。

2019年1月14日发布的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公报,其中有这样的行文:

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推动改革、完善制度、强化教育,不断深化标本兼治。

但是一家中央大报就在“公报”旁边,刊登了一篇评论员文章,却是这样写:

始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减存量、遏增量、抓变量,“打虎”“拍蝇”“猎狐”一个也不放松,织密织牢反腐的天罗地网。

“打虎”、“拍蝇”、“猎狐”三个词语之间,中央正式文件行文是使用顿号的;而报纸社评文字中顿号却不见了。

这种不统一的现象,符合我们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吗?

那么,我的责任编辑说的“上面规定”,究竟是什么规定呢?

在一位老朋友也是老编辑的帮助下,我找到了这个规定文件。这是2011年12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标点符号用法》,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上面大字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834-2011)。并说明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是北京大学,列上了沈阳为首的起草人姓名。

阅读这个“标准”,其中4.5.3.5.规定:“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入的(如引号后还有括号)除外。

这就是我那两本书的责任编辑所说的“上面规定”。她们按照这个2011年“国标”的规定(当然应该还有上级的指示),要求把两对引号之间的顿号去掉,是履行职责。至于那家刊物连引号之间的逗号也都要删除,那肯定是“超标”了。那么分号呢?我看按照有些人的脑筋,也会删掉的。

问题在于,为什么这个“国家标准”只管得到平民百姓的出版物,管不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文件呢?我确实难以弄明白这里头党和国家各机关各部门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只能做一点我所了解的说明。

注意这个“国家标准”的编码:GB/T。这个T是推荐性标准的缩写,强制性国家标准没有这个T字。根据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而推荐性标准,是鼓励采用。按照惯例,推荐性标准主要是通过行业、企业以协议方式予以接受和贯彻。换句话说,按照现行国家法律,这个推荐性标准是可以实行,也可以不实行或者不全部实行的。这就是目前出版物行文使用不一致的一个原因。我还发现,非但官方文件和普通文稿,而且不同地方不同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使用也是不一致的,兹不列举。

问题更加在于,正如我先前所说,一直以来,我们在表示并列关系的引号、书名号之间是必须加上顿号的。这个“标有引号和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不用顿号”的说法改变了多年形成的标点符号使用的成规。

汉字行文原初是没有标点符号的,使用标点符号只是在二十世纪初以来的事情,其间有过许多探索和争论,慢慢在使用中有了比较统一的用法。这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过程。新中国建立以后,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发布过一件“标点符号用法”。1990年国家语委、新闻出版署又修订发布了“标点符号用法”。1996年国家语委又制定一个《标点符号用法》的国家标准(GB/T 15834-1995)。这三件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都没有“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不用顿号”的规则。如1996年国家语委制定的“国标”规定了顿号用于“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引号用于标示“直接引用的话”、“需要着重论述的对象”、“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等,并无“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删除顿号”之类的规定。这是因为,制定部门明确表示遵循“约定俗成”原则;而人们从来就没有这样用法。

其实,不同标点符号的功能是不可混淆的。1996年“国标”对各类标点符号功能进行归纳,把标点符号区分为“点号”和“标号”。“点号”作用在于点断,主要标明说话时的停顿和语气,分为句末点号和句内点号,前者如句号、问号,后者如逗号;顿号只表示句子内部并列成分的停顿,属于点号中的句内点号。“标号”作用在于标明,主要标明语句的性质和作用,有引号、括号、破折号等;引号就是表示内容具有特定来源、特定含义等,并无表示停顿和并列的功能。这就在理论上区分了引号、书名号与顿号的不同性质,两者不能相互取代。现在赋予引号停顿和并列的意思,那就是要“标号”发挥“点号”的功能。虽然2011年“国标”也沿袭了1996年“国标”的“标号/点号”体系,但在顿号用法上却混淆了标号和点号的区别,事实上打乱了这个体系,造成两个以上使用引号的词语表示并列成分与表示非并列成分(虽然这种情况很少)难以区分。其影响就是使人们误以为引号本身也具有点断的功能,这样,引号与引号之间,非但顿号,而且逗号甚至分号,都可以一概免除了;这势必造成严重混乱。

长期以来,人们都是按照业已形成的习惯进行写作和出版的。现在凭空掉下一个“标有引号和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不用顿号”的规则,这就带来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我们怎么处理历史上的各种出版物和文件呢?特别是那些不得随便改动的经典著作、法律文件呢?

毛泽东的文章属于经典著作,其中就有引号并列成分使用顿号的:

有几位司局长一级的知识分子干部,主张要大民主,说小民主不过瘾。他们要搞的“大民主”,就是采用西方资产阶级的国会制度,学西方的“议会民主”、“新闻自由”、“言论自由”那一套。

——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23页

所谓“帮助农民”、“关心农民”,就是有余粮不要卖给国家。这些叫苦的人到底代表谁呢?他们不是代表广大农民群众,而是代表少数富裕农民。

——毛泽东选集第5卷,337页

(我没有使用毛选四卷,因为我手里的是直排本,无法拍照截图)

还有邓小平的文章:

六项注意增加了“洗澡避女人”、“不搜俘虏腰包”两项内容。到一九四七年重新颁布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内容上也有修改,“上门板”、“捆铺草”,改为“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洗澡避女人”、“不搜俘虏腰包”,改为“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基本精神不能变,也没有变。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20页

“四人帮”叫嚷要搞“穷社会主义”、“穷共产主义”,胡说共产主义主要是精神方面的,简直是荒谬之极!我们说,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0页

陈云同志建议,要提倡学习,主要是学哲学,血虚毛泽东同志的哲学著作,例如《实践论》、《矛盾论》,还有《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抗日游击战争的战略问题》、《论持久战》等等。这个意见很好。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81页

这些内容,如果要引用,或者再版,当中的顿号,是删去呢,还是不删?如果不删,就同现在按照新的“国标”规则书写印刷的文字不统一了,如果删去,谁有这个权?至少,擅加更改违背著作权法,作者去世了,他原有的人身权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作品只能保持原貌,不能改动。

至于法律文件,那就更加不胜枚举。就地取材,就引用刚才提到的2017年修订的《标准化法》第37条:

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这一条是不是要根据2011年“国标”进行修改、去掉中间的顿号呢?你们知道修改法律的权限和程序吗?如果这类文字表述,某个法律文件不使用顿号,另一些法律文件却使用顿号,这符合法律统一的原则吗?

1月18日见报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的党的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在引用的时候能够把这个顿号去掉吗?

《标准化法》是标准化工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这个领域的其他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都不得与之抵触,凡有抵触一律无效。我们完全可以认为这部法律的表述方式已经在事实上否定了2011年“国标”中的这个“规则”。

还要说明,虽然1988年《标准化法》已经将国家标准区别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但是2017年《标准化法》对此作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推荐性标准属于“国家鼓励采用”也是2017年法律规定的。如果说,以前人们还可能对于推荐性标准的效力发生某些误解,那么今天就可以明确,它只是“鼓励”性质,使用者(文件起草者、出版者和写作者)可以根据本身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国务院在1990年曾根据《标准化法》制定了行政法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但2017年《标准化法》修订后,并未对“条例”进行修订或制定新的“条例”,所以对如何“鼓励”尚无细则规定。但是既然是“推荐”,是“鼓励”,当下有的地方部门不加协商地强制出版者、作者一概采用,甚至作为编校质量考核标准,那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综上,为了制止这种标点符号使用不一致现象进一步蔓延而造成更加难以统一的后果,有关主管部门应该立即宣布停止实行那个凭空设想的、要求引号和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不用顿号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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