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英烈法

在2018年度十大传媒法事例发布会的演说,2019年1月5日
理解《英雄烈士保护法》要回溯到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目标。这里“法治体系”,是有别于“法律体系”的全新提法,其定义可以去读“决定”。《英烈保护法》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步骤。
第一,《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刚才徐迅教授已经讲了,英烈法属于宪法相关法部门,表明它不是民商法部门,也不是行政法部门,这是与宪法配套、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调整国家政治关系的法律规范。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本法的说明,为什么要制定英烈法呢?这是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捍卫英雄烈士、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措施。所以对于《英烈保护法》,我们要从这个高度来理解。

第二,就传媒法的角度来说,本法明确了我国在意识形态领域当中公共利益的核心内容。该法第一条就规定“本法的宗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刚才徐迅也讲了《英烈保护法》的起源来自于2016年狼牙山五壮士系列案件。对于这个系列案件,最高法院史无前例地召开了一次新闻发布会,有两位庭长和其他领导专门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英雄人物的事迹、形象和精神价值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和民族感情的一部分,他们对现代中国具有不可替代的伟大意义,并由此构成我国社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英雄人物的个人权益,也要强调判决公共价值的彰显,通过判决引导社会公众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由此法学家莫纪宏指出这些案件包含涉及政权合法性以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公共利益。以上文件和学者论述都阐明了我国的公共利益观与英美等西方国家法理中建立在强调个人利益基础上的公共利益观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更进一步也明确了言论权益与英雄烈士以及同类人物人格权益之间的中国特色的价值取向。
第三,本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并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关于英烈法专门下发一个通知,通知中指出要以司法手段维护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著名法学家徐显明2018年在北京大学百周年纪念讲堂演讲中提到狼牙山五壮士案是他处理的,他就此指出这个案子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用法律来解决意识形态问题。本法通过设置侵害英烈人物的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使得英烈人格利益获得切实保护,不但在诉讼主体上可以得到国家检察机关的有力伸张,并且在时效上可以获得永久性的保护。按照徐显明说法,那么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判决烈士谢勇人格受侵害案就是英烈法实施后第一次以本法来解决意识形态问题。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即刚性约束力来实施的行为规范,国家将以法律来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地位、制裁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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