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时代新闻专业系统的调整

随着移动互联网成为新闻信息传播的主渠道 ,新闻传播形态发生了颠覆性的变革。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从以传媒为中心转变为以用户为中心,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评论员,言论自由的空间得到极大的扩展,难免鱼龙混杂,泥沙聚下。新闻专业队伍不是可有可无了,而是更加重要了。

为更好发挥新闻专业队伍报道真相、正确引导舆论等功能,本文在目前国家实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两类资质”架构的基础上,就如何确认网络空间的专业新闻组织(机构、单位),划分专业的新闻工作者,从而进一步完善新闻专业系统进行探讨。

新闻工作和新闻机构

新闻工作不仅是一门职业(occupation),而且是一门专业(profession)。这在有的国家曾有争议,而在我国则是公认不易的事实。

我国一贯重视新闻专业系统的建设。按照“党管媒体”的体制,我国创立新闻机构(或称新闻单位)和取得新闻记者资格都实行许可制,新闻记者的证件要由国家颁发(这在全世界可能属于唯一),而且新闻工作者与教师、律师、医生、工程师等一起,都列入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分为记者和编辑两个类别,与从业者岗位、薪金等挂钩,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实施至今。新闻工作者需要经过专门学习,新闻传播学由国家明文规定为文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 ,培养从事新闻工作的专门人才。

那么什么是新闻机构?按照传统认识,就是指从事新闻传播工作的专门组织。1990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新闻出版卷》有“新闻传播工具(news media)”条,其释文为:“传递新闻信息的载体;报纸、通讯社、广播、电视、新闻纪录影片和新闻性期刊的总称。西方称为新闻媒介(news media)或大众传播媒介(mass media)。”运营这些新闻传播工具无疑必须成立专门组织,这是无须定义的,所以这部权威工具书也不再设置“新闻机构”条目,而在一些条目释文中则多次提及这个词语。直到本世纪,为了适应在新闻业界全面实行许可制的需要,2005年《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才对“新闻机构”下了一个法定定义:“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2009年修订的这件部门规章又增加了“新闻记者”的定义:“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专门的工作者,专门的机构,就需要建立专门的行业组织(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专门的行为规范(新闻职业伦理规范和特定法律法规),从而形成特定的专业系统(system of profession)。

根据这样的专业系统,人们习惯上就认为凡是新闻机构发布的报道就是正式的“新闻”,通过其他渠道(如人际传播)传播的信息不能算是新闻,而称之为“小道消息”,甚至是谣言。

网络新闻媒体的“两类资质”

我们知道,自从1994年中国接入国际联网以后,互联网迅速被利用来传播新闻,事实上成为传递新闻的另一类重要媒体,人民网、新华网等以及众多新闻机构建立的网站相继登场。那么为什么这部制定于本世纪的部门规章里不把“新闻网站”或者其它类似组织列入“新闻机构”呢?

原来,为了应对商业“门户网站”涉足新闻业务的趋势,国新办和信产部在2000年发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至2005年又代之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制。这种许可制的核心内容就是俗称为“两类资质”的区分 :新闻单位经许可建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可以登载“超出本单位已经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特称为“新闻网站”,即所谓“一类资质”;非新闻单位经许可建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只能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俗称“二类资质”。当时将限制范围确定在“时政类新闻”,“二类资质”发布科技体育娱乐生活等新闻不在限制之列。这项设计目的是阻止商业网站自行采编发布时政新闻以致影响新闻舆论的正确导向,保证网络传播的时政新闻全部来自国家批准建立的主要新闻单位即所谓主流媒体,也反映了在本世纪第一个十年主管部门对于互联网上新闻传播的认识:即使是可以自行采制发布新闻的“新闻网站”,也只是原有新闻单位亦即如今所谓的“传统媒体”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只是传统媒体的附属组成部分,并不是独立存在的新闻机构,也不需要单独拥有新闻记者。至于“二类资质”只许转载新闻的网络内容服务商,当然更不能算新闻单位,不允许有新闻记者。

进入本世纪的第二个十年,移动互联网勃兴,直至成为信息传播的主渠道,“原有单一、线性的传播形态彻底被颠覆” ,同时也颠覆了只是将网络新闻媒体看作传统新闻媒体补充的观念。2017年网信办以第1号令重新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从中可以看到主管部门审时度势,对网络新闻管理制度作出适当调整。诸如:

——将互联网新闻服务许可的涵盖范围延伸至各种其它终端和移动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与之相应,服务方式也分为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承认单独的、并非原有新闻单位延伸的互联网新闻单位存在:“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此条不仅在于重申“两类资质”的划分,而且确定新闻宣传部门还可以设立不依赖于传统媒体的“一类资质”新闻网站。后者其实早就存在,如北京千龙网、上海东方网;而今不依赖于传统媒体而以移动终端为主要传播渠道的网络新闻媒体诸如澎湃、界面等后来居上,迅速崛起,它们无疑属于专业新闻机构。

——撤除将限制范围仅限于时政类新闻的界限:2005年“规定”:“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2017年“规定”删除了“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这九个字,从而将限制延伸到所有的“新闻信息”,“包括”一词后列的内容只能理解为限制的重点。这个修改可以用CNNIC描述的互联网新闻传播生态的巨变来理解:在互联网上,新闻生产主体多元化,不仅有中央和省级新闻网站,还有商业网站和依托于社交平台的个人和机构的自媒体;新闻生产和分发分离,算法分发成为新闻的主要分发方式;社交媒体成为用户获取、评论、转发新闻的主要平台和社会热点新闻的传播源头;媒体“去中心化”和传播“多层次化”的特征明显显现。 在这种态势下,非时政新闻也有可能成为社会热点新闻,影响舆论导向,所以主管部门需要掌握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便控制非时政新闻产生的舆论走向。但是将所有新闻都限定只许“一类资质”发布是不可能的,由于统一的新闻传播系统已不复存在,“新闻”含义也趋于泛化,普通民众街谈巷议的各种“新鲜事”都可能在网上流传,在关注者眼里也属于“新闻” ,这类新闻是无从限制的。只要不涉及反动、造谣、色情等非法内容,不影响舆论导向,应该而且也只能任其自由传播。CNNIC所说的新闻生产主体多元化,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

这就是如今网络新闻媒体的“两类资质”制度。

“一类资质”的网络新闻媒体,大部分是前互联网时代的新闻单位即所谓传统媒体衍生的网络新媒体,随着规模的扩大,有许多已成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以至上市公司;还有则是新闻宣传部门单独设立的网络新媒体。它们无疑属于专业的新闻机构,如《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7)就将“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 列为新闻单位。至于新闻记者证,自2014年起主管部门就决定向新闻网站的符合条件的采编业务人员核发,并在2017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作出规定。至2017年底,全国持有新闻记者证231,564人,但其中新闻网站记者只有1,406人,占0.6% ,这是因为许多新闻网站采编业务人员已经持有原属新闻单位的记者证,无须通过网站另行申请。

“二类资质”的网络新闻媒体,属于没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商业组织,通常是民营的企业法人,有的是上市公司。它们主要转载国家主要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不能自行采制发布时政类新闻或其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新闻,但可以发布传播纯属科技娱乐体育生活等内容的新闻。它们不认为是新闻机构(单位),只能称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它们的业务人员不属于新闻工作者,只能称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不能申领新闻记者证。

2019年国家网信办公布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中央和各地省级网信部门审批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单位共有761家、3,765个服务项,没有完整显示区分一、二类资质的数字。 而网信办2018年2月公布中央新闻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申请获得许可的单位94家,3月公布地方新闻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申请获得许可的单位154家,这些都属于“一类资质”,其后应该还有增加,但也可见“二类资质”占有一定的比重。

“二类资质”媒体应是新闻专业组织

本文认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和网络新闻媒体“两类资质”的划分符合我国一贯的“党管媒体”体制。党必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就必须牢牢占据传播制高点,坚持党所领导的主流媒体对时政新闻和其它重大新闻的采编权、发布权,使主流媒体具有强大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让正能量更强劲,主旋律更高昂,网络空间更清朗。

但是本文还认为,不承认“二类资质”网络新闻媒体属于新闻专业组织,不承认它们的业务工作人员属于专业新闻工作者,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也是不明智的。其理由如次:

(1)它们承担了网络新闻主要分发业务,成为整体网络新闻传播系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它们主要新闻业务被规定为“转载”或提供传播平台,亦即提供时政等新闻的传播渠道。而它们对于用户的覆盖面和影响力,长期在法定新闻机构之上,随着移动端的勃兴,这个特征更加明显。

此类数据和描述很多。较为官方的,有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网络舆情研究中心对2017年网络媒体公信力的调查报告。这件报告在列举了网络媒体的用户信任度与社会责任感、覆盖率与影响力、媒体满意度等各项调查数据后得出这样的结论:

“在体制内媒体中,人民网和人民日报客户端在用户信任度、社会责任感、影响力、媒体满意度方面均位居榜首”。

“在覆盖率与影响力的维度上,商业类媒体比体制内媒体表现更好。其中,位于第一梯队的腾讯网与腾讯新闻客户端,成为网民访问量最大、用户选择度最高的商业类网络媒体平台。”

工信部这家研究所的结论与另一些机构的调查结果不谋而合。此前,CNNIC《2016年互联网新闻市场研究报告》就作出过移动端市场的“品牌竞争格局:腾讯、今日头条位列前两位”的论断。其后,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8》再次指出:“在行业分布上,商业资讯媒体在影响力和流量上更具优势,该优势于移动端尤为明显。在PC端市场,综合门户和传统新闻网站仍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其中主流新闻网站在公信力方面更胜一筹。”

诸多调查数据无不表明,在网络新闻传播的整体中,“二类资质”媒体在转载、提供传播平台等内容分发中发挥了重大作用,而分发,是新闻内容生产出来以后到达用户的不可缺少的桥梁。在网络空间,新闻分发已成为一项高度专业性的工作。 没有高效、广泛并有针对性的分发,再优质的内容也产生不了社会效益。“一类资质”当然既生产又分发,但数据表明,“二类资质”分发内容的能力、范围和影响大大超过了内容生产者。本文不涉及探讨形成这种态势的背景和原因,而只是指出,对于商业网站及其各种终端的流量和覆盖率优势,人们往往只是谈论它们的营利目的和手段如何胜人一筹(其实“一类资质”的企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也必须考虑营利目的),而从另一个角度说,未尝不可以认为这是社会对于它们在整体新闻传播中所作贡献的一种回报。

(2)它们在社会效益方面也得到用户肯定评价。

许多数据表明,主流新闻网站即“一类资质”媒体在公信力、社会责任感等方面位居榜首,这是确凿无疑的。那么“二类资质”媒体又怎样呢?是的,我们经常会见到某些商业网站由于虚假、低俗等问题被约谈、处罚、责令改进,甚至较为长期或永久关闭一些网页、频道或其它终端,但是调查数据表明,就总体来说,“二类资质”媒体的公信力、责任感等等并没有如有些人印象中那么糟糕,相反,一些大牌网络媒体还可以同“一类资质”媲美。以下是工信部那家研究所对2,300个样本所作网络媒体社会责任感和用户信任度调查的头部十名结果:

人民和新华位居第一、第二,自然当仁不让,而只具有“二类资质”的腾讯网也与它们并列于优秀(90分以上)之列。在良好(90-80分)一档,一、二类资质各占两家。这头十名中,“一类资质”有四家,“二类资质”有六家。

在优秀一档,腾讯新闻同样位列第三;而良好一档的四家中,“二类资质”与“一类资质”比数为三比一。头十名分配,“一类资质”有三家,“二类资质”占了七家。

社会责任感涉及坚持正确导向等,信任度涉及内容真实性,都是新闻传播社会效益的基本问题。

需要说明,社会责任感也好,用户信任度也好,总是与媒体在用户中的影响发生关联的。肯定会有许多“一类资质”媒体在内容上导向正确、真实可信,超过这里入选的某些“二类资质”,但是它们拥有的粘性用户相对较少,在调查中得票自然也少,难以进入头部。而新闻传播以将内容传递到用户为终点,如果用户没有接收,任何优秀的新闻内容也是难以实现其社会效益的。所以这两张表格的列名还是能够说明问题的。

还要说明,“二类资质”媒体主要业务是分发,但同时也在生产以及分发众多用户生产的、行政规章并未限制的科技娱乐体育生活等类新闻,一些商业网站都有专门的科技、娱乐、体育、财经等频道、专栏或其它终端。而根据调查,用户最关注的并不是时政新闻,第一位是社会新闻,接下来依次是娱乐新闻、生活资讯,而科技、财经、体育新闻的用户关注度虽然不及时政新闻,但也占相当的比重。 传统媒体的新闻,是“打包”传送的,受众必须接收整个报纸或节目中依照特定意图排列的全部内容(报纸和节目都是汇编作品,就有所谓“版面语言”),内容产生的影响只存在关注度的区别;而网络传播中用户可以按照自己意愿获取任何单条新闻。对于“二类资质”社会责任感、信任度的评价,显然包含了对于它们所生产和分发内容的评价,意味着这些内容在总体上是真实的、健康的,于社会有益的。

更可注意的是:随着用户生产新闻蓬勃发展,出现了一批被CNNIC称为“网络新闻自媒体” 的内容生产者,也有研究者称为“线上新闻作坊” 。它们从事所谓“内容创业”,避开时政类新闻和其它重大新闻等“一类资质”专有题材,选择另一些社会关注的话题。它们当然不可能获得“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资质,但是其许多内容还是属于广义新闻的范畴。它们良莠不齐,自生自灭,有的存在种种不良甚至违法内容,如所谓自媒体六大乱象 ,必须加强管理直至依法关闭那些违法自媒体,但也确有按照新闻专业自律生产有益内容,不踩红线,有的产生了积极社会效果 。按照CNNIC的说法,有些头部网络新闻自媒体甚至达到向传统媒体引进人才,搭建专业化运营团队的规模,表明许可制以外仍有相当回旋空间。处于覆盖率领先地位的获得“二类资质”许可的媒体,为它们提供平台和分发渠道,可以说是自媒体内容走向社会的桥梁。而“二类资质”的自律水平也正在逐步提升。 “二类资质”在社会效益方面得到用户的正面评价,表明它们对用户生产新闻可以起到重要的整合和把关作用。

(3)它们的业务人员的组成、素质要求与“一类资质”并无差异。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除了对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作出前面所说的特别规定外,在其它方面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业务人员设置、运行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的规定并无差别。如都要求设立总编辑、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等。并规定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还没有具体规定是什么条件)。

主管部门还发布了一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17),对从业人员规定了行为规范,如:

“从业人员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树立群众观点,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和低俗内容。”

“从业人员应当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按规定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杜绝编发虚假互联网新闻信息,确保互联网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

“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活动。……不得利用网络舆论监督等工作便利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活动。”

这里的“从业人员”,“办法”界定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专门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内容管理工作的人员”。这些规范,非但如条文所说,涵盖了互联网从事采编发布的“一类资质”和从事转载、审核的“二类资质”所有从业人员,就是与专门向新闻工作者提出的从业要求相比,也不见得存在什么重大区别。

为了保证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把尺子”,这些要求自然是完全必要的。

可见“二类资质”的网络媒体无论从它们的社会贡献、工作水准,还是新闻业务人员职业素养,都符合或被要求符合新闻工作的基本要求。“二类资质”的总编辑、编辑的素质水平与所承担的责任,与现有新闻机构的总编辑、编辑并无差别,可说是旗鼓相当。近几年来,按照中央的部署和指示,在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我国网络新闻传播取得重大进步,新闻舆论气象一新,网络乱象受到有力遏制,党的声音通过各种终端进入千家万户,其中“一类资质”的主流媒体固然发挥了重大引领作用,而“二类资质”的贡献也是不可抹煞的。如果说,前者是网络新闻传播的主力部队,那么后者就是协同前者并肩作战的友军。把它们排除在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之外,不承认它们工作的专业性质,既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利于提升它们的工作水平,甚至会形成一种职业歧视。

是的,“二类资质”媒体上有些内容确实存在虚假、低俗、色情等类问题需要加强管理,但此类问题在“一类资质”同样存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大家都需要绳之以专业规范。曾有一家“一类资质”的公众号由于发布虚假不实消息而被腾讯平台依照服务协议封号7日,这个公众号的局级新闻网站总裁连发两文指责腾讯:“腾讯是什么,只是一家互联公司而已,他的资本结构,不能代表全民的利益吧?” 这种以资本来源(背后还有行政等级)来分尊卑、定贵贱的思维方式,今天应该终结了。

“二类资质”媒体和从业者应该“归队”

新闻工作历来就有采访、摄制、编辑、发布等不同分工,说新闻采编(即采访加编辑)属于新闻专业工作,新闻编辑不属于新闻专业工作是毫无道理的。传统的体育、娱乐、电影、科技等专业报纸一向都是新闻单位,那么网上的体育、娱乐、科技等信息频道有什么理由排斥在新闻组织之外呢?

按照传统的新闻专业理念,新闻专业工作就是限于新闻采编,即新闻的采访(采集+访问)——制作(写作或制作)——编辑(经过审查决定采用、修饰、汇编等工序制成一件汇编作品:报纸、期刊或广播电视节目)。在此以后的纸媒的印刷、发行(销售)和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是不在新闻专业系统之内的。国际上有出版者(publisher)与发行者(distributor)的区分,新闻专业工作属于前者,至于邮局、书店、报刊亭等报刊分发商和广播电视的传输网,不涉及内容控制,不对内容承担责任,那就不属于新闻专业系统。在我国,甚至连对播出内容显然会发生很大影响的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也同新闻记者资格认定属于两类许可 ,他们要成为新闻记者必须另行申请新闻记者证核发。那么承担新闻或其它内容分发业务的网络传播平台属于什么性质呢?曾经有的国家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等同于发行者,认定他们对平台内容不负责任。随着网络传播的发展,有很多国家正在寻求立法要求网络平台商提升注意义务,对内容承担责任。 事实上,平台不仅掌握了分发渠道,从而对内容有取舍之权,而且由于网络传播的交互性和建立在此种传播特征基础上的算法推荐,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算法推荐与人工干预结合的内容分发机制,表明平台分发越来越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遑论直接转载新闻的网络媒体。传统的新闻专业系统到了网络时代在事实上已经发生了延伸。

本文主张,经许可专门从事转载分发时政新闻和其它重大新闻并且同时也采编发布娱乐体育等新闻的“二类资质”的网站和其它终端组织也是属于新闻机构(单位),应该进一步转变观念,以适当方式明确它们的专业性质,承认它们属于现有的新闻专业系统。除了在官方文件中修改那些为了表示它们不属于新闻机构而精心设计的、本文前面不得不使用的那些冗长词语外,还可以做的是:

(1)吸收“二类资质”网络媒体参加新闻工作者协会。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新闻工作者协会是党领导下的全国和各地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组成的专业团体,新闻工作者协会可以通过设立网络新闻专门委员会的方式,吸收两类资质的网络媒体都成为团体会员。“二类资质”媒体生产的编辑作品(有些商业网站对某个重大时政事件的新闻汇编和链接完全够得上具有版权意义上独创性的“作品”)和科技娱乐体育等类文字和视听新闻作品,可以参加中国新闻奖等官方新闻奖项的评定。“二类资质”媒体进入新闻工作者队伍,无疑有利它们同协会内原有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交流沟通,促进相互了解,提升双方工作水平。

(2)对“二类资质”媒体的业务人员评定专业职称。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也应具备相应资质,这里其实已经隐含了必须具备专业资格的意思。目前,有些“二类资质”媒体的总编辑和骨干编辑就是从传统媒体“跳槽”过去的(注意他们并不十分在乎离开新闻工作者队伍,放弃国家颁发的新闻记者证以及有的还享有的行政级别),他们原先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并未因此消失,可以符合资质条件。但是也有总编辑、编辑工作有年,至今没有职称,更不用说,从学校出来直接进入“二类资质”从事编辑、审核工作的年轻人并没有评定职称的既定渠道。“规定”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有待具体落实。在目前30余个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中,最合适的当然是“新闻专业人员”系列中的“编辑”类,即助理编辑、编辑、主任编辑、高级编辑。根据现有信息,只有北京市人力部门和广电部门自2016年起按照上述系列类别开展数字编辑职称评定 ,未见国家主管部门对此表示态度和其它各地的有关信息,此项措施尚待进一步推广完善,例如考虑授予那些大型“二类资质”单位一定等级的专业职称授予权。

(3)“二类资质”媒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所发布的新闻报道享有同等特权。

“二类资质”只是不准采编发布以时政新闻为主的重大新闻,一般的科技、娱乐、体育新闻等不在其列,事实上一些商业网站早已长期设置此类新闻频道。对于新闻报道,法律规定有一些特许权利,如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在新闻中不可避免再现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还有一些法律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等。正在审议中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也有若干关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特别条款。法律上的“新闻报道”有待明确定义;但是目前至少应该以司法解释或其它有效文件明确,“二类资质”转载和合法发布的内容适用于有关新闻报道的法律规定。

(4)是不是核发新闻记者证?
这个问题对于新闻媒体并非关键。本文作者一贯认为,所谓“采访”,即采集(信息)和访问,人人皆可为之,并不是新闻记者的专有权利。凭证采访主要限于某种官方场合,例如官方新闻发布会、重大司法案件旁听等。记者证不是国家机关的执法证,不具有强制别人接受采访的权能。当前我国已经进入5G时代,随着无人机、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不断演进,数据新闻、机器人新闻日益推广,用户自行生产和发布新闻的能力将会得到极大提升;包括各类政务、司法自媒体在内的各种新闻源,将会使用文字、视频、直播等形式自行发布新闻而不再需要通过记者采访发布,记者证的效用只会逐渐减退。而对于采编发布非时政类新闻,新闻记者证更无重要意义,那些网络新闻自媒体照样可以做出有影响的深度报道,获得“二类资质”许可的媒体编辑自然也做得到。“二类资质”媒体既然不采制时政类等重大新闻,不设置记者岗位,那就不用考虑核发新闻记者证。

原载《中国广播》201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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