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晨琦:说说我的魏老师

 

先来说说我自己的经历吧,我的三年研究生生涯过的简直比高三还「艰苦」,有时压力大到一把把掉头发,但也特别充实和快乐,内心特别自由和充盈。毕业很多年了至今我都再也没能找回当时那种状态,特别喜欢那时候的自己,对知识如饥似渴,内心正气昂扬,对一切新鲜事物都充满了探索的好奇心,也能够沉下心来认认真真研究问题。

能把我塑造成那样一个人的,主要靠我的导师魏永征教授。

我硕士读的是「传媒法律法规政策与伦理」,一个横跨传播学、新闻学、广告学、法学、社会学和伦理学的跨学科专业,国内目前很少有高校开设。这个专业是国内传媒法学界的泰斗人物魏永征教授专门为汕头大学新闻学院的研究生开设的研究方向,一届一般只有1-3名学生,属于非常小众的专业了(魏教授在中国传媒大学及香港树仁大学分别给博士生和本科生也开设过这个专业)。汕大这一点真的挺好的,每届导师一般就只带一两个学生,导师的时间精力和资源都能充分让学生享用。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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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智慧还是群体极化? 于欢案中的舆论变化及引导

在2017年的传媒法治事件中,山东冠县青年于欢故意伤害罪案应该列入首选。[1] 这不仅因为新闻媒介最初以“刺死辱母者”这样一些将法律与伦理冲突予以尖锐集中的标题向群众披露案情,批评一审判决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引发强烈舆情,以至“举国哗然”[2] ,更重要的是司法当局在第一时间迅速反应,经过二审程序,依法将被告人从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改判防卫过当故意伤害,处有期徒刑5年,社会效应良好。用一句现在常说的话来说就是:人民群众在这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和正义[3] 。

这是一起对于司法审判开展舆论监督的成功个案。

社交媒体成为舆论监督的主战场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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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净:平衡传者与受者利益是永远不会过期的话题

人民网近日三批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算法推荐资讯服务,认为存在价值观缺失、制造信息茧房、竞争手段无底线三大问题。

从媒体的角度,这个问题并不新鲜,自从媒体诞生以来,就存在这样一个古老命题,读者需要什么?媒体应该为读者提供什么?当读者的需要超出了法律和伦理的范畴,媒体是否应该受到一定的约束?

从商业媒体的角度,读者需要什么,媒体就提供什么,似乎天经地义。但媒体作为具有一定公共属性的机构,还被赋予教化引导人民、塑造良好公众品味的期望,因此,即便是商业媒体,也与一般的商业机构有所不同,无形中受到的更多的关注与约束。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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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

中国古文里头第三人称代词是没有主格的,就是说没有“他”。主语要用第三人称,或者直接称名,或者索性空缺。四书五经,史记汉书,都是这样。

第三人称代词宾格是“之”,“杀之”,“食之”,就是杀了他,吃了他。

“其”是第三人称代词所有格,就是“他的”。“杀其人”,“食其肉”,这里的“其”不是宾语,而是后面“人”、“肉”的定语,指称代词。

到宋以后,语言复杂化了,没有第三人称代词不行了,就使用“彼”、“渠”,用于主格,也可以用于宾格。而“其”仍然是所有格,“他的”。“问渠那得清如许”,不可以写作“问其那得清如许”。这里的“渠”是问的宾语,同时又是“清”的主语,所以也不能用“之”,“之”不可以做主语。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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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么?

正确解读《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9月13日下午4点由《新闻记者》《扯氮集》公号发布,9月14日晨7点改定,正式发表于《财新网》)

数日前,国家网信办发布规范性文件《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连日来网上反映强烈。有的报纸和微信公号评论以“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这样的标题来概括这个“规定”的精神。还有的甚至解读为“群友犯错,处罚群主”。于是就有人质问这个“规定”是不是要搞“保甲连坐法”,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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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过饰非就是要严肃批评

有一位年轻女孩写公号批评电影《敦刻尔克》,要求国人抵制这部“表现的是英国在亚洲抵抗日军的英勇神武”的影片。作为一种意见,她当然有表达的自由。但是她把敦刻尔克大撤退说成“英国在亚洲抵抗日军”,违背了历史和地理的基本常识,理所当然受到网友的指正和批评。

她的同样年青的丈夫,公号的主持人,写文章为她辩护,这本来也没有什么不可以。不过他说作者只是把“轴心国”笔误写作日本,却把原句篡改为“表现的是同盟国英国抵抗轴心国(此处原笔误为:日本)的英勇神武”,而去掉了原句“在亚洲”的地点状语,加上了原来没有的定语“同盟国”。并且指责:

“凡是无端辱骂欺负女人的都是人渣,都是从石头缝里蹦出来的畜生。”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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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法研究应该与时俱进

(提前发布)

应武汉大学夏倩芳教授友情盛邀,我负责审读《新闻与传播评论》有关传媒法研究专题的论文并介入部分编辑工作,夏教授为此广泛征稿并作了精心设计,很高兴有机会重温三十年前的旧营生,借此写几句话。

收入这个专题的论文一共五篇,涉及主题有:言论自由及其规制、政府信息公开、诽谤诉讼、禁止淫秽和版权保护,涵盖了传媒法研究的传统核心议题。其中三篇主要论述我国情况,两篇是有关外国的:英国和美国。可以说具备了相当的代表性。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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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席上的自媒体

近来自媒体当被告上法庭有点热。

自媒体,以往都是指个人在网络平台上设立的微博、公号之类。但现在机关、企事业以至专业媒体也都设立了各式各样的自媒体,此类自媒体的法律地位与个人不同,不可一概而论。这里还是只说个人。本来嘛,个人日常聊天就不像专业场合那样需要字斟句酌,有时听见风就是雨的,吵架的机会就特多,一言不合闹上法庭也不少,据法院公布的数字,名誉权纠纷近几年又呈上升趋势,主要增量就在网络空间。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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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子姣、白净:国外网络平台治理假新闻研究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信息聚集到网络平台。由于信息发布门槛逐渐消失、行业监管有限等因素,网络平台上假新闻问题日益严重,这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问题。学术界对假新闻的关注从未停止,本文主要研究目前国外网络平台治理假新闻的对策。

互联网的开放性赋予任何人话语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改变了原有获取信息的方式,更多的从网络上来获取信息。大量的人群聚集到了网络平台。在此环境下人们不仅仅是信息的接收者,同时也是信息的传播者。

网络平台上大量自媒体的涌现,新闻行业门槛逐渐消失,由于把关人的缺失,大量未经核查的新闻进入公众视野,其中不乏各种假新闻,这其中既包含因专业能力缺失而造成的非故意失实新闻,也包括在市场诱因和行业监管的缺乏下,部分传播者为牟取私利而捏造的故意性失实新闻。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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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微信公号的一次侵权行为

2015年初微信公号推出原创认证,号称维护版权的重大措施,业界多数持正面反应,但是也有异议,有代表性的便是魏武挥2015年1月发布的文章《原创标记:这里有多大的误会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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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同意他的观点的。我的意见基于版权属于私权,官家早有法度,而且属于媒介法领域内相对完整前沿并且同国际接轨的部分。腾讯无非一家商业公司,微信公号作为UGC平台,其责任也早已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何必以及有什么法律根据参与“保护版权”?在我看来,腾讯此举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着眼于商业效应。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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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融媒时代版权保护的空白

赵双阁博士以其博士后研究成果《三网融合背景下中国广播组织权制度反思和重构》见示,我拜读之后,甚有得益。觉得此书选题重要,资料丰富,梳理清晰,论述有据,是一本有价值的论著。

这是一项历史的研究。为说明广播组织权的由来和发展,作者回顾了300年来的版权史,特别是通过对《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布鲁塞尔公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重要国际文件有关内容的回顾,使我们看到版权的产生和发展与传媒的发展密切相关,每一种新兴传播技术和传媒的兴起,都会对版权保护提出新问题,形成新权利。书中通过广播组织权说明,随着高科技、高投入的无线电传播的出现,传播者的权利势必提上议事日程,作者所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固然要得到保护,传播者在向公众传播作品和其它内容过程中的投入和贡献也应该得到保护。邻接权的概念和广播组织权应运而生。这项权利随着有线广播、卫星广播的发展不断丰富。如今进入网络时代,音像传播的载体从电波转为数字,出现了所谓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把自己各种节目置于网络播放,网络服务商也可以在网上传播音像作品或其他内容,而且网络传播又具有与以往的大众传播不同的崭新特点,比如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他所需要的作品,即所谓“交互式传播”。这就又对广播组织权提出新问题:传统广播组织的权利可以延伸到网络广播吗?传播音像内容的网络服务商可以视为广播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吗?本书历叙网络广播出现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下属的“版权和有关权(邻接权)常设委员会”、欧盟有关组织以及世界上若干国家就网播提出的所谓“广播组织权扩张”问题进行过各种磋商和探讨,但是至今在国际层面上还没有形成共识。通过这样的历史回顾,本书把版权发展面临的这个世纪难题如实地摆在读者面前。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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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和传媒法

摘要:本文通过简要回顾互联网功能的发展历程,说明网络法的基本内容,进而阐述网络法和传媒法的联系和区分,在网络传播与传统媒体传播融合的条件下,传媒法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关键词:网络法;传媒法;网络安全

网络法和传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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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等典型案例

评点2016年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之八

刚才陈欣新教授作了一个非常好的发言,对判决书的一些提法做了具体分析。我没有像陈教授看得那么细,下面只是做一些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由两位庭长来公开发布并讲解指导性典型案例,这种做法在我的记忆中好像还没有过,在座诸位是不是记得有过?(没有回应)所以这种做法是非同寻常的。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体涉及到五个案子,这五个案子刚才陈教授讲涉及到民族感情和历史情感等等,核心的问题是公共利益。正如最高法院的庭长所说:依法审理好这些案件,不仅涉及到英雄人物个人名誉、荣誉等民事权益的保护问题,更涉及到以法治手段、法治思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侵权纠纷系列案的判决书说:洪振快的文章侵害的不仅仅是个人名誉和荣誉,而是由英雄人物的名誉、荣誉融入的社会公共利益。在之前的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以及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中,洪振快作为原告告骂他的两位微博作者也以败诉告终。判决书中讲被告的言论是对洪振快挑战主流价值、伤害社会公众的感情的表达的正常反应。这当然也涉及公共利益。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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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一部包罗万象的《传媒法》吗?

文/ 谷河传媒记者 王一妃

在中国,有的人持一种观点,仿佛只要制定一部涵盖所有媒介规范的《传媒法》,传媒活动就能得到有效规制了。不过在世界范围内,真的会有一部包罗万象的《传媒法》吗?

11月,借第二届华南传播法研讨会在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召开的机会,《新闻传播法教程》的作者、汕头大学长江新闻学院讲座教授魏永征接受了谷河传媒的专访,讲述了“传媒法”究竟是怎样一种概念。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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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散去终有时 传媒法治破浪行

2016年度十大传媒法事例概析

李丹林

“精彩传媒,法治护航”,这已经成为一个具有普遍认同性的口号。忠实记录中国的传媒法治的发展进程,中国传媒大学的法学学科不辱时代使命,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与各方携手持续进行年度传媒法事例的评选工作,确实是在忠实履行着这种职责。

201年度传媒法治建设有诸多标志性的事件。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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