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对:在“洗稿”名目下的剽窃

一位周姓女子的公号文章被揭发为抄袭,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我注意到,在网络圈内对于此类行为有一个说法曰“洗稿”,其实抄袭、剽窃与“洗稿”在先前并不是一回事。

“洗稿”,或称“炒稿”,出于香港新闻界。我在香港教书时,我的学生或者在报社实习或者就业,往往会进行这类操作。这就是对于某个新闻事件,没有到现场采访,就从广播电视或网上的报道里获取已经发生的事实,然后写成文稿发表。有时在同行之间会相互交换文稿,同类事件好几个,分身乏术,大家分头采访,各人据别人报道的事实写稿在本报发表。这类“洗稿”,或许有偷懒的成分,肯定写不出亲眼目睹的生动文稿,但是也有人手不够的难处。行内习以为常,并没有发生非议。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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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故意伤害案”的舆论表达与规范

中国传媒大学2017年十大传媒法事例点评

就于欢故意伤害案中舆论对司法的影响,有以下三点看法:

第一,这是司法领域互联网监督的一个典型。“互联网监督”是习近平总书记在著名的2016年4月19日讲话提出的概念,他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发挥舆论监督包括互联网监督的作用,还说对互联网监督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南方周末》发表《刺死辱母者》是在3月23日,但是舆论爆发是在3月25日,至少有三个舆论检测报告指出了存在着所谓两天沉默期,我使用“今日头条实验室”进行检索证实了这点。为什么会沉默两天?就是报纸影响已经很小,直到25日文章转载上了新闻客户端,然后进入了社交媒体平台,这才引起广大网民的关注、转发、评论。大数据统计表明,数以亿计的评论有96%–97%是两微上的。这表明互联网监督现在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社交媒体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平台。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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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安全法》到《网络安全法》

学习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

 

《网络安全法》于2016年11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17年6月起实施,被称为我国网络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也是我国传媒法领域的第一部法律。而它同时又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一部重要法律,被认为是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安全法》的一部主要配套法律[1]。虽然这两部法律位阶相同,但存在着源流种属和配合依存关系,它们都是习近平同志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具体体现和实施。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对传统国家安全观的创造性发展

我国曾于1993年制定《国家安全法》。传统对国家安全的理解,主要指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不受威胁和侵犯。在当时国际国内形势下,此法主要任务是防范和打击境外和境内外敌对势力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间谍活动;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其保护客体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实施机构是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并就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法律制裁作了规定。20余年间,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事业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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咏宁坠落视频警示:媒体不应以图像展示死亡

吴咏宁攀楼高空陨落殉身的消息,引起了公众极大震惊和悲痛。随之而来的是死者家属以未经同意就公布死者坠落的视频提出抗议和媒体公开道歉。但是我以为此事可能还忽略了另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媒体以图像公布一条鲜活的年青生命(他还有着长远的未来呵!)在瞬息之间就要粉身碎骨的经过画面,对于公众来说,合适吗?

毫无疑问,这件不幸事件是应该报道的,借以提醒极限运功爱好者千万注意安全,不要把生命来作冒险一搏。也提醒社会应该对此类运动有所规范,我不知道有没有此类组织或相应制度,如果还没有,应该及时建立起来。但是报道有不同的方式,文字是最普遍的,图像不是不可以,比如拍摄悲剧发生的高楼,离开地面多少米,给人们一个惊险的印象,也是可以的。至于直接表现一个人的高空坠落,即使没有展现尸体,人们闭起眼睛一想,那也是十分惨烈的情景。不是亲友,也是同类,生命就此灰飞烟灭,那真是惨不忍睹,你忍心想下去吗?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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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没有专门法,但还是要依法运行

与南京大学《新记者》公号的对话

对于很多新闻学专业的学生,最开始接触“魏永征”这个名字,可能是《新闻传播法教程》一书。这本被誉为中国首部概括了中国媒介法体系的专著,至2016年已推出第五版。魏本人认为我国法制建设和传播科技发展太快,如今这个版本已有许多地方亟待补充和修订。
在中国,新闻与法结缘,还只有三十年光景。魏永征是中国第一批研究新闻法制的学者之一,1964年从复旦大学新闻学专业毕业后,他机缘巧合来到《民主与法制》杂志,担任专栏主编,从此踏上新闻与法结合的道路。
上世纪80 年代后期,国家曾经考虑要就新闻传播制定专门法,魏永征也参与了此次工作。虽然后来这项工作未能进行下去,但魏就此进入了传媒法的研究领域。
家庭聚餐就是开学术研讨会
Q:你可以跟我们讲讲你退休后的生活吗?
A:我正式退休有两次:一次是在上海,一次是在香港。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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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晨琦:说说我的魏老师

 

先来说说我自己的经历吧,我的三年研究生生涯过的简直比高三还「艰苦」,有时压力大到一把把掉头发,但也特别充实和快乐,内心特别自由和充盈。毕业很多年了至今我都再也没能找回当时那种状态,特别喜欢那时候的自己,对知识如饥似渴,内心正气昂扬,对一切新鲜事物都充满了探索的好奇心,也能够沉下心来认认真真研究问题。

能把我塑造成那样一个人的,主要靠我的导师魏永征教授。

我硕士读的是「传媒法律法规政策与伦理」,一个横跨传播学、新闻学、广告学、法学、社会学和伦理学的跨学科专业,国内目前很少有高校开设。这个专业是国内传媒法学界的泰斗人物魏永征教授专门为汕头大学新闻学院的研究生开设的研究方向,一届一般只有1-3名学生,属于非常小众的专业了(魏教授在中国传媒大学及香港树仁大学分别给博士生和本科生也开设过这个专业)。汕大这一点真的挺好的,每届导师一般就只带一两个学生,导师的时间精力和资源都能充分让学生享用。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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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播法体系论

 

一、大众传播与法律

学界对人类社会“传播”(communication)现象的集中研究形成于20世纪三四十年代,建立了“传播学”的学科;人们公认将传播划分为人的内向传播(体内传播)、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四大领域。
而大众传播一登场就面临与公共权力博弈,势必进入法律的规制和保护。
在这四大传播领域中,前三类历史悠久,或与人类社会俱来。体内传播属于生物学范畴,与社会无关。人际传播在前媒体时代只是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一部分,受一般的法制和道德规范。而组织传播属于某个组织、机构的内部事务,其运作规则主要来自特定组织及其成员之间的约定。唯有大众传播,它一旦形成,由于其巨大社会影响,就必须受到社会的约束,而同时带来的问题是约束和保护的平衡;这种影响很容易形成舆论,就会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运行,这就要求负责国家和公共事务的公共权力机构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由于它凭借组织开展,这种组织(出版社、报社、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网站等等)的建立和运行也就必须遵循一定的社会规则。不久前离世的当代著名传播学者D.麦奎尔这样写道:
“大众媒介制度泛指整体媒介组织与活动、其正式与非正式的实践、运作的法则,以及社会时而加之于其上的法律与政策事项。这反映了整体的公众期望,以及其他社会制度机构(例如政治、政府、法律、宗教与经济)的期望。媒介制度随着主要的公开发表活动和广泛的信息与文化散布而逐步建立起来;尤其当这些制度扩展其公共传播活动时,媒介制度也和其他制度相叠合。”[1]
“媒介制度位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其主要意义在于,向所有接收者与传送者原则性地开放。媒介为了公共目的而处理公共事务,尤其是在预期能够形成民意的议题上;媒介必须为了本身的活动而向广大的社会负责(责任来自于国家与社会所设立的法律、规范和压力)。”
这样,一部大众传播史或者新闻史,从一开始就同法律和法制结下不解之缘。我们知道:
¬——最初的大众传媒即包括报纸在内的印刷品,面对的是中世纪欧洲的专制王权和教会专权,是那些形形色色的“许可制”、“审查制”等恶法陋规。在16世纪,“传媒审查是欧洲国家和教会(不论是天主教还是基督教)关注的焦点”,“从保守的观点来看,书籍是具有危险性的物品”,当时各国天主教会都有一批所谓“禁书目录”(Index of Prohibited Books)[2]。 另外,煽动性诽谤(seditions libel)也是一项足以致媒介于死地的罪名。这种制度直到17-18世纪欧洲革命浪潮中方才逐步得到改变。例如在英国,在17世纪清教徒革命之后还要经过多次反复,至1694年方才最终废除旧王朝的《出版法》,至19世纪50-60年代方才逐步取消旨在限制报纸出版的各项知识税(the Tax on Knowledge):广告税(1853)、印花税(1855)、纸张税(1861)、安全检查机制(1869)。诽谤法也逐步得到放宽,例如确立真实是一项免责的抗辩理由。[3]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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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智慧还是群体极化? 于欢案中的舆论变化及引导

在2017年的传媒法治事件中,山东冠县青年于欢故意伤害罪案应该列入首选。[1] 这不仅因为新闻媒介最初以“刺死辱母者”这样一些将法律与伦理冲突予以尖锐集中的标题向群众披露案情,批评一审判决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引发强烈舆情,以至“举国哗然”[2] ,更重要的是司法当局在第一时间迅速反应,经过二审程序,依法将被告人从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改判防卫过当故意伤害,处有期徒刑5年,社会效应良好。用一句现在常说的话来说就是:人民群众在这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和正义[3] 。

这是一起对于司法审判开展舆论监督的成功个案。

社交媒体成为舆论监督的主战场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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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净:平衡传者与受者利益是永远不会过期的话题

人民网近日三批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算法推荐资讯服务,认为存在价值观缺失、制造信息茧房、竞争手段无底线三大问题。

从媒体的角度,这个问题并不新鲜,自从媒体诞生以来,就存在这样一个古老命题,读者需要什么?媒体应该为读者提供什么?当读者的需要超出了法律和伦理的范畴,媒体是否应该受到一定的约束?

从商业媒体的角度,读者需要什么,媒体就提供什么,似乎天经地义。但媒体作为具有一定公共属性的机构,还被赋予教化引导人民、塑造良好公众品味的期望,因此,即便是商业媒体,也与一般的商业机构有所不同,无形中受到的更多的关注与约束。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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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

中国古文里头第三人称代词是没有主格的,就是说没有“他”。主语要用第三人称,或者直接称名,或者索性空缺。四书五经,史记汉书,都是这样。

第三人称代词宾格是“之”,“杀之”,“食之”,就是杀了他,吃了他。

“其”是第三人称代词所有格,就是“他的”。“杀其人”,“食其肉”,这里的“其”不是宾语,而是后面“人”、“肉”的定语,指称代词。

到宋以后,语言复杂化了,没有第三人称代词不行了,就使用“彼”、“渠”,用于主格,也可以用于宾格。而“其”仍然是所有格,“他的”。“问渠那得清如许”,不可以写作“问其那得清如许”。这里的“渠”是问的宾语,同时又是“清”的主语,所以也不能用“之”,“之”不可以做主语。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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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么?

正确解读《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9月13日下午4点由《新闻记者》《扯氮集》公号发布,9月14日晨7点改定,正式发表于《财新网》)

数日前,国家网信办发布规范性文件《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连日来网上反映强烈。有的报纸和微信公号评论以“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这样的标题来概括这个“规定”的精神。还有的甚至解读为“群友犯错,处罚群主”。于是就有人质问这个“规定”是不是要搞“保甲连坐法”,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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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过饰非就是要严肃批评

有一位年轻女孩写公号批评电影《敦刻尔克》,要求国人抵制这部“表现的是英国在亚洲抵抗日军的英勇神武”的影片。作为一种意见,她当然有表达的自由。但是她把敦刻尔克大撤退说成“英国在亚洲抵抗日军”,违背了历史和地理的基本常识,理所当然受到网友的指正和批评。

她的同样年青的丈夫,公号的主持人,写文章为她辩护,这本来也没有什么不可以。不过他说作者只是把“轴心国”笔误写作日本,却把原句篡改为“表现的是同盟国英国抵抗轴心国(此处原笔误为:日本)的英勇神武”,而去掉了原句“在亚洲”的地点状语,加上了原来没有的定语“同盟国”。并且指责:

“凡是无端辱骂欺负女人的都是人渣,都是从石头缝里蹦出来的畜生。”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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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法研究应该与时俱进

(提前发布)

应武汉大学夏倩芳教授友情盛邀,我负责审读《新闻与传播评论》有关传媒法研究专题的论文并介入部分编辑工作,夏教授为此广泛征稿并作了精心设计,很高兴有机会重温三十年前的旧营生,借此写几句话。

收入这个专题的论文一共五篇,涉及主题有:言论自由及其规制、政府信息公开、诽谤诉讼、禁止淫秽和版权保护,涵盖了传媒法研究的传统核心议题。其中三篇主要论述我国情况,两篇是有关外国的:英国和美国。可以说具备了相当的代表性。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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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席上的自媒体

近来自媒体当被告上法庭有点热。

自媒体,以往都是指个人在网络平台上设立的微博、公号之类。但现在机关、企事业以至专业媒体也都设立了各式各样的自媒体,此类自媒体的法律地位与个人不同,不可一概而论。这里还是只说个人。本来嘛,个人日常聊天就不像专业场合那样需要字斟句酌,有时听见风就是雨的,吵架的机会就特多,一言不合闹上法庭也不少,据法院公布的数字,名誉权纠纷近几年又呈上升趋势,主要增量就在网络空间。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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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子姣、白净:国外网络平台治理假新闻研究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信息聚集到网络平台。由于信息发布门槛逐渐消失、行业监管有限等因素,网络平台上假新闻问题日益严重,这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问题。学术界对假新闻的关注从未停止,本文主要研究目前国外网络平台治理假新闻的对策。

互联网的开放性赋予任何人话语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改变了原有获取信息的方式,更多的从网络上来获取信息。大量的人群聚集到了网络平台。在此环境下人们不仅仅是信息的接收者,同时也是信息的传播者。

网络平台上大量自媒体的涌现,新闻行业门槛逐渐消失,由于把关人的缺失,大量未经核查的新闻进入公众视野,其中不乏各种假新闻,这其中既包含因专业能力缺失而造成的非故意失实新闻,也包括在市场诱因和行业监管的缺乏下,部分传播者为牟取私利而捏造的故意性失实新闻。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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