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是“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么?

正确解读《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9月13日下午4点由《新闻记者》《扯氮集》公号发布,9月14日晨7点改定,正式发表于《财新网》)

数日前,国家网信办发布规范性文件《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连日来网上反映强烈。有的报纸和微信公号评论以“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这样的标题来概括这个“规定”的精神。还有的甚至解读为“群友犯错,处罚群主”。于是就有人质问这个“规定”是不是要搞“保甲连坐法”,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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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过饰非就是要严肃批评

有一位年轻女孩写公号批评电影《敦刻尔克》,要求国人抵制这部“表现的是英国在亚洲抵抗日军的英勇神武”的影片。作为一种意见,她当然有表达的自由。但是她把敦刻尔克大撤退说成“英国在亚洲抵抗日军”,违背了历史和地理的基本常识,理所当然受到网友的指正和批评。

她的同样年青的丈夫,公号的主持人,写文章为她辩护,这本来也没有什么不可以。不过他说作者只是把“轴心国”笔误写作日本,却把原句篡改为“表现的是同盟国英国抵抗轴心国(此处原笔误为:日本)的英勇神武”,而去掉了原句“在亚洲”的地点状语,加上了原来没有的定语“同盟国”。并且指责:

“凡是无端辱骂欺负女人的都是人渣,都是从石头缝里蹦出来的畜生。”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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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法研究应该与时俱进

(提前发布)

应武汉大学夏倩芳教授友情盛邀,我负责审读《新闻与传播评论》有关传媒法研究专题的论文并介入部分编辑工作,夏教授为此广泛征稿并作了精心设计,很高兴有机会重温三十年前的旧营生,借此写几句话。

收入这个专题的论文一共五篇,涉及主题有:言论自由及其规制、政府信息公开、诽谤诉讼、禁止淫秽和版权保护,涵盖了传媒法研究的传统核心议题。其中三篇主要论述我国情况,两篇是有关外国的:英国和美国。可以说具备了相当的代表性。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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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席上的自媒体

近来自媒体当被告上法庭有点热。

自媒体,以往都是指个人在网络平台上设立的微博、公号之类。但现在机关、企事业以至专业媒体也都设立了各式各样的自媒体,此类自媒体的法律地位与个人不同,不可一概而论。这里还是只说个人。本来嘛,个人日常聊天就不像专业场合那样需要字斟句酌,有时听见风就是雨的,吵架的机会就特多,一言不合闹上法庭也不少,据法院公布的数字,名誉权纠纷近几年又呈上升趋势,主要增量就在网络空间。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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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子姣、白净:国外网络平台治理假新闻研究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信息聚集到网络平台。由于信息发布门槛逐渐消失、行业监管有限等因素,网络平台上假新闻问题日益严重,这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问题。学术界对假新闻的关注从未停止,本文主要研究目前国外网络平台治理假新闻的对策。

互联网的开放性赋予任何人话语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改变了原有获取信息的方式,更多的从网络上来获取信息。大量的人群聚集到了网络平台。在此环境下人们不仅仅是信息的接收者,同时也是信息的传播者。

网络平台上大量自媒体的涌现,新闻行业门槛逐渐消失,由于把关人的缺失,大量未经核查的新闻进入公众视野,其中不乏各种假新闻,这其中既包含因专业能力缺失而造成的非故意失实新闻,也包括在市场诱因和行业监管的缺乏下,部分传播者为牟取私利而捏造的故意性失实新闻。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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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微信公号的一次侵权行为

2015年初微信公号推出原创认证,号称维护版权的重大措施,业界多数持正面反应,但是也有异议,有代表性的便是魏武挥2015年1月发布的文章《原创标记:这里有多大的误会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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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同意他的观点的。我的意见基于版权属于私权,官家早有法度,而且属于媒介法领域内相对完整前沿并且同国际接轨的部分。腾讯无非一家商业公司,微信公号作为UGC平台,其责任也早已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何必以及有什么法律根据参与“保护版权”?在我看来,腾讯此举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着眼于商业效应。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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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融媒时代版权保护的空白

赵双阁博士以其博士后研究成果《三网融合背景下中国广播组织权制度反思和重构》见示,我拜读之后,甚有得益。觉得此书选题重要,资料丰富,梳理清晰,论述有据,是一本有价值的论著。

这是一项历史的研究。为说明广播组织权的由来和发展,作者回顾了300年来的版权史,特别是通过对《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布鲁塞尔公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重要国际文件有关内容的回顾,使我们看到版权的产生和发展与传媒的发展密切相关,每一种新兴传播技术和传媒的兴起,都会对版权保护提出新问题,形成新权利。书中通过广播组织权说明,随着高科技、高投入的无线电传播的出现,传播者的权利势必提上议事日程,作者所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固然要得到保护,传播者在向公众传播作品和其它内容过程中的投入和贡献也应该得到保护。邻接权的概念和广播组织权应运而生。这项权利随着有线广播、卫星广播的发展不断丰富。如今进入网络时代,音像传播的载体从电波转为数字,出现了所谓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把自己各种节目置于网络播放,网络服务商也可以在网上传播音像作品或其他内容,而且网络传播又具有与以往的大众传播不同的崭新特点,比如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他所需要的作品,即所谓“交互式传播”。这就又对广播组织权提出新问题:传统广播组织的权利可以延伸到网络广播吗?传播音像内容的网络服务商可以视为广播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吗?本书历叙网络广播出现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下属的“版权和有关权(邻接权)常设委员会”、欧盟有关组织以及世界上若干国家就网播提出的所谓“广播组织权扩张”问题进行过各种磋商和探讨,但是至今在国际层面上还没有形成共识。通过这样的历史回顾,本书把版权发展面临的这个世纪难题如实地摆在读者面前。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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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和传媒法

摘要:本文通过简要回顾互联网功能的发展历程,说明网络法的基本内容,进而阐述网络法和传媒法的联系和区分,在网络传播与传统媒体传播融合的条件下,传媒法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关键词:网络法;传媒法;网络安全

网络法和传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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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等典型案例

评点2016年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之八

刚才陈欣新教授作了一个非常好的发言,对判决书的一些提法做了具体分析。我没有像陈教授看得那么细,下面只是做一些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由两位庭长来公开发布并讲解指导性典型案例,这种做法在我的记忆中好像还没有过,在座诸位是不是记得有过?(没有回应)所以这种做法是非同寻常的。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体涉及到五个案子,这五个案子刚才陈教授讲涉及到民族感情和历史情感等等,核心的问题是公共利益。正如最高法院的庭长所说:依法审理好这些案件,不仅涉及到英雄人物个人名誉、荣誉等民事权益的保护问题,更涉及到以法治手段、法治思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侵权纠纷系列案的判决书说:洪振快的文章侵害的不仅仅是个人名誉和荣誉,而是由英雄人物的名誉、荣誉融入的社会公共利益。在之前的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以及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中,洪振快作为原告告骂他的两位微博作者也以败诉告终。判决书中讲被告的言论是对洪振快挑战主流价值、伤害社会公众的感情的表达的正常反应。这当然也涉及公共利益。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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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一部包罗万象的《传媒法》吗?

文/ 谷河传媒记者 王一妃

在中国,有的人持一种观点,仿佛只要制定一部涵盖所有媒介规范的《传媒法》,传媒活动就能得到有效规制了。不过在世界范围内,真的会有一部包罗万象的《传媒法》吗?

11月,借第二届华南传播法研讨会在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召开的机会,《新闻传播法教程》的作者、汕头大学长江新闻学院讲座教授魏永征接受了谷河传媒的专访,讲述了“传媒法”究竟是怎样一种概念。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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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散去终有时 传媒法治破浪行

2016年度十大传媒法事例概析

李丹林

“精彩传媒,法治护航”,这已经成为一个具有普遍认同性的口号。忠实记录中国的传媒法治的发展进程,中国传媒大学的法学学科不辱时代使命,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与各方携手持续进行年度传媒法事例的评选工作,确实是在忠实履行着这种职责。

201年度传媒法治建设有诸多标志性的事件。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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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牙山五壮士系列案件的启示

2016年十大传媒法事例研讨会的发言

刚才陈欣新教授作了一个非常好的发言,对判决书做了具体分析。我下面只是做一些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由两位庭长来公开发布并讲解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这种做法在我的记忆中好像还没有过,在座诸位是不是记得有过?(没有回应)所以这种做法是非同寻常的。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刚才陈教授讲具体涉及到五个案子,这五个案子涉及到民族感情和历史情感等等,核心的问题是公共利益。正如最高法院的庭长所说:依法审理好这些案件,不仅涉及到英雄人物个人名誉、荣誉等民事权益的保护问题,更涉及到以法治手段、法治思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侵权纠纷系列案的判决书说:洪振快的文章侵害的不仅仅是个人名誉和荣誉,而是由英雄人物的名誉、荣誉融入的社会公共利益。在之前的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以及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中,洪振快作为原告告骂他的两位微博作者也以败诉告终。判决书中讲被告的言论是对洪振快挑战主流价值、伤害社会公众的感情的表达的正常反应。这当然也涉及公共利益。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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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传播虚假股市信息进行行政处罚

评点2016年十大传媒法事件之五

这条虚假新闻跟拟议中的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改革有关。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报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这也就是一种许可制。正如前面发言的专家提到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问题,证券发行也要考虑这方面改革。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到了推进股票注册制改革。这就需要修改《证券法》。《证券法》修改稿在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过第一轮审议,但是争议很大。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一个决定:授权国务院进行股票注册制的改革试点。

但是要注意,这些都还只是在拟议中的。我国证券市场现在总共有三千多只股票,现在经证监会审核每个交易日大概有2-4只股票上市,市场一直在审核制的惯性下运行。如果实行注册制,一天十几支股票甚至更多股票上市,几千万股民有没有这样的承受力?这个问题始终是一个有争议的焦点,股民对此十分关注,也很敏感。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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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报道不实传闻的法律责任

2016年十大传媒法事例研讨会的发言

这条虚假新闻跟拟议中的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改革有关。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报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这也是一种许可制。按照中央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精神,证券发行也要考虑这方面的改革。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到了推进股票注册制改革,这就需要修改《证券法》。《证券法》修改稿在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过第一轮审议,但是争议很大。于是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一个决定:授权国务院进行股票注册制的改革试点。但是要注意,这些都还只是在拟议中的。我国证券市场现在总共有三千多支股票,现在经证监会审核每个交易日有2-4支股票上市,市场一直在审核制的惯性下运行。如果实行注册制,一天十几支股票甚至更多股票上市,几千万股民有没有这样的承受力?这个问题始终是一个有争议的焦点,有一定敏感性。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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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版权制度的新领域

王晉《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研究》序
版权(著作权)制度从线下延伸到线上,从传统的大众传播延伸到网络的交互式传播,出現了一個新角色:提供传播平台的网络服务者。當發生侵犯版权糾紛的時候,它不同于传统大众媒体由于具有事先把关職能从而有可能與實施侵權行为的用戶构成共同侵权,然而侵权内容毕竟是在自己可以控制的平台(服务器)上傳播而不能一概推诿什么责任也没有。從互聯網大規模運用特別是投入商業應用時起,包括互聯網發源地美國在內的許多國家,就對如何恰當界定互聯網服務者的責任進行規制,从立法到司法都有許多可注意的成果。我國2001年《著作權法》確立「信息網絡傳播權」,並授權國務院制定發布《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對於網絡服務者責任的規定,而有關審理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也是數易其稿,其費斟酌處之一也正是在於如何確定網絡服務者的責任。足見這個問題從版權理論到司法實務都是一個尚在探索中的議題。
王晋博士的这本论著,從國際版權法視野對我國著作權法中相關問題進行探討,具有以下特點: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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