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微信公号的一次侵权行为

2015年初微信公号推出原创认证,号称维护版权的重大措施,业界多数持正面反应,但是也有异议,有代表性的便是魏武挥2015年1月发布的文章《原创标记:这里有多大的误会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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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同意他的观点的。我的意见基于版权属于私权,官家早有法度,而且属于媒介法领域内相对完整前沿并且同国际接轨的部分。腾讯无非一家商业公司,微信公号作为UGC平台,其责任也早已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何必以及有什么法律根据参与“保护版权”?在我看来,腾讯此举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着眼于商业效应。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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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融媒时代版权保护的空白

赵双阁博士以其博士后研究成果《三网融合背景下中国广播组织权制度反思和重构》见示,我拜读之后,甚有得益。觉得此书选题重要,资料丰富,梳理清晰,论述有据,是一本有价值的论著。

这是一项历史的研究。为说明广播组织权的由来和发展,作者回顾了300年来的版权史,特别是通过对《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布鲁塞尔公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重要国际文件有关内容的回顾,使我们看到版权的产生和发展与传媒的发展密切相关,每一种新兴传播技术和传媒的兴起,都会对版权保护提出新问题,形成新权利。书中通过广播组织权说明,随着高科技、高投入的无线电传播的出现,传播者的权利势必提上议事日程,作者所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固然要得到保护,传播者在向公众传播作品和其它内容过程中的投入和贡献也应该得到保护。邻接权的概念和广播组织权应运而生。这项权利随着有线广播、卫星广播的发展不断丰富。如今进入网络时代,音像传播的载体从电波转为数字,出现了所谓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把自己各种节目置于网络播放,网络服务商也可以在网上传播音像作品或其他内容,而且网络传播又具有与以往的大众传播不同的崭新特点,比如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他所需要的作品,即所谓“交互式传播”。这就又对广播组织权提出新问题:传统广播组织的权利可以延伸到网络广播吗?传播音像内容的网络服务商可以视为广播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吗?本书历叙网络广播出现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下属的“版权和有关权(邻接权)常设委员会”、欧盟有关组织以及世界上若干国家就网播提出的所谓“广播组织权扩张”问题进行过各种磋商和探讨,但是至今在国际层面上还没有形成共识。通过这样的历史回顾,本书把版权发展面临的这个世纪难题如实地摆在读者面前。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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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和传媒法

摘要:本文通过简要回顾互联网功能的发展历程,说明网络法的基本内容,进而阐述网络法和传媒法的联系和区分,在网络传播与传统媒体传播融合的条件下,传媒法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关键词:网络法;传媒法;网络安全

网络法和传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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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等典型案例

评点2016年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之八

刚才陈欣新教授作了一个非常好的发言,对判决书的一些提法做了具体分析。我没有像陈教授看得那么细,下面只是做一些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由两位庭长来公开发布并讲解指导性典型案例,这种做法在我的记忆中好像还没有过,在座诸位是不是记得有过?(没有回应)所以这种做法是非同寻常的。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体涉及到五个案子,这五个案子刚才陈教授讲涉及到民族感情和历史情感等等,核心的问题是公共利益。正如最高法院的庭长所说:依法审理好这些案件,不仅涉及到英雄人物个人名誉、荣誉等民事权益的保护问题,更涉及到以法治手段、法治思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侵权纠纷系列案的判决书说:洪振快的文章侵害的不仅仅是个人名誉和荣誉,而是由英雄人物的名誉、荣誉融入的社会公共利益。在之前的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以及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中,洪振快作为原告告骂他的两位微博作者也以败诉告终。判决书中讲被告的言论是对洪振快挑战主流价值、伤害社会公众的感情的表达的正常反应。这当然也涉及公共利益。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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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一部包罗万象的《传媒法》吗?

文/ 谷河传媒记者 王一妃

在中国,有的人持一种观点,仿佛只要制定一部涵盖所有媒介规范的《传媒法》,传媒活动就能得到有效规制了。不过在世界范围内,真的会有一部包罗万象的《传媒法》吗?

11月,借第二届华南传播法研讨会在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召开的机会,《新闻传播法教程》的作者、汕头大学长江新闻学院讲座教授魏永征接受了谷河传媒的专访,讲述了“传媒法”究竟是怎样一种概念。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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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散去终有时 传媒法治破浪行

2016年度十大传媒法事例概析

李丹林

“精彩传媒,法治护航”,这已经成为一个具有普遍认同性的口号。忠实记录中国的传媒法治的发展进程,中国传媒大学的法学学科不辱时代使命,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与各方携手持续进行年度传媒法事例的评选工作,确实是在忠实履行着这种职责。

201年度传媒法治建设有诸多标志性的事件。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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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牙山五壮士系列案件的启示

2016年十大传媒法事例研讨会的发言

刚才陈欣新教授作了一个非常好的发言,对判决书做了具体分析。我下面只是做一些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由两位庭长来公开发布并讲解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这种做法在我的记忆中好像还没有过,在座诸位是不是记得有过?(没有回应)所以这种做法是非同寻常的。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刚才陈教授讲具体涉及到五个案子,这五个案子涉及到民族感情和历史情感等等,核心的问题是公共利益。正如最高法院的庭长所说:依法审理好这些案件,不仅涉及到英雄人物个人名誉、荣誉等民事权益的保护问题,更涉及到以法治手段、法治思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侵权纠纷系列案的判决书说:洪振快的文章侵害的不仅仅是个人名誉和荣誉,而是由英雄人物的名誉、荣誉融入的社会公共利益。在之前的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以及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中,洪振快作为原告告骂他的两位微博作者也以败诉告终。判决书中讲被告的言论是对洪振快挑战主流价值、伤害社会公众的感情的表达的正常反应。这当然也涉及公共利益。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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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传播虚假股市信息进行行政处罚

评点2016年十大传媒法事件之五

这条虚假新闻跟拟议中的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改革有关。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报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这也就是一种许可制。正如前面发言的专家提到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问题,证券发行也要考虑这方面改革。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到了推进股票注册制改革。这就需要修改《证券法》。《证券法》修改稿在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过第一轮审议,但是争议很大。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一个决定:授权国务院进行股票注册制的改革试点。

但是要注意,这些都还只是在拟议中的。我国证券市场现在总共有三千多只股票,现在经证监会审核每个交易日大概有2-4只股票上市,市场一直在审核制的惯性下运行。如果实行注册制,一天十几支股票甚至更多股票上市,几千万股民有没有这样的承受力?这个问题始终是一个有争议的焦点,股民对此十分关注,也很敏感。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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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报道不实传闻的法律责任

2016年十大传媒法事例研讨会的发言

这条虚假新闻跟拟议中的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改革有关。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报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这也是一种许可制。按照中央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精神,证券发行也要考虑这方面的改革。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到了推进股票注册制改革,这就需要修改《证券法》。《证券法》修改稿在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过第一轮审议,但是争议很大。于是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一个决定:授权国务院进行股票注册制的改革试点。但是要注意,这些都还只是在拟议中的。我国证券市场现在总共有三千多支股票,现在经证监会审核每个交易日有2-4支股票上市,市场一直在审核制的惯性下运行。如果实行注册制,一天十几支股票甚至更多股票上市,几千万股民有没有这样的承受力?这个问题始终是一个有争议的焦点,有一定敏感性。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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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版权制度的新领域

王晉《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研究》序
版权(著作权)制度从线下延伸到线上,从传统的大众传播延伸到网络的交互式传播,出現了一個新角色:提供传播平台的网络服务者。當發生侵犯版权糾紛的時候,它不同于传统大众媒体由于具有事先把关職能从而有可能與實施侵權行为的用戶构成共同侵权,然而侵权内容毕竟是在自己可以控制的平台(服务器)上傳播而不能一概推诿什么责任也没有。從互聯網大規模運用特別是投入商業應用時起,包括互聯網發源地美國在內的許多國家,就對如何恰當界定互聯網服務者的責任進行規制,从立法到司法都有許多可注意的成果。我國2001年《著作權法》確立「信息網絡傳播權」,並授權國務院制定發布《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對於網絡服務者責任的規定,而有關審理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也是數易其稿,其費斟酌處之一也正是在於如何確定網絡服務者的責任。足見這個問題從版權理論到司法實務都是一個尚在探索中的議題。
王晋博士的这本论著,從國際版權法視野對我國著作權法中相關問題進行探討,具有以下特點: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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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选传媒法有影响人物时感言

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大家早上好!很感谢主办方给我这样一个荣誉。

中国(PRC)传媒法的研究从彭真已故委员长批示算起,到现在已有30多年。研究的开拓者和先行者是我们尊敬的胡绩伟先生,他老人家已经在百岁高龄的时候离我们而去,他的学问为孙旭培教授所继承。而当年我只是在王强华先生(他是胡绩伟先生的继任者)的领导下所做的一些工作。30年过去,我同孙老师也已经垂垂老矣。刚才有的朋友已经说到,我们整个世界范围内的公共传播,就是我们传媒法所涵盖的对象,面临着大融合、大改组、大洗牌的局面。因此传媒法的研究也迫切需要新思维、新构想、新框架。旭培兄也一直跟我说他要从学术圈退隐,我也差不多了,我们已经力所不能。譬如朝露,去日无多。推进传媒法治的研究和发展,将由接着继续上台的有影响人物以及由于其他的原因没有能够上台的有影响人物以及我们在座的各位朋友,包括我们同学们来完成!
在这新的一年里,我荣幸地祝愿诸位:雄鸡高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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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净:微信公众号原创保护机制研究

摘要:微信公众平台自2012年8月17日上线以来,发展速度惊人,短短4年时间,微信公众号数量已突破1000万,每天的用户访问次数超过30亿。由于微信公众号的门槛较低,创办初期,公众号上的内容良莠不齐,抄袭现象普遍。为了打击抄袭行为,微信平台2015年推出原创保护机制,运行一年多来,取得明显效果。本文在介绍微信原创保护机制的基础上,对与之相关的网络版权问题进行评价,并探讨其推广价值。

关键词:微信公众号;原创;版权保护;

微信公众号原创保护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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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宛男:证监会扶贫意见法律依据何在?

9月9日,证监会公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下称“扶贫意见”),发布后次日股指跳空下跌、且连跌三天,本周三一度击穿3000点,最后勉强守住;深成指、中小板和创业板同样跌跌不休。

资本市场是法制市场,包括刘士余主席在内,历任证监会领导一再强调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道路。刘主席上任之初更是在中外记者会上承诺,证监会的“首要任务是监管”,要“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那么,“扶贫意见”依的是什么法?其法律依据又何在呢?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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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安是不是公众人物?

对一个判决理由的质疑

本文题目是前天在一个群里群聊中一位网友提的问题。

“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是美国诽谤法里的概念,是用来衡量诽谤案件原告身份以便确定是否适用“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归责标准的。本世纪以来在我国虽然也有极少数法院在审判名誉权案件中使用“公众人物”术语,说是“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应该“克减”、“限制”,但是并未听说作为央视调查记者的王志安起诉自己名誉权受到什么损害,“公众人物”又不是对任何人“定身份”、“划成分”,为什么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呢?

不过这位网友的问题也自有来由。王志安确实经历了一场名誉权官司,不过不是原告,而是被告。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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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净:除了记者,新闻传播教育还能培养什么人

导读
学校要建立特色,必须清楚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是否有与之相配套的课程体系和师资队伍支撑,是否能与时俱进。

新闻传播教育面临的新问题

我所在的汕头大学,每年会从毕业生中选择一位同学,授予“汕大奖章”。进入最后面试的8位同学,都是各个学院的尖子生。面试的时候,评委会问一个问题:“你今后打算做什么?”今年,工学院的学生回答:“我要做一名工程师!”理学院的学生回答:“我要做一名科学工作者。”医学院的学生回答:“我要做一名医生。”文学院的学生回答:“我要做一名教育工作者。”最后,轮到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的学生回答,她说:“我要做一名传播学者。”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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