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牙山五壮士系列案件的启示

2016年十大传媒法事例研讨会的发言

刚才陈欣新教授作了一个非常好的发言,对判决书做了具体分析。我下面只是做一些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由两位庭长来公开发布并讲解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这种做法在我的记忆中好像还没有过,在座诸位是不是记得有过?(没有回应)所以这种做法是非同寻常的。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刚才陈教授讲具体涉及到五个案子,这五个案子涉及到民族感情和历史情感等等,核心的问题是公共利益。正如最高法院的庭长所说:依法审理好这些案件,不仅涉及到英雄人物个人名誉、荣誉等民事权益的保护问题,更涉及到以法治手段、法治思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侵权纠纷系列案的判决书说:洪振快的文章侵害的不仅仅是个人名誉和荣誉,而是由英雄人物的名誉、荣誉融入的社会公共利益。在之前的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以及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中,洪振快作为原告告骂他的两位微博作者也以败诉告终。判决书中讲被告的言论是对洪振快挑战主流价值、伤害社会公众的感情的表达的正常反应。这当然也涉及公共利益。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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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传播虚假股市信息进行行政处罚

评点2016年十大传媒法事件之五

这条虚假新闻跟拟议中的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改革有关。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报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这也就是一种许可制。正如前面发言的专家提到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问题,证券发行也要考虑这方面改革。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到了推进股票注册制改革。这就需要修改《证券法》。《证券法》修改稿在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过第一轮审议,但是争议很大。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一个决定:授权国务院进行股票注册制的改革试点。

但是要注意,这些都还只是在拟议中的。我国证券市场现在总共有三千多只股票,现在经证监会审核每个交易日大概有2-4只股票上市,市场一直在审核制的惯性下运行。如果实行注册制,一天十几支股票甚至更多股票上市,几千万股民有没有这样的承受力?这个问题始终是一个有争议的焦点,股民对此十分关注,也很敏感。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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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报道不实传闻的法律责任

2016年十大传媒法事例研讨会的发言

这条虚假新闻跟拟议中的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改革有关。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报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这也是一种许可制。按照中央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精神,证券发行也要考虑这方面的改革。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到了推进股票注册制改革,这就需要修改《证券法》。《证券法》修改稿在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过第一轮审议,但是争议很大。于是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一个决定:授权国务院进行股票注册制的改革试点。但是要注意,这些都还只是在拟议中的。我国证券市场现在总共有三千多支股票,现在经证监会审核每个交易日有2-4支股票上市,市场一直在审核制的惯性下运行。如果实行注册制,一天十几支股票甚至更多股票上市,几千万股民有没有这样的承受力?这个问题始终是一个有争议的焦点,有一定敏感性。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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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版权制度的新领域

王晉《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研究》序
版权(著作权)制度从线下延伸到线上,从传统的大众传播延伸到网络的交互式传播,出現了一個新角色:提供传播平台的网络服务者。當發生侵犯版权糾紛的時候,它不同于传统大众媒体由于具有事先把关職能从而有可能與實施侵權行为的用戶构成共同侵权,然而侵权内容毕竟是在自己可以控制的平台(服务器)上傳播而不能一概推诿什么责任也没有。從互聯網大規模運用特別是投入商業應用時起,包括互聯網發源地美國在內的許多國家,就對如何恰當界定互聯網服務者的責任進行規制,从立法到司法都有許多可注意的成果。我國2001年《著作權法》確立「信息網絡傳播權」,並授權國務院制定發布《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對於網絡服務者責任的規定,而有關審理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也是數易其稿,其費斟酌處之一也正是在於如何確定網絡服務者的責任。足見這個問題從版權理論到司法實務都是一個尚在探索中的議題。
王晋博士的这本论著,從國際版權法視野對我國著作權法中相關問題進行探討,具有以下特點: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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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选传媒法有影响人物时感言

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大家早上好!很感谢主办方给我这样一个荣誉。

中国(PRC)传媒法的研究从彭真已故委员长批示算起,到现在已有30多年。研究的开拓者和先行者是我们尊敬的胡绩伟先生,他老人家已经在百岁高龄的时候离我们而去,他的学问为孙旭培教授所继承。而当年我只是在王强华先生(他是胡绩伟先生的继任者)的领导下所做的一些工作。30年过去,我同孙老师也已经垂垂老矣。刚才有的朋友已经说到,我们整个世界范围内的公共传播,就是我们传媒法所涵盖的对象,面临着大融合、大改组、大洗牌的局面。因此传媒法的研究也迫切需要新思维、新构想、新框架。旭培兄也一直跟我说他要从学术圈退隐,我也差不多了,我们已经力所不能。譬如朝露,去日无多。推进传媒法治的研究和发展,将由接着继续上台的有影响人物以及由于其他的原因没有能够上台的有影响人物以及我们在座的各位朋友,包括我们同学们来完成!
在这新的一年里,我荣幸地祝愿诸位:雄鸡高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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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净:微信公众号原创保护机制研究

摘要:微信公众平台自2012年8月17日上线以来,发展速度惊人,短短4年时间,微信公众号数量已突破1000万,每天的用户访问次数超过30亿。由于微信公众号的门槛较低,创办初期,公众号上的内容良莠不齐,抄袭现象普遍。为了打击抄袭行为,微信平台2015年推出原创保护机制,运行一年多来,取得明显效果。本文在介绍微信原创保护机制的基础上,对与之相关的网络版权问题进行评价,并探讨其推广价值。

关键词:微信公众号;原创;版权保护;

微信公众号原创保护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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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宛男:证监会扶贫意见法律依据何在?

9月9日,证监会公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下称“扶贫意见”),发布后次日股指跳空下跌、且连跌三天,本周三一度击穿3000点,最后勉强守住;深成指、中小板和创业板同样跌跌不休。

资本市场是法制市场,包括刘士余主席在内,历任证监会领导一再强调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道路。刘主席上任之初更是在中外记者会上承诺,证监会的“首要任务是监管”,要“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那么,“扶贫意见”依的是什么法?其法律依据又何在呢?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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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安是不是公众人物?

对一个判决理由的质疑

本文题目是前天在一个群里群聊中一位网友提的问题。

“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是美国诽谤法里的概念,是用来衡量诽谤案件原告身份以便确定是否适用“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归责标准的。本世纪以来在我国虽然也有极少数法院在审判名誉权案件中使用“公众人物”术语,说是“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应该“克减”、“限制”,但是并未听说作为央视调查记者的王志安起诉自己名誉权受到什么损害,“公众人物”又不是对任何人“定身份”、“划成分”,为什么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呢?

不过这位网友的问题也自有来由。王志安确实经历了一场名誉权官司,不过不是原告,而是被告。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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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净:除了记者,新闻传播教育还能培养什么人

导读
学校要建立特色,必须清楚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是否有与之相配套的课程体系和师资队伍支撑,是否能与时俱进。

新闻传播教育面临的新问题

我所在的汕头大学,每年会从毕业生中选择一位同学,授予“汕大奖章”。进入最后面试的8位同学,都是各个学院的尖子生。面试的时候,评委会问一个问题:“你今后打算做什么?”今年,工学院的学生回答:“我要做一名工程师!”理学院的学生回答:“我要做一名科学工作者。”医学院的学生回答:“我要做一名医生。”文学院的学生回答:“我要做一名教育工作者。”最后,轮到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的学生回答,她说:“我要做一名传播学者。”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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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配备无人机的法律伦理问题

接受刺猬公社周珊珊访谈(8月1日下午

7月31日,影星霍建华和林心如在巴厘岛举行婚礼。号称“天下第一狗仔”的卓伟率员前往采访,但主人表示谢绝所有媒体人。卓伟使用无人机在酒店上空拍摄,受到警方干预。此事引起网络热议。8月1日,周珊珊通过微信音频对魏永征进行访谈。

周珊珊:“狗仔”究竟能不能、该不该在未经本人邀请拍摄的情况下去用无人机等技术手段拍摄明星婚礼现场?

魏永征:我认为不能!

通常说到对隐私的侵犯,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对个人信息的擅自披露或进行其他利用;二是对个人生活及其场所的不当干扰,这在法律上叫做入侵intrusion。现在对个人信息保护谈论很多,对个人生活的保护相对注意少一些。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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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五版说到传媒法的体系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将我的《新闻传播法教程》出到了第五版,朋友们建议我就这本书的来龙去脉作一点介绍。第四版出版后在《青年记者》连载了12篇“修订札记”,后来收入我的《传媒规范简论》论文集,这一次写不了那么多了,就写一篇回顾吧。

新闻与法联姻回顾

曾经,在中国,新闻界、新闻工作者(现在叫传媒业、传媒人)似乎总以为法与新闻距离很远。新闻与法搭上关系,还只有三十年光景。

最初是上世纪80年代后期,国家开展制定《新闻法》的工作,当时在北京和上海一共形成了三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征求意见稿)”文稿,但是后来搁置了。这件事,许多著作都有记载,最详细的是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张杰的传媒法专业比较法方向硕士学位论文《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新闻立法史研究》(2012年),可以在该校论文库里查到。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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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CCTV的雷洋案报道说几句公道话

我对CCTV的批评一向毫不留情,从2008年的“毒毛巾”案,到2013年的陈永洲案,都写有批评文章在网上被大量点击和转发,并且作为案例写进我的《新闻传播法教程》,要年轻学子引以为戒。这次雷洋案,人们在谴责肇事警方在案发初企图以谎言来掩盖真相、误导舆论的时候,也连带提到了一些媒体,指出这些媒体也有法律责任,其中也有CCTV,说CCTV“总有一天”会做被告。
实事求是说,我觉得这次CCTV的报道无可指责。

CCTV播出了什么节目

CCTV关于雷洋案的主要报道是由“新闻直播间”播出的,这是CCTV13新闻频道中每天整点滚动播出的栏目;我看见雷洋案发之初主要是两条节目: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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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亮:由“核实”到“核对”

——从《广告法》一词之改看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责任
【内容提要】新《广告法》将作为媒体发布虚假广告侵权责任基础的广告审查义务,由饱受媒体诟病的“核实”修改为“核对”。同时,对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了修订,以广告内容是否涉及“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为标准,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连带责任仍然作为一种较重的责任承担方式予以保留。整体来看,新《广告法》相关条款更为符合媒体实际情况,但前述归责原则的适用标准尚待有权机关进一步解释,以便准确适用,平衡各方利益。

【关键词】审查义务  归责原则  虚假广告侵权  媒体责任
2015年9月1日,修订后的《广告法》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对《广告法》实施二十年来发现的诸多问题的一个系统修改,同时也因应广告业的发展,增加许多新的内容。整体上看,修改内容多、修改力度大,故可称之为“新《广告法》”。在笔者看来,对作为广告发布者的媒体来说,新《广告法》关于媒体的广告审查义务、发布虚假广告的侵权归责原则以及民事责任的修改尤为关键,很有考察探讨的价值。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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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作者能成为记者吗?

刺猬公社周珊珊访谈(6月16日晚)

珊珊问:现在很多自媒体公号的影响力越来越大,那些作者在采访、访谈后,撰写、发表稿件的作者,能够算作“记者”吗?
魏永征答:由于微信公号和自媒体发展,很多人实际上也是在做信息的传播和报道。只要有一个微博、一个微信公号就可以发新闻信息,发一点自己知道的事情。每逢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出来的往往不是专业记者,而是在现场的人士,比如天津危化品仓库爆炸,上海高架半夜里出车祸,本月初南方一些地方大暴雨,还有火灾、争吵、群体事件等等,当时在现场的人士用手机进行拍摄就可以借助社交平台发出来了,而新闻媒体还要采用他们的视频和照片。这是现在非常通行的现象了。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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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超越一步即成谬误

在即将过去的2015年的媒体法律事件中,各种意见激烈交锋,呈现众说纷纭的壮观。这既是由于在互联网时代,社会行为日趋复杂,出现了许多需要重新认识、解释和处理的新事物、新现象,同时互联网又提供了人们各抒己见的言论自由平台。意见多元化的主导面无疑是积极的,有利于从公权力、媒体到民众克服各种片面性,防止多数的暴虐和群体极化现象,有利于准确地全面地按照法律、伦理的既定准则来规范执法行为、媒介行为和个人行为。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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