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有一部包罗万象的《传媒法》吗?
文/ 谷河传媒记者 王一妃
在中国,有的人持一种观点,仿佛只要制定一部涵盖所有媒介规范的《传媒法》,传媒活动就能得到有效规制了。不过在世界范围内,真的会有一部包罗万象的《传媒法》吗?
11月,借第二届华南传播法研讨会在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召开的机会,《新闻传播法教程》的作者、汕头大学长江新闻学院讲座教授魏永征接受了谷河传媒的专访,讲述了“传媒法”究竟是怎样一种概念。
没有国家靠一部“传媒法”就可以规范传媒
先将目光移向大洋彼岸。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没有成文的传媒法。从Don R.Pember撰写的《大众传媒法》中可以了解,美国的大众传播法是由《宪法》、《信息自由法》、《版权法》、《电信法》等一些成文法和许多有关诽谤、侵犯隐私、藐视法庭、禁制淫秽等许多判例组合而成的。而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同样没有一部涵盖全部媒体全部活动的“传媒法”,甚至没有全国性的新闻法,而是每个州各自制定自己的新闻法和广播电视法,州际广播电视以州际协议来规范。联邦在1997年制定的《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则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涉及网络媒体的法律。
俄国,魏永征提到,是唯一一个有单行的名为“大众传媒法”的国家。不过,这部《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法》第五条同样规定:“俄罗斯联邦关于大众传媒的立法由本法及俄罗斯联邦其他标准法律文件组成”。而规范俄罗斯大众传媒的法律除了《宪法》,还有《民法典》、《刑法典》、《通讯法》、《广告法》、《总统选举法》等多部法律。在法律之外,国有广播电视的地位是以总统令的方式确立的。在互联网时代,又有《个人信息法》等一批规制网络传播的法律相继出台。因此,这部《大众传媒法》也绝不能将所有大众传媒活动包揽在内,顶多算一部基础性法律。
如此看来,并没有一部所谓囊括所有大众传媒活动的传媒法。那么,传媒法到底是什么呢?
“传媒法可以称为是一种‘领域法’。”魏永征指出,绝大多数国家并不存在一部叫做“传媒法”的法律。“它是一个概念,是调整大众传媒和大众传播这个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也同样有传媒法。上世纪80年代,我国曾经试图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但最终未能出台。“但这绝不代表中国媒体就无法可依了。”魏永征说。
在他看来,随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国的传媒法体系也可以说初步形成。按法律位阶分,我国传媒法的规范可以分为宪法、一般法和特别法三个层次。其中宪法是传媒法的核心和统帅,在法律层面中有许多同传媒以及大众传播相关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法》等,这些法律对于传媒来说属于一般法,而特别法是指专门针对某类特定媒介制定的规范,在本月初《网络安全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两部法律出台之前,有关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的专门法都只是行政法规,已经涵盖了所有种类的大众传媒。如果从法律部门方面来分类,更是可以发现所有的法律部门都有适用于传媒和大众传播或者与之相关的规定。
“不同的传播形态要有不同的法律规制。”魏永征表示,想要用一部法律解决所有传媒领域的问题,显然是不可能的。
“党管媒体”的现实环境
但是,中国是否需要制定一部总体上规范媒体和媒体从业者的大众传媒法呢?魏永征表示,这需要考虑我国“党管媒体”的原则。
在中国,对媒体和媒体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是通过党的系统来管理的。今年记者节,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对记者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确新闻志向、坚持正确工作取向”的四点希望。在“党管媒体”的原则下,中国媒体承担了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舆论导向的任务。
“在这种体制下,要进行管理新闻媒体和记者的立法,可能性较小”。但魏永征随即指出,传媒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框架下,仍能适用很多法律,“传媒领域同样要推进法治,因为我们有宪法,有民法通则,有刑法等基本法律,还有包括著作权法、广告法在内的专门法。”
但是,“我国的传媒体系和西方是完全不同的,中国不存在西方的新闻自由制度”。魏永征说。
今年4月20日,“记者无国界组织”(RSF)公布了“2016年度新闻自由指数排名”。在180个国家中,中国的新闻自由排在176名,位列倒数第五。魏永征认为,这个排名结果意义不大:“排在倒数,中国是完全不在乎的,因为中国本来就不搞西方的新闻自由制度。”
西方的新闻自由制度同西方的政治制度相联系。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新闻媒体号称“第四权力”,准确说应是“第四机构”,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而存在。而中国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府和媒体都受党的领导。
“总有人问,我们的媒体为什么不是第四权力,但是我们有三权分立吗?没有三权分立哪来的第四权?”这些问题,魏永征认为,都是对体制缺乏认识的体现。
社会制度不一样,扎根于不同的土壤的媒体自然也不尽相同。中国社会制度与西方社会制度本身也无法简单分出优劣,因为现行的社会制度正是历史一路走来的产物。魏永征笑道,想要立刻改变现行制度大概只能让历史重走一遭了,而既然历史无法重演,就需要从本身的社会存在来看法律和文化。
“所以,当我们看到美国的法律里有一条,觉得这个好,就问可不可以直接借鉴,这显然是太草率了。”魏永征说,在传播法领域,对不同国别的一条单独的法律是很难比较的。法学中存在一门名为比较法(comparative law)的学科,它的一项重要前提就是需要把不同国家的法律放在整个历史文化、社会制度、人民素养的基础上来比较。
黑格尔有一句名言“存在即合理”,魏永征觉得,这种说法在传播法领域同样适用:“不是说存在的都是对的,但存在了肯定是有一定理由的。”
法律的出台是起点,不是终点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绝不是有了法律就万事大吉了。”
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它们分别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和电影产业领域的第一部立法。
“法律出台了,但是第二天大家就都会开始按它办事了吗?一下子个人信息就可以得到保护了吗?”魏永征解释,由于法律总是表现为条文,一个条文会适用于很多不同的情况,而执法人员出于不同的理解,会作出不同的处理,因此学界需要对不同判例和事件进行讨论,借以有助于法条的落实。
“官员也是人,拿到法律也要认真的学习和领会,否则他们的行为也可能违法。”魏永征说,法律出台后的工作还有很多,要宣传普及,要学习贯彻,还要进行学术研究,否则法律就仅仅存在于纸面上。
如今,搭上信息技术的快车,传媒领域正在不断发展变化,很多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在今年11月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举办的第二届华南传播法研讨会上,与会学者进行了关于版权法的讨论,其中许多问题是在国际范围内也没法解决的,比如堪称2016年最火的传播新宠——网络直播的版权问题。今年8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称截至2016年6月,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25亿,占网民总体的45.8%。
“一边说着话,一边就播出了,这种直播的版权怎么保护?进行直播的机构是网络,而网络还不能认为是广播组织,不能具有广播组织权,所以难以根据《著作权法》有关广播组织权的规定阻止他人复制或同时转播,这还是一个无法可依的问题。”魏永征说,现在是互联网,而未来随着传播科学的发展,新的传播技术领域还会不断涌现出新的问题。12月1日,国家网信办出台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开始实行。前几年用户只知道微博、微信,现在直播与手机移动端紧密结合,开始在网民中盛行。“技术的发展带来很多空白,大家提前研究,总比起到时候拍脑袋决策要好。”
法律的出台不仅并非终点,反而是个起点。经是好经,也要当心被 “歪嘴和尚”们念歪了。“法律出台后要做的事,甚至比之前的立法还要重要。” 最后,魏永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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