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报道不实传闻的法律责任

2016年十大传媒法事例研讨会的发言

这条虚假新闻跟拟议中的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改革有关。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报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这也是一种许可制。按照中央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精神,证券发行也要考虑这方面的改革。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到了推进股票注册制改革,这就需要修改《证券法》。《证券法》修改稿在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过第一轮审议,但是争议很大。于是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一个决定:授权国务院进行股票注册制的改革试点。但是要注意,这些都还只是在拟议中的。我国证券市场现在总共有三千多支股票,现在经证监会审核每个交易日有2-4支股票上市,市场一直在审核制的惯性下运行。如果实行注册制,一天十几支股票甚至更多股票上市,几千万股民有没有这样的承受力?这个问题始终是一个有争议的焦点,有一定敏感性。

就在这时,2016年2月25日凌晨,《每日经济新闻》在网上发表了一个消息:“注册制改革授权下周实施,A股市场步入敏感期”,消息提到:“知情人士透露,自3月1日起创业板将全面停止审核,以后按注册制实施,主板和中小板暂时未定”。这就意味着一个星期以后就要改革审核制,有一些公司的股票只要向证监会申报备案就可以上市,现在创业板占我国整个股票总数大概三分之一,由于《每日经济新闻》是一家有一定影响的财经类专业媒体,这条消息被纷纷转发,引起了市场的极大波动。

看起来,这条消息是“如实报道”了“24日下午出现的一则传闻”,还说向一些券商和中介机构人士求证,“明确表示没有听说”,“均未能确认”。所以它在证监会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听证会上辩称证监会的处罚混淆了传闻内容虚假和传闻作为客观存在的现象之间的关系,意思就是他们只是如实报道在网上已经客观存在的传闻,并不是报道虚假新闻。证监会的回答是:涉案报道不仅描述了虚假信息在市场上传播的事实,并且进行了解读,是一篇围绕敏感题材、以虚假信息为主要内容的新闻报道。而且未向监管部门求证,媒体内部也没有严格审核,每一环节均缺乏必要的审慎,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我们可以看到,消息的标题就是肯定的语气。因此,证监会对《每日经济新闻》和记者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这是行政处罚,对写不实消息的记者不适用民事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原则。

下面看看涉案报道造成了怎样的损失。25日凌晨,《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发布,股票一开市就低开低走,一路下跌,成为2015年7月股灾以来跌幅最大的一天:沪股跌幅6.4%,深股跌幅7.3%。估算一下:全国股票的总市值是50万亿,股民总数是五千万,按照一天的股票市值的蒸发算下来,50万亿跌掉7%就是 3.5万亿,如果平摊到每个股民头上,每个人损失7万元。如果说大学毕业生初次就业每个月收入是五千块的话,那他一年工资就没有了。《每日经济新闻》的报道给股市秩序造成了如此巨大的震荡,显然负有重大责任。

有一种说法是新闻报道只要“如实报道”,就没有问题。这个案例说明这种论调的破产。《每日经济新闻》“如实报道”了传闻,也“如实报道”了这种传闻没有得到证实,但是这种“如实报道”照样引起了社会危害。明明有核实的渠道,也有对于敏感消息必须向主管部门求证的规定,但是他们不去核实,不去求证,轻率发表,说明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证监会的处罚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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