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版权制度的新领域
王晉《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責任研究》序
版权(著作权)制度从线下延伸到线上,从传统的大众传播延伸到网络的交互式传播,出現了一個新角色:提供传播平台的网络服务者。當發生侵犯版权糾紛的時候,它不同于传统大众媒体由于具有事先把关職能从而有可能與實施侵權行为的用戶构成共同侵权,然而侵权内容毕竟是在自己可以控制的平台(服务器)上傳播而不能一概推诿什么责任也没有。從互聯網大規模運用特別是投入商業應用時起,包括互聯網發源地美國在內的許多國家,就對如何恰當界定互聯網服務者的責任進行規制,从立法到司法都有許多可注意的成果。我國2001年《著作權法》確立「信息網絡傳播權」,並授權國務院制定發布《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對於網絡服務者責任的規定,而有關審理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也是數易其稿,其費斟酌處之一也正是在於如何確定網絡服務者的責任。足見這個問題從版權理論到司法實務都是一個尚在探索中的議題。
王晋博士的这本论著,從國際版權法視野對我國著作權法中相關問題進行探討,具有以下特點:
1.採用比較法的方法,以美國DMCA有關規定特別是「避風港」和「紅旗測試」問題以及各種不同的侵權行為類型、確認網絡服務者主觀責任要件等司法原則為闡述重點,參照另一些國家版權制度和有關規定,与我國有关法律規定和裁判原則进行比较,发现其間存在差異,如指出我國網絡服務者很難得到類似國外“避风港”原則的免責,進而承擔較為嚴格的归责标准。
2.以民事侵权基本理论,归纳各家之言,对网络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形态进行考察,基于网络服务者对于网络空间的积极作用和只应承担与其能力相符的一定的事后控制义务的认识,认为当下实施对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和负有责任的网络服务者课以连带责任实有不妥,主张根据实情改为按份责任的责任形态。
3.通过对一家有影响的基层法院的版权案例的集中考察,分类统计,发现当下审理网络版权案件一些特点,如判决结果以网络服务者承担责任居多,有些服务者以接到通知即已删除作免责抗辩不获接受等。
4.整篇论述建基于引入激励理论的利益平衡学说。版权制度应该全面考虑和兼顾著作权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各方利益,实现合理平衡,已是人们共识。作者进而引入经济学中的激励理论,强调激励创造、激励传播、激励使用,求得版权保护更加有利于推动网络空间中文化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综上,作者在本书中明确表示了她的基本倾向,就是要求在我国现行版权制度中给网络服务商以更多的保护和适当的宽容。
如今互聯網日益成為人們學習、生活、工作的新空間,日益成為人們獲取公共服務的新平台。網絡空間並非不食人間煙火的空中樓閣,運營網絡平臺當然是出於營利目的。包括版權在內的知識產權,正是網絡經營的一項基礎性權益。如何在這方面保護好網絡服務者合法權益,包括確定和規範那些目前尚未獲得共識的合理權益,同時,在一旦用戶之間發生侵權糾紛的時候,對服務者責任和義務予以恰當的界定,既不要網漏吞舟之魚,放縱服务者那些明顯的侵權行為,又避免「池魚打架,殃及城門」,不要讓服務者去承擔那些本不應當承擔的責任,這對於我國新興的互聯網產業的發展具有不言而喻的意義。
此書付梓之時,正值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通過並經國家主席令頒布《網絡安全法》。此法規定了網絡運營者對於信息内容的管理責任,並對網絡運營者未盡管理義務的行為規定了罰則。對於法律的有关規定如何在行政、司法實務中貫徹實施,尚需制定細則。而按照此法規定,內容管理也包括了與侵犯知識產權相關的問題。如前所述,對此國家已有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等奠定了基礎,當前是要在新的法律指引下,總結實踐經驗,进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因此,王晉此書的出版,必可對有關方面提供有益的參考,也可以為進一步開展有关理論研究起到點題和推動作用。
版權保護進入網絡時代,出现了许多有待探讨的新问题,有的甚至还是空白,王晋正当盛年,在这块新领域必有更多作为。
2016年11月24日時值感恩節,於上海至汕頭的航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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