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仔”配备无人机的法律伦理问题

接受刺猬公社周珊珊访谈(8月1日下午

7月31日,影星霍建华和林心如在巴厘岛举行婚礼。号称“天下第一狗仔”的卓伟率员前往采访,但主人表示谢绝所有媒体人。卓伟使用无人机在酒店上空拍摄,受到警方干预。此事引起网络热议。8月1日,周珊珊通过微信音频对魏永征进行访谈。

周珊珊:“狗仔”究竟能不能、该不该在未经本人邀请拍摄的情况下去用无人机等技术手段拍摄明星婚礼现场?

魏永征:我认为不能!

通常说到对隐私的侵犯,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对个人信息的擅自披露或进行其他利用;二是对个人生活及其场所的不当干扰,这在法律上叫做入侵intrusion。现在对个人信息保护谈论很多,对个人生活的保护相对注意少一些。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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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五版说到传媒法的体系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将我的《新闻传播法教程》出到了第五版,朋友们建议我就这本书的来龙去脉作一点介绍。第四版出版后在《青年记者》连载了12篇“修订札记”,后来收入我的《传媒规范简论》论文集,这一次写不了那么多了,就写一篇回顾吧。

新闻与法联姻回顾

曾经,在中国,新闻界、新闻工作者(现在叫传媒业、传媒人)似乎总以为法与新闻距离很远。新闻与法搭上关系,还只有三十年光景。

最初是上世纪80年代后期,国家开展制定《新闻法》的工作,当时在北京和上海一共形成了三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征求意见稿)”文稿,但是后来搁置了。这件事,许多著作都有记载,最详细的是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张杰的传媒法专业比较法方向硕士学位论文《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新闻立法史研究》(2012年),可以在该校论文库里查到。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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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CCTV的雷洋案报道说几句公道话

我对CCTV的批评一向毫不留情,从2008年的“毒毛巾”案,到2013年的陈永洲案,都写有批评文章在网上被大量点击和转发,并且作为案例写进我的《新闻传播法教程》,要年轻学子引以为戒。这次雷洋案,人们在谴责肇事警方在案发初企图以谎言来掩盖真相、误导舆论的时候,也连带提到了一些媒体,指出这些媒体也有法律责任,其中也有CCTV,说CCTV“总有一天”会做被告。
实事求是说,我觉得这次CCTV的报道无可指责。

CCTV播出了什么节目

CCTV关于雷洋案的主要报道是由“新闻直播间”播出的,这是CCTV13新闻频道中每天整点滚动播出的栏目;我看见雷洋案发之初主要是两条节目: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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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亮:由“核实”到“核对”

——从《广告法》一词之改看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责任
【内容提要】新《广告法》将作为媒体发布虚假广告侵权责任基础的广告审查义务,由饱受媒体诟病的“核实”修改为“核对”。同时,对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了修订,以广告内容是否涉及“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为标准,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连带责任仍然作为一种较重的责任承担方式予以保留。整体来看,新《广告法》相关条款更为符合媒体实际情况,但前述归责原则的适用标准尚待有权机关进一步解释,以便准确适用,平衡各方利益。

【关键词】审查义务  归责原则  虚假广告侵权  媒体责任
2015年9月1日,修订后的《广告法》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对《广告法》实施二十年来发现的诸多问题的一个系统修改,同时也因应广告业的发展,增加许多新的内容。整体上看,修改内容多、修改力度大,故可称之为“新《广告法》”。在笔者看来,对作为广告发布者的媒体来说,新《广告法》关于媒体的广告审查义务、发布虚假广告的侵权归责原则以及民事责任的修改尤为关键,很有考察探讨的价值。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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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作者能成为记者吗?

刺猬公社周珊珊访谈(6月16日晚)

珊珊问:现在很多自媒体公号的影响力越来越大,那些作者在采访、访谈后,撰写、发表稿件的作者,能够算作“记者”吗?
魏永征答:由于微信公号和自媒体发展,很多人实际上也是在做信息的传播和报道。只要有一个微博、一个微信公号就可以发新闻信息,发一点自己知道的事情。每逢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出来的往往不是专业记者,而是在现场的人士,比如天津危化品仓库爆炸,上海高架半夜里出车祸,本月初南方一些地方大暴雨,还有火灾、争吵、群体事件等等,当时在现场的人士用手机进行拍摄就可以借助社交平台发出来了,而新闻媒体还要采用他们的视频和照片。这是现在非常通行的现象了。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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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超越一步即成谬误

在即将过去的2015年的媒体法律事件中,各种意见激烈交锋,呈现众说纷纭的壮观。这既是由于在互联网时代,社会行为日趋复杂,出现了许多需要重新认识、解释和处理的新事物、新现象,同时互联网又提供了人们各抒己见的言论自由平台。意见多元化的主导面无疑是积极的,有利于从公权力、媒体到民众克服各种片面性,防止多数的暴虐和群体极化现象,有利于准确地全面地按照法律、伦理的既定准则来规范执法行为、媒介行为和个人行为。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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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造谣犯罪点评

内容提要:本文回顾我国《刑法》有关“造谣”的各种罪名以及在互联网兴起後通过对原有罪名作出解释和制定新的罪名打击网络造谣的过程,通过分析法条文本和案例,论述了这些罪名的构成和实施中的不足,强调必须区分罪与非罪,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同时指出《刑法》并没有也不可能设立一个“造谣罪”,用惩罚手段不可能禁绝谣言的产生和传播。

关键词:造谣、谣言、互联网、刑法

 

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生效。这件修正案确立了新的罪名有20项,其中若干罪名与网络有关。如10月31日有媒体以显著标题报道“网上造谣将入罪”[1] ,流传甚广。但是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是有违“刑九”有关法条规定的。我国法律并不存在网络造谣罪或者造谣罪。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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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刑案的罪名

2015年十大传媒法案例研讨会的发言

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这个案子很令人震惊,涉及的面从单位到个人的数量都是最多的,其金额在经济犯罪案件里面不算最高,但是在涉及传媒的类似犯罪中可能是最高的。从90年代初开始提出制止有偿新闻,后来有偿新闻发展到新闻敲诈。2012年,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和广电总局等曾发布红头文件,要打击“新闻敲诈”,这样在官方文件出现后,大家也都叫开了。二十一世纪公司案件出来后,一些报道也纷纷说涉案人“新闻敲诈”。到现在2015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这是到了一个最强音。

有一个问题,“新闻敲诈”并不是一个刑事罪名。这个案件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通报上,定性是“新闻敲诈”,行政上这样通报可以,但是在司法判决上不能称为“新闻敲诈案件”。那么这种所谓“新闻敲诈”行为可以适用哪些罪名呢?敲诈勒索是个罪名,强迫交易是个罪名,受贿也是个罪名。1994年轰动全国的长城机电科技公司公司非法集资案,主犯沈太福判了死刑,有些新闻记者收受他的好处替他写文章鼓吹,其中有科技日报记者孙树新、中央人民广播电视台记者蔡原江等,他们都是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我在《新闻传播法教程》里,列举了本世纪以来新闻记者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手段非法获利的罪案多起,涉及人员有姓有名的就有50多人。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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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刑法第九修正案中涉媒规定

2015年十大传媒法事例研讨会的发言

2015年8月颁布的《刑法》第九修正案是历次修正案修改最多的一个,一共52条,除了对“总则”的有关刑罚的规定作了调整外,“分则”中10个类罪名涉及9个,其中增加了新罪名20个,修改了罪名13个,删除了罪名1个,取消了9个死刑。这个文件给学者提供了很多可以研究、讨论的问题,对于司法审判机关适用则有待有关的司法解释出台。在这些条文当中,我只讲跟我们传媒有关的,大约就涉及六、七项罪名。

一、增添了一项煽动犯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这是根据国际国内反恐形势需要以及与《反恐怖主义法》接轨而新设立的罪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其犯罪行为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包括爆炸、投毒、暗杀、劫持飞机、绑架人质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犯罪活动。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宣扬、煽动等行为就构成犯罪,他人是否接受影响而犯罪,不影响犯罪构成。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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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调查记者与国家秘密

从记者刘伟卷入“案中案”说起
魏永征 钟晓璐
南方都市报记者刘伟为获取独家信息,卷入已被批捕的嫌犯所谓“大师”王林的“案中案”,一波三折。10月中旬,网传公安以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拘捕刘伟,引起业界关注,议论纷纷。数日后,新华社报道发现办理王林案的警员与王林前妻、情妇勾结,收受贿赂,刘伟在跟踪采访此案中,涉嫌参与了上述活动,目前相关案件已由公安部直接办理。10月底,新华社再次报道从公安部专案组获悉的案情,公安机关决定对刘伟取保候审,警员和王林前妻、情妇则被检方批准逮捕。

记者会涉及涉密犯罪的底线吗?

虽然新华社消息没有明确说明刘伟在这个“案中案”中的涉嫌罪名,但是刘伟的拘留通知书明明白白写的是“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所以刘伟此案应该是我国首例公安机关认定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案件。这在业界引起惊讶和议论也就并不奇怪了。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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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件报道必须遵循法治原则

评《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

有关司法审判案件的新闻报道,历来是传媒法研究的重要议题。司法审判无疑属于新闻舆论监督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早就发布过人民法院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规定。而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一项宪法原则,“媒介审判”被公认是一种违反新闻专业规范的行为,去年中央依法治国决定就明文指示“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最近出版的徐迅主编《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一书,为这项议题提供了新的研究成果,这项成果是2012年中国法学会的重大课题。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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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涉案:我们可以想到些什么?

刘伟事件一波三折,业界一度议论纷纷,在新华社发表对公安部专案组采访报道后,暂时告一段落。但是人们还是存在种种不解。这起我国记者第一起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案件,虽然尚待法院审判,但是对于业界来说,已经有很多可以思考的东西。

全面了解我国保守国家秘密制度

每当发生一件媒介事件,人们往往会引用外国如何如何,以作比较。这种比较法(comparative law)的方法,当然无可非议。

不过在保密制度上,我国与西方国家可比性实在太少。西方国家对国家秘密也实行严格保护,但是一般限于“宣誓者”(affiant)责任,这主要是公务员、军职人员以及国家特别经营管理的机构的雇员,再有便是对政府承担保密责任的承办商,普通平民没有保密义务。西方新闻媒体都是商业媒体,所以新闻记者也不会发生“泄密”、“窃密”的问题。而我国实行“全民保密”,就是说,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是我国《宪法》规定了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是将《宪法》原则具体化,《刑法》有关条文则是以刑事手段保障这个保密制度。新闻记者当然不能处于法律之外。《保密法》里还专门就新闻媒介保密责任作了规定,去年主管部门发布《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也规定了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行为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保密责任。新闻记者要是违反了有关规定,自然会受到追究。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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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媒体时代突发事件的信息传播

——谨此纪念天津港812爆炸事故的亡灵
魏永征  代雅静

天津塘沽瑞海危化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已满一月,余悸犹存,余痛难消。据人民网报道,截至9月5日17时,天津港爆炸事故遇难人数为161人,12人失联。这些无辜捐生的亡灵不能没有代价。

从信息传播的角度说,这场事故宣告了在融合媒体时代传统的突发事故信息发布模式的彻底破产,也显示了我们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在转型过程中不懈努力的成效。正视错失,发扬成效,改进对于突发事件的应对办法,也许可算是对那些曾经鲜活的生命尽到些许慰藉。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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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梁慧星教授人格权演讲引发争议的题外话

梁慧星教授关于人格权法演讲的意义在于批评了法学界夸大人格权作用的倾向,指出保护人权的义务和责任主体主要在于公权力。众所周知人格权只是人权的一小部分。而所谓通过人格权保护来提升人权保护的说法有一定影响,也引起了外法学界人士的误解。一个表现是企图通过界定媒介侵权来保护媒介权利,而媒介权利首先是政治权利,即另一类政治权利,两者不是一回事。有关论述面对近年来关于媒介的若干公法案件的讨论显得毫无意义。

梁的问题几乎与他的论战对象一样,也是在于把论题引向政治。似乎要求提升保护人权就是指责现在保护人权很差,这种逻辑对于我与梁这样同年资的人是很熟悉的,早已走入历史。演讲中把乌克兰单设人格权法编与乌克兰颜色革命扯在一起,而没有提出任何根据,再在这里纠缠就走题了。所以,我认为鲍毅律师归纳梁提出的议题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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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新网记者访谈:如何界定记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记者要有保密意识,这是基本新闻职业准则,但并不意味着记者接触国家秘密就违法。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获取,主观上有故意,在客观上采取了窃取、刺探等手段,才属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背景】10月9日,南方都市报记者刘伟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江西警方刑拘。根据南方都市报员工的说法以及该报的回应,刘伟涉案很可能与王林事件报道有关。刘伟曾因刊发王林与他人签订的多份承诺书而备受关注。据新京报报道,承诺书为王林家人独家提供,内容多数为王林要求他人帮忙调查邹勇的犯罪证据及将其抓捕归案等。9月13日,“大师”王林前妻张某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江西警方刑拘。在此之前,王林秘书雷某也涉嫌同样的罪名被刑拘,另外,与雷某同时被拘的还有一名王林案中的警方办案人员。
南方都市报在回应时称,刘伟系“受单位委派,调查采访王林涉嫌刑事责任案件的相关新闻,其对王林案的采访、报道、持续关注等,均属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务行为。”南方都市报10月9日已向江西警方正式反馈,并“希望警方依法办案,及时依法公开案件信息。”目前,公众的质疑主要来自记者的调查,为何会牵涉到国家秘密。
在新闻记者做调查报道时,如何认定其是否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传媒法学者魏永征教授认为,这在我国应该是首例公安机关认定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前曾经有过记者因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而获刑的案例:上世纪90年代,有记者将党的十四大政治报告草稿提供给境外媒体刊载,“这毫无疑问构成犯罪行为”。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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