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网络造谣犯罪点评

内容提要:本文回顾我国《刑法》有关“造谣”的各种罪名以及在互联网兴起後通过对原有罪名作出解释和制定新的罪名打击网络造谣的过程,通过分析法条文本和案例,论述了这些罪名的构成和实施中的不足,强调必须区分罪与非罪,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同时指出《刑法》并没有也不可能设立一个“造谣罪”,用惩罚手段不可能禁绝谣言的产生和传播。

关键词:造谣、谣言、互联网、刑法

 

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生效。这件修正案确立了新的罪名有20项,其中若干罪名与网络有关。如10月31日有媒体以显著标题报道“网上造谣将入罪”[1] ,流传甚广。但是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是有违“刑九”有关法条规定的。我国法律并不存在网络造谣罪或者造谣罪。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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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刑案的罪名

2015年十大传媒法案例研讨会的发言

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这个案子很令人震惊,涉及的面从单位到个人的数量都是最多的,其金额在经济犯罪案件里面不算最高,但是在涉及传媒的类似犯罪中可能是最高的。从90年代初开始提出制止有偿新闻,后来有偿新闻发展到新闻敲诈。2012年,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和广电总局等曾发布红头文件,要打击“新闻敲诈”,这样在官方文件出现后,大家也都叫开了。二十一世纪公司案件出来后,一些报道也纷纷说涉案人“新闻敲诈”。到现在2015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这是到了一个最强音。

有一个问题,“新闻敲诈”并不是一个刑事罪名。这个案件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通报上,定性是“新闻敲诈”,行政上这样通报可以,但是在司法判决上不能称为“新闻敲诈案件”。那么这种所谓“新闻敲诈”行为可以适用哪些罪名呢?敲诈勒索是个罪名,强迫交易是个罪名,受贿也是个罪名。1994年轰动全国的长城机电科技公司公司非法集资案,主犯沈太福判了死刑,有些新闻记者收受他的好处替他写文章鼓吹,其中有科技日报记者孙树新、中央人民广播电视台记者蔡原江等,他们都是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我在《新闻传播法教程》里,列举了本世纪以来新闻记者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手段非法获利的罪案多起,涉及人员有姓有名的就有50多人。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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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刑法第九修正案中涉媒规定

2015年十大传媒法事例研讨会的发言

2015年8月颁布的《刑法》第九修正案是历次修正案修改最多的一个,一共52条,除了对“总则”的有关刑罚的规定作了调整外,“分则”中10个类罪名涉及9个,其中增加了新罪名20个,修改了罪名13个,删除了罪名1个,取消了9个死刑。这个文件给学者提供了很多可以研究、讨论的问题,对于司法审判机关适用则有待有关的司法解释出台。在这些条文当中,我只讲跟我们传媒有关的,大约就涉及六、七项罪名。

一、增添了一项煽动犯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这是根据国际国内反恐形势需要以及与《反恐怖主义法》接轨而新设立的罪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其犯罪行为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包括爆炸、投毒、暗杀、劫持飞机、绑架人质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犯罪活动。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宣扬、煽动等行为就构成犯罪,他人是否接受影响而犯罪,不影响犯罪构成。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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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调查记者与国家秘密

从记者刘伟卷入“案中案”说起
魏永征 钟晓璐
南方都市报记者刘伟为获取独家信息,卷入已被批捕的嫌犯所谓“大师”王林的“案中案”,一波三折。10月中旬,网传公安以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拘捕刘伟,引起业界关注,议论纷纷。数日后,新华社报道发现办理王林案的警员与王林前妻、情妇勾结,收受贿赂,刘伟在跟踪采访此案中,涉嫌参与了上述活动,目前相关案件已由公安部直接办理。10月底,新华社再次报道从公安部专案组获悉的案情,公安机关决定对刘伟取保候审,警员和王林前妻、情妇则被检方批准逮捕。

记者会涉及涉密犯罪的底线吗?

虽然新华社消息没有明确说明刘伟在这个“案中案”中的涉嫌罪名,但是刘伟的拘留通知书明明白白写的是“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所以刘伟此案应该是我国首例公安机关认定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案件。这在业界引起惊讶和议论也就并不奇怪了。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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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件报道必须遵循法治原则

评《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

有关司法审判案件的新闻报道,历来是传媒法研究的重要议题。司法审判无疑属于新闻舆论监督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早就发布过人民法院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规定。而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一项宪法原则,“媒介审判”被公认是一种违反新闻专业规范的行为,去年中央依法治国决定就明文指示“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最近出版的徐迅主编《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一书,为这项议题提供了新的研究成果,这项成果是2012年中国法学会的重大课题。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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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涉案:我们可以想到些什么?

刘伟事件一波三折,业界一度议论纷纷,在新华社发表对公安部专案组采访报道后,暂时告一段落。但是人们还是存在种种不解。这起我国记者第一起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案件,虽然尚待法院审判,但是对于业界来说,已经有很多可以思考的东西。

全面了解我国保守国家秘密制度

每当发生一件媒介事件,人们往往会引用外国如何如何,以作比较。这种比较法(comparative law)的方法,当然无可非议。

不过在保密制度上,我国与西方国家可比性实在太少。西方国家对国家秘密也实行严格保护,但是一般限于“宣誓者”(affiant)责任,这主要是公务员、军职人员以及国家特别经营管理的机构的雇员,再有便是对政府承担保密责任的承办商,普通平民没有保密义务。西方新闻媒体都是商业媒体,所以新闻记者也不会发生“泄密”、“窃密”的问题。而我国实行“全民保密”,就是说,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是我国《宪法》规定了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是将《宪法》原则具体化,《刑法》有关条文则是以刑事手段保障这个保密制度。新闻记者当然不能处于法律之外。《保密法》里还专门就新闻媒介保密责任作了规定,去年主管部门发布《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也规定了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行为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保密责任。新闻记者要是违反了有关规定,自然会受到追究。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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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媒体时代突发事件的信息传播

——谨此纪念天津港812爆炸事故的亡灵
魏永征  代雅静

天津塘沽瑞海危化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已满一月,余悸犹存,余痛难消。据人民网报道,截至9月5日17时,天津港爆炸事故遇难人数为161人,12人失联。这些无辜捐生的亡灵不能没有代价。

从信息传播的角度说,这场事故宣告了在融合媒体时代传统的突发事故信息发布模式的彻底破产,也显示了我们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在转型过程中不懈努力的成效。正视错失,发扬成效,改进对于突发事件的应对办法,也许可算是对那些曾经鲜活的生命尽到些许慰藉。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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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梁慧星教授人格权演讲引发争议的题外话

梁慧星教授关于人格权法演讲的意义在于批评了法学界夸大人格权作用的倾向,指出保护人权的义务和责任主体主要在于公权力。众所周知人格权只是人权的一小部分。而所谓通过人格权保护来提升人权保护的说法有一定影响,也引起了外法学界人士的误解。一个表现是企图通过界定媒介侵权来保护媒介权利,而媒介权利首先是政治权利,即另一类政治权利,两者不是一回事。有关论述面对近年来关于媒介的若干公法案件的讨论显得毫无意义。

梁的问题几乎与他的论战对象一样,也是在于把论题引向政治。似乎要求提升保护人权就是指责现在保护人权很差,这种逻辑对于我与梁这样同年资的人是很熟悉的,早已走入历史。演讲中把乌克兰单设人格权法编与乌克兰颜色革命扯在一起,而没有提出任何根据,再在这里纠缠就走题了。所以,我认为鲍毅律师归纳梁提出的议题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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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新网记者访谈:如何界定记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记者要有保密意识,这是基本新闻职业准则,但并不意味着记者接触国家秘密就违法。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获取,主观上有故意,在客观上采取了窃取、刺探等手段,才属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背景】10月9日,南方都市报记者刘伟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江西警方刑拘。根据南方都市报员工的说法以及该报的回应,刘伟涉案很可能与王林事件报道有关。刘伟曾因刊发王林与他人签订的多份承诺书而备受关注。据新京报报道,承诺书为王林家人独家提供,内容多数为王林要求他人帮忙调查邹勇的犯罪证据及将其抓捕归案等。9月13日,“大师”王林前妻张某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江西警方刑拘。在此之前,王林秘书雷某也涉嫌同样的罪名被刑拘,另外,与雷某同时被拘的还有一名王林案中的警方办案人员。
南方都市报在回应时称,刘伟系“受单位委派,调查采访王林涉嫌刑事责任案件的相关新闻,其对王林案的采访、报道、持续关注等,均属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务行为。”南方都市报10月9日已向江西警方正式反馈,并“希望警方依法办案,及时依法公开案件信息。”目前,公众的质疑主要来自记者的调查,为何会牵涉到国家秘密。
在新闻记者做调查报道时,如何认定其是否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传媒法学者魏永征教授认为,这在我国应该是首例公安机关认定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前曾经有过记者因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而获刑的案例:上世纪90年代,有记者将党的十四大政治报告草稿提供给境外媒体刊载,“这毫无疑问构成犯罪行为”。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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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而完整地介绍外国司法规则

张金玺《美国公共诽谤法研究》序

自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4年对纽约时报上诉警官沙利文(Sullivan)案的判决在1992年被介绍到中国以后,似乎还没有第二个外国司法判例如此集中地引起学界和业界关注。人们探讨在中国是否可以和如何借鉴沙利文案判决原则、借以加强言论自由保护的各种方式,“公众人物”成为一个流行词语从学术文章进入一些案件的代理词和判决书。但是由于资料局限和我国传统影响,沙利文案判决的内涵被大大简化了,如将“公众人物”概括为“官员加名人”,将“公众人物”称为一种抗辩事由,将“公众人物”起诉诽谤需证明被告存在“实际恶意”表述为“公众人物”人格权益“克减”、“弱化”等,而这些说法其实与本案原意相去甚远。

张金玺博士这部《美国公共诽谤法研究》,揭示了这个判例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继而介绍了在这个判例之后,美国司法在适用范围、归责原则诸方面所作的种种探索,从而将这个判例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准确地完整地呈现在人们面前。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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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法律比制定法律更重要

《刑法》第九修正案草案讨论热烈,对于有些条文的争议可以说是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好比其中有一条要在《刑法》第308条增列对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赞成者认为,尽管法律早就对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作出规定,但是对于泄露其中不应该公开信息的行为并无制裁措施,致使媒体对一些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大加报道,造成了不良后果,应该立法对责任人予以严肃惩处;反对者认为,刑事制裁应该遵循谦抑性原则,泄露不公开案件的信息,情况十分复杂,什么应该保密什么无需保密,信息源和信息传播者的责任如何分清,都很难界定,如果简单采取刑事手段,可能会发生刑罚过度的问题。

保护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并非无法可依

在我看来,虽然不公开审理案件由诉讼法规定,而诉讼法并未就保护此类案件的信息作出进一步规定,但是并不等于说规制这方面的行为目前还是无法可依。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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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优衣库事件看管制网络色情

魏永征  代雅静

7月15日凌晨,网上流传出一段时长1分多钟的视频,迅速刷爆了微博、微信朋友圈。视频表现一对青年男女在试衣间进行性爱活动,结尾显示事发地为优衣库北京三里屯店,故被称为“优衣库事件”。

短短2个小时,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点击量过亿,根据百度指数大数据平台,关键词“优衣库”在15日当天搜索指数达15,940,023,可见色情内容在网络上蔓延之迅疾,影响之广大。

目前优衣库事件相关涉事方面都已被“绳之以法”。据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北京平安称,将淫秽视频上传到新浪微博的人已被查获,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另有3人因传播淫秽信息被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约谈网络服务商新浪、腾讯负责人。这起事件不仅给视频当事人以警醒,也给网络色情传播敲响了警钟。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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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林:公共利益、新闻自由与”IPSO”

——英国报刊业监管改革核心问题述评

内容提要:英国报刊业的监管目前处于一种尴尬局面。根据《莱维森报告》中的建议议会通过的《皇家宪章》文本已经女王签字生效,但是报刊业并未按照这一宪章的要求,而是根据自身曾经提出的皇家宪章文本和相关法律文件组建了新的自律监管机构IPSO。这次改革的宗旨是在不损害新闻自由的前提下,更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因此,新的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机制的“有效性”是改革的核心。本文通过对两个宪章的差异介绍和分析,以期对英国报刊业监管改革的宗旨和核心问题能够有一个清晰的呈现。对于英国报刊业监管改革过程中复杂性和本质有一定程度的分析。

关键词:报刊监管  莱维森报告  皇家宪章  独立性  有效性  新闻自由  公共利益

本文是作者《谁来监守守护者?》[1]一文的续篇。作者其时访学于牛津大学,实地观察了2011年《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曝光之后,英国报刊业经历的震荡。当时国会授权莱维森法官主持进行了“对于报刊界的文化、伦理和实践”的调查。根据调查,既有的报刊业的自律监管制度即PCC制度被认为不能再继续下去了。英国社会普遍认为,为了保持一个高水准的良好的报刊界,为了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必须建立新的报刊监管制度。从2012年11月29日莱维森法官向英国议会众议院提交报告进行辩论,到现在已经两年多。相对于作者基于截止到2013年5月份的观察完成的上文,现在,对于英国报刊业监管的一些重要问题的研究有了进一步的拓展,并对于其最新进展也有了更为全面的观察。其中关于这次改革的原因、过程、争论和博弈等另文分析,本文则是围绕新的监管制度的核心问题“有效性”和“独立性”,通过比较莱维森报告和建议、两个皇家宪章、IPSO的相关法律文件几个重要的文献,进行分析。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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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方是民、崔永元互诉侵害名誉权案

历史有时惊人相似。

1993年在武汉,有位周姓造船工程师与另一位周姓船舶教授就造船理论发生论战。周教授发表3篇文章指责周工程师的理论是“伪科学”,称他是“地地道道的江湖骗子”,“骗取了大量科研经费和技术转让费”,提出要追究其“技术诈骗”的法律责任。周工程师写了2篇文章反驳,称周教授是“反科学的斗士”、是“披了教授外衣的白痴”等。双方先后对对方提起名誉侵权诉讼或反诉。法院认为双方在学术争鸣过程中使用的言辞超出了学术范围,使对方的名誉受到损害,人格尊严受到侮辱,判决双方相互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

20年后,在北京又发生方(是民、方舟子)、崔(永元)之争。两人就转基因食物有益还是有害爆发激辩,与二周之争不同在于战场是在互联网,传播载体是各自的微博。数月后升级为诉讼:方是民提起名誉侵权之诉后崔永元反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后在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双方都有部分言论构成侵害对方名誉权,承担删帖、相互赔礼道歉、各自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因诉讼承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

网上或有人认为这是法庭对转基因食物安全问题论战的判决,对判决中在转基因问题上避不表态感到不足,说是“各打五十大板”,这是误解。本案与转基因没有一毛关系,就同二周之讼也与造船无关一样。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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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送“个性化广告”是否侵害隐私?

互联网用户朱烨诉百度借助cookie技术向用户推送个性化广告侵害了自己隐私权,一审胜诉,二审败诉。判决出来,反应不小,值得一议。

未经同意向特定人发送广告是一种打扰

如果一位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后,再上另一些网站浏览时就会在网页上出现与搜索的关键词相关的广告,会觉得是在享受一项服务吗?

我看十有八九会觉得这是一种打扰甚至骚扰。大多数搜索并非寻求购物和服务,此类信息自有众所周知的知名网站;这类广告非但给浏览带来麻烦,增加键击次数,还会引起被窥视、受强迫的感觉。如果是手机上网,还会增加网络流量的开支。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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