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梁慧星教授人格权演讲引发争议的题外话

梁慧星教授关于人格权法演讲的意义在于批评了法学界夸大人格权作用的倾向,指出保护人权的义务和责任主体主要在于公权力。众所周知人格权只是人权的一小部分。而所谓通过人格权保护来提升人权保护的说法有一定影响,也引起了外法学界人士的误解。一个表现是企图通过界定媒介侵权来保护媒介权利,而媒介权利首先是政治权利,即另一类政治权利,两者不是一回事。有关论述面对近年来关于媒介的若干公法案件的讨论显得毫无意义。

梁的问题几乎与他的论战对象一样,也是在于把论题引向政治。似乎要求提升保护人权就是指责现在保护人权很差,这种逻辑对于我与梁这样同年资的人是很熟悉的,早已走入历史。演讲中把乌克兰单设人格权法编与乌克兰颜色革命扯在一起,而没有提出任何根据,再在这里纠缠就走题了。所以,我认为鲍毅律师归纳梁提出的议题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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