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刑案的罪名

2015年十大传媒法案例研讨会的发言

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这个案子很令人震惊,涉及的面从单位到个人的数量都是最多的,其金额在经济犯罪案件里面不算最高,但是在涉及传媒的类似犯罪中可能是最高的。从90年代初开始提出制止有偿新闻,后来有偿新闻发展到新闻敲诈。2012年,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和广电总局等曾发布红头文件,要打击“新闻敲诈”,这样在官方文件出现后,大家也都叫开了。二十一世纪公司案件出来后,一些报道也纷纷说涉案人“新闻敲诈”。到现在2015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这是到了一个最强音。

有一个问题,“新闻敲诈”并不是一个刑事罪名。这个案件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通报上,定性是“新闻敲诈”,行政上这样通报可以,但是在司法判决上不能称为“新闻敲诈案件”。那么这种所谓“新闻敲诈”行为可以适用哪些罪名呢?敲诈勒索是个罪名,强迫交易是个罪名,受贿也是个罪名。1994年轰动全国的长城机电科技公司公司非法集资案,主犯沈太福判了死刑,有些新闻记者收受他的好处替他写文章鼓吹,其中有科技日报记者孙树新、中央人民广播电视台记者蔡原江等,他们都是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我在《新闻传播法教程》里,列举了本世纪以来新闻记者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手段非法获利的罪案多起,涉及人员有姓有名的就有50多人。

这个案件从司法角度作为重点关注的,是定什么罪名。现在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的单位犯罪是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因为敲诈勒索罪没有单位犯罪的规定。强迫交易罪,就是以暴力和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包括商品、服务等。2011年“刑八”把本条罪名又增加了三项,包括强迫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强迫转让或收购股票、债券等。其“类罪名”是扰乱市场秩序罪,有规定单位犯罪的专条,单位处以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刑罚。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负责人就是沈灏,他除了强迫交易罪外,还认定犯有敲诈勒索罪和职务侵占罪。很遗憾的是到开本次研讨会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判决书,在准备评选十大传媒法事例以前,我猜肯定要入选的,就通过各种途径找判决书,获知这个系列案件一共有13份判决书,但是法院就是不公布。起初据说这个案件干系重大,判决还未生效,所以现在不便拿出来。现在是生效了,过了上诉期好多天了,还是没有看到判决书。而这并不属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为什么定这几个罪名,依法认定的犯罪行为和情节是怎么样的,我这里就很难解说了。按照先前新闻报道的内容来论证罪犯的罪行和罪名是不可靠的,因为报道中的事实没有经过法庭审判的认定。

为什么不定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是国企,南方报业集团是第一大股东,占股41%,下面有一个民企就是复星,郭宝昌有33%的股份,另外还有一些小股东。从这样排下来,它是国企,文化企业有关文件都是强调我们的媒体必须是国有,至少是国有控股。那么为什么不定单位受贿罪?我不好说,因为不了解依法认定的犯罪情节,具体还是要看判决书。

沈灏现在定这三个罪,第一个是敲诈勒索罪,适用自然人犯罪主体,他有敲诈勒索的行为。第二个是强迫交易罪,也可能是他作为一个单位的负责人,对单位的强迫交易罪承担责任,因为单位犯罪,一个是处罚单位罚金,还有一个单位负责人要给予刑事处分。第三个是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二款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如果有职务侵占行为就是以贪污罪论处,现在没有以贪污罪论处,就是职务侵占罪,就这个角度来说,沈灏没有被认定是国家工作人员。他既然是国企的负责人、总裁,为什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个问题,具体要看他的任命的来源,他的职位的来源,如果是南方报业集团任命,那就是一个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可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是董事会选举的,或者董事会聘请的,那可能就是非国人员。这个问题同样需要等待判决书的公开。

我们在过去的新闻界涉及经济犯罪的各种案件当中,这个案件是最大的,也值得重视的,并且在适用罪名上都可以来探讨的。由于没有见到判决书,案发以来,新闻报道不少,但是未经司法确认,不能作为讨论的依据。所以我就只能讲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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