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新网记者访谈:如何界定记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记者要有保密意识,这是基本新闻职业准则,但并不意味着记者接触国家秘密就违法。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获取,主观上有故意,在客观上采取了窃取、刺探等手段,才属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背景】10月9日,南方都市报记者刘伟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江西警方刑拘。根据南方都市报员工的说法以及该报的回应,刘伟涉案很可能与王林事件报道有关。刘伟曾因刊发王林与他人签订的多份承诺书而备受关注。据新京报报道,承诺书为王林家人独家提供,内容多数为王林要求他人帮忙调查邹勇的犯罪证据及将其抓捕归案等。9月13日,“大师”王林前妻张某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江西警方刑拘。在此之前,王林秘书雷某也涉嫌同样的罪名被刑拘,另外,与雷某同时被拘的还有一名王林案中的警方办案人员。
南方都市报在回应时称,刘伟系“受单位委派,调查采访王林涉嫌刑事责任案件的相关新闻,其对王林案的采访、报道、持续关注等,均属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务行为。”南方都市报10月9日已向江西警方正式反馈,并“希望警方依法办案,及时依法公开案件信息。”目前,公众的质疑主要来自记者的调查,为何会牵涉到国家秘密。
在新闻记者做调查报道时,如何认定其是否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传媒法学者魏永征教授认为,这在我国应该是首例公安机关认定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前曾经有过记者因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而获刑的案例:上世纪90年代,有记者将党的十四大政治报告草稿提供给境外媒体刊载,“这毫无疑问构成犯罪行为”。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