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新闻业务规范的系统工程

《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是近年来媒体法和媒体伦理研究的一项重要成果。主编徐迅早已多年从事大众传播规范化的探索,另有成员八人,历时五年,还有十多位新闻传播法研究生先后参与其事,易稿不知凡几,堪称一项系统工程。

这是一项以科学方法取得的研究成果。

他们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方法:各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大量案例,以及有关研究论作,中国的和国际的,在此基础上进行归纳、分析和综合、概括、分类,提出恰当的命题,据悉形成的《守则(依据版)》初稿达80万字,由此推测,此项研究积累资料字数可能以千万计。同时辅之以访谈,听取若干业内人士的意见。由于研究成员都正在或曾经从事过新闻实务,系统的实地考察这一项基本可以省略。这种典型的质化研究或定性研究的方法,是与本项研究的任务旨在提出并确立新闻业务的合理而可操作的规范,即揭示新闻传播行为的质的规定性相适应的。这里应该没有量化研究的用武之地,虽然近来学界高度推崇量化研究并且有把它看做是主要科学方法之势。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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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媒协作与卧底采访

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高考替考组织揭开高考替考黑幕的新闻,引发了一场有关暗访和“卧底采访”的媒体伦理的争论。有人列举我国法律的各项条款,指出记者行为可能涉嫌违反这些法条,具有极大的法律风险;也有人为媒体和记者的行为拍手叫好,称之为“侠之大者”,“由衷地说一句:干得漂亮!”

有人问我怎么看。我觉得中国的新闻媒体有其特殊性,新闻记者的行为在若干情况下恐怕不能以通行的伦理标准来衡量,例如这一次。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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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对理论媒体的一场诉讼

本世纪以来,上海《新闻记者》杂志开展发布和点评年度“十大假新闻”活动(至2011年起名称、数量有所变化),在每年第一期列出上一年最典型的十条虚假新闻、失实新闻,进行分析评论,以利业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产生很大影响。但2010年第1期发布的一条“假新闻”引发了一场名誉权纠纷。

点评一条“假新闻”引发纠纷

引发纠纷的是2009年“假新闻”的第10条:“石家庄积雪比人高”;作者:“不详”;刊播媒体:“《新快报》等”;发表时间:2009年11月12日。这条“假新闻”是一张图片,说明:“11日,石家庄市民清扫楼顶积雪”,可以看到有两个人在屋顶上铲除积雪,而雪堆得比人还要高出一个头以上。同时刊登了《新快报》11月12日A05版“城事焦点”上半版版面图,该版在“石家庄暴雪封城”的大标题的右下角刊登了这张图片。在“真相”条目下说明:这张照片是一家名为“The Chive”的国外网站在7月15日发布的照片中的一张,被一名中国网民贴到百度石家庄贴吧。再进一步寻找,发现最初是一家名为Cmexota的俄罗斯网站在2008年12月20日发布,报道意大利与奥地利接壤地区曾降过积雪厚度达2米的大雪。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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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网站转载侵权新闻的责任

近年侵害名誉权等纠纷又有点热,据报道去年名誉权纠纷案件较上年增长达27.9%。一个重要因素是互联网传播中的纠纷大幅增长,卷入纠纷的,除了各类自媒体外,也有各种网站;网站纠纷除了自己发布内容引起外,也还有商业网站转载了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的内容而与后者一起被告上法庭。

媒介转载其他媒介的内容通常被认为是一项独立的行为,按照传统诽谤法理论,媒介对诽谤内容的每一次转载都是再一次传播,由此可以构成一个新的诉讼理由。我国有关名誉权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国家主管部门也多次规定报刊等媒体摘转或转载新闻报道或其他纪实作品必须事先核实,确保事实正确无误。在名誉权纠纷中,侵权内容的首发媒体和转载媒体一同被告上法庭是常见的,有的案件媒体被告有十多个之多。而转载媒体因为没有发现内容的侵权性质即予以转载说明未尽到核实责任而具有主观上的过错,通常都也会被判令承担侵权责任;只是承担责任的方式视其情节和后果与首发媒体会有所区别。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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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和作者权益

去年以所谓“《今日头条》事件”为导火线,在纸媒及其网站和其他网站、早先的网络媒体和新兴的app一类媒体之间,爆发过一场版权大战,我当时写过一篇《不要忘记作品的真正主人》,质疑这些媒体是不是具有所谓“维权”的资格。

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报刊等发表作品,除了自己法人作品及其职工的职务作品之外,在通常情况下,对作品只享有一次性的使用权。如果将它发上自己的网站,属于再次使用,严格说来,也还要征得作者许可并另行付酬;有的报刊以公告声明支付的稿酬已经包含了上网的报酬,至少在法律上还说得过去。但是其他网站又转载了报刊刊登的作品,app们再转发了网站上登载的作品,报刊和网站们如果仗义执言,说这种转载和转发是侵犯了作者的权益,为作者争取应得的报酬,那是不错的;现在它们一个个以侵权行为受害者的姿态亮相、向侵权人索赔,而作品的真正主人即作者却被晾在一边,这种情形,岂不有点滑稽?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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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净、丁苗:谁助推了“中国人免费登机”的“正能量谣言”?

摘要:本文以2015年4月25日尼泊尔地震后的“中国人持护照可以免费乘民航飞机回国”为例,研究突发事件中的“正能量谣言”及其治理。“正能量谣言”特指那些内容积极正面,弘扬正气、能给人力量的不真实信息。

关键词:网络谣言、虚假新闻、辟谣

关于网络谣言的形成及治理,国内已有不少研究,例如《网络传播中的“谣言”现象研究》(巢乃鹏,黄娴,2004) 总结了谣言的控制方法,提出技术控制、法律控制、伦理道德、公关手段等控制方法;《网络谣言规制研究》(王璐,2014) 在行为动机、处罚认定、量化标准等方面提出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模式;《网络谣言应对与舆情引导》(姜胜洪,2013) 探讨和解析了网络谣言的生成机制和传播机制,介绍了国外治理谣言的经验;《网络谣言可防可治》(曹然,丰纯高,2015) 从信息公开、抑制谣言传播过程中的歧变、消除羊群效应、检测网络舆情等方面分析了治理网络谣言的可行性;《揭开网络“正能量谣言”的画皮》(刘彤,2014) 分析了“正能量谣言”的表现形式、流行原因及应对方法。

本文以尼泊尔地震中的一条“正能量谣言”为例,探讨谣言的产生、传播、治理及反思。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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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名誉案:言者无责而记者有责

有人在自己微博上转发微信朋友群里别人的言论,发生了一些误解,引起一场讨论。有网友提出:微博言论,只要没有声明或限定不得转发,就视为允许转发;微信言论,只有声明允许转发才可以向圈外转发。

这样区分有理,体现了对不同表达意愿的尊重,因为微博和微信朋友群分属不同的传播方式。

微博、博客以及微信公众账号等,虽然可以知晓有多少粉丝,但是博主对多数粉丝并不认识,而且随时有所增减,所以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也就是类似于大众传播;微信的朋友群和朋友圈,面对的是一个特定的群体,属于人际传播或者说群体传播,这个群体有大有小,但是一般由相互熟悉的人们所组合,有一定限度。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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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批评国家工作人员权利的早期尝试

90年代徐州市文化局长诉女作家侵害名誉权案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新闻媒介上指名道姓批评政府官员的文字一向十分稀少,受到批评的政府官员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批评者的案件也很罕见,而这样的案件以官员败诉结案的可能是绝无仅有。

上世纪90年代,江苏省徐州市文化局局长吴敢起诉下属研究所的女作家袁成兰侵害名誉权案,经徐州市两级人民法院两审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历时三年有余,终以袁成兰胜诉结案。经数十家报刊报道和评论,轰动全国。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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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林:新闻传播立法之我见

新闻传播立法,借两会东风,吹皱一池春水,引来各种意见的交汇。笔者认为,对于各种不同意见可归纳出的最大共识,就是都期望国家在经济上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的政治文化社会也都能够朝着更文明健康自由的方向发展,而这正是“中国梦”的核心所在。

一、 新闻传播立法之意涵

在探讨相关立法的问题时,必须对于一些范畴、概念、议题(issue)先进行区分和辨析,这以便明确大家研究的问题、探讨的议题具有相同指向,从立法技术上来讲,立法宗旨与调整对象和规范方法之间具有内在逻辑性和协调性。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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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宴饮说唱视频上网传播答陈绚问

陈绚(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

最近热议有某电视节目主持人在宴饮中唱歌说话被拍成视频在网上流传,这属于什么样的法律问题?是不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魏永征

从传播学的角度来说,这个视频中说唱者并不是向公众传播,不具有大众传播的特点和意图。但也不是点对点传播,不是通信,通信受通信秘密保护。他是私下里向一起餐饮的朋友传播,有自己可见的特定的范围,这不是私生活,而是社交场合,在传播学中属于小群体传播。即使有不当的言论,并非公然散布。在西方法律概念下,只要有第三人知道就构成诽谤,我国对此没有明确界定。因此,我认为对说唱者来说,即使说话有所不当,也是一个伦理问题、操守问题,而不构成法律问题。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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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庆东名誉权案和“公众人物”权益“克减”论

“到底是教授还是野兽?”南京广播电视台主持人吴晓平在《听我韶韶》栏目中,就涉及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的一起案件进行了评论,孔以侵害其名誉权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12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孔庆东的诉讼请求。在网上引起热议,赞弹皆有,且颇激烈。

本人对孔教授为人师表,却屡屡在网上大爆粗口,相当不以为然。据我看来,有关此案争议主要并不在判决结果,而在判决引用了近年来在流行于学界、并且在有些判决中也时有出现的一个命题,即所谓公众人物人格权益应该“克减”、“弱化”,孔教授属于公众人物,所以必须“容忍”他人的非议或贬损。肯定者说有利于给舆论监督减压,批评者说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还有追本溯源,称公众人物概念和公众人物权益“克减”的原则来自美国,并且是国际通行的准则。

本人认为,说“公众人物”这个概念来自美国不错,在名誉权法、人身权法研究中进行学术讨论完全可以,但是轻率引入作为审判依据,在我国并无法律根据且与现行法制存在冲突,已经造成一定混乱。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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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二传手的法律责任

近日,一个弥天大谎惊动传媒业界。事涉名人,又是女性,非但桃色,而且言之污秽不堪,造谣者似乎颇谙传播之道,显然想用这种耸人听闻的谣言转移公众视线,摆脱当事人主持的媒体和另外一些媒体对他历年来充当“权力猎手”的“起底”。

谣言出笼的第一时间,人们就从当事人的年龄、公务行踪等因素令人信服地指出此事绝无可能。紧接着当事人的媒体也发布声明引用民、刑两法有关制裁侮辱、诽谤的规定,将追究造谣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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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全国名誉权案件增长创纪录意味什么?

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上做工作报告,当天上海《新民晚报》第二版配合会议消息发表的图表上披露了一条信息:2014年部分一审民事案件增长情况中,名誉权案件增长达27.9%。

但是经查周强报150312eveningnews告正文,没有这个数字。网上也搜不到。我先向晚报编辑部核实,据在会议现场采访的记者回应,这是院长做报告时打出ppt显示的。询问最高人民法院方面,也确认这个数字载于院长报告的附件。

这个数字很值得关注。

名誉权案件的起伏消长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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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防腐的重要制度:采编与经营分开

 魏永征    贾  楠

2014年是我国严打新闻腐败的一年。一年之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简称“总局”)就查处有新闻腐败行为的媒体发布了四次通报, 6月检察部门以涉嫌受贿对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总监郭振玺立案侦查,9月检察部门查处21世纪传媒集团敲诈案件,都是震惊全国的案件。今年2月,总局又就中国文化报社等违法违规案件及新华社记者受贿案发布第五次通报。查处这些案件,重创了新闻腐败的歪风邪气,也为我们进一步在业界防腐反腐,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良好体制和环境提供了重要借鉴。本文仅从坚持和完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两分开的制度作一些评述。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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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立法三问:可否传播的界限不是已经有了吗?

据说对新闻传播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划定传播内容合法和非法的界线,边界不明、底线不清,媒体就不好把握。以法律条文规定,哪些能传播,哪些不能传播,媒体就可以拥有自主权了。

这当然是很正确、很理想的。

不过,这样的法律界线应该早就存在了。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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