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而完整地介绍外国司法规则

张金玺《美国公共诽谤法研究》序

自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4年对纽约时报上诉警官沙利文(Sullivan)案的判决在1992年被介绍到中国以后,似乎还没有第二个外国司法判例如此集中地引起学界和业界关注。人们探讨在中国是否可以和如何借鉴沙利文案判决原则、借以加强言论自由保护的各种方式,“公众人物”成为一个流行词语从学术文章进入一些案件的代理词和判决书。但是由于资料局限和我国传统影响,沙利文案判决的内涵被大大简化了,如将“公众人物”概括为“官员加名人”,将“公众人物”称为一种抗辩事由,将“公众人物”起诉诽谤需证明被告存在“实际恶意”表述为“公众人物”人格权益“克减”、“弱化”等,而这些说法其实与本案原意相去甚远。

张金玺博士这部《美国公共诽谤法研究》,揭示了这个判例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继而介绍了在这个判例之后,美国司法在适用范围、归责原则诸方面所作的种种探索,从而将这个判例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准确地完整地呈现在人们面前。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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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法律比制定法律更重要

《刑法》第九修正案草案讨论热烈,对于有些条文的争议可以说是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好比其中有一条要在《刑法》第308条增列对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赞成者认为,尽管法律早就对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作出规定,但是对于泄露其中不应该公开信息的行为并无制裁措施,致使媒体对一些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大加报道,造成了不良后果,应该立法对责任人予以严肃惩处;反对者认为,刑事制裁应该遵循谦抑性原则,泄露不公开案件的信息,情况十分复杂,什么应该保密什么无需保密,信息源和信息传播者的责任如何分清,都很难界定,如果简单采取刑事手段,可能会发生刑罚过度的问题。

保护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并非无法可依

在我看来,虽然不公开审理案件由诉讼法规定,而诉讼法并未就保护此类案件的信息作出进一步规定,但是并不等于说规制这方面的行为目前还是无法可依。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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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优衣库事件看管制网络色情

魏永征  代雅静

7月15日凌晨,网上流传出一段时长1分多钟的视频,迅速刷爆了微博、微信朋友圈。视频表现一对青年男女在试衣间进行性爱活动,结尾显示事发地为优衣库北京三里屯店,故被称为“优衣库事件”。

短短2个小时,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点击量过亿,根据百度指数大数据平台,关键词“优衣库”在15日当天搜索指数达15,940,023,可见色情内容在网络上蔓延之迅疾,影响之广大。

目前优衣库事件相关涉事方面都已被“绳之以法”。据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北京平安称,将淫秽视频上传到新浪微博的人已被查获,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另有3人因传播淫秽信息被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约谈网络服务商新浪、腾讯负责人。这起事件不仅给视频当事人以警醒,也给网络色情传播敲响了警钟。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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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林:公共利益、新闻自由与”IPSO”

——英国报刊业监管改革核心问题述评

内容提要:英国报刊业的监管目前处于一种尴尬局面。根据《莱维森报告》中的建议议会通过的《皇家宪章》文本已经女王签字生效,但是报刊业并未按照这一宪章的要求,而是根据自身曾经提出的皇家宪章文本和相关法律文件组建了新的自律监管机构IPSO。这次改革的宗旨是在不损害新闻自由的前提下,更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因此,新的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机制的“有效性”是改革的核心。本文通过对两个宪章的差异介绍和分析,以期对英国报刊业监管改革的宗旨和核心问题能够有一个清晰的呈现。对于英国报刊业监管改革过程中复杂性和本质有一定程度的分析。

关键词:报刊监管  莱维森报告  皇家宪章  独立性  有效性  新闻自由  公共利益

本文是作者《谁来监守守护者?》[1]一文的续篇。作者其时访学于牛津大学,实地观察了2011年《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曝光之后,英国报刊业经历的震荡。当时国会授权莱维森法官主持进行了“对于报刊界的文化、伦理和实践”的调查。根据调查,既有的报刊业的自律监管制度即PCC制度被认为不能再继续下去了。英国社会普遍认为,为了保持一个高水准的良好的报刊界,为了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必须建立新的报刊监管制度。从2012年11月29日莱维森法官向英国议会众议院提交报告进行辩论,到现在已经两年多。相对于作者基于截止到2013年5月份的观察完成的上文,现在,对于英国报刊业监管的一些重要问题的研究有了进一步的拓展,并对于其最新进展也有了更为全面的观察。其中关于这次改革的原因、过程、争论和博弈等另文分析,本文则是围绕新的监管制度的核心问题“有效性”和“独立性”,通过比较莱维森报告和建议、两个皇家宪章、IPSO的相关法律文件几个重要的文献,进行分析。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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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方是民、崔永元互诉侵害名誉权案

历史有时惊人相似。

1993年在武汉,有位周姓造船工程师与另一位周姓船舶教授就造船理论发生论战。周教授发表3篇文章指责周工程师的理论是“伪科学”,称他是“地地道道的江湖骗子”,“骗取了大量科研经费和技术转让费”,提出要追究其“技术诈骗”的法律责任。周工程师写了2篇文章反驳,称周教授是“反科学的斗士”、是“披了教授外衣的白痴”等。双方先后对对方提起名誉侵权诉讼或反诉。法院认为双方在学术争鸣过程中使用的言辞超出了学术范围,使对方的名誉受到损害,人格尊严受到侮辱,判决双方相互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

20年后,在北京又发生方(是民、方舟子)、崔(永元)之争。两人就转基因食物有益还是有害爆发激辩,与二周之争不同在于战场是在互联网,传播载体是各自的微博。数月后升级为诉讼:方是民提起名誉侵权之诉后崔永元反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后在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双方都有部分言论构成侵害对方名誉权,承担删帖、相互赔礼道歉、各自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因诉讼承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

网上或有人认为这是法庭对转基因食物安全问题论战的判决,对判决中在转基因问题上避不表态感到不足,说是“各打五十大板”,这是误解。本案与转基因没有一毛关系,就同二周之讼也与造船无关一样。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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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送“个性化广告”是否侵害隐私?

互联网用户朱烨诉百度借助cookie技术向用户推送个性化广告侵害了自己隐私权,一审胜诉,二审败诉。判决出来,反应不小,值得一议。

未经同意向特定人发送广告是一种打扰

如果一位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后,再上另一些网站浏览时就会在网页上出现与搜索的关键词相关的广告,会觉得是在享受一项服务吗?

我看十有八九会觉得这是一种打扰甚至骚扰。大多数搜索并非寻求购物和服务,此类信息自有众所周知的知名网站;这类广告非但给浏览带来麻烦,增加键击次数,还会引起被窥视、受强迫的感觉。如果是手机上网,还会增加网络流量的开支。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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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新闻业务规范的系统工程

《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是近年来媒体法和媒体伦理研究的一项重要成果。主编徐迅早已多年从事大众传播规范化的探索,另有成员八人,历时五年,还有十多位新闻传播法研究生先后参与其事,易稿不知凡几,堪称一项系统工程。

这是一项以科学方法取得的研究成果。

他们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方法:各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大量案例,以及有关研究论作,中国的和国际的,在此基础上进行归纳、分析和综合、概括、分类,提出恰当的命题,据悉形成的《守则(依据版)》初稿达80万字,由此推测,此项研究积累资料字数可能以千万计。同时辅之以访谈,听取若干业内人士的意见。由于研究成员都正在或曾经从事过新闻实务,系统的实地考察这一项基本可以省略。这种典型的质化研究或定性研究的方法,是与本项研究的任务旨在提出并确立新闻业务的合理而可操作的规范,即揭示新闻传播行为的质的规定性相适应的。这里应该没有量化研究的用武之地,虽然近来学界高度推崇量化研究并且有把它看做是主要科学方法之势。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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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媒协作与卧底采访

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高考替考组织揭开高考替考黑幕的新闻,引发了一场有关暗访和“卧底采访”的媒体伦理的争论。有人列举我国法律的各项条款,指出记者行为可能涉嫌违反这些法条,具有极大的法律风险;也有人为媒体和记者的行为拍手叫好,称之为“侠之大者”,“由衷地说一句:干得漂亮!”

有人问我怎么看。我觉得中国的新闻媒体有其特殊性,新闻记者的行为在若干情况下恐怕不能以通行的伦理标准来衡量,例如这一次。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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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对理论媒体的一场诉讼

本世纪以来,上海《新闻记者》杂志开展发布和点评年度“十大假新闻”活动(至2011年起名称、数量有所变化),在每年第一期列出上一年最典型的十条虚假新闻、失实新闻,进行分析评论,以利业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产生很大影响。但2010年第1期发布的一条“假新闻”引发了一场名誉权纠纷。

点评一条“假新闻”引发纠纷

引发纠纷的是2009年“假新闻”的第10条:“石家庄积雪比人高”;作者:“不详”;刊播媒体:“《新快报》等”;发表时间:2009年11月12日。这条“假新闻”是一张图片,说明:“11日,石家庄市民清扫楼顶积雪”,可以看到有两个人在屋顶上铲除积雪,而雪堆得比人还要高出一个头以上。同时刊登了《新快报》11月12日A05版“城事焦点”上半版版面图,该版在“石家庄暴雪封城”的大标题的右下角刊登了这张图片。在“真相”条目下说明:这张照片是一家名为“The Chive”的国外网站在7月15日发布的照片中的一张,被一名中国网民贴到百度石家庄贴吧。再进一步寻找,发现最初是一家名为Cmexota的俄罗斯网站在2008年12月20日发布,报道意大利与奥地利接壤地区曾降过积雪厚度达2米的大雪。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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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网站转载侵权新闻的责任

近年侵害名誉权等纠纷又有点热,据报道去年名誉权纠纷案件较上年增长达27.9%。一个重要因素是互联网传播中的纠纷大幅增长,卷入纠纷的,除了各类自媒体外,也有各种网站;网站纠纷除了自己发布内容引起外,也还有商业网站转载了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的内容而与后者一起被告上法庭。

媒介转载其他媒介的内容通常被认为是一项独立的行为,按照传统诽谤法理论,媒介对诽谤内容的每一次转载都是再一次传播,由此可以构成一个新的诉讼理由。我国有关名誉权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国家主管部门也多次规定报刊等媒体摘转或转载新闻报道或其他纪实作品必须事先核实,确保事实正确无误。在名誉权纠纷中,侵权内容的首发媒体和转载媒体一同被告上法庭是常见的,有的案件媒体被告有十多个之多。而转载媒体因为没有发现内容的侵权性质即予以转载说明未尽到核实责任而具有主观上的过错,通常都也会被判令承担侵权责任;只是承担责任的方式视其情节和后果与首发媒体会有所区别。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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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和作者权益

去年以所谓“《今日头条》事件”为导火线,在纸媒及其网站和其他网站、早先的网络媒体和新兴的app一类媒体之间,爆发过一场版权大战,我当时写过一篇《不要忘记作品的真正主人》,质疑这些媒体是不是具有所谓“维权”的资格。

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报刊等发表作品,除了自己法人作品及其职工的职务作品之外,在通常情况下,对作品只享有一次性的使用权。如果将它发上自己的网站,属于再次使用,严格说来,也还要征得作者许可并另行付酬;有的报刊以公告声明支付的稿酬已经包含了上网的报酬,至少在法律上还说得过去。但是其他网站又转载了报刊刊登的作品,app们再转发了网站上登载的作品,报刊和网站们如果仗义执言,说这种转载和转发是侵犯了作者的权益,为作者争取应得的报酬,那是不错的;现在它们一个个以侵权行为受害者的姿态亮相、向侵权人索赔,而作品的真正主人即作者却被晾在一边,这种情形,岂不有点滑稽?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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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净、丁苗:谁助推了“中国人免费登机”的“正能量谣言”?

摘要:本文以2015年4月25日尼泊尔地震后的“中国人持护照可以免费乘民航飞机回国”为例,研究突发事件中的“正能量谣言”及其治理。“正能量谣言”特指那些内容积极正面,弘扬正气、能给人力量的不真实信息。

关键词:网络谣言、虚假新闻、辟谣

关于网络谣言的形成及治理,国内已有不少研究,例如《网络传播中的“谣言”现象研究》(巢乃鹏,黄娴,2004) 总结了谣言的控制方法,提出技术控制、法律控制、伦理道德、公关手段等控制方法;《网络谣言规制研究》(王璐,2014) 在行为动机、处罚认定、量化标准等方面提出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模式;《网络谣言应对与舆情引导》(姜胜洪,2013) 探讨和解析了网络谣言的生成机制和传播机制,介绍了国外治理谣言的经验;《网络谣言可防可治》(曹然,丰纯高,2015) 从信息公开、抑制谣言传播过程中的歧变、消除羊群效应、检测网络舆情等方面分析了治理网络谣言的可行性;《揭开网络“正能量谣言”的画皮》(刘彤,2014) 分析了“正能量谣言”的表现形式、流行原因及应对方法。

本文以尼泊尔地震中的一条“正能量谣言”为例,探讨谣言的产生、传播、治理及反思。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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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名誉案:言者无责而记者有责

有人在自己微博上转发微信朋友群里别人的言论,发生了一些误解,引起一场讨论。有网友提出:微博言论,只要没有声明或限定不得转发,就视为允许转发;微信言论,只有声明允许转发才可以向圈外转发。

这样区分有理,体现了对不同表达意愿的尊重,因为微博和微信朋友群分属不同的传播方式。

微博、博客以及微信公众账号等,虽然可以知晓有多少粉丝,但是博主对多数粉丝并不认识,而且随时有所增减,所以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也就是类似于大众传播;微信的朋友群和朋友圈,面对的是一个特定的群体,属于人际传播或者说群体传播,这个群体有大有小,但是一般由相互熟悉的人们所组合,有一定限度。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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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批评国家工作人员权利的早期尝试

90年代徐州市文化局长诉女作家侵害名誉权案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新闻媒介上指名道姓批评政府官员的文字一向十分稀少,受到批评的政府官员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批评者的案件也很罕见,而这样的案件以官员败诉结案的可能是绝无仅有。

上世纪90年代,江苏省徐州市文化局局长吴敢起诉下属研究所的女作家袁成兰侵害名誉权案,经徐州市两级人民法院两审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历时三年有余,终以袁成兰胜诉结案。经数十家报刊报道和评论,轰动全国。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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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林:新闻传播立法之我见

新闻传播立法,借两会东风,吹皱一池春水,引来各种意见的交汇。笔者认为,对于各种不同意见可归纳出的最大共识,就是都期望国家在经济上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的政治文化社会也都能够朝着更文明健康自由的方向发展,而这正是“中国梦”的核心所在。

一、 新闻传播立法之意涵

在探讨相关立法的问题时,必须对于一些范畴、概念、议题(issue)先进行区分和辨析,这以便明确大家研究的问题、探讨的议题具有相同指向,从立法技术上来讲,立法宗旨与调整对象和规范方法之间具有内在逻辑性和协调性。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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