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新闻业务规范的系统工程
《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是近年来媒体法和媒体伦理研究的一项重要成果。主编徐迅早已多年从事大众传播规范化的探索,另有成员八人,历时五年,还有十多位新闻传播法研究生先后参与其事,易稿不知凡几,堪称一项系统工程。
这是一项以科学方法取得的研究成果。
他们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方法:各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大量案例,以及有关研究论作,中国的和国际的,在此基础上进行归纳、分析和综合、概括、分类,提出恰当的命题,据悉形成的《守则(依据版)》初稿达80万字,由此推测,此项研究积累资料字数可能以千万计。同时辅之以访谈,听取若干业内人士的意见。由于研究成员都正在或曾经从事过新闻实务,系统的实地考察这一项基本可以省略。这种典型的质化研究或定性研究的方法,是与本项研究的任务旨在提出并确立新闻业务的合理而可操作的规范,即揭示新闻传播行为的质的规定性相适应的。这里应该没有量化研究的用武之地,虽然近来学界高度推崇量化研究并且有把它看做是主要科学方法之势。
由此形成的“守则”52条,高度凝练,不过1万多字,貌似简单,其实基础厚实,内涵深邃。
由于行为规范往往最终浓缩为此类条文的形式,有些学人未免看得过于轻易,以为可以拍拍脑袋,下笔即是。面对这项工程,那些醉心于当年邓拓所批评的“伟大的空话”的“治学”方式的专家、教授,应该有所自省。
这还是一项立足于中国特色的研究成果。
徐迅曾经提出过探索对媒体法和媒体伦理相结合的媒体内容规范模式,称之为“第三种规范”。这条思路符合传播行为的规律。信息和意见传播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当然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但是传播活动又是高度个性化、自主性的行为,在今天数字环境下尤其如此,所以即使制定了以强制为特征的法律,也有“网漏吞舟之鱼”、难以操作之缺,这就必须以行为人自觉遵守为基础。在媒体业界,如何将法的他律和伦理的自律有机结合起来,是一个国际性的话题,人们或称之为“共律”(co-regulation)。这部“守则”中提出的许多规范,正是建立在我国现行法律基础上的,可以认为是探索“第三种规范”的实践,也就是在媒体业界推行“共律”的尝试。
不过,中西新闻体制截然不同,所以“共律”的性质和途径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在西方新闻自由制度基础上的“共律”,旨在补救新闻自由的缺失,是以政府“最少介入原则”为前提的,媒体和媒体自律组织独立于政府,虽然“共律”概念提出已将20年,在若干国家也不乏成功的做法,但是往往表现为媒体和媒体界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和抗衡。英国在2011年《世界新闻报》事件之后,通过国会探求改善对报刊规管的途径,既要摆脱过去PCC(报刊投诉委员会)“无牙老虎”的困境,又要避免政府直接介入,经过广泛而持续的讨论,提出了一定措施,但至今在政府、媒体和公众之间尚未达成共识,虽然不妨看作是英国人对于新闻自由的珍视和规制媒体的慎重,但在我们这里也许无法耐受这样的拖延。
中国的新闻媒体历来直接或间接隶属于一定的党和政府部门,媒体和媒体组织从来不是独立于政府之外。非但法律、法规,就是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也都具有不同等级的强制性。但是应该看到,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已经出台了许多适用于媒体的各种法律规范,这部“守则”所整理的内容就表明,它的主流是合理的,是兼顾媒体和公共利益的,是具有初步系统性的。可以说,在媒体领域里,目前许多问题已经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有法不依的主要原因是有关法律规定还没有形成普遍的共识和信仰,甚至还不为人们所知。放着丰富的法律资源一不学习,二不使用,连已有的重要法律规定都不知道,还要指指点点,这绝不是一种持重务实的态度。这部“守则”的功能之一,就是在现行法律和媒体人之间搭起一座桥梁,力图将强制性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化为媒体人自觉遵行的行为准则,还可以提醒有关管理部门也切实守法执法,不要指挥媒体干那些违背法律规定、有损公共利益的事情。
在就内容制定有关规范之后,“守则”以八、九两章来解决对违反守则行为的救济和制裁。可能出于权限方面的考虑,没有涉及媒体行业组织和管理部门,虽然后者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实际措施上眼下也都已有所规范。但还是可以认为,“守则”为建立中国特色的媒体“共律”设计了初步的蓝图。
这更是一项尊重规律、尊重道义的研究成果。
“守则”的作者是一群学人。他们既无号令群媒的权柄,也无一呼百应的影响,作为一份纯属学术研究的成果,能够在媒体界推广吗?
行为规范来源于生活,来源于人们对于长期生活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认识和反映。媒体规范是随着大众传播业的形成而形成的,积数百年的实践,在媒体与受众、媒体与消息源、媒体与报道当事人(相对人)、媒体与政府、媒体与司法、媒体所服务的公共利益和自身利益等等之间,都形成了一定的规则,凡符合这些规则的行为,则对各方都有利,反之则有害;还有些行为,则需权衡利弊,遵循伤害最小的原则,以满足特定的公共利益,这也有一定规则可循。这部“守则”,主要就是集中了这些有关规则,在不同社会里或许存在制度不同、文化不同、媒介体制不同,在有关规则的实施中或许也有差异,但是基本原则是共同的。因为这些原则符合传播活动的基本规律,符合人们在传播活动中形成的基本道义。
这部“守则”没有包含出于其他考虑而订立的那些特殊规则。
正如马克思所说:“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
制定行为规范,同样也是如此。
相信这部“守则”会得到业界的认同。
出版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