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媒协作与卧底采访
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高考替考组织揭开高考替考黑幕的新闻,引发了一场有关暗访和“卧底采访”的媒体伦理的争论。有人列举我国法律的各项条款,指出记者行为可能涉嫌违反这些法条,具有极大的法律风险;也有人为媒体和记者的行为拍手叫好,称之为“侠之大者”,“由衷地说一句:干得漂亮!”
有人问我怎么看。我觉得中国的新闻媒体有其特殊性,新闻记者的行为在若干情况下恐怕不能以通行的伦理标准来衡量,例如这一次。
“南都”记者此次行动并非独立的新闻采访。他们声明事先已向警方“报备”。在“卧底”行动的当天下午,警方就抓捕了一名“枪手”,第二天又有9人被控制。可见记者的行动和所获得的信息始终是在警方视野之内,警方无需再作更多的调查核实就可以直接对嫌犯采取强制措施,说明记者所提供的情况已经不是一般的社会举报。毋宁说,这是一次成功的“警媒协作”,正如南方都市报的新闻标题也说他们是在“协助警方破案”。
警察依法行使对于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权(包括在立案侦查前的调查权)。但警方经过一定手续也可以使用非警人员协助参与较为边缘性的侦查和调查。为了查案需要,警察侦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隐匿的手段进行,这种手段有的也可以授权非警人员行使。这是各国刑警的常见做法。“狗仔”一语,最初就是香港在英占时期称呼协助港警对侦查对象进行监视、跟踪、偷拍等的非警人员的。“狗仔”一词有贬义,今天我们不应以此称呼协助警方工作的非警人员。这里只是说明,经过警方认可,采取某些隐匿手段协助警方进行调查是谈不上什么违法的;即使发生什么误会,警方可以出来解释。
至于像“南都”这样的行动则属于中国特色。在西方一些国家,新闻媒体标榜为“独立”于政府的所谓“第四权”,警媒之间界限分明,不可能有这样的协作。我国新闻媒体属于国家所有,直接或间接隶属于一定的党政机关,承担正确舆论导向等重大社会职责,如南方都市报隶属于南方报业集团,而南方报业集团则由广东省委宣传部主办主管。媒体与作为国家机关的警方存在“血缘”的共通性,历来视为“一家人”、“自己人”,这是警媒协作在体制上的特有基础,在我国传统久远。警方需要借助媒体传播信息,借以宣传法制、弘扬战绩、澄清非议等,媒体也要通过警方获取各类信息,像案件报道历来就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警媒协作有其积极效果,好比“南都”这次行动,揭露了高考舞弊黑幕,推动了有关政府部门予以进一步查处,正如人们指出,黑幕背后是贿赂、伪造和买卖公文印章以及渎职等等严重犯罪行为。这无疑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卧底”记者的辛勤工作应该得到理解和肯定。
不过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今天,对传统警媒合作也应该有所检讨,应该切实纳入法治的轨道。
警察对犯罪现象的侦查,目的是查清犯罪事实,对犯罪人绳之以法,所以侦查过程除了依法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等事项外,原则上是不公开的,我国保密法就把追查刑事犯罪的事项列为国家秘密。而新闻采访报道目的是要将采访的事实公开出来,是实现民众知情权。这两者存在一定冲突。这次南方都市报在记者进入考场的几乎第一时间,就通过其新闻客户端、官方微信公号高调发布《重磅!南都记者卧底替考组织此刻正在南昌参加高考》,就很不妥当。此举的目的固然是为了引起公众对查清高考舞弊的注意,增强对于制止和打击舞弊行为的威慑力,当然也含有扩大自身的影响力的考虑,但是这无异向正在实施犯罪的替考团伙发出信号,有可能使犯罪团伙及时采取种种反侦查手段,增大警方下一步侦查的难度。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警方对枪手采取强制措施时才报道这件法律事实,然后适当披露本报记者参与隐匿调查的工作。
按照法治原则,有些传统的警媒合作方式应该予以重新考虑。例如以往习惯于在警方破案后就披露警方认定的嫌疑人全部犯罪事实,其实从法律上说,警方所查明的犯罪事实,都还只是待证事实,要经过检方审查和法院庭审调查,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所以报道警方破案时认定的犯罪事实,应该留有余地,有些事实应该到庭审才予以报道。再如记者往往可以得到警方准许,直接进入羁押场所“采访”嫌疑人,报道他们如何“认罪悔罪”,这是不符合“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规定的,至少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国家的法治形象。可见,目前应该就中国特色的警媒协作关系进行专项研究,明确一些主要规则。
至于新闻记者单独从事的暗访和“卧底采访”,由于没有警方背书,就更应该遵循既定的新闻伦理规则,决不超越法律底线。新闻业界的基本共识就是“不得已而为之”,或者说是“最后的手段”,应该慎用。其理由和具体界限在这次讨论中已有多位论者重申,兹不赘述。
所以此次“南都”记者卧底的成功只是一件个别事件,并不意味着新闻业界可以更加广泛地采用卧底之类的采访手段。
原载于《中国新闻出版报》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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