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对理论媒体的一场诉讼

本世纪以来,上海《新闻记者》杂志开展发布和点评年度“十大假新闻”活动(至2011年起名称、数量有所变化),在每年第一期列出上一年最典型的十条虚假新闻、失实新闻,进行分析评论,以利业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产生很大影响。但2010年第1期发布的一条“假新闻”引发了一场名誉权纠纷。

点评一条“假新闻”引发纠纷

引发纠纷的是2009年“假新闻”的第10条:“石家庄积雪比人高”;作者:“不详”;刊播媒体:“《新快报》等”;发表时间:2009年11月12日。这条“假新闻”是一张图片,说明:“11日,石家庄市民清扫楼顶积雪”,可以看到有两个人在屋顶上铲除积雪,而雪堆得比人还要高出一个头以上。同时刊登了《新快报》11月12日A05版“城事焦点”上半版版面图,该版在“石家庄暴雪封城”的大标题的右下角刊登了这张图片。在“真相”条目下说明:这张照片是一家名为“The Chive”的国外网站在7月15日发布的照片中的一张,被一名中国网民贴到百度石家庄贴吧。再进一步寻找,发现最初是一家名为Cmexota的俄罗斯网站在2008年12月20日发布,报道意大利与奥地利接壤地区曾降过积雪厚度达2米的大雪。

《新闻记者》发布和评点“假新闻”的作者指出:“《西部商报》和《黑龙江晨报》也在同一天刊登了这张照片,究竟是这三家报纸联手造假,还是从同一网站下载,或是由谁统一发稿,有待大家提供确切证据。”

“点评”条目主要是引用了网民思宁在西祠胡同的帖子,发现“《新快报》刊登的假照片”并非照搬The Chive的原照,而是斜着剪掉原照画面上的网站标识,剪裁掉一部分画面,“可见,这不是误用,而是明知照片出处的故意剽窃造假。”

“点评”结尾写道:“就这样,去年意大利的雪,飘落在今年的石家庄,令中国新闻界蒙羞!”

同时配有漫画,图为一个身背照相机、手持剪刀刷子的男子说:“造假,过去用浆糊剪刀,现在用电脑!”脚旁是一个电脑和鼠标。

1月7日,《新快报》在西祠胡同发布声明,称“这是《新闻记者》杂志轻信网贴、未经采访核实就发布的虚假报道”。“《新闻记者》杂志举着‘打假’的旗号制造虚假报道,仅凭一个网民的言论就断定《新快报》‘故意剽窃造假’,这是极其不负责任、令新闻界蒙羞的行为。”

1月13日《新快报》又在新快网发布声明,指出“上述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已对《新快报》名誉权造成严重损害”,特别点出“不是误用,而是明知照片出处的故意剽窃造假”这句话。声明还说(大意):

1.网站刊登假照片在先,纸媒转载在后。本报12日报道系转载某网站中心转发中国广播网的新闻报道,多家报纸都有转载。事后发现有假,本报已经在18日发表“更正说明”。本报只是误用该图片的媒体之一,而非“故意剽窃造假”。

2.《新闻记者》作为新闻专业类杂志,从未向《新快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轻信不负责任的网贴,没有表现应有专业水准,令人深感失望。网民思宁妄称“故意剽窃造假”,应负法律责任。

3.希望各网不要因为不明真相转载《新闻记者》的不实报道而卷入法律纠纷之中,本报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新闻记者》所引用网民思宁的文字是作者在2009年11月16日博客文章《石家庄雪灾照片的编辑分析》中的摘录。2010年1月14日,思宁再发博文申述自己的看法。博文强调是从著作权角度批评对拍摄者的劳动成果“剽窃”且“造假”为《新快报》的劳动成果。《新快报》现在才承认是转载了网易转发中国广播网的新闻报道,但当时的报纸版面上并没有注明转载,而且在电子版该照片上打上“新快网”及相应字母的水印标识,当然有“剽窃”且“造假”的意思。况且这里也只是指“《新快报》有关责任人”,没有指《新快报》这个单位。这种违反著作权法刊登假照片的行为才是“极其不负责任、令新闻界蒙羞的行为”。《新快报》声明没有对有关责任人的“极其不负责任、令新闻界蒙羞的行为”作任何检讨,反而指责《新闻记者》有“极其不负责任、令新闻界蒙羞的行为”,可见它至今没有认真反省自己的失误,没有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同时思宁声明与《新闻记者》没有任何联系,《新闻记者》也没有委托自己作任何回应,纯属个人行为。

控辩双方针锋相对

2010年3月,《新快报》正式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就《新闻记者》杂志此文对其主办单位上海文汇新民报业集团等提起名誉权诉讼。诉状所指侵权事实有:

被告所刊文章称“网民曝国内网站移花接木,以假照片报道石家庄大雪”。文章在没有经过任何调查或向原告及其他报纸核实的情况下,竟然主观臆断地说:“究竟是这三家报纸联手造假,还是从同一网站下载,或是由谁统一发稿……”(原文如此)

诉状称:更为恶劣的是,该文引用网民思宁发帖,指原告并非照搬国外网站的原照片,而是经过了剪裁处理,可见,这不是误用,而是明知照片的出处故意剽窃造假。这完全是捕风捉影,恶意诋毁原告的名誉。

漫画也被列入诉状,指画中人“造假,过去用浆糊剪刀,现在用电脑”这句话恶意讽刺显而易见。

诉状指,原告使用照片来自网易,原告刊登前国内已有多家网站刊登此照,而不是被告所称原告从欧洲网站剽窃并故意造假。误用与造假是完全不同性质的问题。被告将误用说成是造假,完全是打着维护新闻真实性的旗号践踏新闻的真实原则,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致命的伤害。

诉状称:原告曾紧急发函给被告要求删除文章,消除影响,但是被告置之不理,致使损害进一步扩大,经谷歌搜索,至2010年1月7日,相关转载网页达11,500,000个。原告要求被告删除、赔礼道歉,并赔偿50万元。

被告委托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敏荣、张移律师代理本案应诉。

在审理和庭审中,控辩双方所涉及的问题有:

1.被告有没有指原告故意造假?

原告方列举文中“究竟是这三家报纸联手造假”、“明知照片出处的故意剽窃造假”等文句,指控被告将误用说成故意造假,损害了自己的名誉。

被告方辩称:涉案文字通篇并没有说《新快报》是这条“假新闻”的始作俑者。说作者“不详”,《新快报》只是刊播媒体,而不是作者。“评点”说“究竟是这三家报纸联手造假,还是从同一网站下载,或是由谁统一发稿,有待大家提供确切证据”,并未断言《新快报》“造假”,态度是求证的、质疑的,而非肯定的、指责的。

网民思宁帖子表述的是“《新快报》刊登的假照片”而不是《新快报》“炮制”的假照片,虽然说并非误用而是故意剽窃造假,但并未指《新快报》就是故意剽窃造假者。要注意,刊登和炮制是有根本区别的。

被告方还提出,从著作权意义上来说,在“石家庄积雪比人高”的虚假照片发布过程中,《新快报》确有剽窃造假嫌疑。该照片分别刊登在《新快报》和新快网,均未注明图片来源,而且新快网的图片上还特别打上了“新快网”字样的水印。两处均足以使读者认为是《新快报》自行拍摄。若该照片并非《新快报》自行制作,则属剽窃无疑;若该照片是《新快报》自行制作,则属造假无疑。

2.称“假新闻”是否就是“故意造假”?

原告方指:通常认为,只有主观故意,而且完全捏造事实,才是假新闻,误用一张照片就说成是“假新闻”,是夸大其词,致使名誉受损。

被告方辩称:《新闻记者》对所称“假新闻”的内涵和外延有明确的界定。本文编者按专门说明:所谓“假新闻”,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在学术上或许有欠准确和规范,事实上也没有官方的权威定义。通常所说的“虚假新闻”“失实新闻”“不实新闻”等,均可归入此列。日本同行采用“误报”一词,似可借鉴。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新闻内容不实的便是假新闻。作为新闻媒体,只要有假,便要坚决打假,绝无姑息之理。

3.配发漫画是否具有恶意讽刺性质?

原告指配发漫画是恶意讽刺。

被告方指,漫画虽有夸张性质,但其内容有真实依据,是泛指当前互联网条件下发生的新闻造假的特点,被告也未丑化画中人物,并且该画中人物并非专指原告。

网民思宁也到庭作证,表示自己与原告及其工作人员并无任何个人恩怨,在网上评论纯属个人看法。

一审判决不构成侵权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就这两家媒体之间的民事纷争指出:原告出版的《新快报》与被告主办的《新闻记者》有所不同,《新快报》是日报,以新闻报道为主,《新闻记者》是期刊,以新闻评论为主。新闻报道,传达的是事实,它是客观的,事实真相具有唯一性,评价事实(报道)的标准是真实;而新闻评论,表达的是观点和意见,它是主观的,具有多元性,评价观点(评论)的标准是公正与公允。

判决认为,原告在报道石家庄暴雪封城时使用了并非石家庄大雪的新闻图片,原告也承认未经过实质性审核便引用该图片,原告上述行为未能遵守新闻出版法规,有悖于媒体报道应当客观真实这一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即使原告刊登“更正说明”,也不能改变其错误使用照片即失实报道这一事实。因此,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原告应当接受、宽容和忍耐来自媒体乃至整个社会的质疑和舆论监督,对可能带来的轻微损害也应理解和宽容。

被告作为媒体,拥有新闻报道自由的舆论监督权,法律既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又支持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被告对各种“假新闻”进行评论,既然是评论,就存在褒贬,原告对贬责的负面评价当然有义务接受。

被告涉案文字内容均为陈述网民查询本案所涉图片的过程及提出质疑,无侮辱、攻击性语言。关于文中使用的漫画,讽刺与幽默是漫画的生命,被告使用的漫画虽带有嘲讽之意,但并无故意丑化原告。关于点评,虽然语句尖刻、辛辣,但不属于侮辱性质,也不属于诽谤性质,仍在批评的限度内。批评、讽刺并不是侵权。只允许媒体发出同一种声音、都持一种观点,否则就会随时陷入“侵权”困境,这不符合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要求。

判决认为被告涉案文字目的并非恶意诋毁原告,而是对原告错误使用照片这一客观事实进行评论,这种评价属于媒体正常职权范围,也是其正当权利的行使,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判决驳回《新快报》的诉求。

两家媒体握手言和

《新快报》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一审审理期间,2010年6月,《新闻记者》杂志方面又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新快报》提起侵害名誉权诉讼。诉状指《新快报》2010年1月发布的两个声明中所谓“轻信网贴”、“未经核实”、“举着打假的旗号制造虚假报道”等语与事实严重不符,并有“极其不负责任”、“恶劣行为”等侮辱性内容,侵害了原告名誉权,请求判令被告删除声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

在僵持一段时间后,经过双方沟通和有关方面斡旋,这两家媒体终于在2012年11月达成和解,广州和上海两地法院准予撤诉,至2012年底执行完毕。

区分事实和意见的特色判决

本案的价值并非在两家媒体之间的诉讼,而在一审法院提出在新闻传播内容引起的名誉权案件中应该将事实和意见(评论)区分开来。新闻报道传达的是事实,具有唯一性,而新闻评论表达的是观点和意见,具有多元性。一审判决肯定被告的文字并未陈述某种虚假事实,而只是就某个事实发表某些批评意见,从而认定被告的行为并未构成侵权,驳回原告的诉求。这样的思路富有创意,也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国际通行的准则。

我国有关名誉权案件的司法解释表明批评文章侵害名誉权行为限于两种:一种是基本内容失实,传播了贬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一种虽然没有涉及事实,但是侮辱了他人的人格。在学理上,前者称为诽谤,后者称为侮辱。这条穷尽性规定表明:就一定事实发表一种意见、观点或者感受,即使不那么正确,使被批评的一方感到不快,甚至导致公众附和批评,也不在侵害名誉权之列。

将事实和意见分开,针对某些事实发表意见不构成诽谤,也是国际上诽谤法的通行原则。一审判决书提出评论的标准是公允和公正,显示借鉴了英美诽谤法免责抗辩事由“公允评论”(fair comment,或译为“公正评论”)。这个抗辩的大致意思是:诽谤案的被告如能够证明自己的言论是针对某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实而发表的意见,只要是通常人都可能具有的,即使是夸张的、片面的甚至偏激的,也不构成诽谤。2012年英国出台新的诽谤法,把“公允评论”改为“诚实意见”(honest opinion),规则也相应简化,凡是针对既定事实或特许权保护的陈述中所认定的事实所发表的意见,并且表明了意见形成的基础,就不构成诽谤。

把意见排除于侵害名誉权言辞之外,首先是因为决定名誉的是特定人行为表现的事实而不是个别人的意见。传播了特定人的虚假事实会损害他的名誉,是因为会造成多数人的错误认知致使他的社会评价遭到不应有的贬低。而特定人在公共领域的表现,如政治家的主张、学问家的论作、艺术家的作品以及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等,可以说无时无刻不受到人们的评论,人们并不认为个别或部分人的负面意见就会损害当事人的名誉,因为事实俱在,公众自会根据事实来评判不同意见作出恰当评价。其次,司法只能判断事实真假而不能判断意见对错。在表达内容的事实与意见两种要素中,前者是对客观存在的复述,衡量的标准是真假,多数可以实时做到;后者是主观思想的呈现,衡量的标准是对错,这在很多情况下要经过长期检验。其三,意见自由是表达自由的基础。表达自由属于可限制的权利,但是其中对意见自由则予以更多的保护。不同意见要通过自由讨论来达成共识,真理要通过同错误意见的交锋得到发展,所以不应压制不同意见包括可能是错误的意见,这符合认识论的规律。

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研究中,人们较多关注侵权和事实失实的界限,要求对微小失实给以宽容。其实区别事实和意见,对意见表达予以更多的保护,更有重要意义。陈述事实有误差自然难免,不应动辄责以侵权,但是从根本上说,任何虚假信息对于他人和社会都会有一定损害或者至少是无益的。而确认批评性意见不属侵权,有利于通过不同意见的自由讨论达成正确共识,有利于探讨真理,才是表达自由和名誉权保护的主要平衡点。

参考文献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天法民一初字第766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静民一(民)初字第2424-2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025号

宋超主编:《拷问传媒公信力》,文汇出版社2011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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