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秘密消息源保密和法庭作证问题学术讨论会”的视频发言
(2015年2月4日,经发言人整理)
在回顾过去2014年传媒法事件之时,“世奢会”诉《新京报》《南方周末》名誉权案件被列为十大传媒法事件之一,其理由就是由于被告媒体以保护秘密消息源而没有让消息源出庭作证,导致败诉,成为一个使保护秘密消息源问题“浮出水面”的典型案例。我对此表示保留,不是反对媒体保护秘密消息源,而是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媒体作为诉讼一方不可能以保护消息源为由而不履行法律要求的举证责任。我在1月20日的《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发表短文《新闻媒体没有不举证就胜诉的特权》阐述了我的观点。而现在这个“为秘密消息源保密和法庭作证问题学术讨论会”,使我可以更充裕地介绍我的观点,这要感谢会议的主办方。
西方關於記者拒證權並非想象中的那樣
在西方国家的新闻伦理中,根据消息源的要求为他保密是一个重要原则。基本原理就是信守承诺,消息源冒着风险给媒体提供重要消息,为了自身安全要求予以保密,如果置承诺于不顾,泄露出去,以后谁还信赖你、愿意给你提供消息呢?为此,新闻界要求政府和司法机关尊重这条规范,赋予记者在警方、法庭调查案件时免于提供消息来源作为证据的权利,这称为记者拒证权。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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