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采访对象看稿改稿有什么不可以?

没有想到,新华社记者请她所采访的陈道明看稿改稿一事,竟然引起如此强烈的吐槽,而且罪名不小:“很丢脸”,“自我矮化”,“有损尊严”,“没有专业素养”,“犯了媒介伦理大忌”,“难保客观中立”,“打了新华社的脸”,还有更难听的,不能引了。

这篇对陈道明的千字专访,除了必要的交代和联接词句外,全是陈道明的话,有的带引号,有的没有引号。在我看来,这样的报道,请采访对象看(审阅)并且修改,那是正常的,不看就发表才是不正常的。 Read more…

1 Comment

发生在上海越剧院的名誉权案与服务商责任

实施“网络人身权纠纷司法解释”的一个难点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36条已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纠纷中的责任作出了特殊规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简称“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又作出了具体解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仍然存在难点。

在去年11月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上海越剧院的一起利用微博侵害他人名誉权纠纷的终审判决中,新浪微博的经营商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了总额约45万元的赔偿金。

院长、演员横遭恶言侮辱 Read more…

1 Comment

公众人物权益“克减”论可以休矣

北大孔庆东教授常在网上爆出粗口,南京广播电视台主持人吴晓平在节目中以“到底是教授还是野兽”为题进行评论,被孔教授起诉侵害名誉权,去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孔教授败诉。判决书中有段文字指孔教授属于“公众人物”,而“公众人物”的人格权益保护应当“克减”,孔对社会舆论应有“较高容忍义务”(简称“克减”论)。此论引起舆论反弹,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挪揄“判决确立的规则是:公众人物可以在电视上对骂,互不担责”,兰州大学新闻学院院长林治波则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质问此判依据何在。也有评论指这个“克减”论来头不小,盖源于上世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警官萨利文诉纽约时报诽谤案的判决,并且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准则。

在传媒法领域,“克减”论确是一个热门话题,并且在本世纪进入司法实务,歧见一直存在。现借孔案对此作一简单而明确的澄清。 Read more…

No Comments

必须坚持采编和经营两分开的制度

马年岁尾,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就查处《中国产经新闻》等媒体违法违规案件发布通报,这是去年4月以来总局的第五次反腐通报。

检视五批通报共查处案例31个,传达了一个重要信息:其中11例属于单个从业人员违法乱纪、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其余20例都与新闻单位混淆采编和经营业务有关:向采编人员摊派发行、广告业务,下达创收指标的有之;任用采编人员兼任经营人员,利用采编优势开展经营业务的有之;任用经营人员或商业公司从事采编业务,在采编活动中进行“创收”的有之;与社会上的商业公司合作,以宣传报导交换商业利益的有之;以承包合作等方式,将媒体采编业务领导权转让给商业公司的有之。而个人腐败11例中也不乏在采编活动中非法牟利。联系去年检察机关查处央视财经频道总监郭振玺兼任广告中心主任大肆受贿,21世纪传媒集团向下属媒体和采编人员层层下达创收指标进行新闻敲诈等案件无不表明:采编和经营混同是造成新闻腐败的最大漏洞。也可以说,采编和经营不分本身就是一种新闻腐败。 Read more…

No Comments

记者拒证权和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不是一回事

在“为秘密消息源保密和法庭作证问题学术讨论会”的视频发言

(2015年2月4日,经发言人整理)

在回顾过去2014年传媒法事件之时,“世奢会”诉《新京报》《南方周末》名誉权案件被列为十大传媒法事件之一,其理由就是由于被告媒体以保护秘密消息源而没有让消息源出庭作证,导致败诉,成为一个使保护秘密消息源问题“浮出水面”的典型案例。我对此表示保留,不是反对媒体保护秘密消息源,而是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媒体作为诉讼一方不可能以保护消息源为由而不履行法律要求的举证责任。我在1月20日的《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发表短文《新闻媒体没有不举证就胜诉的特权》阐述了我的观点。而现在这个“为秘密消息源保密和法庭作证问题学术讨论会”,使我可以更充裕地介绍我的观点,这要感谢会议的主办方。

西方關於記者拒證權並非想象中的那樣

在西方国家的新闻伦理中,根据消息源的要求为他保密是一个重要原则。基本原理就是信守承诺,消息源冒着风险给媒体提供重要消息,为了自身安全要求予以保密,如果置承诺于不顾,泄露出去,以后谁还信赖你、愿意给你提供消息呢?为此,新闻界要求政府和司法机关尊重这条规范,赋予记者在警方、法庭调查案件时免于提供消息来源作为证据的权利,这称为记者拒证权。 Read more…

1 Comment

孔庆东名誉权案的被告应该是谁?

去年底,北大教授孔庆东告电视节目主播吴晓平和他的工作单位南京广播电视台侵害名誉权案一审败诉,尚待二审,网上议论不少,但是似乎没有人提到,吴晓平在这个案子中应该当被告吗?

因新闻报道或评论等引起侵权纠纷,最初确曾实行媒体和作者“双被告”。至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问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它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吴晓平是南京广播电视台的工作人员,被起诉的节目是南京台的固定栏目,吴在节目中发表评论属于职务行为,所以如果孔庆东同时起诉吴晓平和南京台,法院受理时应该把吴晓平撤下来,只列南京台为被告。 Read more…

No Comments

中庸:中西共循的传媒伦理准则

对年初两起媒体事件的思考

魏永征  贾 楠

没有想到,2015年对于传媒业界和学界来说,是在激烈的所谓“伦理大战”中开始的。跨年之夜上海外滩踩踏惨剧中复旦大学一位花季女生不幸遇难,1月中旬知名歌手姚贝娜盛年早逝,相关的媒体行为(采访和报道)一时成为广泛争论的话题,涉及问题包括相关报道是满足公众知情权还是消费亡故者,应该表达对死难者的哀伤还是对权力责任的拷问,如何保护死者隐私和避免对其亲人的第二次伤害,面对死亡主题的记者采访报道从空间到方式的底线,如此等等。

不论对阵的人们采用过何等激烈的语词,也不管这究竟是“与假想敌”作战还是“隔空喊话”,这场“大战”的得益显然远远大于在争吵喧闹中难免产生的某些语词伤害,其正面效应如今正在一些学刊上陆续发表的文章、评论中显现。

本文不再重复谈论上述那些具体话题,仅从基本伦理观念方面作一点探讨。 Read more…

No Comments

新闻立法二问:新闻能够换钱吗?

有家传媒集团的高层人士最近说:新闻是换不来钱的。

这可以说是自有新闻传播以来至今为止的常态。历来大多数报纸都以低于或平于成本或极其薄利的价格销售,绝大多数广播电视节目都是免费收听收看。那么新闻从业员喝西北风吗?业界通行两次销售说:第一次把新闻出售或提供给受众,第二次把受众卖给广告商,广告收入成为新闻媒体的主要收入来源,数百年来新闻传播产业就是按照这样的模式运作。 Read more…

No Comments

应该怎样帮助所谓“艾滋病童”?

魏永征  贾楠

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携带艾滋病毒的儿童,作为这种人类至今尚未能掌握有效治疗手段的传染病的重要危害对象,最为无辜也最为无助,人们很自然会给他们投入最大的关爱。但在2014年第27个艾滋病日期间,有两起媒介事件引发了舆论热议。

两起涉艾事件引发热议

一家新闻网站以图文报道的方式发布了 “福建5岁女童疑因在医院手术输血感染艾滋,其家庭陷入困境”,并发纪实视频报道“世界艾滋病日爱心特别报道:本网记者与艾滋女童在一起”,全国媒体强烈关注,纷纷转发或跟进报道。 Read more…

1 Comment

网络服务商一定能够提供侵权用户的身份吗?

在去年底一起名誉权案终审判决中,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微梦创科被判令须向三位原告支付总额将近45万元的赔偿金,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微梦创科是有过错的。一个化名用户利用微博指名攻击三位原告,使用了“婊子”、“妓女”、“蛀虫”、“老鸨”、“骚梅子”、“白眼狼”、“矮东洋鬼子”等等许多侮辱人格的语言。原告委托律师进行投诉和发律师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但却收到短信回复称:“举报证据不足,无法判断故无法受理”。看来服务商误以为只是事实的争议,似乎没有认识到这些明显具有侮辱性的内容,本身就是证据;这样导致侵权内容持续在网上发生影响,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Read more…

No Comments

谁是微信号文章的原创者?

如今,被称为第四代自媒体的微信公众号(前三代是个人网站、博客、微博),如日中天,据说已达900万个,而且每天以新生1万多激增,绝大多数媒体都设立了自己的微信号。

由于微信号不像微博有140字的限制,内容日趋复杂,版权问题就变得突出起来。互相抄袭,乃至将别人的微信号内容拿来换一个名字就算成自己的,类似事情层出不穷,真假悟空、李逵李鬼,鱼龙混杂,莫衷一是。微信公众平台近日推出一项举措,对媒体类型公众号内容实行原创公测,经“原创媒体号”A申请,通过比对属实,就会打上原创的标识,如果另外的公众号B再群发此内容时,会自动在上面注明“转载”自A。这样做的出发点并不坏,看起来有利于保护作品的原创者即作者的合法权益,但仔细一想,是有问题的。 Read more…

No Comments

新闻媒体没有不举证就胜诉的特权

新闻媒体在侵权诉讼中,是不是可以让秘密消息源出庭作证?由于没有消息源作证而导致败诉,是不是说明法律对新闻媒体缺乏应有的保护?是不是需要制定一项规则,赋予新闻媒体免于提供消息源的特权?

这是今年初在一次研讨会上讨论的话题。

为匿名消息源保密,确实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新闻伦理准则。基本道理就是信守承诺,消息源冒着风险给媒体提供重要消息,为了自身安全要求予以保密,如果置承诺于不顾,泄露出去,以后谁还信赖你、愿意给你提供消息呢?上世纪70年代美国水门事件,华盛顿邮报两位记者靠一位源源不断提供消息的“深喉”,穷追猛打,扳倒了尼克松总统,这位“深喉”是谁,他们一直严守秘密,到几十年后的本世纪初才由本人主动亮相,原来是当年美国联邦调查局副局长菲尔特。 Read more…

No Comments

媒体对无审核义务内容侵权的责任

从小说诽谤案的媒体责任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徐良名誉权案明确了媒体对发布内容负有审查核实责任。而媒介发布的有些内容,是没有核实义务的,比如小说,是虚构的,无从核实,但是如果发生侵权纠纷,刊登小说的媒体有没有责任呢?

上世纪80年代后期,有两起利用小说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案件,小说作者承担法律责任,发表诽谤小说的媒体也承担了责任。 Read more…

No Comments

法庭审判无序公开的恶果

2014年十大传媒法事例讨论会上的发言

李某某等未成年人轮奸妇女这个案件让我们看到了信息的无序公开造成的恶劣后果。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说要使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案件做不到,为什么做不到?在信息的披露上的无序。这些无序信息有很多是假的,有的是真的,有的是道听途说的,莫衷一是。法院依法办事,做出了正确判决,但是公众还是不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很难作出甄别和判断。

对这个案件,我有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警方应该建立侦查不公开的制度,与国际接轨。 Read more…

No Comments

媒体可以为依宪治国做些什么?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突出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并且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宪法日。我们刚刚过了第一个宪法日,首都和全国各地举办了许多学习和宣传宪法的活动,媒体也发表了若干有关的报道和评论,这对于全民进一步领会和贯彻中央《决定》的精神,监督和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无疑很有意义。

杀人、遗弃、煽动是“违宪”吗?

但是我们也发现有的媒体在报道或评论中对宪法和宪法制度作了不准确的解读。 Read more…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