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防腐的重要制度:采编与经营分开

 魏永征    贾  楠

2014年是我国严打新闻腐败的一年。一年之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简称“总局”)就查处有新闻腐败行为的媒体发布了四次通报, 6月检察部门以涉嫌受贿对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总监郭振玺立案侦查,9月检察部门查处21世纪传媒集团敲诈案件,都是震惊全国的案件。今年2月,总局又就中国文化报社等违法违规案件及新华社记者受贿案发布第五次通报。查处这些案件,重创了新闻腐败的歪风邪气,也为我们进一步在业界防腐反腐,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良好体制和环境提供了重要借鉴。本文仅从坚持和完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两分开的制度作一些评述。

采编和经营相混是重要腐败漏洞

纵观总局这五批通报的31起案例,其中11例属于单个从业人员违法乱纪,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其余20例以及郭振玺案、21世纪集团案,都与新闻单位混淆采编和经营业务有关,大致有如下表现:

1.向采编人员摊派发行、广告等任务,下达创收指标。除21世纪集团从总裁起向下属各媒体、各部门直至下属编采人员层层落实指标外,还有如:河南青年报社向包括采编人员在内的报社全体员工下文件强制摊派发行任务;中国特区报社对部分采编人员不发工资让他们“自谋生计”,还要求每人每年上缴20余万元;《企业党建参考》报社长期管理混乱,向记者站摊派经营任务;《中国县域经济》报社派出记者对甘肃平凉市部分县进行调查采访,以“专题”的形式刊登了8个整版的形象宣传,并收取26万元费用;《中国产经新闻》报江西记者站站长在江西开展新闻采访报道工作的同时为该公司组织广告等等。

2.以任命、承包或默许等方式,让采编人员兼任经营业务人員,利用采编优势开展经营活动。如中央电视台任命财经频道总监郭振玺兼任广告信息中心主任长达九年之久;河南工人日报社记者担任某广告公司相关负责人,利用记者职务便利,以刊发负面报道相要挟,从事广告、赞助等经营活动;西南商报社记者以某广告公司代表的名义签订合同,向重庆某镇政府摊派广告费;中国文化报社北京记者站站长承办中国文化传媒网北京频道,并向该网运营公司支付17万元;江西信息日报社记者负责“吉安新闻”版面新闻采编业务期间,与他人合资成立广告传媒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3.任用经营人员或商业公司从事采编业务,在采编活动中进行“创收”。如中国贸易报社任命广告发行代理公司负责人及广告发行业务人员分别担任报社广东记者站常务站长、执行站长,负责记者站日常工作;山西《政府法制》杂志派广告经营人员采访调查山西某煤企员工死亡事件,收取企业3万元“宣传费”(事后退回);商务时报社在北京、石家庄、赤峰等11个城市设立文化传媒公司,非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并违规为广告经营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

4.与社会上的商业公司合作,以宣传报道交换商业利益。如《中国产经新闻》报社获得南昌万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15万元后,“授权”后者在江西、海南“组织”刊发宣传内容。

5.以承包合作等方式,将媒体采编业务领导权转让给商业公司。如陕西旅游商报社与北京德芝兰文化传播公司签订承包合作经营协议,并聘用该公司人员担任报社执行社长、执行总编;中国经济网先后向河南国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河南金经文化传媒公司违转让河南频道的运营权、广告发布权、财务权和采编权;内蒙古商务时报社先后多次与文化公司和个人签订协议书,虚假聘任合作方人员为《商务时报》专刊主编,将《商务时报》专刊出版权对外承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报纸印刷费用并在北京违规出版报纸;《电子世界》的主办单位中国电子学会授权北京子午经纬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电子世界》经营事宜,将期刊的印刷、广告、发行等业务交由该公司负责,该公司实际上也承担了期刊的组稿、编辑等工作;《网友世界》杂志社将期刊经营权转让给北京杰瑞加咨询中心,该中心又将杂志社出版经营权转包给北京子午经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由该公司承担期刊的编辑、组稿工作等。

可以看出,几乎所有违规媒体都存在采编人员参与经营活动或经营人员操纵采编活动、采编和经营不分的现象,从而滋生了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等行为。可见,采编和经营混同是造成新闻腐败的最大漏洞。也可以说,采编和经营不分本身就是一种新闻腐败。

采编和经营相混现象严重违规

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严格分开,是我国新闻传播业的一项重要制度。

早在我国许多新闻单位开始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之时,1988年新闻出版署和工商总局发布《报刊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就明确提出要正确处理本职工作(新闻出版工作)和经营活动的关系,规定经营活动应由经营部门负责,采编人员不得参加经营活动。后来,这个“两分开”的精神屡屡见之于一些规范性文件,如中宣部、新闻出版署1993年《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新闻报道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业务,从中牟利。”中宣部等四部门1997年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新闻单位应由专职人员从事广告等经营业务,不得向编采部门下达经营创收任务。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

2005年,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下发《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重申要严格实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相分开的规定。规定不得以记者、编辑、审稿人、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等身份拉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换取广告,不得以新闻形式变相播发广告内容,不得为经营谋利操纵新闻报道。不得要求被采访报道者为自己、亲属和本部门、本单位提供经费、报酬等,更不得以批评曝光为由强迫被采访者投放广告、提供赞助,或为自己谋取私利。

原新闻出版总署还有一些部门规章也有“两分开”的规定。如《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报纸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活动;经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新闻采编业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等。《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规定报刊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等。

“采编和经营分离”也是国际上主流新闻媒体的一项基本原则,特别是严格要求编辑、记者不能插手经营业务,不能去拉广告;新闻报道不能屈从经营部门和商业目的的影响。如俄罗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将新闻活动和广告活动结合在一起是伦理道德上不可思议的”,“利用职业名誉、职业权威和职业权利发布具有广告和商业性质的信息,是卑鄙的行为”。德国《新闻业准则》规定:“新闻业对公众所承担的责任不允许新闻材料的发布受到第三方利益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媒体发行人和编辑必须防止此类影响和企图,且要保证新闻材料和广告材料严格分开。”在西方新闻行业中,采编与经营的关系被比喻为“教会”与“国家”的关系,按照西方的价值观,“教会”是神圣的,“国家”是世俗的,体现了在西方新闻观中编辑与经营两分开的价值所在。

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IBM长期是《财富》杂志最大的广告客户,但《财富》杂志某一期的封面批评了IBM当时的总裁郭士纳。郭士纳认为该批评不公正,因此将IBM投到《财富》杂志的1000多万美元的广告全部撤走。但《财富》的客观公正反而贏得了市场和客户的认可,IBM的众多竞争对手纷纷加大其在《财富》的广告投放,结果《财富》当年的广告营业额不仅没有受到影响,相反还出现了飙升。

我国新闻观和新闻制度与西方有根本的不同,但是在维护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公正和公信力,抵制商业利益对新闻的影响等方面,还是具有共同性和相通性,所以媒体采编与经营分开都被视为一条不可违背的伦理准则和新闻单位内部部门和岗位设置的重要原则。

坚持媒体社会责任的重要规矩

采编与经营分开要求:围绕采编活动所设置的岗位和从业人员,要在一个媒体内部形成独立的运行模式;围绕营销业务所设置的部门岗位和从业人员也要形成一个独立的运行模式,这两个模式之间的工作人员不能串岗、不能相互影响。

采编与经营分开,首先是为了保证新闻报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市场化力量和商业化势力对新闻采编的影响,降低新闻报道的水准,乃至对公众发生误导,就有可能丧失公众对媒体的信任。我国新闻媒体承担正确舆论导向、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等功能,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必须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而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当然尤其不能受到经营部门寻求商业利益的影响。

采编与经营分开,也是保护采编人员廉洁奉公,在采编人员与商业利益之间筑起一道堤坝,防止采编人员牟取非法利益的根本措施。我国新闻媒体都实行国有制,都直接或间接地隶属于一定的党政机关,采编人员持有国家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拥有远远大于普通人的话语权和公共权力的背景,采编人员介入经营活动,必定就是利用手中的采编权、报道权、监督权去进行交易,最后自身也陷于权钱交易的泥潭不能自拔,本文前举那些将采编和经营混同的媒体,无不坑害了一批采编人员。

我国新闻单位经历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多数单位改制转企这样的发展过程,采编和经营的关系也经历了不同的特点。

在80年代以前的事业单位时代,新闻单位靠国家财政拨款运行,那时新闻产品虽然也有商品属性,但是得利微薄,发行、广告等经营部门在新闻单位内部地位很低,本来就同采编分开,不需要专提“两分开”的概念。

80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新闻单位陆续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国家允许新闻单位可以从事多种经营活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新闻单位的经营活动提供了优越的条件,许多新闻单位通过经营活动获得巨大盈利。这时经营部门地位急剧上升,有的可以同采编部门并起并坐。这时提出采编和经营分开的规则,既有克服旧的重采编、轻经营体制,促进经营活动的意味,同时也是抵制商业经营对新闻采编的影响的举措。在机构设置上,则是实现传媒采访编辑部门与广告、发行、印刷和其他多元化经营部分的剥离,编辑部门负责媒介内容采编,保持事业单位属性;分离出来的经营部门成为企业,在条件具备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为公司。

当时新闻采编和经营不分造成的主要腐败现象就是“有偿新闻”。“有偿新闻”的一个主要方式就是新闻与广告不分,通过发表“新闻”向新闻的当事人获取费用或交换广告。也是从80年代开始,国家就不断发布文件,严禁“有偿新闻”。

本世纪启动的文化体制改革,大批报刊转制为企业,广播电视机构通过实行制播分离,将包括节目制作在内的大多数部门也转制为企业。企业的一项主要功能就是以其拥有的法人财产(新闻单位都是国有资本或国有控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向投资者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这样很多媒体企业和公司的领导高层,必然会将主要精力放到经营上来。

新闻单位转制改企以后,还要不要坚持采编和经营分开呢?对于有的媒体高层来说,这个问题是不清楚的。在他们看来,既然成为企业了,就应该将盈利放在首要位置上,采编就应该从属于经营目的,为经营服务。这样才会有像21世纪集团那样,从集团总裁到所属一些媒体的总编层层向下属下达“创收指标”,才会有像前述那些违规媒体高层那样,将整个媒体都交给商业公司去“承包”,连媒体的采编资质也成为牟取利润的资本。

新闻腐败现象也就从“有偿新闻”发展成新闻敲诈,从个别或部分工作人员腐败发展成为某些新闻单位的整体性腐败,成为以单位为主体实施的违规行为和犯罪行为,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遏制,那么它对新闻业的危害将是致命性的。

在新闻媒体转制为企业以后,同样必须坚持采编和经营两分开。且不说国家主管部门反复重申这一制度,对此从来没有松过口,也不说那些将采编和经营混同,以采编换取经营利益的做法,已经对从业人员和媒体带来了严重危害;我们还不妨想一想,西方那些老牌的资本主义媒体公司,从来就是以营利作为首要目的,尚且要求新闻采编不得屈从商业经营影响,难道我们的社会主义媒体反而就做不到吗?

新形势下坚持“两分开”要注意:

在严厉打击新闻腐败现象之际,我们应该坚持新闻单位采编和经营两分开,并且因应形势发展,继续健全这项制度。

主管部门需要重申先前发布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并且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精神,对违规现象予以严肃处理。总局这五批通报,对于业界震动很大,如果说有什么不足的地方,就是应该指出被处分和处罚的对象违反的是什么规定,处分或处罚的依据是什么规定,以利于处理一个,警示和教育一批。对于采编和经营不分造成腐败后果,应该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央视郭振玺混岗兼职长达九年,大肆进行受贿活动,无人过问,央视主管首脑难辞其咎。

随着新闻行业改制的深入,我国新闻体制和新闻单位内部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批以做大做强为号召的传媒集团登上舞台并且正在发生重大影响。这些传媒集团的领导高层以主要精力探求各种盈利模式,进行资本运作,以发展集团经济为己任,是正常而合理的,而在集团内部及下属的各种媒体,如何保持编采业务的相对独立自主性,防止受到来自高层和经营部门的商业意图的影响,如何在采编部门和经营部门之间形成一种新型的互通合作但彼此独立运转的新型关系,是一个新的课题。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应该关注有关事项,总结在这方面做得好的典范,加以传播,以利推进制度建设。

传媒集团对于所属各类媒体,应该进行排查,予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既无社会效益,又无经济效益,只能靠各种赤裸裸的或灰色的“有偿新闻”手段苟延残喘的媒体,应该坚决停办。对于那些尚未找到恰当的盈利模式,但是前景看好的媒体,不要急功近利,不妨在一定时间内主要给以投入,给他们一个符合媒体规律的发展时间和空间。对于那些虽然无法盈利,但是具有重要政治价值或者学术价值的媒体,传媒集团应该给以特殊政策,以发挥他们的特殊社会效益,从根本上说是有利于提升整个传媒集团品位的;决不能做那种“逼良为娼”、“杀鸡取蛋”的蠢事。

所有媒体人,从高层到每个前线从业人员,都要明白媒体在为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奋斗中积累起来的公信力,是媒体的生命线。我们要像爱护眼珠一样地爱护媒体的公信力,绝不让任何“有偿新闻”之类的不规范行为损伤它的一丝一毫。任何经营利益影响采编内容的现象,都同只会损害眼珠的沙子一样,都是不可容忍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财富》杂志以“记者的观点是不能被买断的”为座右铭,坚持宁可失去广告客户而不可失去读者的立场,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刊载《法治新闻传播》2015年第1期

 

One Response to “新闻防腐的重要制度:采编与经营分开”

  1. 展江有言,中国新闻腐败世界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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