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商一定能够提供侵权用户的身份吗?
在去年底一起名誉权案终审判决中,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微梦创科被判令须向三位原告支付总额将近45万元的赔偿金,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微梦创科是有过错的。一个化名用户利用微博指名攻击三位原告,使用了“婊子”、“妓女”、“蛀虫”、“老鸨”、“骚梅子”、“白眼狼”、“矮东洋鬼子”等等许多侮辱人格的语言。原告委托律师进行投诉和发律师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但却收到短信回复称:“举报证据不足,无法判断故无法受理”。看来服务商误以为只是事实的争议,似乎没有认识到这些明显具有侮辱性的内容,本身就是证据;这样导致侵权内容持续在网上发生影响,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