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商一定能够提供侵权用户的身份吗?

在去年底一起名誉权案终审判决中,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微梦创科被判令须向三位原告支付总额将近45万元的赔偿金,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微梦创科是有过错的。一个化名用户利用微博指名攻击三位原告,使用了“婊子”、“妓女”、“蛀虫”、“老鸨”、“骚梅子”、“白眼狼”、“矮东洋鬼子”等等许多侮辱人格的语言。原告委托律师进行投诉和发律师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但却收到短信回复称:“举报证据不足,无法判断故无法受理”。看来服务商误以为只是事实的争议,似乎没有认识到这些明显具有侮辱性的内容,本身就是证据;这样导致侵权内容持续在网上发生影响,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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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微信号文章的原创者?

如今,被称为第四代自媒体的微信公众号(前三代是个人网站、博客、微博),如日中天,据说已达900万个,而且每天以新生1万多激增,绝大多数媒体都设立了自己的微信号。

由于微信号不像微博有140字的限制,内容日趋复杂,版权问题就变得突出起来。互相抄袭,乃至将别人的微信号内容拿来换一个名字就算成自己的,类似事情层出不穷,真假悟空、李逵李鬼,鱼龙混杂,莫衷一是。微信公众平台近日推出一项举措,对媒体类型公众号内容实行原创公测,经“原创媒体号”A申请,通过比对属实,就会打上原创的标识,如果另外的公众号B再群发此内容时,会自动在上面注明“转载”自A。这样做的出发点并不坏,看起来有利于保护作品的原创者即作者的合法权益,但仔细一想,是有问题的。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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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没有不举证就胜诉的特权

新闻媒体在侵权诉讼中,是不是可以让秘密消息源出庭作证?由于没有消息源作证而导致败诉,是不是说明法律对新闻媒体缺乏应有的保护?是不是需要制定一项规则,赋予新闻媒体免于提供消息源的特权?

这是今年初在一次研讨会上讨论的话题。

为匿名消息源保密,确实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新闻伦理准则。基本道理就是信守承诺,消息源冒着风险给媒体提供重要消息,为了自身安全要求予以保密,如果置承诺于不顾,泄露出去,以后谁还信赖你、愿意给你提供消息呢?上世纪70年代美国水门事件,华盛顿邮报两位记者靠一位源源不断提供消息的“深喉”,穷追猛打,扳倒了尼克松总统,这位“深喉”是谁,他们一直严守秘密,到几十年后的本世纪初才由本人主动亮相,原来是当年美国联邦调查局副局长菲尔特。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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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对无审核义务内容侵权的责任

从小说诽谤案的媒体责任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徐良名誉权案明确了媒体对发布内容负有审查核实责任。而媒介发布的有些内容,是没有核实义务的,比如小说,是虚构的,无从核实,但是如果发生侵权纠纷,刊登小说的媒体有没有责任呢?

上世纪80年代后期,有两起利用小说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案件,小说作者承担法律责任,发表诽谤小说的媒体也承担了责任。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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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判无序公开的恶果

2014年十大传媒法事例讨论会上的发言

李某某等未成年人轮奸妇女这个案件让我们看到了信息的无序公开造成的恶劣后果。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说要使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案件做不到,为什么做不到?在信息的披露上的无序。这些无序信息有很多是假的,有的是真的,有的是道听途说的,莫衷一是。法院依法办事,做出了正确判决,但是公众还是不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很难作出甄别和判断。

对这个案件,我有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警方应该建立侦查不公开的制度,与国际接轨。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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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可以为依宪治国做些什么?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突出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并且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宪法日。我们刚刚过了第一个宪法日,首都和全国各地举办了许多学习和宣传宪法的活动,媒体也发表了若干有关的报道和评论,这对于全民进一步领会和贯彻中央《决定》的精神,监督和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无疑很有意义。

杀人、遗弃、煽动是“违宪”吗?

但是我们也发现有的媒体在报道或评论中对宪法和宪法制度作了不准确的解读。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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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新闻与专业媒体的责任

答上海报业集团上海法治声音訪問

王凤梅主编问:这两天人们关注十大假新闻,现在的假新闻似乎同网络有很大关系,您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魏永征教授答:上海《新闻记者》杂志评出2014年十大假新闻,不仅是向公众报告了假新闻本身,而且指出眼下虚假新闻呈现新的特点:碎片化,存活期短,体现媒体融合特征。这反映了在网络条件下,信息传播多元化,一些微博、微信和博客等自媒体,很容易传播虚假信息,如果专业媒体疏于识别,就会成为虚假新闻。不过同时,也由于这种多元化的传播,虚假新闻一旦出笼,很快会有人出来澄清,即所谓网络自我净化功能。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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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立法一问:怎样定义新闻?

现在有两个“新闻”的定义。

一个是教科书上的: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有的或许再加上一点修饰语)。

另一个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所谓新闻传播立法,是为哪一种“新闻”立法?用法律语言来说,这部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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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咸猪手”与“人肉搜索”的侵权风险

读新颁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12条
魏永征 崔 月
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颁行《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第12条,就保护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作出规定。“咸猪手”事件,特指今年初夏在上海地铁车厢内发生的一起骚扰女性事件。本文试通过分析这起事件,就“司法解释”對“人肉搜索”設置的底線作一解读。

“咸猪手”事件凸显“人肉搜索”的两面性

肇事人王某酒后乘坐地铁,在座位上两次故意触碰旁边站立的女乘客吕小姐裸露大腿外側,被在旁乘客拍成视频上传,引发网民激愤声讨,迅速“人肉”出他的姓名、供职国企、职务和中共党员的身份,新闻媒体也纷纷跟进,电视台连续播出《斩断伸向女性的咸猪手》《姐姐妹妹站出来》 ,找到了受害人前往报警,肇事人以在公共场所猥亵女性被处以行政拘留,所在公司将他“双开”,舆论称赞网络传播的威力,称之为 “被骚扰女性的维权范本”。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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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庆东名誉权案和“公众人物”

北京海淀法院判决孔庆东教授起诉名誉侵权败诉,在网上引发争议,赞弹双方都有点激烈。

在我看来,争议似乎主要不在法院判决的输赢,而在判决画蛇添足,使用了一个命题:公众人物人格权益“克减”,所以必须“容忍”他人的非议或贬损。

公众人物权益“克减”论有法律依据吗?

我国实行成文法制度,只能根据法条下判。这个公众人物权益“克减”(或作“弱化”“受限”等),是在哪一部法律或者实施细则或者司法解释里规定的呢?正如林治波先生所问,不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公众人物在这里为什么要矮人一头呢?判决书里这样写,有什么法律依据吗?没有。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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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晋身后的一场名誉权案

网络侵害人身权纠纷“第一例”

10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以往司法解释不同的是,同时还发布了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这8例的第一例,便是徐大雯诉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

名导演猝死突遭污名

徐大雯是著名导演谢晋的遗孀。2008年10月17日,谢晋到浙江上虞参加一项庆典活动,次日早上被发现在所住酒店客房内去世,经当地医院诊断死因为心源性猝死,死亡时间为凌晨1时许。谢晋以其卓越的艺术成就享有社会声望,其突然离世引起公众的震惊和哀悼。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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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宪法庸俗化

今日《东方早报》A7版,通栏标题是“卖火柴女孩成宪法普及案例”,不知道卖火柴女孩是谁,同宪法什么关系,看了正文,觉得这里有对宪法的严重的误解,必须予以澄清。

通常说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不错。但是它的根本性质体现在哪里呢?就是它是调整政府和民众的关系的,或者说是调整政府行使公共权力和维护民众合法权益两者之间的关系的。所谓违宪行为,其行为主体只能是政府,普通公民、法人不可能实施违宪行为,不可能成为违宪行为的主体。这是宪法观念的常识。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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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林:“被遗忘权”在英国

从英国法的视角看被遗忘权及其启示

“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是在2012年1月25日发布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立法提案》(全称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制定有关个人数据处理中中个人数据保护和自由流动条例的立法提案》)提出的。它是欧盟在其1995年制定的《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95/46/EC指令》([1995]OJL281/31)(简称《数据保护指令》)的基础上,为适应新的时代要求进行的新的立法活动的产物。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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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新闻立法十问

1.怎样定义新闻?

2.怎样确定新闻的属性?是宣传品还是商品?

3.如何界定什么新闻可以发布传播、而另一些新闻则不可以?

4.如何界定什么主体可以从事新闻传播、而另一些主体则不可以?

5.如何界定有的新闻可以由某些媒体采访发布、而另一些媒体则不可以?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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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v.“每经”:法人名誉权案还是商誉权案?

——读新颁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11条
魏永征 白 鸥

9月19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360)起诉《每日经济新闻》(简称“每经”)侵害名誉权一案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判定“每经”报道构成对360名誉权的侵害,除判令被告方面道歉、停售刊载涉案报道的报纸、删除网上涉案报道以外,引起舆论关注的是赔偿金額高達150万元。据报道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在中国的名誉权纠纷案中创造了最高的赔偿金额记录。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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