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没有不举证就胜诉的特权

新闻媒体在侵权诉讼中,是不是可以让秘密消息源出庭作证?由于没有消息源作证而导致败诉,是不是说明法律对新闻媒体缺乏应有的保护?是不是需要制定一项规则,赋予新闻媒体免于提供消息源的特权?

这是今年初在一次研讨会上讨论的话题。

为匿名消息源保密,确实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新闻伦理准则。基本道理就是信守承诺,消息源冒着风险给媒体提供重要消息,为了自身安全要求予以保密,如果置承诺于不顾,泄露出去,以后谁还信赖你、愿意给你提供消息呢?上世纪70年代美国水门事件,华盛顿邮报两位记者靠一位源源不断提供消息的“深喉”,穷追猛打,扳倒了尼克松总统,这位“深喉”是谁,他们一直严守秘密,到几十年后的本世纪初才由本人主动亮相,原来是当年美国联邦调查局副局长菲尔特。

但是伦理与法律存在距离。如果是警察或法庭向记者求证消息源,记者可以拒绝吗?在西方以前也并不承认记者有为消息源保密拒绝作证的特权,也有记者因为拒绝作证而被投入监狱的案件。到上世纪,美国有若干州陆续制定法律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媒体和记者拒证权,称为“盾法”。但是美国联邦法院不承认这个规则。本世纪初有纽约时报女记者朱迪•米勒因为在报道中披露了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被大检察官责令说出消息来源,朱迪拒绝,法院以藐视公权的罪名(美国只有宣誓的公务员等才有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判处入狱3个月。84天后,朱迪经消息源允许向官方提供了来源而出狱,被新闻界当做英雄,成为伦理和法律冲突的范例。美国新闻界一直有人致力于推动媒体和记者在法律上享有拒证权。

在我国学术界也有人讨论这个拒证权,不过我对把拒证权说得多么正义多么重要的观点总有点儿怀疑。警察或法庭调查往往含有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也一概予以拒绝吗?就像朱迪这个事,大检察官是要调查泄露国家机密的事件,最后查到对此负有责任的高官是判处监禁30个月和罚金25万美元,她这样保护消息源,岂不是保护那犯罪的官员吗?想来美国人也不是不要维护国家利益的吧?在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记者并无例外。将来在法律上记者是不是可以像律师那样免于作证说出消息源,似乎看不出有此可能。

关于记者拒证权问题在学术上尽可以讨论。但是要说明:这说的是记者或媒体应法庭或检察官的要求为案件作证,而不是在民事诉讼中举证。两者性质完全不同。在侵权诉讼中,媒体往往对新闻报道的事实负有证明真实的责任。那么可不可以让秘密消息源出庭作证呢?这里并没有法庭的强制,而是媒体的自主选择:或者披露消息来源并请消息源出庭作证,以争取胜诉;或者坚持为消息源保密,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不利后果。这里也有法律和伦理的冲突,那么,可不可以赋予媒体不履行法律要求的举证责任就在民事诉讼中胜诉的特权呢?我想这是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的。

好比去年有“世奢会”诉两家媒体的名誉权案件,原告提供证人说是有人指使自己向媒体提供假情况,所以报道不实,而媒体辩称这个证人根本不是他们报道的消息源。那么真正的消息源呢?说要为消息源保密。法庭只能判决媒体败诉。现在进入二审,媒体征得消息源同意出庭作证,双方质证辩论之后,尚未判决。这里看不出法庭在掌握诉辩规则上有什么问题,也不存在需要制定什么新规则的缺陷。

我还想,如果一篇报道到了只有提供秘密消息源才能证明其真实的地步,那是有点大高而不妙的。从新闻专业规范来说,新闻报道特别是批评报道,必须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消息来源可以对事实互相印证方可发表。从法庭诉讼规则来说,也是孤证不足为据,要是只有一个消息来源在证明,可能难以采信。如果新闻报道事先就作了充分调查,除了消息源提供消息外,还掌握了其他物证书证或者人证,那么又何至于非要秘密消息源出庭不可呢?从这个角度说,只要采访报道做得到位,是可以避免伦理和法律冲突的尴尬的。

“世奢会”这个案子,媒体也不仅仅是举消息源为证,还有其他证据,我们且待终审判决吧。

(载于《中国新闻出版报》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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