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微信号文章的原创者?

如今,被称为第四代自媒体的微信公众号(前三代是个人网站、博客、微博),如日中天,据说已达900万个,而且每天以新生1万多激增,绝大多数媒体都设立了自己的微信号。

由于微信号不像微博有140字的限制,内容日趋复杂,版权问题就变得突出起来。互相抄袭,乃至将别人的微信号内容拿来换一个名字就算成自己的,类似事情层出不穷,真假悟空、李逵李鬼,鱼龙混杂,莫衷一是。微信公众平台近日推出一项举措,对媒体类型公众号内容实行原创公测,经“原创媒体号”A申请,通过比对属实,就会打上原创的标识,如果另外的公众号B再群发此内容时,会自动在上面注明“转载”自A。这样做的出发点并不坏,看起来有利于保护作品的原创者即作者的合法权益,但仔细一想,是有问题的。

第一, 如何体现个人微信号的原创权益?

举例说,我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发表此文,报社同时会在自己微信号发布。我呢,也会同时在自己拥有的自媒体上发布,包括我的博客和个人微信号。我从文50年,深谙并恪守专业规范,一定会在自媒体发布的文字后面注明“原载”《中国新闻出版报》×年×月×日,这既是对首发(即受权行使我的作品发表权)媒体的尊重,也是为了便于读者查考;学术文章若有引用,以注明纸媒为优先。

按照微信公众平台原创公测的做法,新闻出版报微信号会标明原创,这还不算错,因为在没有相反证明情况下,署名人即为作者。所以原创者并非微信号,而是文章的署名人。但是,在我自己个人的微信号上,却要被强制打上“转载”的字样。

转载和原载,一字之差,含义全然不同。版权法意义上的转载,是指报刊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征得作者许可,再次发表已经在其他媒体发表的作品,转载者与作品的创作那是一点关系也没有。

我作为自己作品的作者,在自媒体上发布自己的作品,是行使自己作品的使用权,即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发表作品,是授予报社发表权,并没有授予其他权利。报社在微信号、报纸网站发布此文,即对作品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是事先友好商定,用法律语言,也是我授权的。怎么我反而要从新闻出版报“转载”我自己的作品了呢?我想报社也不会赞同这样措辞吧?

作者将自己历年发表的文章集纳起来出版自己的文集,读者诸君有没有看见每篇文章后面注明“转载”自什么报、什么刊的吗?如要注明,也是“原载”或“最初发表”。图书如果“转载”其他报刊上别人的作品,是要征得版权人许可的。作者行使自己作品的使用权,还要征得谁的许可呢?

我想,这里多少反映了原创检测设计者对于版权的误解,以为作品一旦在媒体发表,版权就发生转移了。他们使用“原创媒体号”一语,就蕴含了这种误解,把媒体原创的作品和作者授权媒体发布的作品的不同版权归属混为一谈了。

第二,如何保护媒体微信号的汇编作品版权?

微信号的内容日益复杂多样,不仅发表自己或者他人授权的单篇作品,而且进行集纳编排,其中内容并非原创(当然应该合法取得),但是却具有独创性,构成汇编作品。

也举一个现成的例:1月20日我在本报发表《媒体没有不举证就胜诉的特权》,事后授权四川报业集团主办的专业新闻期刊《新闻界》微信号转载(这才叫转载!),我当然也与新闻出版报打了招呼的;《新闻界》微信号按照规范也注明了原载报纸。但是《新闻界》微信号在文后加了四个“链接”,解释了我文章提到的美国水门事件、特工门、世奢会名誉权案和“记者拒证权”四个概念,还配有图片。这显然具有独创性,构成汇编作品。《新闻界》作为这件汇编作品的作者,应该享有著作权。

那么,《新闻界》微信号若把此件提交原创公测,会不会获得原创标识呢?如果有,如何同其它各件单独来说并非原创的作品区别开来呢?如果没有,你们承认不承认汇编作品呢?

如果有另一家微信号,将这一组文字和图画原封不动照搬过去,换上自己的刊头,这算不算剽窃侵权呢?

互联网包括微信号等盛行,颠覆了现行版权结构。不仅有许多新问题有待解决,就是现行著作权法一些规定是否适用于网络,例如网络的相互转发究竟算是合理使用还是法定许可,也有待明确。不过有一点,是我在今日头条事件发生时就大声疾呼的:各家媒体在进行版权争议和分配的时候,不要忘记了版权的根本立足点,那就是:

作者是作品的真正主人!

原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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