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庸:中西共循的传媒伦理准则

对年初两起媒体事件的思考

魏永征  贾 楠

没有想到,2015年对于传媒业界和学界来说,是在激烈的所谓“伦理大战”中开始的。跨年之夜上海外滩踩踏惨剧中复旦大学一位花季女生不幸遇难,1月中旬知名歌手姚贝娜盛年早逝,相关的媒体行为(采访和报道)一时成为广泛争论的话题,涉及问题包括相关报道是满足公众知情权还是消费亡故者,应该表达对死难者的哀伤还是对权力责任的拷问,如何保护死者隐私和避免对其亲人的第二次伤害,面对死亡主题的记者采访报道从空间到方式的底线,如此等等。

不论对阵的人们采用过何等激烈的语词,也不管这究竟是“与假想敌”作战还是“隔空喊话”,这场“大战”的得益显然远远大于在争吵喧闹中难免产生的某些语词伤害,其正面效应如今正在一些学刊上陆续发表的文章、评论中显现。

本文不再重复谈论上述那些具体话题,仅从基本伦理观念方面作一点探讨。

只因多走一小步

在“大战”中,对媒体和记者责难相当严厉。

对复旦蒙难女生报道发布的第一时间反应就是说“媒体无良”,指报道使家属受到骚扰和第二次伤害。紧接着则有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呼吁“望媒体尊重逝者隐私”。而第二天复旦大学校友会题为《今夜无眠/致部分媒体的公开信》更直指媒体“不仅碾压了作为逝者的尊严和隐私权,更是将她亲人的伤疤血淋淋地揭露在了众人的面前”,进而追问媒体的动机:“这么做的目的究竟是为了要哀痛一个生命的逝去,还是仅仅为了博得关注度的手段?”这些文字转发甚众,有的点击将近十万次,在跟贴中也不乏谴责媒体“追求噱头”、“博眼球”、“消费逝者”等声音。

媒体方面很快反击。一位“广州媒体人”指责复旦的反应“太矫情”,“通篇皆为泛道德化指责,忽略操作而直奔操守,实在令人遗憾”。接着,又有微信公众号说这场争论只是两边各说各话,“你矫情!”“你才矫情!”这样的小学生作文。

“姚贝娜风波”对媒体的舆论冲击更为强烈。1月16日姚去世当晚,就有微信公号发布《记者们在病房外,焦急地等待着她的死亡》,把在医院等候消息的记者比作“贪婪的秃鹫”,“一只只盯着普罗大众苦难的、欢乐的、生老病死的掠食者”。次日,一条微博称“深圳晚报记者为博头条,伪装成医护人员,进入北大深圳医院太平间,对姚贝娜尸体进行惨无人道的拍摄……”转发迅速而频繁,反响强烈。姚贝娜经纪人博宁怒斥:“你们有没有做人的底线!你们干的那些龌龊的事!你们对得起姚贝娜捐献眼角膜吗?你们对得起她的爸爸妈妈吗?”

1月17日-18日是《深圳晚报》遭受攻击的高潮。据新浪数据中心统计,17日共有260万人访问了深圳晚报微博主页,发送了24万条评论,1万5千条私信;18日则有147万人访问,发送评论6.5万条,私信2777条。随机抽样显示其中99%都是辱骂攻击的言词,有一条评论一连用了九个惊叹号:“SZ晚报!!自己出来道歉!!要不然我把你们做的一件件龌龊的事!!都给你们报出来!!!”三位记者个人信息也被“人肉”而公之于众。

如今尘埃落定,我们再来冷静回顾:责问《新京报》《南方周末》为什么独独报道复旦学子的理由并不充分,不仅因为她是第一位查明身份的死难者,而且由于复旦的名校地位,死难者平时称得上是优秀的表现,就格外使人痛惜;报道人们关注的事情是媒体的本分,披露她的姓名、年龄、专业以及原先就公开的生前表现并没有什么不当。而对死难者的哀悼和对管理者的问责并不是排斥的,正常的致哀与煽情不能划上等号。媒体的过错,主要是过于“充分”地使用了网上搜索得来的资料,比如她的男友在社交圈的哀悼之词,那是在私人范围之内,不应未经允许就予以公开,联系对方而没有回音应该可以想见对方不接受打扰的意愿。另外没有必要逐分逐秒地描写她逝去的过程,这会给她的亲友伤痛雪上加霜。配发死者的生前肖像并不是这两家报纸,而是一家商业网站,但总究是媒体的问题。

而《深圳晚报》简直可以说是蒙冤。报道一位知名歌手去世非但说不上有什么错,而且她临终时志愿捐献眼角膜,遗爱人间,更应广为传播。但是正如报社在“致歉声明”中承认的,在采访中,“记者确曾进入临时手术室拍摄眼角膜手术过程”。这超越了采访底线,操作和操守不可分割,虽然经亲属指出后删除了所有照片,获得谅解,但这一步之差,却迅速在网上发酵以至讹传为一些可恶得可怕的行为,继之以羣起而攻之的暴风骤雨。

但是不管怎么说,媒体遭受的口诛笔伐毕竟源于这多跨或错跨的一步,虽然媒体的初衷并不坏,我们已经说明了媒体行为在整体上的正当性。这种情况令人想起一句名言:

“只要再多走一小步,仿佛是向同一方向迈的一小步,真理便会变成错误。”

不同半球和不同时代人士的共同圭臬

这句话描述的是真理如何变为错误,而其中蕴含的理念却并不是此书作者的最先发明。

美国权威媒体伦理学家克里斯蒂安(C.G.Christian)在他主持的《媒体伦理学》开头罗列了五项伦理学准则,第一项就是“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 ,即所谓“黄金平衡”(golden mean),这是一种“求中”的原则,是指两个极端——过分和不足——中间的部分,“美德存在于两个罪恶之间”。可以注意的是,克氏同时指出在亚里士多德的前一世纪还有孔子的孙子(即子思)也论述了这个原则。他是指“四书”之一的《中庸》,其实中国人都知道,此书作者的思想来源于他的祖父,孔子早已说过:“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 。

不求精准完整,简单地说,中庸就是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不走极端,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用克里斯蒂安的话说就是“平衡和谐之道”。

一项伦理准则,两千多年前的学者从东方到西方,到了现代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到美国媒体伦理学家,都不约而同地奉为圭臬,这即使不能用来证明存在“普世价值”,也可以说它确实反映了事物发展和人们行为的客观规律。

克氏把中庸之道列为他提出的五项伦理准则的第一项,不是无缘无故的。中庸之道对他接着列举的“绝对命令”、“功利主义”等准则具有支配性质,“绝对命令”强调对社会公认的良心和责任的追求,“功利主义”重在对人们现实利益和价值的考虑,但是都离不开对各种不同取向的比较和权衡,藉以取得社会最广泛的认同或满足社会最多数人的需求,这样的行为方才可以说是符合伦理道德的。

在年初这两件媒体事件中,“知情权”和“隐私权”是两面标志性的旗帜,就像有人形容的,“合理的知情权大战合理的隐私权”。这两项权利,都写进了党的文件或载于法律,具有不容质疑的合理性和正义性,并且也日益成为广大公众实际追求和维护的利益。但是两者在这特定场合发生了冲突。克里斯蒂安写道:“实行中庸之道,应该从分辨哪些是极端开始——比如说在如何报道某一事件的问题上,要么什么也不做,要么把一切都说出来,遇有两种相互矛盾的责任时,常常可以通过中庸之道来解决。”好比外滩践踏那样的突发事件,要坐等官方调查清楚后再来统一发布公报式新闻的报道模式,在信息爆炸的今天早已无法维持而受到唾弃,所以《南方都市报》记者郭现中的现场报道和视频,合新闻记者、亲历者和自救者为一体,在第一时间满足了公众的信息渴求,当天转发数以万计,受到一致赞誉。在另一极端,蒙难者的个人隐私并不因为事件的公共性而可以暴露无遗。例如在讨论中复旦新闻学院讲师葛星提到曾经阻止过发表遗体照片的事例,这确是灾难和事故报道的大忌 ,虽然亡者自身已无权益可言,但是他的亲属的相关隐私权益和感情在此时此景更应小心呵护,在外滩事件报道中除了在一些全景图片中看到一些倒地的身躯外,并无披露一帧亡者形貌,而讹传偷拍姚贝娜遗体竟然引发如此轩然大波,足见从业界到公众对此已有共识。

但是中庸并不是仅仅去除两个极端,在两极之间也还有明确的定位。郭现中这样的报道机会可遇而不可求,虽然并未有任何理由阻止记者抵达惨祸现场,但是时间和空间不允许,北京和广州的记者最快捷的办法就是寻求网上信息,他们不约而同发现最先确认身份而又有一定可关注性的蒙难复旦女生,而且也有足够网上资料可以支持撰写一篇亡者人物特写,在某个事故中选择代表性人物作典型报道也是一种常规,我们至今没有忘记温州动车事故中的小伊伊。他们的失误之一正如有为他们辩护所说的那样,认为网上信息都已放弃了隐私、都是向60亿人公开的;不对,不同网络空间的公开是有不同范围的,譬如特定的社交空间。网络个人信息的有限范围已有法律文件确认。当媒体把只在网络一定范围传播的个人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时候,他们就越出了平衡的界线,就如《深圳晚报》记者在同姚晓明医生一起走入手术室就已经在不知不觉中逾界一样。这里的界限既模糊又清晰:说模糊是不会有人来实时提醒和阻止;说清晰是对于此类公私区间,新闻专业人士理应有清醒的警觉。

当然恪守中庸之道并不容易。不仅要求不偏不倚地把握分寸,而且这种分寸往往因事因时而有所变化。也如克氏所言:“中庸之道,不但指数量上相当,还包括发生在合适的时间,对于恰当的人,为了正确的理由,并且采取适当的方式。”好比在新闻中配发一张当事人肖像,这是习以为常的合理使用,通常的讣闻附带遗像也并不罕见,但是在一场惨祸的特定场合这样做则会激发死者亲友的额外伤痛和公众的反感,媒体采取常态的处理方式证明是过分了。从隐私保护角度说,这涉及正确估量“隐私期待”(expectation of privacy),即隐私不能只着眼于一些固有的项目,还要考虑权利人和相关人的特定心态。可见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中庸之道是一门大学问。

践行中庸之道的两例

在这两起媒体事件中,各有一件举措,对情绪化的争吵转向媒介伦理的正常讨论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

上海外滩事件的第四天,复旦大学新闻学院陆晔、谢静教授等四位教师以圆桌会议讨论的方式通过微信公号发布了他们对事件及其争论的看法。这组被称为“各打五十大板”的谈话,恰好说明他们注意到争论的两极,从这两极中寻求内含的合理性,扬弃表面的极端性,缩短距离,求取共识。例如:

谈话一开头对于在报道中使用个人信息归纳出两条:第一,这些信息对于知情权是否有重大关联,而知情权必须事关公共利益;第二,为报道对象以及相关的人设身处地想一下。从而概括出必须舍弃的两个极端:闭锁消息而损害公众知情权和滥加披露而罔顾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期待。

谈话力求还原对立双方应该肯定的出发点,如肯定指责媒体的一方含有的人道主义情怀,肯定为媒体辩护的一方对于新闻专业责任的追求,同时指出不能接受双方由此引申出的那些极端意见,这有利于推动双方相互之间和公众对于双方的理解。

谈话采取讨论式,不预设结论,四位论者意见也存在差异,如对于如何理解新闻的公共价值和所谓悲情消费,关于使用社交网络媒体资料的界限等,各抒己见,让人们自己去思索。

如果说,复旦教师的圆桌会议是以第三方专业人士的立场介入争论,那么《深圳晚报》则是受到攻击的一方当事人的应对。面对风暴般的谴责、质疑以及谣诼,它一直没有正面响应,只是在1月18日早上简单地就记者进入手术室向公众致歉,并说明已经得到当事方的谅解。

直至姚贝娜追悼会后,22日《深圳晚报》方才以6000字的长文,以各位当事人分别叙述的方式,详细披露了采访报道过程,说明记者只是在帮医生拿东西时一同进入手术室,拍摄了医生向死者献花和鞠躬,经医生提醒和家属表示异议,当场删除了所有现场照片后退出,没有伪装医生,没有拍摄遗体,更没有发生什么“高呼新闻自由”、“推倒姚母”之类的冲突。文章对一些不能接受的责难和做法,坦率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至于为何一直保持沉默,文章写道:

“原因只有一个——在众声喧哗中,请让我们安静地为姚贝娜志哀。这个态度,在舆情爆发的当日,我们已经郑重表明。我们不想也不能因为自己的任何行动,冲淡哀悼姚贝娜的氛围,继而黯淡姚贝娜人道主义的光芒。”

为姚贝娜志哀,这是所有争论参与者的共同心愿,《深圳晚报》抓住这个共同点,也就争得了理解和主动。他们既然多走了一小步,现在就需要忍一步。如果迫不及待地辩解、辟谣、澄清、反驳,“以牙还牙”,那么冲撞了姚贝娜的举丧,他们的一切话语恐怕都不会被激情中的人们所接受,都会招来这样或那样新的责难,事件的进程就不会是这样了。

避免从一个极端去反对另一个极端,这正是中庸之道的要旨。

新媒体时代更需要中庸

新媒体颠覆了传统的媒体生态。在传统媒体时代,话语权为媒体所专有,媒体可以监察社会而公众难以监察媒体。新媒体使人人都享有自主表达的机会,从而媒体自身也要直面公众的监察。这两起媒体事件充分显示了公众监察和批评媒体的力量,公众不会容忍媒体采取哪怕是微小的越出社会所能接受的伦理常规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就会酿成类似的舆论风暴。

但是由于自媒体表达的实时性、碎片化、隐匿性、互动性等特点,网众很难在有限的时间和篇幅内做到理智、全面的阐述。同时他们希望获取更多的支持,而中性的观点、平淡的表达,往往起不到引人注目的效果,趋于极端的观点与夸张的言语方式便应运而生。再加网上表达往往淹没在人群中,人们处在一种似乎没有社会约束力的状态下,容易失去社会责任感和自我控制能力,在法不责众心理的支配下,宣泄成为本能的选择,以某一事件为发端,对于他人的攻击和谩骂成为一种常态,随之而起的谣诼则由于符合定见而被当做真相而言之凿凿地广为扩散并且愈益夸张。

网络表达这种特点在“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规律的作用下进一步得到强化。这个概念被用来描述在先前就具有共同或相似观点的群体之内,由于意见的相互影响而走向极端化的现象。在上海外滩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两种极端观点的冲突。在“姚贝娜风波”中,则表现为一边倒地谴责媒体,网众似乎全部化身为姚贝娜的粉丝,而《深圳晚报》甚至所有媒体及其从业者都被认为亵渎了姚的英灵,那些不明所以的局外人也在喧闹中自动站队,表达不满与愤怒。

网络舆论这种特点对专业的媒体和媒体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孔子有云:“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 去除“君子”“小人”词语包含的陈腐等级色彩,这句话体现了专业知识对于坚持中庸的重要性。“君子”,姑且理解为有知识的人士、专业人士,由于掌握了较多知识,理应较多地认识事物发展的规律,就能比较恰当地把握自己行为和言论的尺度和分寸,较少发生各种偏差。也可以用知名科技记者袁越的话来解释:“偏见源于无知,当你积累的知识越多,你对这个世界的偏见就越小” 。专业的媒体和媒体人在直面公众的新传播生态下,应该更多考虑和研究自己服务对象的利益和需求,力求平衡和谐,避免顾此失彼,造成这样或那样的失调。对于网上出现的极端反应,应该重在吸取其中的即使是很少的那些合理成分,摒弃极端言辞。既不能随声附和,推波助澜,扩大极化现象,也不应动不动来一个迎头痛击,以同样的激烈词语肆意骂战,以势压人,这只会越压越对立,以极端反极端是不得人心的。凡此种种,都不是专业媒体和媒体人应有的做法,都有违中庸之道。在这两起媒体事件中,复旦大学四位教师挺身介入和《深圳晚报》从容应对,就显出他们的专业水平,格外难能可贵。

希望新年伊始的“伦理大战”有助于开创传媒伦理建设的新局面。

原载《新闻界》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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