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判无序公开的恶果

2014年十大传媒法事例讨论会上的发言

李某某等未成年人轮奸妇女这个案件让我们看到了信息的无序公开造成的恶劣后果。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说要使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案件做不到,为什么做不到?在信息的披露上的无序。这些无序信息有很多是假的,有的是真的,有的是道听途说的,莫衷一是。法院依法办事,做出了正确判决,但是公众还是不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很难作出甄别和判断。

对这个案件,我有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警方应该建立侦查不公开的制度,与国际接轨。

第二,我们的媒体对对自己的网络自媒体平台要加强内容监管,完善审查制度,一篇东西登上报纸要三审,在报社微博上发一条什么帖子可能就比较随便了。一些虚假的东西就这么顶着报社的名义出去了。

第三,网络舆论不应该影响司法独立。律师庭内的发言有特权保护,庭外的言论怎么样,特别是互联网上人人都可以有自媒体,它利用舆论来影响司法,怎么办?这个问题要很好研究一个办法。

第四,法院是否有权力来限制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言论?在审判过程中法庭是不是可以跟嫌疑人的妈谈话你不要在媒体乱说了?法庭是不是可以警告律师不要利用网络干预审判?我想是有法律根据的,我们没有藐视法庭的规定,但是我们有妨碍诉讼程序的规定,有律师执业的规范,应该用起来。

第五,法制新闻无疑属于时政类新闻。但是有些没有新闻采编发布权的商业网站利用当事人有娱乐界人士的身份,放在娱乐频道上发布有关信息,把严肃的法制新闻娱乐化,后患无穷,网管部门为什么不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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