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立法一问:怎样定义新闻?

现在有两个“新闻”的定义。

一个是教科书上的: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有的或许再加上一点修饰语)。

另一个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所谓新闻传播立法,是为哪一种“新闻”立法?用法律语言来说,这部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如果是使用教科书定义,那么无异就是承认各种并未获得采编新闻许可的互联网站从事新闻传播的合法性,各种公民记者和普通人通过博客、微博、公众账号等各类自媒体进行新闻传播的合法性,这些网站、这些自媒体哪一天哪一刻不在传播新近发生的事实的信息呢?这不就是赋予商业网站、公民记者同党和国家正式许可举办的新闻媒体及其记者平起平坐的地位了吗?

那么就沿袭互联网规定的定义吧?一部名为“新闻传播”的法律,怎么可以把除了“时政类新闻”之外的其他新闻统统排除在外呢?古人“半部论语治天下”,现在一部法律只治“半壁江山”,这说得过去吗?何况,时政类新闻之外的那些新闻,科技、娱乐、艺术、体育等等新闻,难道就可以置于法外、不受法律约束吗?

如果说,26年前制定《新闻法》的当初,三部文稿的起草者几乎想也没想,不约而同都写上了从事新闻业务的许可制,那么到了数字时代的今天,新闻传播已经从“谁(获得)许可、谁报道”转变为“谁在场、谁报道”,我们还能人为地割裂新闻吗?

试问,在时政类新闻中的突发新闻,地震、水灾、车祸、斗殴,谁在现场,谁就拍了照片或视频,先在网上疯传,接着就进入商业网站网页、新闻网站,然后被电视新闻剪辑,再而登上明天出版的报纸,有谁能够说,在发上新闻网站之前,都不是新闻,只有在这之后上了电视、报纸,才算是新闻呢?

你要地先别震,水先别冲,等我记者赶到后拍了照再说,地和水可不会理睬你的许可证!

名不正则言不顺,说要为新闻传播立法,那么就请你说说,什么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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