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晋身后的一场名誉权案

网络侵害人身权纠纷“第一例”

10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以往司法解释不同的是,同时还发布了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这8例的第一例,便是徐大雯诉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

名导演猝死突遭污名

徐大雯是著名导演谢晋的遗孀。2008年10月17日,谢晋到浙江上虞参加一项庆典活动,次日早上被发现在所住酒店客房内去世,经当地医院诊断死因为心源性猝死,死亡时间为凌晨1时许。谢晋以其卓越的艺术成就享有社会声望,其突然离世引起公众的震惊和哀悼。

10月18日,网民宋祖德在他在新浪、搜狐、腾讯等网站开设的博客上相继贴出文章《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说是在18日凌晨2点接到友人刘信达(原名宋祖兴,与宋祖德实为兄弟)的电话,刘说“他刚好住在谢晋隔壁,听到谢晋房间传来年轻女子的放浪声,以及谢老的气喘吁吁的声音”。上午就传出了谢晋逝世的消息。文章说:“谢晋作为所谓的老艺术家,本不该酗酒,酗酒之后,更不该纵欲,呼唤三陪女,导致本可避免的悲剧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接着,宋祖德又贴出博文《谢晋和刘晓庆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谢虞庆!》,称“谢大导演死后还有一件更棘手的事,那就是他和刘晓庆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谢虞庆,从此谢虞庆的命运将更加扑朔迷离”。

宋祖德此类攻击谢晋的博文共有5篇。

同时,刘信达也在搜狐、网易网站开设的博客中贴出了《刘信达愿出庭作证谢晋嫖妓死,不良网站何故黑箱操作撤博文?》等4篇博文。刘称“谢晋嫖妓死,纯属刘信达亲眼目睹,耳听为实,刘信达的手机有录音功能,当晚谢晋与三陪女讨价还价的情节极巧被刘信达无意间录了下来,如果有必要,刘信达愿出庭作证,提供物证”。

宋祖德还在博客上贴出大字“特别声明”,宣称“本人对本篇文章负一切法律责任,欢迎性猝死的谢晋所谓亲朋好友提起诉讼,转载者无需负连带责任”。

宋、刘这些博文引起网民关注。据统计,截至2008年12月25日17时,《千万别学》在四家博客网站上点击量64.5万,评论6527条;《私生子》点击量73万,评论9923条;至11月13日14时,《出庭作证》在搜狐博客上点击量1.3万,评论145条。有的文章被多次转发。

斥之者汹汹 言之者凿凿

有许多评论对宋、刘言辞进行批评和谴责。如笑问长天:“宋祖德发表的言论很不负责任,对别人的名誉和心理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臭名昭著再想扭转就太困难了,我想,宋祖德在选择隐退之前难以翻身了。”水鱼:“讨厌宋祖德信口开河,口无遮拦,对人对己都不负责,使本已污浊的娱乐圈更污浊。”还有人指责他“像疯狗一样咬人借以炒作”,攻击逝者,缺乏基本道德。

但也有人声称:“这个爆料还比较像真的”,“相信是真的”,“果然是一堆垃圾”,“宋祖德虽然是娱乐圈大家攻击的对象,但我想有他的存在才会有很多我们不怎么知道的娱乐八卦,为什么他可以说这么多人的坏话,但没有一个人站出来起诉他,说明宋祖德说的还是有那么一点事实的。”

不少新闻媒体对此进行报道,但都是对宋、刘言辞持质疑或谴责立场。如10月28日齐鲁电视台《每日新闻》播出“大嘴宋祖德说谢晋与刘晓庆有私生子再惹是非”。10月30日《成都商报》报道《“当事人”难以自圆其说,宋祖德还不是编的?》。同日《扬子晚报》在《广电总局:清除害羣之马》大标题下报道广电总局官员对此表态,以《拷问宋祖德》为题报道了记者与宋祖德的对话。11月1日《新京报》报道《谢晋夫人斥宋祖德“无耻”》。同日《华西都市报》报道《徐大雯怒斥宋祖德无耻》。11月14日《华西都市报》报道《谢家人要的不仅是道歉》。11月15日《生活报》报道《谢晋遗孀誓为老伴讨清白;宋祖德:放马过来》。11月18日《天府早报》报道《电影界四大协会呼吁封杀宋祖德》。

《扬子晚报》报道在2008影视产业发展论坛上,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司长任谦代表官方向广受批驳的“大嘴”宋祖德开炮。任谦说:“这两天网上爆炒广东的宋祖德在网上胡说八道,对谢晋导演进行诽谤,……我们正在跟广东省局和广东的制作业协会协调,对于这样的害群之马必须要清除出去。”

媒体采访了举办庆典活动、接待谢晋的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说:“我们也得知了这件事,并且在第一时间联合酒店向公安局举证,谢晋老师当晚所住房间是1909房间,他的左边房间里住的是温州市的一位领导,右边房间里住的是一位酒店的常客,根本就不是什么宋祖德的助手,这是极其卑劣的诽谤!” 谢晋公司总经理也指出:“这是令所有人都痛恨的恶意诽谤,我们早就考虑过起诉宋祖德,但因为要先送谢晋导演走,所以还没来得及行动,我们保留追究宋祖德法律责任的权利。”

对于官方和舆论的谴责,宋祖德表现强硬和嚣张。他对采访他的《成都商报》记者说:“我敢用我的人格担保是真的,我写在博客上的东西都敢负。……像谢晋这样的导演,我敢侮辱他?老百姓误以为他是老艺术家,但生活很糜烂,很放纵,喝酒,抽烟,嫖女人,为什么他的几个孩子不正常,就是这个原因。……这么老的人这么好色,叫一个鸡头到房间,搞啊搞死了,我觉得很丢脸,很不光彩。”(据录音;发表的报道有所淡化)他还对别的媒体声称:“我们有确凿的证据我才敢写的,在这个博客上,包括他和刘晓庆的私生子,我们也都有材料和图片,所有证据我们都掌握了,所以我才会写的。”对于媒体报道谢夫人要起诉他,宋说已经同律师商量过,即使上了法庭,也有百分百的把握赢。“我有很多证据”。

《扬子晚报》记者在采访中问宋是不是诽谤他人,他却指广电总局的官员“诽谤”:“广电总局这名领导的发言,是在公开场合,当着那么多人的面说一个不存在的事实,说我是‘害群之马’,这是诽谤。实际上我是‘千里马’,是‘一匹黑马’,我是优秀人才,每年为繁荣电视业拍很多片子,我还是青联委员,我在净化着娱乐圈!”他还扬言要起诉对方:“如果是个人,我会告个人,如果是广电总局授权诽谤我,那我会告总局。如果三天内没有答复,我会在下月四日正式向北京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要求对方赔偿我1万元名誉精神抚慰金”。“胜诉的把握有百分之九十。”

刘信达的底气不如他的哥哥。《成都商报》记者问刘信达当时所住的房间号,以便查证他是否住在谢晋的隔壁,却不肯提供。记者表示能够向酒店方面查询时,刘信达则称当晚并不是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入住的。刘称他听到声音的时间大约是凌晨两点左右,但记者指出谢晋的尸检结果表明他死于凌晨1点,刘连忙辩称自己记不清楚时间了。

铁证粉碎谰言

谢晋夫人徐大雯委托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富敏荣、钦盈为诉讼代理人。两位律师作了大量调查取证后,在2009年2月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宋祖德、刘信达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撤销博文,在多家网站和报纸上赔礼道歉,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原告方一共提交了49份证据,大致可分三类:

第一类:有关两被告公开发表诽谤谢晋名誉言论的证据。

一是请公证处对两被告发布的共9篇博文进行公证,公证过程为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由委托代理人向百度搜索键入被告博客名称,进入被告博客页面,打开涉案博文,对正文和跟帖进行截屏保存,包括实时打印和通过软件录制保存,刻录成光盘,公证员签署公证书。另外,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向新浪、搜狐等公司调取了这些涉案文章的链接、上传时间和IP地址。

二是一些媒体的有关报道和采访记录。这些报道有的是报纸发表的新闻,有的是网站视频。齐鲁电视台和《成都商报》在采访宋祖德时还进行了电话录音。录音和视频都有光盘。

第二类:有关两被告捏造事实的证据。

律师调查了上虞市人民医院,证明谢晋死因为心源性猝死。调查了谢晋下榻的上虞国际大酒店,证明谢晋的居室两旁所住的另有他人,当天根本没有名叫刘信达的人在这家酒店住宿。调查了有关服务人员,证明当夜酒店无异常。还调取了酒店当晚8点至翌晨8点谢晋所住楼面的监控录像,显示谢晋在晚9点曾出来过旋即回房,未再露面,整个夜晚只有数名男子和服务员在过道走过,根本没有女性进出谢晋住房,直至早晨8点有服务员进入谢晋住房,发现异常,众人频繁进出,40分钟后将谢晋抬出。

刘晓庆通过其代理人交来亲笔声明:“谢晋老师是我的师长,也是我的长辈,我始终抱着尊敬的心情同他交往,宋祖德兄弟二人污蔑我和谢晋老师有私生子,纯属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我保留对宋祖德兄弟二人依法提起刑事诽谤诉讼的权利。”

第三类:关于律师费和公证、调查等参加诉讼活动所产生费用的证据。

想溜?没那么容易

2009年8月12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原告方委托代理律师富敏荣出庭。原先声称“掌握确凿证据”、“百分百把握赢”的宋祖德和刘信达都未到庭,而由委托代理律师崔勇出庭。

在原告方宣读陈诉并将证据一一出示之时,议题突变。被告方一反以往言之凿凿地声称博文内容完全属实、有可靠证据证明的基调,提出了新的抗辩理由:

1.原告将宋、刘列为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涉案博文,都不是被告所写,也不是被告所传,被告并不是实际侵权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2.原告提交了很多证据,想要证明两被告实施了侵害谢晋名誉权的行为,但是证据有瑕疵,不能形成证据链。虽然IP地址是两被告的实际居住地,但IP地址可能有多人使用,也可能被人盗用,不能证明两被告就是侵权人。

3.这些博文乃黑客所为。宋、刘两人的博客曾于2008年10月份左右遭到黑客攻击,因此博客内容不是宋、刘本人所为。我们不否认这些博文存在于宋、刘博客中,但这些文章都是由别人篡改的,只要是盗取IP地址的人,有一定网络技术的人,都可以做到。被告对黑客篡改博客的行为没有补救,持放任的态度,确实需要承担责任。但这不是侵权,原告应该另外提起诉讼。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经过公证的每篇博客文章,被告方一律回答:真实性没有异议,质证意见同前。

法庭播放了齐鲁电视台去年10月28日《每日新闻》栏目中采访宋祖德的新闻片段,主持人介绍了徐、宋双方的纠纷后,插播了记者对宋祖德的电话采访。宋祖德在电话中说:“博客内容完全属实,否则不敢乱说,也不怕打官司。” 应原告方请求,法庭传制作此节目的记者到庭作证,被告方向证人发问:

被告方:证人,你本人没有见过宋祖德吗?

证人:没有。

被告方:怎么确定电话里的人就是宋祖德?

证人:通话的时候,他说自己是宋祖德。

被告方:宋祖德的电话号码怎么得到的?

证人:从其他编导那里得到,他以前打电话请宋祖德做过其他节目。

被告方据此质疑说录音可以合成,这份证据不能证明接受采访时,电话机的另一头就是宋祖德。

法庭播放了《成都商报》采访宋祖德、刘信达的录音(内容见前文),被告方也提出,不能确认电话里的声音就是被告人,需要原告进一步举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坚持各自意见。原告方指出:在此以前,被告从来没有否认博客文章是自己写的,而且内容确凿,没有说有人假冒,今天忽然说有人篡改他们文章,假冒他们接受采访,仿冒他们的声音,这真是天下的一大滑稽。至今被告对此没有举证,我们认为是不能成立的。

被告承担高额精神损害赔偿

静安法院于12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为:

首先,在谢晋逝世后不久,两被告开设的博客中即出现涉案文章,应当对涉案文章内容的来源及真实性负责。庭审中被告以文章非其本人上传为由进行抗辩,构成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提出新的反驳事实的抗辩,故被告负有向法庭举证证明的责任,但被告未在庭审中举证证明抗辩事实成立,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庭审后,法庭收到了被告代理人提供的关于2008年10月31日被告宋祖德博客“被黑”的网络报道及经南京市鼓楼公证处公证的文书,即庭审中两被告抗辩的“博客被黑”、正在进行公证的证据材料,但本案涉案两篇最主要的侵权文章《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和《谢晋和刘晓庆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谢虞庆!》上传于被告宋祖德声称博客“被黑”之前,且即使被告声称其博客曾有过被“黑客”入侵的事实属实,也不能推论得出涉案九篇文章系他人上传的结论,故被告抗辩仍不能成立。

再次,两被告在涉案文章上传后,亦未有任何不同于博客内容的意思表示。2008年10月28日,在广电总局有关官员就涉案博客诽谤谢晋名誉一事公开批评被告宋祖德后,次日在被告宋祖德新浪博客中立即出现了《宋祖德起诉广电总局官员的律师函!》的回应文章,之后,在有关媒体求证时,两被告仍作出了同涉案文章内容一样的叙述。

判决书还指出:庭审中被告還以原告未能证明对记者求证作出回答的声音系被告的声音进行抗辩,但根据证人证言可以确认被告宋祖德对记者作出了同博客内容一致的叙述;证人陈述被告宋祖德的电话号码与诉状中所列被告宋祖德电话号码一致;法庭为解决本案送达问题曾以此电话号码与被告宋祖德取得联系,故本院认定证人采访了被告宋祖德。关于成都商报等其他媒体求证争议的认定问题,原告举证了成都商报社提供的采访两被告的录音材料等证据。证据显示,在两被告公开博客中出现了涉案文章后,引起了社会舆论广泛关注是事实,而媒体记者就此事件采访两被告既合乎逻辑,也是媒体的一种工作方法;记者采访两被告的录音内容显示与两被告博客文章的内容几乎完全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已经具有高度盖然性,故认定两被告分别对媒体的求证作出了回应。

据此,法院认定涉案侵权博客文章系由两被告分别发表上传于互联网。

判决书认为,博客注册使用人对博客文章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经法庭查证,涉案博客文章及相关叙述的内容均属捏造,故两被告不仅各自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且对于侵犯谢晋的名誉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在四家门户网站首页及六家报纸刊醒目位置刊登道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9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

两被告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開庭审理,當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后,宋祖德兄弟坚持所谓“绝不道歉、绝不赔钱,绝不改变”的“三不原则”,拒不执行判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宋祖德在广州的两套房产,为防止宋祖德兄弟躲避执行而出境逃匿,依法作出了限制离境的决定,同时从刘信达私人账户中扣划了10万元,转交给原告徐大雯。5月19日,法院在上海《解放日报》刊登《执行公告》,限令宋祖德、刘信达5月24日到庭履行判决,否则,将予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并依法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5月24日,宋、刘两人交出致歉声明:

“由于我们虚构事实、以假乱真,诋毁了谢晋老师和徐大雯老师的名誉,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并使徐大雯老师的身心遭受重大打击,我们深感内疚,现真诚地向谢晋老师和徐大雯老师表示最深刻的歉意,恳请取得徐大雯老师的原谅。我们保证以后遵纪守法、谨言慎行,不再作出类似的侵权行为。”

本案的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列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的主要事由是“精神损害赔偿应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了六项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各地司法部门还根据本地情况,酌定了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数额,当时上海市最高数额是10万元,本案超过了这一上限。

判决书对确定这个数额作了论证,可以归纳为:首先,两被告的主观过错十分严重。涉案文章均属用捏造事实的方式公然散布贬损他人名誉的不实之事,妄图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其次,两被告所采用的侵权手段十分恶劣。不仅捏造事实编写博文,而且面对记者不断诋毁谢晋,言之凿凿地表示博文内容真实,还宣称拥有录音、照片等证据,持續对谢晋名誉实施侵害。其三,侵权后果严重。谢晋是我国著名的电影导演,受到業界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敬,诽谤文章捏造的事实与其声誉的落差十分巨大。当时谢晋去世的消息正处于新闻报道追踪的中心,且互联网信息传播速度和范围远远超越传统媒体,使谢晋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遭到傷害。原告刚刚失去丈夫,又立即陷入到被两被告持续诽谤的痛苦中,身心遭受打击十分重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判处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的理念和精神”。

不过在侵害人格权案件中,本案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并不是最高的。至今国内人格权案最高纪录是200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湖南电视台《寻根的渡船》节目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与本案比较,湖南那起案子因披露30余年前隐私而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更加显得现实具体而难以修复,故而更加严重,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赔10万元明显偏低,提升5倍。可见本案的赔偿数额还是有一定分寸的。

刊《青年记者》2014年12月上

One Response to “谢晋身后的一场名誉权案”

  1. 在此案中,对原告精神损害,是否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受到了何种程度上的精神损害?例如出现了什么症状的精神上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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