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超越一步即成谬误

在即将过去的2015年的媒体法律事件中,各种意见激烈交锋,呈现众说纷纭的壮观。这既是由于在互联网时代,社会行为日趋复杂,出现了许多需要重新认识、解释和处理的新事物、新现象,同时互联网又提供了人们各抒己见的言论自由平台。意见多元化的主导面无疑是积极的,有利于从公权力、媒体到民众克服各种片面性,防止多数的暴虐和群体极化现象,有利于准确地全面地按照法律、伦理的既定准则来规范执法行为、媒介行为和个人行为。

在媒介行为中,深圳晚报报道姚贝娜逝世消息无可非议,但是记者无意之中进入姚的遗体停放场所拍摄医生献花却引发了舆论的强烈质疑;南方都市报记者暗访替考违法行为乃正义之举,但是报社在记者进入现场之际就迫不及待宣布记者“卧底”消息则有打草惊蛇之嫌;新京报、南方周末揭露“皮包公司”世奢会完全正确,但是面对世奢会抢先告状却因保护消息源困于举证不能而败诉,二审阶段两报调整了诉讼策略,商请证人向法庭提交证言同时依法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终于反败为胜,说明媒体在民事诉讼中保护消息源和履行举证责任并不是绝对冲突的。这些都启示我们时时处处都要坚持辩证法两点论,反对形而上学一点论;真理超越一步就成为谬误,过犹不及。

对媒介的执法行为同样如此。互联网既给我们带来巨大利益,也出现了新的损害和危害。网信办等主管部门以半年时间,开展“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关闭了一批违法网站,破获了多起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大案要案,依法拘捕了若干犯罪嫌疑人,也对广大网络从业人员开展了责任教育,廓清了网络的晴空,赢得广大网民的赞扬。但是执法行为必须依法。记者刘虎在网上数次实名举报高官,这种做法固有不妥,但却被以涉嫌诽谤罪批捕,而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并不符合法定的公诉诽谤罪要件,在羁押将近一年后终于获释撤案。我们赞扬司法机关坚持公平正义,也感到治理网络把握分寸确实不易。

解读法律同样应该恰如其分。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在291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之后增设了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予以相应刑事处罚。把这一条单列出来,是因为恐怖信息以暴力为特征,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不属于恐怖信息,这就避免了把编造虚假灾情、疫情“类推”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尴尬。但要注意此条文的“四情”后面没有“等”字,乃穷尽列举,超越这四种情况的虚假信息不适用本条。现在有的媒体把此条解读为“网络造谣入罪”,这就大大扩展了条文的内涵。编造虚假的“四情”是造谣行为,但是造谣并不仅仅是编造“四情”,在逻辑上,这是将种概念取代属概念,在实践上,则可能把不属于犯罪的造谣行为也当做犯罪来打击。

愿新的一年,在媒介领域能够更加洋溢着求真、公正、和谐、中庸的空气。

刊《法治新闻传播》2015年特辑(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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